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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技术政策

矿山技术政策

1.矿产资源应遵循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合理的采选工艺,加强资源保护,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2.矿山必须坚持采掘(剥)并举,掘进(剥离)先行,干线超前和工程配套,处理好当前生产和长远发民的关系,保持合理的采掘(剥)比例、采充比例。

3.矿山应根据矿床地质条件、生产规模、采矿方法、采矿强度和采掘(剥)周期,制定出合理的生产矿量保有标准,报主管部门备案。

4.矿床开休应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遵循贫富、大小、厚薄、难易矿体兼采的原则,确保充分回收资源,使矿山在整个服务年限内均能保持较好的经济效益。

5.矿山必须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并保持阶段均匀下降。

6.矿山采掘(剥)作业应合理集中,实行强化开采。

地下矿山应尽量减少同时作业的阶段数目,一般不应超过5个,回采作业阶段一般不超过3个。

7.优先建设浅、近、易、富、建设条件好的矿山。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露天开采。

在有条件的露天矿应推广陡帮开采。

8.大型矿区应实行全面规划,可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果,控制性工程应提前施工,保证分期顺利过渡。

9.矿山应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提高采场生产能力,降低矿石损失、贫化。

10.生产矿山应坚持矿房和矿柱按比例回采的原则,及时处理采空区。

闭坑前除留作利用的空区外,必须将其余空区处理完毕,免留后患。

一、矿山企业的建设及竣工投产

1.中型以上矿山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和验收管理办法管理,在投产前要作好生产准备。

2.采矿方法经过试采,生产工艺过关,安全有保障,能达到设计要求的采场生产能力。

3.矿山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包括自建工程单位)应将所有工程建设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安装、隐蔽工程记录和工程质量评价资料、竣工图等整理立卷,与验收文件一并移交矿山归档。

4.矿山竣工后,应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生产,并解决试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二、职工培训

1.矿山企业应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

2.新工人入矿或原有工人转换工种,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先进行专门的技术业务学习、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通过理论与实践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或转岗工作。

3.新工艺或新设备投入生产前要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人员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矿山企业应按岗位职务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岗位职务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素质。

5.岗位职务培训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本着面向生产,“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把一切从业人员培养成各自岗位上合格的当班人,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服务。

三、矿床开拓

1.矿床开拓系矿山企业的主要建设工程,它对矿山生产具有长远影响。

矿床开拓必须符合生产安全、工程量少、投资省、经营费低、管理方便的原则。

2.坚井、斜井、斜坡道和平峒口位置应保证其构筑物不受岩层移动、滑坡、滚石、山洪和雪崩的危害,井口应在历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3.每个生产矿井或坑口,应有两个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

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大型矿井,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时,应在端部增设安全出口。

4.每个作业阶段应保有不少于二个作为人行的出口,并使其与通往地面的两个出口相通。

5.矿山两个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中,如有一个出口不适于人员通行时,应停止坑内采掘工作,直至修复或设置新出口为止。

6.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稳固的岩层中,避免开凿在含水层、断层或断层破碎带、岩溶发育的地层和流沙层中。

7.坚井、斜井、主平峒、主溜井在施工前,一般应打检查钻孔,以查明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8.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工程量和总运输量最小的矿体下盘。

井(峒)口位置应便于布置各种建(构)筑物、调车场、堆放场地和废石场,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

9.井巷断面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并用通过的设备最大件尺寸进行校验。

10.新建矿山,人员上下班通过的坚井、垂直深度超过90米的倾斜巷、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应采用机械设备运送人员;现有矿山应积极创迁条件,达到上述规定。

四、平峒开拓

1.矿床有条件利用平峒开拓时,应优先采用。

2.主平峒排水沟的泄水能力须按井下最大涌水量确定,水沟坡度不小于3‰。

3.平峒人行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人力运输的平峒不小于0.7米;

b)机车运输的平峒不小于0.8米;

c)无轨运输的平峒不小于1.2米。

4.平峒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3米;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6米。

5.平峒坡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1。

2。

10条的规定。

五、井巷掘进与支护

一般规定

1.井巷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和《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GBJ213-79)施工,如需变更设计,需经原设计部门进行修改。

2.井巷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表土层中施工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设计。

3.井巷作业地点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工作面必须无浮石,支护可靠;

b)工作面空气中粉尘和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以及空气温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5。

1.8、45.1.9、45.1.10、45.1.11条的要求,并须有良好的照明;

c)作业地点噪声应符合本《规程》第36.0.5条的规定。

2.工程中所用的材料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

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材料如需代换,需经原设计单位修改。

3.井巷工程接近和穿过含水的岩层、断层、溶洞、陷落区,地表水体或与钻孔相通的地质破碎带、积水的老窿、废旧井巷或灌过泥浆的采空区,以及有出水征兆时,应遵守本《规程》四十六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采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矿山部门必须提出准确图纸。

当两个互相贯通的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米时,只许从一个工作面掘进贯通,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爆破警戒。

5.主要巷道和峒室施工,宜采用光面爆破。

6.平巷(峒)施工一般应一次成巷;平峒开口应严格按照设计及时砌筑挡墙、峒门和支护。

7.永久支护和掘进工作面间的距离,应根据矿岩的稳固程度和使用的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40米,支护工作一般应由外向里进行。

8.在压力大、易风化和膨胀的软岩中,应采用短段掘砌(喷)法施工,并须加强临时支护。

六、天井和溜井

1.天井和溜井的施工方法,应根据其倾角和矿岩的稳固程度确定。

一般可采用普通法、吊罐法、爬罐法、深孔爆破法和钻进法。

2.天井和溜井掘进距上部阶段7米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最后一次贯通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矿岩不够稳固时,最上部5米应用由于向下掘进。

3.普通法适用于矿岩不稳固至稳固和不同倾角的天井、溜井掘进。

4.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a)采用吊挂工作台和横撑工作台时,必须牢固稳定,并用盖板盖严;工作台距工作面的铅垂高度不低于1.8米。

b)必须设置安全棚,其距离工作面的高度不大于6米。

c)掘进高度超过7米时,应设梯子间、废石间等设施;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本《规程》第25.4.25条的规定。

d)作业人员进入天井和溜井之前,必须用局扇进行通风。

七、采矿方法

1.采矿方法划分为空场采矿法、留矿采矿法、充填采矿法

2.崩落采矿法四类,各类的采矿方法名称如表27-1。

采矿方法类别

采矿方法名称

空场采矿法

全面采矿法

房柱采矿法

分段采矿法

爆力运矿采矿法

阶段矿房采矿法

留矿采矿法

浅孔留矿采矿法

极薄矿脉留矿采矿法

深孔留矿采矿法

充填采矿法

上向水平分层干式、水砂充填采矿法

上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下向胶结充填采矿法

削壁充填采矿法

方框支柱充填采矿法

崩落采矿法

壁式崩落采矿法

分层崩落采矿法

有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

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方法

阶段强制崩落休矿法

阶段自然崩落采矿法

3.选择采矿方法应根据矿体的赋存特征和开采技术条件,从实际出发,并应遵循安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和最佳的经济效益为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进行试验或试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

生产矿山改变采矿方法时,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试验,并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4.采矿方法设计应包括矿房和矿柱回采、地压管理以及空区处理。

5.根据不同的采矿方法,矿体可划分为采场或盘区进行开采。

采场或盘区须具备独立的回采顺序;出矿和完整的通风系统;材料和设备输送以及压气、水、电供给系统。

6.采场必须有两个置于两端的人行通道,其中一个必须连通上、下阶段巷道。

人行天井应设置梯子间,并须符合本《规程》第25.4.5条的规定。

7.同一矿体的上下相邻阶段和同一阶段相邻平行矿本的矿房和矿柱,其规格应相同,上下和前后均应对应。

8.在上下相信的两个阶段,沿倾斜相对应布置的采场采用空场采矿法和留矿采矿法回采时,不得同时回采。

9.准确矿体顶底板界线,严格控制采幅,降低矿石损失与贫化。

10.采准、切割工程应尽量利用探矿工程。

11.采准斜坡道的坡度不大于20%;斜坡道断面应符合本《规程》第25.5.4条的规定。

12.电耙出矿的采场,电耙绞车应置于进风侧,逆风流扒矿;有污风串联时,禁止人员作业。

13.采场控顶高度一般不大于4米;当矿岩稳固,采场配有服务车辆或其他措施检查顶板,或有可靠的护顶措施,能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下,控顶高度可增加到6~8米。

14.浅孔、中深孔和深孔崩矿的矿石大块率应分别控制在5%、10%和15%以下,并应及时进行二次破碎。

15.采场溜井应安设格筛。

采用电耙底部结构的采场,出矿溜井口一侧应设不小于0.8米的人行道。

16.开采极薄或薄矿体时,采场回采空间的铅垂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应满足采、装、运设备作业的要求。

八、空场采矿法

1.空场采矿法适用于矿体和围岩中等以上稳固、矿岩接触面较明显、形态较稳定的矿体。

2.矿山应加强顶板管理,及时回采矿柱和处理空区。

3.矿山应对矿柱进行应力、变形观测,当应力增加较大时,应编制与采矿计划相应的地压动态图。

4.在矿房回采过程中,不得破坏顶板;采用中深孔或深孔爆破时,应严格控制炮孔深度和方位。

九、全面采矿法

1.全面采矿法主要适用于厚度不大于5米的缓倾斜矿体。

2.顶板岩石稳固性较差,但休取维护顶板措施,能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下,亦可采用全面采矿法。

3.采场沿矿体走向布置,其长度一般为50~60米,沿倾斜长度一般不大于60米。

4.采场可根据情况留或不留顶底柱。

采场内一般留直径不小于3米的不规则矿柱,其间距以能支撑顶板、确保作业安全为原则。

5.开采经济价值较高的矿体或富矿段,应考虑采取人工矿柱支护顶板的措施;不回采的矿柱,应布置在夹石带,或低品位地段。

6.采场运输平巷,分为脉内及底盘脉外两种形式。

平巷运输线较长,要求漏斗有一定的存矿量时,一般采用脉外运输平巷;矿体走向长度不大,或能利用原有探矿沿脉巷道时,可采用脉内布置。

7.切割巷道,沿矿体底板接触面布置;若矿体底板走伏不平,可适当低于接触面。

8.矿体XX小于1.8米时,为降低贫化和不使顶板受到破坏,切割巷道的高度不应超过设计采幅。

9.切割巷道应从贯通上下阶段的天井中开始施工,禁止从盲漏斗中进行。

10.矿体XX小于3米时,全厚一次回采;矿体XX大于3米时,一般分层或分阶梯回采。

11.回采工作面可采用直线式或阶梯式。

采用阶梯式时,阶梯长8~20米,阶梯间超前距离为3~5米。

12.回采一般用浅眼落矿。

当矿体顶板岩石极隐固,落矿后,人员能安全进入矿房作业,也可采用中深孔落矿。

13.确定专人经常检查处理顶板,并定期进行观测;局部不稳固时,应采取临时性的支护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14.顶板出现漏水等异常现象时,应先打探水孔,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15.凿岩与电耙出矿、顶板处理不得同时进行。

16.采场回结束时,应及时回收底板粉矿。

十、房柱采矿法

1.房柱采矿法主要适用于XX不大于8米、矿石价值不高或品位较低的缓倾斜矿体。

2.回休价值高的矿体时,必须考虑回收矿柱。

3.盘区沿矿体走向布置,在盘区内垂直走向划分为若干个采场,采场由矿房和矿柱组成。

盘区间留间柱(矿壁)和阶段顶底柱。

4.盘区走向长度一般为60~80米,矿房跨度根据顶板围岩稳固情况确定,一般为8~15米,倾斜长度不超过60米。

5.盘区间柱宽度不小于3米,设计考虑回收的间柱宽度不小于6米,采场内规则矿柱,可采用圆形、椭圆形、方形;矿柱直径一般为3~5米,矿柱沿倾斜间距一般为5~7米。

6.采用电耙出矿时,每个采场应布置一个出矿漏斗。

7.中厚矿体采用预控顶中深孔回采方案时,在每个采的矿体与顶底板边界分别布置一个脉内切顶天井和凿岩天井。

8.多层矿体分别开采时,应自上而下逐层回采,上下矿层中的矿柱应相互对应。

9.矿体厚度小于3米时的采场,全厚一次回采,大于3米的采场,应分层、分阶梯或预控顶的方法回采。

10.盘区内回采顺序,不得由盘区两翼向中央推进。

11.采用预控顶中深孔落矿方案时,一般是用一次全面切顶(即预控顶)或利用爆力运搬矿石的分次切顶,即沿矿体顶板在落矿前事先一次或分次切开一层高约2米、长宽与矿房开采的尺寸相同的空间,根据顶板稳固情况用锚杆或喷锚护顶。

12.回采切顶层下部的矿石时,自凿岩天井布置扇形中深孔落矿,落矿步距一般为5~7米。

十一、防尘

1.井下产尘点,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从抑制尘源开始,使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达到本规程的规定。

2.必须采用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对开采不利的矿山,必须采用干式捕尘装置和加强个人防护措施。

3.装卸矿时和爆破后,必须进行喷雾洒水。

4.凿岩或装矿岩之前,必须清洗距工作面至少10米内的两帮和顶板。

5.主要进风井巷、运输巷道以及人行平巷,每季至少清洗一次。

6.防尘用水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

水中固体悬浮物不得大于150毫克/升,pH值为6.5~8.5,大肠杆菌含量不超过3个/升,总硬度不得大于20度。

7.井下人员必须戴阴尘率为I级的防尘口罩。

8.溜井装卸矿口应设置喷雾装置,卸矿口应安设自动防尘门。

9.利用进风井巷运送水泥等物件时,应采取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以免污染风源。

10.矿井的主进风巷道、排风巷道、人行运输平巷、井底车场,各采掘区的进风流中,应建立固定测尘点,每季至少检测一次粉尘浓度。

十二、设备管理

1)一般规定

1.矿山必须加强设备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

2.设备以“预防为主”,坚持使用、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3.积极采用先进的维修技术。

推行以状态监测及诊断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4.设备的操作维护和检修,必须制订相应的规程,并认真执行。

对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以及由此造成事故的责任者,都必须严肃处理。

5.设备维修应逐步推行专业化协作,并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6.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矿长任期责任目标。

2)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2.操作人员应做到“三好四会”(即管好、用好、维护好;会使用、会维修、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3.主要生产设备应实行岗位工人三定(定人、定机、定职责)制度,做到认真操作,精心维护保养。

4.多人使用的设备,应设立机长,全面负责本机台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公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

5.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使用操作规程,不准超负荷运行和拼设备。

6.发现设备运转中有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

7.对主要设备和重点设备实行以“点控制”为中心的设备全员管理。

8.应推广使用设备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逐步由计划预修为主过渡以状态检修为主。

9.对主要生产设备应制定监测技术标准,定期进行监测,记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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