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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三一文库(XX)/领导讲话/政法武装

〔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是报请市委同意召开的。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贯彻落实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

这是一次非常及时、重要的会议。

市中级法院执行局长魏贵益传达了四川省高级法院召开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市中级法院周奇万院长代表中级法院党组,对全市法院贯彻落实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作出了全面的安排部署,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洪海燕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希望全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落实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

  九十年代末期,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日趋突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和议论的热点问题。

党中央对此引起了高度重视,1999年中共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即中发〔1999〕11号文件后,中共四川省委发出了川委发〔1999〕21号文件,中共XX市委发出了遂委发〔1999〕33号文件,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对贯彻落实中发〔1999〕11号文件也发出通知,作出明确的纪律规定。

各级党委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加大监督和支持力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通力协作配合,各级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的改革力度,建立新的执行运行机制,实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在一度时期内“执行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缓解。

但是,“执行难”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的财产难寻,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难求,查封、扣押财产难动的情况屡见不鲜;个别案件执行中的非法干预、阻扰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仍然存在;聚众围攻、殴打、非法关押执行人员等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据市中级法院初略统计,20XX年以来我市发生暴力抗法事件18起,造成47名干警遭围攻,10名干警受伤;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封条、公告,擅自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有的部门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案件,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物;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案件经常发生。

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根本保障,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极大的危害。

从人民法院自身来讲,执行力量薄弱,执行装备落后,执行措施单调,畏难情绪存在,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导致执行难和难执行的重要原因。

  20XX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提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为进一步贯彻中发〔1999〕11号文件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争使“执行难”问题有根本性好转,20XX年12月26日,中央zd委又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即zd〔20XX〕52号文件,这既是党中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也表明了党中央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坚定决心,同时也说明了解决“执行难”并非人民法院一家的事情,而是全党、全社会的事情。

因此,市、区县党委zd委和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群众深入学习中政委52号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文件的要求上来;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市、区县两级法院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振奋精神,整合力量,强化措施,加大执行工作改革力度,创新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按照最高法院、省法院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清理未结执行案件专项活动,把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切实形成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动员全党和全社会的力量解决“执行难”问题,党委领导是保证。

各级党委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真正形成党委全面领导,人民法院主体实施,人大、政府、政协大力支持,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执行工作格局。

  一要加强检查督促。

各级党委zd委要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和我市zd系统开展的集中教育整顿,按照中央11号文件和中政委52号文件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系列要求,检查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贯彻落实中央两个文件精神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要认真组织清理市、区县及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的规定和文件,并立即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顾国家和全局利益,继续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其责任。

真正形成全党、全社会都支持人民法院公正行使执行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要加强协助配合。

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哄抢执行财产、撕毁卷宗材料等事件,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迅速处置;对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要迅速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要及时提起公诉,加大打击震慑力度;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需要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有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应当积极协助;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使用权或产权过户手续的,国土、房管、车管所和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任何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协助。

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严肃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三要建立查究制度。

对以种种借口、多种方式干预、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打电话、批条子、定调子,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而拒不协助,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隐匿财产,毁灭有关证据等行为,给执行工作造成困难的,人民法院既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又要及时报告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

党委zd委要及时协调处理,纪委、监察部门要立案查处,新闻媒体要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要纳入综合治理目标予以考核。

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是主体,各级法院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主体的责任,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增强措施和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增强执行的效果。

同时,也必须指出,要搞好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光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配合。

因此,要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市、县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社区(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以促进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加强执行队伍和执行装备建设,努力为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执行工作具有风险性、强制性、对抗性、机动性强等特点,要解决“执行难”问题,还必须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和物质保障工作。

  一方面,全市两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执行力量。

要按照中央11号、中政委52号文件关于不得少于法院在编干警总数15%的比例要求,将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奉献和牺牲精神的同志调整充实到执行队伍中去。

因干警退休、调离而缺编的法院,要向党委、编委、组织部门报告,按照法院进人标准和条件补充人员。

人民法院要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实行阳光作业,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要建立执行告知制度,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社会公信度;要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和近期开展的zd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切实加强对执行队伍的科学管理,搞好执行队伍整顿,规范执法行为,对不适宜、不符合做执行工作的人员要调离执行岗位。

要加强执行队伍作风建设,严明执行纪律,扎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要采取多种形式狠抓业务培训,增强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训练有素、执行力强的执行队伍。

  另一方面,要加强执行工作的物质装备建设和办案经费保障,为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执行工作不是坐堂办案,大量时间是在运动中寻找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就需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在执行工作中,对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围攻、侮辱、谩骂、殴打执行人员,转移、隐匿财产,以及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协助等行为,要在瞬间收集、固定证据,这就需要配备相应的录音、摄像、照相等器材;执行人员外出办案,需要办案费用,这就必须要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因此,两级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执行工作物质装备建设,确因经费困难,条件有限,自身无力保障执行用车,购置录音、摄像、照相等器材,以及出现执行经费困难,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党委、政府要协调财政部门予以妥善解决。

执行工作是一个高风险、强对抗的工种,既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加强对执行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行人员抗风险的综合能力;又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他们,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给他们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体现组织对他们的关怀。

既要对违法违纪的执行人员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又要大力表彰优秀执行干警,奖优罚劣,通过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不断激发干警做好执行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解决纠纷的机制,探索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

  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要从头上抓起,以减少进入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

一是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

在基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化解纠纷的办法,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是注重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工作。

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和诉讼中都要做好调解工作,力争多调少判;在诉讼中的调解,还要注重提高调解当场兑现率,以减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也要加大执行和解的力度,多做当事人的思想说服、法制宣传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减少执行中的争议和缠访。

三是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履行职责。

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变更登记的要实行公告制度,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变更工商登记手段逃避执行;对拟定吊销或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要执行公告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企业资产。

金融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立企业实名存款帐户,禁止多头开户,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企业存款帐户的查询、冻结或扣划工作。

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要规范中介机构对抵押资产的评估,防止低值高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给人民法院造成执行难。

  与此同时,要认真探索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减少涉法信访。

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肇事)赔偿案件、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等,尽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穷尽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而在短期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为贫困家庭无力履行义务的,就难以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标的额执行兑现。

而申请执行人得不到判决确定的赔偿金,生活就无法保证,或难以支付因其受到伤害而拖欠的医疗费用,便缠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信访办和法院。

因此,我市要按照中政委52号文件的要求,借鉴德阳、巴中的经验,采取同级财政部门拨付或从法院上交到财政的诉讼费中按一定比例拨付专款,设立执行救助基金专户,成立执行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该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短期内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生活十分困难时,由法院向执行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申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

对一些赔偿金额较小的案件,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急需这笔赔偿金方能解脱困境的,可商请本级民政部门给予经济救助,或列入城镇、农村低保对象予以解决,以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是主力军,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责无旁贷。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把中央11号、中政委52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使我市法院执行工作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为促进XX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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