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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总结版

2017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法律体系及法人制度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制订机关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地方**条例

自治条例

地方人大

**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

**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2、法的冲突

纵向:

横向:

同一机关制定

新旧冲突

按新的

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

按特别的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是制定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适合地方法规,

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适合部门规章,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备案: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应在公布后30日内备案

(1)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备案

(2)省、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法规——全国人大、国务院备案

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法规——经省人大批准由省人大报——全国人大、国务院备案

(3)部门规章——国务院备案

(4)省政府规章——省人大、国务院备案

法律名称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地方规章

制定部门

国务院

省人大

市人大

国务院各部

省政府

市政府

备案部门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国务院

全国人大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省大人

国务院

省人大

省政府

(法规——报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备案,规章——报国务院及同级人大备案)

3、法律部门

宪法

国家大事

民商法

民~民商~商

国家不介入

经济法

国家积极介入、主动监管

行政法

官~官官~民

社会法

保护弱势

国家积极介入、主动监管

刑法

程序法

4、设区的市可以自行制定地方法规及规章的事项:

①城乡建设与管理、②环境保护、③历史文化保护

5、法人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③有自己的名称、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资格的取得包括:

①登记取得②成立取得

第二节代理制度

【代理的基本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

因授权而产生(建设工程中的一切代理方式均属于委托代理,招标代理、诉讼代理、采购代理)

法定代理:

为未成年、精神病而设置的

指定代理:

为未成年、精神病而设置的

2、委托代理可以口头授权,也可以书面授权设立。

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法定或制定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得或回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是单位是,单位终止

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监护关系消灭

4、转代理;代理人对自己所托的次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除非

(1)被代理人事前/事后统一

(2)情况紧急,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要点:

被代理人有选择权

5、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被代理人有选择权

6、表见代理:

要【无权、有效】,被代理人管理有失误,第三人善意不知情。

第三节物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不动产物权: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3、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所有权

对自己的物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

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物权的效力

5、物权侵权及保护

第四节债权制度

1、不当得利:

损人利己

2、无因管理:

损己利人(见义勇为)

脱落、坠落

推定过错责任

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倒塌

无过错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

抛掷

公平责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第四节知识产权

1、

名称

主体

客体

著作权

作者、人、国家、组织

作品

商标权

注册的商标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保护

3、知识产权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3、知识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4、专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制造、使用、销售的专有权。

5、知识产权分类

保护对象

条件

保护期限

起点

展期

著作权

文教、艺术、软件作品

独创性、

可有形复制

自然人:

作者死后50年

单位:

首次发表后50年

作品完成日

不予展期

专利权

工业发明、创造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申请日

不予展期

商标权

服务商标、商品商标

显著性

10年

核准注册日

可以展期

著作权

6、专利权申请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7、知识产权侵权:

第一步:

首先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

第二部: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非法获利确定

第三部:

非法获利难以确定的,按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

第四部:

以上均不能确定的,法院酌情判决(著作及商标权50万以下,专利权100万以下)

还应加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五节工程担保

1、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质押:

欠A扣B留置:

欠A扣A

2、保证方式及责任

4、主合同转让、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被担保的债务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2)被担保的债务人发生变化,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3)债权转让导致债权人变更,无须保证人同意,继续在原保证范围内对新债权人承担责任

5、担保人和担保物的资格

(1)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但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置业只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担保物应具有可处分性(可以买卖=可以担保,不能买卖=不能担保)

6、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

登记设立

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权

合同设立

合同生效时设立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的抵押权

登记对抗主义

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8、定金合同应该书面约定,自定金交付时生效。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9、有留置权的合同: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第六节保险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罚种类

违约责任:

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

侵权责任:

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

2、工程刑事法律责任

犯罪主体

内容

关键词

重大责任施工罪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

强令冒险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单位

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

脚手架倒塌

塔吊倒塌

防护不到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位

(仅限建设、施工、设计、监理)

永久工程(建筑物)出现问题;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偷工减料

3、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财产险;自愿投保)

工伤保险(强制要求)

例题:

保险人对()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的施工单位支付。

A.建筑工程一切险B.安装工程一切险C.第三者责任险D.意外伤害险

【答案】D(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及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2、施工许可证不适用的范围

①抢险救灾、②临时建筑③农民自建低层住宅④军用房屋建筑、⑥小型工程(面积<300㎡或投资小于30万)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4、开工报告的审批条件:

资金、市场、图纸、现场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是否满足“三通一平”等

4、

4、许可证违法责任

(1)无证(未取得或规避取证的):

建设单位处罚合同额的1%—2%,施工单位3万以下罚款

(2)欺骗、贿赂取得许可证的:

1万—3万罚款

5、土地的出让与划拨

【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土地——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领证后拿地)

【出让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拿地后领证)

5、必须进行监理的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领国外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5、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

6、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设【12】个类别,【4个等级】: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7、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

8、施工劳务资质不设类别和等级

9、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10、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程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1、被撤回切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被撤回后【3个月】内,想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12、资质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

撤回

合法取得后,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撤销

原本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非法取得

吊销

合法取得后,因违法而受到吊销处罚

注销

确保证书失效,办理

13、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罚

具备资质条件的(违法分包、转包):

0.5%—1%,

不具备资质条件(挂靠、超越资质、非法取得资质):

2%—4%

 

第二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不予注册(不符合执业条件);注销注册(丧失执业条件);撤销注册(非法取得注册)

2、不予注册的情形

3、注销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效)申请人丧失执业条件:

(1)聘用单位破产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

(4)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5)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撤销注册:

非法取得、非法发放的

5、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以下情形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以下情形除外:

(1)承包合同依法解除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3)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

7、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本人不能修改的,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8、建造师在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

9、转包的项目经理:

吊销执业证书、5年不予注册。

挂靠的项目经理:

吊销执业证书、5年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执业的:

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5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建造师证而执业的:

签署的文件无效、警告、停止违法活动,1万—3万罚款。

10、有下列情形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不履行建造师义务

(2)索贿、受贿、实施商业贿赂。

(3)签署虚假等不合格文件

(4)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及印章的

(6)同时受聘两个单位或在两个单位执业的

(7)超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执业的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范围

规模

总投资<3000万

总投资≥3000万

1、公用事业、大型基础设施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

4、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1、施工单项合同≥200万

2、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100万

3、勘察、设计、监理合同≥50万

不考虑单项合同金额,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需要招标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条件

2、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负责、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只有招标公告,无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

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第二阶段提出。

3、招标程序的时间

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间隔

≥20日

招标文件发售

≥5日

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至少3日前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

提交招标文件截止至少15日前

中标候选人公示

≥3日

签订合同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30日内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

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在提交招标文件截止10日前提出

4、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审批、核准

4、自行组织招标具备的条件:

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自行招标的应当办理备案。

4、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方面专业不少于总数的2/3

5、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国有资金项目应当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可以编制标底,可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接近标底作为中标依据,可以接近标底作为加分项。

5、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两类工程:

【大型】或【结构复杂】

6、拒收、否决投标(废标)、要求澄清

拒收(当场能发现)

否决投标、废标(当场不能发现)

逾期送达

投标文件没有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联合体没有提交投标协议

未按规定密封的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的除外

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限价

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串标、虚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对招标有异议的

8、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得超过【80万】。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招标人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节建设工程承包制度与信用体系管理

1、转包、违法分包与挂靠的处罚额度不同

转包、违法分包: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工程合同价【0.5~1%】罚款。

(2年2次的),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2年3次的),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挂靠: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工程合同价【2~4%】罚款。

(2年2次的),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2年3次的),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诚信行为记录

招投标违法行为

7日内上网

20个工作日内上网

不良行为6个月~3年

(整改有效可缩短但不得少于3个月)

6个月

良好3年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合同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守法)

2、要约与承诺

要约:

包含交易条件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

需要对方补充,否则不足以使合同成立

承诺:

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性交易条件,否则就是新要约

【要约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承诺已经发出的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要约邀请

投标文件

要约

中标通知书

承诺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生效,但投标文件并非送达招标文件时生效,而是自投标截止时生效

(2)承诺到达要约人是生效,但中标通知书并非送达中标人时生效,而是发出时生效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建设工程合同为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是自双方签订合同书时合同才成立。

2、实际竣工日期:

【合同对实际竣工日有约定的按约定,有争议的按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

司法解释

情形

实际竣工日

实际竣工日

情形

竣工验收合格的

提交报告日

验收合格日

竣工验收合格的

发包人收到报告42天未完成竣工验收的

提交报告日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转移占有日

转移占有日

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3、实际开工日期:

监理人按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3、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

(1)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按合同法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价款不明的:

按照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和债权人随时都可以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工程应付款时间的确定(工程欠款计息起点)

第一步:

有约定按约定

第二步:

交工日

第三步: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

第四部:

起诉日

5、欠款垫资利息的处理

有约定

无约定

欠款利息

按约定(无上限)

按贷款利率

垫资利息

按约定(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

不予支持

6、优先受偿权:

◆购房者(全款或大部分款项)>承包商>抵押权

◆建筑工程款指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的违约金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日起,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起计算

7、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间接损失)≤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只赔意料之中的损失)

8、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7、无效合同的特征:

(1)违法性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不可履行(3)自订立时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8、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9、合同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件之日起【1年】内。

10、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无约可违。

因此,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中不包括“违约金、定金”

11、效力待定合同:

追认的时效为一个月,一个月内未予以确定,则视为拒绝

12、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

应通知债务人(无需同意),未经通知的,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有效,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转让:

应经债权人同意

13、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1)撤销权的时效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超过的,撤销权消灭

(2)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未撤销,自始有效,合同撤销的,自始无效

14、合同终止方式

(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5)债权人免除债务

(2)合同解除(6)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3)债务相互抵消(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15、合同解除:

取消交易、退钱退货

仅适用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存在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

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当事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应在3个月内提出,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协商解除:

只要对方同意即可。

10、违约责任:

法定: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约定:

违约金、定金

11、违约金的选择

9、定金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额的20%。

第二节劳动合同

用工一个月内要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了,应按2倍工资支付。

1、无固定期限合同

法定情形

法律后果

应当订立

连续工作满10年

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

企业改制,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不足10年

视为订立

工作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合同条款

应当约定

可以约定

合同期限

试用期

工作内容和地点

培训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保守秘密

报酬

福利待遇

保险

补充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3、合同期与试用期

合同期

3个月≤X<1年

1年≤X<3年

3年≤X

试用期

不超过1个月

不超过2个月

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收到合同文本后15日内无异议,集体合同生效。

合同类型

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

双方签字生效

集体合同

劳动行政部分收到集体合同15日后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的高低: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5、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辞职

预告解除

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无经济补偿

随时通知解除

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未缴纳社保

单位规章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通知解除

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

6、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

预告解除(劳动者无过错)

(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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