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经济学经典题目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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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经济学经典题目汇总
1、假币所谓的假币,是指伪造的和变造的法定货币,伪造的人民币是指通过机制、拓印、刻印、照相、描绘等手段制造的假人民币。
变造的人民币是指将人民币通过挖补、剪切、涂改、揭层等各种方法以达到以少制多目的的人民币。
2、QDII
QDII是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s(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英文首个字母缩写。
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3、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4、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5、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6、资本项目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7、长期资本指一年以上和未定期限的资本,主要用于融通商品与劳务信贷、直接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与贷款等,又分为政府长期资本流动和私人长期资本流动。
(2)短期资本指一年内回流的资本,主要用于经济交易差额的暂时融通,包括短期的借贷、存款和贸易信用。
8、
汇票(BillofExchange/PostalOrder/Draft)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本票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支票(Cheque,Check)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无承兑这一附属票据行为。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是创造票据的原始票据行为,包括开票、交付两个行为。
票据保证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结算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它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该方式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的款项结算。
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QFIIQFII(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保证保证(guaranty)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
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破产财产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所有的财产以及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取得的财产。
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关注贷款是指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问题,但是存在潜在的缺陷,继续存在下去将会影响偿还的贷款。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事件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因素所造成财务损失或影响银行声誉,客户和员工的操作事件。
合规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合规风险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已经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1残损人民币销毁的标准是:
1.纸币销毁
(1)机械粉碎:
钞票呈不规则条、片状,无法拼凑。
(2)蒸煮喷浆:
钞票呈纸浆状、图案完全消失。
(3)火焚:
钞票完全化为灰烬。
2.硬币销毁:
高温熔化
1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取出假币如何处理?
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取出假币的处理办法
(1)应打印取款凭条,以备查用。
(2)取到钞票后,应当场在银行监控摄像头监视范围内查验钞票,若取到疑似假币的钞票,应对准摄像头把该钞票的正反两面及编号都拍摄清楚,以便跟银行交涉时有足够的证据。
(3)请目击者作证,与银行交涉。
1、使用人民币纸币(含塑料钞)图样应遵循的原则
(1)使用与人民币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必须加盖“图样禁止流通”的非隐形文字字样,字样大小应覆盖图样幅面的1/3以上。
(2)使用放大和缩小的人民币图样,放大和缩小的比例必须不低于25%。
1、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有哪些:
①故意毁损人民币;②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该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④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假币收缴机构及收缴人员资格
假币收缴机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海关
收缴人员资格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金融机构业务人员收缴假币需要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2.外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如何办理购汇汇出手续?
外籍人员应持以下材料到银行购汇:
①书面申请;②本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和雇佣证明(社保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外事办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③人民币收入清单;④税务凭证。
1.柜面现金存款业务的具体规定
(1)先收款后记账。
(2)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现金收款凭证。
(3)当面点清现金,先点主币后点辅币,不得中途换人办理业务或为其他客户办理业务。
(4)清点票币时要看清票面,鉴别真伪,以及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
(5)大额现金应该双人复核,活期存入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现金需客户背书且要求综合员进行授权续存。
2.柜面现金取款业务的具体规定
(1)先记账后付款。
(2)当面点清现金,一笔一清;审查凭证要素,在凭证正面加盖经办员名章及“现金讫章”,按凭证金额配款,当面点交。
(3)支付活期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需客户背书且要求综合进行授权续取,各网点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需提前预约的额度。
(4)定期存款允许部分提前支取一次,未到期提前支取需客户背书且要求综合员授权。
(5)付出的现金票面必须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6)对外付款坚持“三核对”原则,即核对单位或取款人名,核对取款金额,核对取款凭证或对号单据。
(7)对取款人说明:
现金当面清点,封签对外无效。
1银行该如何处理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支取?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
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1、储蓄机构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中“不正当手段”包括哪些?
(1)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
(2)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
(3)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
(4)利用汇款、贷款或其他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
(5)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他费用。
1高息揽储的形式
(1)贴水存款这种方式是指银行以低于存款凭证上的数额吸收存款,实际吸收存款的数额和存款凭证上的差额就是贴水,也就是付给存款人的利差。
(2)以贷引存或称引存放贷正如以上所举的案例,贷款客户通过各种关系把其他单位的存款引到银行,以此为条件向银行申请贷款。
(3)直接提高利率虽然我国实行严格的利率管理,但是实际上许多银行为了拉到存款,都想方设法在利息上搞花样,不惜直接提高银行存款的利息。
(4)变相提高利率为了规避央行对存款利率的禁止性规定,一些银行采取了变相提高利率的手段。
1、汇票上绝对记载事项包括哪些?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1、汇票上相对记载事项包括哪些?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1、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相对记载事项包括: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1下面票样中,哪些要素属于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
1票据的丧失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1案例1-22005年11月,一名公司职员到某家银行存款,工作人员收讫后称,其中一张系假币,并拿着该币到内室让另一位同事给开具了一张该银行自制的“假票变造币没收讫”,将假币没收。
该储户对此行为提出质疑,并诉至法院。
问题:
该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在收缴假币的过程中存在哪些违规之处?
(1)拿着该币到内室
(2)开具了一张该银行自制的“假票变造币没收讫”
案例1-15笔者在一位罗先生的家里看到一艘特殊“帆船”。
这艘精致的“帆船”竟是用数百张一分和几十张两分的纸币折叠而成的。
罗先生称,他是花了大价钱在街边买来的,卖家喊价200元,并声称是仿照郑和下西洋的战船制作的。
问题:
如何看待以上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经营流通人民币应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通过。
因此,上述案例中私下买卖人民币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流通人民币行为,是违法行为。
案例1-14乘坐出租车与的哥因车费问题引发争执,一青年当着民警的面,撕毁一张面值10元钱的人民币。
该青年姓徐,于9月15日下午1点乘坐一辆出租车下车后,的哥向徐某索要14元,但徐某只愿付10元,双方发生争执。
的哥报警,民警将两人带回所里,调解中,徐某当着民警的面撕毁手中10元人民币。
问题:
该行为应如何处理?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青年故意毁损人民币,是违法行为,因此,警方对其进行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4-2某经贸公司在某银行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现因借款需要,准备在该行新开立一个“一般结算账户”,该经贸公司向经办员出具基本户的开户登记证、借款理由书,经办柜员为其办理了开户手续。
问题:
该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什么规定?
该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了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
案情介绍:
报纸、杂志、书籍等出版物上刊登人民币图样或包含人民币图样的新闻照片等是司空见惯之事,很少有人会想到,各类出版物使用人民币图样必须经过申请批准,否则就是违法——46家期刊因此受到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的通报批评。
这46家期刊,都曾未经批准在近年的某期刊物中使用过人民币图样,有的作为插图,有的出现于封面。
其中,有的期刊还将人民币折叠成自己所需的图案或数字后拍成照片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与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召开的专项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副局长张双想明确指出:
“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张双想说,对人民币的管理使用,国家有一整套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都明文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2005年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又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应具备的条件、应遵循的原则及申请的程序等。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出版物必须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使用人民币图样。
他希望所有媒体应通过法定程序,正确使用人民币图样
问题:
对于这些机构的处理是否得当?
简要说明理由。
对于这些机构的处罚得当,适用法律正确。
第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人民币是我国各种经济活动中进行交换的本位货币,它是衡量每个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尺度,是确定每一单位社会劳动量的法码。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
第二,人民币的管理:
维护人民币图样的专用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和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
凡是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出版和销售印有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宣传品和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一经发现须立即查封,并就地销毁。
案情介绍:
1997年10月20日,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一份丝绸出口供货协议,根据协议,外方应支付货款1000万美元。
公司主要领导包某感到出国调取外汇不方便,便私下与几个主要领导商量,把外汇截留,以供日后亲戚朋友出国使用。
包某的建议立刻得到其他几个领导人的同意,恰逢其他几个领导人的子女正筹备美元去美国。
于是内部通过决议,采用低报货价以逃避海关检查,与美方签订两份协议,一份全额为800万美元,一份是200万美元,并专门派员到美国协商,把1000万美元的货物以800万美元报关。
货到美国后,美方汇给国内800万美元,另200万美元根据包某的指示,由该进出口公司的工作人员存入美国银行。
后该公司主要领导子女到美国后,以较低的比价交付给进出口公司人民币,使用该批美元款项。
问题:
你觉得包某是否违法?
若违法,应如何定罪并处罚?
该进出口公司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采用欺诈手段,逃避外汇监管,把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供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内部出国使用,情节严重,已构成逃汇罪,应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没收境外外汇并上缴国库。
包某作为该进出口公司的总经理,是该起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逃汇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
央视国际消息根据人民网上海频道1月13日报道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今日对该市首例使用HD90新版假币案的被告人莫钦松以使用假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莫钦松,男,34岁,广西桂平市农民,2005年5月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08月11月9日,莫钦松以人民币10元购买一张百元面值假币的价格,从广州火车站旁的一青年处购得5500元的HD90新版假人民币,后于11月12日,以找工作为由从老家来到上海。
次日晚8时许,莫钦松来到南汇区周浦镇康沈路上一家珠宝首饰店,使用事先准备的52张HD90新版百元假币加1张百元真币,欲购买一根价值人民币5200余元的男式黄金项链,当开发票付款时,尽管收银员通过验钞机查验这些崭新的钱款没有问题,但是收银员还是觉得手感、印刷等好象有问题,于是叫来了商店经理,当店经理问莫钦松:
“这些钱你是从哪里来的?
”,这一问,莫钦松自感不妙,想要回这些假币不成时,拨腿就往店外跑,后在店员和保安的全力追赶下被当场抓获。
经人民银行鉴定,被告人莫钦松使用的假币均是HD90新版的假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钦松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仍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已构成使用假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且莫钦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属累犯,还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问题:
你觉得处罚是否得当?
说明理由
处罚得当,适用法律准确。
第一,伪造货币罪;
第二,持有和使用伪造货币罪及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
某公司采购员萧某被告:
某建筑公司李某
案情介绍:
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
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
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
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
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
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
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
诉讼要求: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问题:
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1.萧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
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
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票据责任。
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某公司。
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20万元的义务。
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萧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
从1998年12月11日起,国务院纠风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
各地也一再发出类似“禁令”。
但“双节”来临,国家明令禁止的代金券总又卷土重来,禁了多年的代金券为何屡禁不止?
如有记者在郑州二七路某商场团购部看到,买代金券的单位和个人络绎不绝,在记者观察的半个小时内,前来购买代金券的就有近20人。
该商场业务人员称,商场的代金券卖得非常好,12月31日前到期的券已卖完,明年3月31日到期的券办公室也没有了。
该人员称,购2万元券可优惠1%,购10万元券可优惠2%。
记者还在郑州市民主路、人民路、花园路上的商场了解到,代金券(商家一般称为提货单、赠品卡、购物卡)销售得都不错。
为什么代金券如此受青睐呢?
某商场一位人士说,主要原因有二:
一、从商家方面来说,通过发行代金券可广揽生意,而且有机会将一些商品当作代金券的指定商品卖;二、从购买者的角度看,购买金额大了可以得到商家较大的折扣,且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避税,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题:
1.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是否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的社会危害性有哪些?
1.依据《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
而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五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2.所谓“代币票券”是单位或个人发售、蕴含一定价值,代替人民币在一定环境中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用于购物或消费的书面凭证。
代币票券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代币票券直接危害了中国人民银行独有的货币发行权,《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独有的发行机关和管理机关,代币票券作为一种变相货币,实质上是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权的侵害;二是由于其充当支付手段,具有一定社会购买力,扩大了社会货币流通量,而又不置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控之下,对通货膨胀实际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三是有些企业借给职工谋福利之际,印制了代币票券,逃避了国家对工资和奖金的监督管理,扩大了消费基金的支出;四是助长了不正之风。
因此,国家对印制、发行代币票券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案情介绍:
2004年8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网站发布公告《银监会严肃查处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称:
近日,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
这两起票据案件涉及河南、广东、贵州三省的多个城市,以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共5家分支机构,诈骗分子以金钱收买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商业承兑汇票回购和贴现方式骗取银行资金2.58亿元,损失非常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银监会责成有关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对涉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家银行共处理工作人员35名,分别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和其他党纪、政纪处分。
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李晓燕、杨红霞、陆世勤、石世芳、黄学良等人分别移送司法机关。
银监会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移送司法机关和受到行政处分的有关涉案人员,分别作出了取消金融机构任职资格终身和10年、8年、5年的决定。
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认真吸取上述案件教训,分析票据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切实加强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有效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问题:
1.银监会具有何种法律地位?
与各商业银行间是什么关系?
2.查处本案体现了法律授予银监会的何种职权?
除本案体现的职权外,银监会主要职权还有哪些?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和《商业银行法》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的规定,银监会与各商业银行间是监督管理和被监督管理的关系。
2.本案体现了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除此之外,银监会主要职权还有:
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