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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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标准
无公害农产品
抽样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
为保证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工作的科学、规,确保样品的检验结果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制定本规。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包括以下七个部分:
第1部分:
通则;
——第2部分:
蔬菜;
——第3部分:
粮油;
——第4部分:
水果;
——第5部分:
茶叶。
本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1部分:
通则
1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要求
2.1基本原则
2.1.1抽样的地点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且在有效期。
2.1.2抽样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和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
2.1.3抽样应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检测机构完成。
2.2人员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抽样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资质。
抽样人员应携带、工作证、单位介绍信、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单等文件。
2.3抽样地点抽样地点一般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生产地。
2.4工具抽样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
3方法
3.1无公害农产品蔬菜抽样按《第2部分:
蔬菜》执行。
3.2无公害农产品粮油抽样按《第3部分:
粮油》执行。
3.3无公害农产品水果抽样
按《第4部分:
水果》执行。
3.4无公害农产品茶叶抽样按《第5部分:
茶叶》执行。
4记录抽样单一式三份,由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填写,一份交被检单位,一份随同样品转运或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单位,一份寄(交)抽检任务下达部门。
抽样单见附录1。
5样品封存
5.1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
5.2将每份样品分别封存,粘贴封条。
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分别在封条上签字盖章。
5.3封样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和伤害;包装容器应完整、结实、有一定抗压性。
6样品运输
6.1抽样完成后,样品应按规定时间及时送达检验实验室。
6.2运输工具要求清洁卫生,无污染,不混装有毒有害物品。
6.3防止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污染和损害。
第2部分:
蔬菜
1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蔬菜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以及样品制备。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蔬菜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要求
2.1基本原则
2.1.1按《第1部分:
通则》执行。
2.1.2应按样本数量大小,确定抽样样品数,随机抽取样品数。
抽取的样品,应能充分地代表该批次产品的特征。
抽样时应避开病虫害或其他非正常植株。
2.2人员
按《第1部分:
通则》执行。
2.3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
通则》执行。
2.4工具
按《第1部分:
通则》执行。
3方法
3.1抽样时间
3.1.1生产地抽样时期要根据作物不同品种在其种植区域的成熟期来确定,蔬菜抽样应安排在成熟期或即将上市前进行。
抽样时间应选在晴天上午的9时〜11时或者下午15时〜17时。
雨后不宜抽样。
3.1.2批发市场一般在批发交易高峰时抽样。
3.1.3农贸市场应在抽批发市场前进行。
3.1.4超市应在抽批发市场前进行。
3.2抽样量
一般每个样品抽样量不低于3kg,单个个体超过500g的如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和生菜、西葫芦和大白菜等取3个〜5个个体。
3.3抽样单元
331生产地当蔬菜基地面积小于10hm2时,每1hn2〜3hn2设为一个抽样单元;当蔬菜基地面积大于10hm2,每3hm2〜5hm2设为一个抽样单元。
3.3.2批发市场在同一市场中,应尽量抽取不同地方生产的蔬菜样品。
3.3.3农贸市场和超市样品应从不同摊位抽取。
3.4抽样方式
3.4.1生产地每个抽样单元根据实际情况按对角线法、梅花点法、棋盘式法、蛇形法等方法采取样品,每个抽样单元抽样点不应少于5点,每个抽样点面积为1卅左右,随机抽取该围的蔬菜作为检验用样品。
3.4.2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随机抽取,如有可能,应从样品的不同位置抽取。
3.5抽样部位
搭架引蔓的蔬菜,均取中段果实;叶菜类蔬菜去掉外帮;根茎类蔬菜和薯类蔬菜取可食部分。
4记录
按《第1部分:
通则》执行。
5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
通则》执行。
此外,样品应放入冷藏箱或低温冰箱中保存,
冷藏箱或低温冰箱应清洁、无化学药品等污染物。
经匀浆处理后的样品短期保存
(2d〜3d)可放入冷藏箱中,长期保存应放在-20C低温冰箱中。
6样品运输
按《第1部分:
通则》执行。
7样品制备
7.1样品制备场所
通风、整洁、无扬尘、无易挥发化学物质。
7.2制备工具和容器
7.2.1新鲜样品:
无色聚乙烯砧板或木砧板,不锈钢食品加工机、聚乙烯塑料食品加工机、高速组织分散机、不锈钢刀、不锈钢剪等。
7.2.2干样品:
不锈钢磨、旋风磨、玛瑙研钵、无色聚乙烯塑料薄膜、白搪瓷盘等。
7.2.3分装容器用具塞磨口玻璃瓶、旋盖聚乙烯塑料瓶、具塞玻璃瓶等,规格视量而定。
7.3样品制备
7.3.1新鲜样品:
取可食部分,用干净纱布轻轻擦去样品表面的附着物,采用对角线分割法,取对角部分,将其切碎,充分混匀,用四分法取样或直接放入食品加工机中捣碎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
或将取后的样品用食品粉碎机粉碎(不可太碎,不能制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
7.3.2干样品(一般用于重金属的测定):
称取将新鲜样品用四分法取样后剩余
部分一定量的样品,放在铺有无色聚乙烯塑料薄膜的白搪瓷盘中,放入鼓风干燥箱中在105C加热15min杀酶,然后在60C〜70C条件下干燥24h〜48h。
干燥后的样品,放入干燥器,待冷却到室温后,称量,计算样品的含水量。
然后将样品用不锈钢磨、旋风磨或玛瑙研钵进行加工,使全部样品通过40目〜60目
尼龙筛,混合均匀后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
7.3.3制样工具:
每处理一个样品后制样工具应冲洗或擦洗一次,严防交叉污染。
第3部分:
粮油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要求
2.1
基本原则
按《第1部分:
通
贝U》的规定执行
2.2
人员
按《第1部分:
通
贝U》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
通贝U》的规定执行
2.4工具
按《第1部分:
通贝U》的规定执行
3方法
3.1组批
3.1.1生产基地抽样
同一产地、用同一生产流程或技术方式生产的同一品种或种类、同期采收的作为一个抽样总体对象的农产品。
3.1.2流通领域抽样
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同一货位或车船(舱)为一个抽样单位。
3.2抽样
3.2.1生产基地抽样
3.2.1.1抽样时间
抽样一般应在被抽查地块收割前的3d进行,抽查作物应与全部作物的成熟度尽量保持一致。
3.2.1.2抽样量
根据生产基地的地形、地势及作物的分布情况合理布设采样点,原则上选用
对角线米样法,米样点不少于5个。
每个米样点的抽样量按表1执行。
该抽样量指植株被收割部分的现场称重,除可食部分外,还包括秸秆、豆荚、皮壳等不可食部分。
表1生产基地抽样量
产量(kg/hm)
抽样量(kg)
v7500
150
7500〜15000
300
>15000
按公顷产量的2%比例抽取
3.2.1.3样品的处理
样品的割、运、打、晒、扬等操作过程,应按基地的技术规程进行,干湿程度也要按基地入库时的标准。
样品的含水量不得大于GB1351、GB1352、GB1353、
GB1354GB1532、GB1533GB10459GB10462、GB11761、GB11762等粮油产品标准的规定(参见表2)。
水分测定方法为GB5497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
定法
表2粮油产品抽样样品水分要求(单位:
%
小麦
北方冬小麦
12.5
南方冬小麦
12.5
春小麦
13.5
大豆
东北、华北地区
13.0
其他地区
14.0
玉米
东北、蒙、新疆地区
18.0
其他地区
14.0
大米
早籼米、籼糯米
14.0
晚籼米①
一类地区
14.0
二类地区
14.5
早粳米、粳糯米
14.5
晚粳米
六省区②
14.5
其他地区
15.5
花生果
桂、粤、闽
9.0
其他地区
10.0
花生仁
桂、粤、闽
8.0
其他地区
9.0
蚕豆
江、浙、沪
14.5
其他地区
13.5
绿豆
13.5
芝麻
8.0
油菜籽
8.0
注:
①一类地区指、广西;二类地区指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②•六省区指广西。
322流通领域抽样
322.1散装产品
散装产品抽样一般按以下四步完成,
a)分区:
根据抽样单位的面积大小,分若干方块,每块为一个区,每区面积不超过50mi
b)设点:
每区设中心、四角共5个点,区数在两个以上时,两区分界线上的两个点为共有点。
边缘点距墙50cm
c)分层:
粮堆高度在2nn^3m时,分上、中、下三层,上层在粮面下10cnn^20cm处,下层在距地面20cm处,中层在中间。
堆高在3m-5m时,应分四层。
堆高在2m以下或5m以上时,可视具体情况酌减或酌增抽样层数。
d)抽样:
按区按点,先上后下逐点取样。
各点取样数量一致,不得少于2kg。
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3.2.2.2包装产品
中小粒样品一个抽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00吨,特大粒样品一个抽
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0吨。
小麦粉等粉状样品,抽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3%,中小粒样品抽样包数不
少于总包数的5%。
抽样时按样品堆放方式均匀设点,每包取样不少于2kg。
将各点取样充分混
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322.3小包装产品
当每包样品重量小于2kg时,按下式确定取样包数,总取样量不少于2kg。
S—取样包数
n—样品总包数
3.3样品缩分
抽样完成后,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
用标准分样器或四分法将混合样缩分至能满足检验需要的量。
将混合样品平均分成3份,分别作为检验样、复验样和备查样,要求每一份样品的量均能满足检验的需要,一般不少于2kgo
4记录
按《第1部分:
通贝U》的规定执行。
5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
通贝U》的规定执行。
6样品运输
6.1按《第1部分:
通贝U》的规定执行。
6.2抽样完成后,样品应在3日送达检验实验室。
同时要求温度v25C,相对湿度V60%
第4部分:
水果
1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水果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水果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要求
2.1
基本原则
按《第1部分:
通
贝U》的规定执行
2.2
人员
按《第1部分:
通
贝U》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
通贝U》的规定执行。
2.4工具
抽样人员应预先准备好手套、不锈钢剪(刀)、采果袋、保鲜袋、果箱、标签和圭寸条等抽样工具,并按《第1部分:
通贝U》的规定执行。
3方法
3.1组批
同一生产企业或基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方式、同期采收或同一成熟度的水果产品为一个抽样对象。
3.2抽样
3.2.1生产基地抽样
321.1抽样时间
抽样时期要根据不同品种水果在其种植区域的成熟期来确定,一般选择在全面采收的前3d〜5d进行,抽样时间应选择在晴天上午的9时〜11时或下午的15时〜17时。
3.2.1.2抽样量
根据生产抽样对象的规模、布局、地形、地势及作物的分布情况合理布设抽样点,抽样点应不少于5个。
在每个抽样点,根据果园的实际情况,按对角线法、棋盘法或蛇行法随机多点采样。
每个抽样点的抽样量按表1执行。
表1生产基地抽样量
产量(kg/hm)
抽样量(kg)
v7500
150
7500〜15000
300
>15000
按公顷产量的2%比例抽取
3.2.1.3抽样方法
乔木果树,在每株果树的树冠外围中部的迎风面和背风面各取一个果实;灌
木、藤蔓和草本果树,在树体中部采取一个或一组果实,果实的着生部位、果个大小和成熟度应尽量保持一致。
对已采收的抽样对象,以每个果堆、果窖或贮藏库为一个抽样点,从产品堆垛的上、中、下三层随机抽取样品。
3.2.2包装产品抽样
按GB88555.2.1的规定。
3.2.3散装产品抽样
按GB88555.2.2的规定。
3.3样品缩分
将所有样品混合在一起,分成三份,分别进行缩分,每份样品应不少于实验室样品取样量。
实验室样品取样量按GB88555.4的规定。
4记录
按《第1部分:
通贝U》的规定执行。
5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
通贝U》的规定执行。
6样品运输
按《第1部分:
通则》的规定执行
第5部分:
茶叶
1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茶叶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茶叶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3.1组批
3.1.1原料抽样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方式、同期采收的茶叶原料为一个抽样单位。
3.1.2包装产品抽样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的茶叶产品为一个抽样单位。
3.2抽样方法
3.2.1茶园抽样
3.2.1.1抽样量抽样点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每一抽样点应能保证取得1kg样品。
抽样点数量按下列规定:
v3hm,设一个抽样点;
3hm2〜7hm,设两个抽样点;
7hm〜67hm2,每增加7hm2(不足7hm2者按7hrm计)增设一个抽样点;67hm2以上,每增加33hm2(不足33hni者按33hm2计)增设一个抽样点;在抽样时如发现样品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点数量。
3.2.1.2抽样步骤
在茶园中,对生长的茶树新梢抽样。
以一芽二叶为嫩度标准,随机在抽样点采摘1kg鲜叶样品。
对多个抽样点抽样,将所抽的原始样品混匀,用四分法逐步缩分至1kg。
鲜叶样品及时干燥,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2进厂原料抽样
3.2.2.1抽样量
v50kg,抽样1kg;
50kg〜100kg,抽样2kg;
100kg〜500kg,每增加50kg(不足50kg者按50kg计)增抽1kg;
500kg〜1000kg,每增加100kg(不足100kg者按100kg计)增抽1kg;1000kg以上,每增加500kg(不足500kg者按500kg计)增抽1kg。
在抽样时如发现样品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数量。
3.2.2.2抽样步骤
对已采摘,但尚未进行加工的原料抽样。
以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每一件抽取样品1kg,对多件抽样,将所抽的原始样品混匀,用四分法逐步缩分至1kg。
样品及时干燥,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3包装产品抽样
3.2.3.1抽样量
抽样件数按下列规定:
v5件,抽样一件;
6件〜50件,抽样两件;
50件〜500件,每增加50件(不足50件者按50件计)增抽一件;500件〜000件,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者按100件计)增抽一件;1000件以上,每增加500件(不足500件者按500件计)增抽一件。
在抽样时如发现茶叶品质、包装或堆存等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件数。
小包装产品,抽样总质量未达到平均样品的最小质量值时,应增加抽样件数。
3.2.3.2抽样步骤
3.2.3.2.1包装时抽样
在茶叶定量装件时,每装若干件后,用抽样工具取出样品约250g,混匀所
抽的原始样品,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1000g,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3.2.2包装后抽样
从整批茶叶包装堆垛的不同堆放位置,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
逐件开启后,分别将茶叶全部倒出,用抽样工具各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约250g混匀。
用分样
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1000g,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4紧压茶产品抽样
3.2.4.1抽样量
按3.2.3.1的规定。
3.2.4.2抽样步骤
3.2.4.2.1砖茶、饼茶抽样
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从各件不同位置处,取出1个(块)〜2个(块),除供现场检查外,单重在500g以上的,留取3个(块);500g以下的,留取5个(或块),盛于密闭的容器中,供检验用。
3.2.4.2.2捆包的散茶抽样从各件的上、中、下部采样,再用四分法或分样器缩分至所需数量
4记录
按《第1部分:
通则》的规定执行。
5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
通则》的规定执行。
6样品运输
按《第1部分:
通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