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988348 上传时间:2023-02-24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泉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泉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泉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泉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泉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泉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docx

《泉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泉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泉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docx

泉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泉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合理住房需求,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0〕1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住有所居”为目标,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着力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力争经过三年的努力,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立足实际、适度保障。

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水平。

(三)适时调整、动态管理。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政策的确定必须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只有做到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才能提高政府公共资源配置的使用效率。

(四)创新思路、完善制度。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创新思路,进一步出台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四条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坚决遏阻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三)《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四)《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0〕146号)

(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0〕7号)

(八)《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九)《泉州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年)》

(十)《泉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

(十一)《2009-2011年泉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第五条规划范围和期限

规划范围为泉州市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规划期限为2010年-2012年。

第六条规划内容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

第二章各类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

第一条廉租住房供应对象

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2012年拟扩大到4倍以内)、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在本辖区内常住3年以上的家庭户。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80%、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在本辖区内常住3年以上的家庭(非本辖区户籍来泉务工5年以上的,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

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在本辖区内无其他自有产权的房屋的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本辖区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

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在本辖区内常住2年以上的家庭(非本辖区户籍来泉务工2年以上的,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

第三章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第一条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措施,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制度,探索研究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努力构建面向全体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住房保障方式并举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区域布局

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按照节能省地的要求,根据实际,合理规划布局,选址在市政交通和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善的居住区块,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方便居民就业和生活。

主要建设区域为鲤城区、丰泽区的中心片区、东海片区、江南片区、北峰片区、城东片区,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泉港区的山腰街道、后龙镇区(2012年拟扩大至经济开发区、台商投资区)。

第三条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

(一)廉租住房范畴。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家庭的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或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另外,对现已承租政府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金核减,使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现住公房租金的减、免由现产权单位承担。

(二)廉租住房筹集与建设。

政府出资新建、改建、购买的住房;调剂、腾退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廉租住房管理。

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辖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强化复核工作。

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村委会)的优势,严格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机制,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范畴。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项目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的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入管理原则,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公开摇号程序,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根据原价格并结合成新等因素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时由房管部门向出卖方收取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购入时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50%的收益金(计算面积可扣除原控制标准面积以外以市场价增买的面积),所收取的收益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范畴。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0〕146号)精神,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也包括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项目(含政策性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以及人才公寓、周转房、外来工公寓、农民工公寓等),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等。

(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与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建设或从以下渠道筹集: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从二手房市场收购;政府主导、企业投资建设或收购;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或剩余的安置房中收购、调剂;在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剩余房源中相互转化;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先租后卖,租售并举。

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腾退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租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屋区位地段、承租人收入水平及其他相关情况每年核定公布。

各相关部门应规范年审、退出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与管理

(一)限价商品住房范畴。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0〕146号)精神,限价商品住房包括“两竞两限”商品住房、保障性商品住房、与拆迁对接的政策性安置住房等。

(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

限价商品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与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设。

配建项目应当在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等。

限价商品住房合理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主要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三)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根据限价商品住房房源情况和各区、各有关单位备案的申请家庭情况,由市房委办制定房源分配方案,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配售。

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第四章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目标

第一条总体目标

在规划期内,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形成“应保尽保”、基本满足群众合理居住需求、具有泉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目标与年度目标

(一)总量目标:

按照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结合泉州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保障性住房合理需求,规划期内,市区规划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6000套,总建筑面积38.2万平方米,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450户。

具体为:

廉租住房1983套,建筑面积9.9万平方米,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450户;经济适用住房1800套,建筑面积12.6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417套,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800套,建筑面积7.2万平方米。

(二)根据规划期内总量目标要求,未来三年泉州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2010年,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00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900套,建筑面积6.3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0套,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建设限价商品住房300套,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

2011年,建设廉租住房1783套,建筑面积8.9万平方米,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50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00套,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17套,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建设限价商品住房200套,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2012年,建设廉租住房200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600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00套,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700套,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建设限价商品住房300套,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

第五章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规划

第一条土地供应体系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优先供应。

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年度土地供应指标时,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需要。

第二条土地供应量与年度计划

规划期内,市区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21.9公顷。

年度供应计划为:

2010年,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6.6公顷;

2011年,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7.3公顷;

2012年,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8.0公顷。

第三条资金供应体系

市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l0%比例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上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根据各类投资建设项目主体,通过投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按照相关规定筹集资金解决。

第四条资金安排总量与年度计划

根据规划期内市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量及发放租赁补贴数,三年内,安排保障性住房预算资金总量为46840万元,其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46000万元,用于发放租赁补贴840万元。

具体年度预算安排为:

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3000万元,发放租赁补贴资金300万元;

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30000万元,发放租赁补贴资金400万元;

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13000万元,发放租赁补贴资金140万元。

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条切实加强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

充分发挥泉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制定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加强对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条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责任管理体制。

按照统筹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住房保障工作形成“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管理、宏观指导、监督考核和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以及保障资金落实工作,区政府作为辖区内住房保障责任主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各区财政预算,落实专门的住房保障机构,配备和充实专业管理人员,承担辖区内的保障对象审核以及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范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将工作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各地、各单位。

各级政府把住房保障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第四条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建设、民政、房管(房改)、统计、金融及各有关建设单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有关工作。

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立项及价格管理;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房管(房改)部门负责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实施住房保障工作;建设单位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区房管(房改)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核准和公示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核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本规划由泉州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电大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