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圣诞礼品买卖合同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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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圣诞礼品买卖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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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圣诞礼品买卖合同范文

  篇一:

圣诞节福利发放通知

  关于发放圣诞节福利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部门:

  20XX年圣诞节来临之际,为推动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更好地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体现公司对广大员工的关怀,公司决定发圣诞节福利,具体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依据公司在职的员工名单,集团公司、各部门员工,按照人/电影票(三张)、爆米花(一份)、矿泉水可乐(任选一种,每种三瓶)的标准发放!

  二、发放方式

  各影院自行确定福利的发放,运管部由呈贡时光影院核发,考思特物业普洱分公司由普洱时光影院核发福利,考思特勐海分公司由勐海时光影院核发,集团公司其它各部门由景洪时光影院统一发放。

  三、费用

  集团公司、各部门将福利发放人员名单于20XX年12月18日前报综合事务部审核,综合事务部备案后发放,集团公司、各部门核定、会签后交综合事务部,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进行报账!

  四、综合事务部在此代表集团公司领导,祝集团所有员工渡过一个快乐而有意义的圣诞节!

提前祝大家圣诞快乐!

merrychristmas!

  特此通知!

  红石投资综合事务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篇二: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一:

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吨,可有5%的伸缩,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

商品的价格为1500美元/吨Fob广州。

现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

问:

(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吨货物?

(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

为什么?

  分析:

答:

(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可交105吨,最少可交95吨。

(2)此案中,卖方应少交5吨的货物。

因为当时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卖方完全可以依合同的规定少交货物,将少交货物出售给出价较高的买主。

  二: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

合同中规定,以cIF为交货条件,交货期为2000年12月1日以前,但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

卖方于2000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信用证,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信用证开抵我方,由于收到L/c的时间较晚,使我方于12月5日才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问:

  

(1)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

为什么?

  

(2)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

  分析:

(1)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

因为我方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成装运,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2)我方的失误主要是:

  在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给予规定,以致买方未能及时开立信用证;催证的时间较迟,以致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运。

  三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点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效期。

次日非商复电:

“证已改妥”,我方拒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时遭到拒付。

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进口人该按D/p、T/p提货要求。

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

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

  答案

  :

  篇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20XX.1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案例1: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

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

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分析:

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2: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

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

为什么?

分析:

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因为: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

“?

?

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

”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

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

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公司业务员于10月11日将货物存于福州码头仓库,不料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灭失,由我方承担货物损失。

问:

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属于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

为什么?

  分析:

我方若选择FcA属于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福州码头时(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

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用FcA属于成交,,比Fob属于成交多以下好处:

  

(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

  

(2)可以提早去的海运单据

  (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

  (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这样我方不用承担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

  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

  案例4:

我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价格cIF鹿特丹300欧元,我方租船办保险并保证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港。

货物在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近1/3,对方因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按照cIF合同,卖方装船后就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也就转移到了买方,如果货物在途中遇袭案或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案买法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卖方无关。

  案例5:

我方用cFR贸易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到非洲吉布提,装船后我公司业务员疏忽,未将装船通知告知买方,导致买方未及时投保,结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全部灭世。

问:

谁将承担损失的责任?

  分析:

对于cFR贸易术语,按《20XX通则》,卖方有义务通知买方投保,如卖方没有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致使买方无投保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案例6: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电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运。

但在出口装船时发现有40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

  有的开关按钮脱落。

临时更换已来不及。

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ucp600》规定即使不准分运,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

如甩下40台并未超过5%,结果实装960台。

当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银行不予以议付,问其故何在?

  分析:

按照《ucp600》的规定,对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不适用于溢短装条款。

本案电扇属于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不适用于数量可以5%增减的条款。

如果我方提交960台的提单,与信用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

  案例7:

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为纸箱装,每箱30听,共80箱。

但我方发货时改为每箱24听共100箱,总听数相等。

问这样做妥当吗?

  分析:

包装条款是品质条款的组成部分,因为品质条款是合同的要求条款,所以包装条款也是合同的要件条款。

本案中,我方擅自改变了包装方式,属于违反了品质条款,后果十分严重。

卖方有权拒收货物,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8:

某公司以cIF伦敦出口食品15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或武装匀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

  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货物共有15个批号,抽查15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射击200箱内涵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

  

(2)收货人只收1498箱,短少2箱

  (3)有10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50公斤。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因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分析:

第一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二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

第三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9:

我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2000公吨化工原料,合同规定20XX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

来证规定:

shipmentduringApril/may/June,eachmonthshipment500m/T。

4、5月份按合同规定装运出口,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5日才装运出口。

7月15日我方又装了500m/T,付款行受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

问:

我放又和损失?

付款行拒付有何依据?

  分析:

按《usp600》第32条规定,限期限量分批交货的货物,只要其中有一批未按时装运,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无效。

本案6月份未按时装运,根据惯例,6月和以后7月交单,均告无效。

  案例10:

我某外贸公司向国外某上出口一批钨砂,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

“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newYorkinJune,partialshipmentprohib(:

出口圣诞礼品买卖合同范文)ited”。

我某外贸公司按证中规定,于6月10日将100公吨钨砂在福州装运港上“顺利”号货轮,又由同货轮在厦门港装200公吨钨砂,6月20日我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的两套提单。

我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问:

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

为什么?

  分析:

本案不属于分批装运,我方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必须付款,因为按《ucp600》第31条规定:

“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单据在痛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也就是说,装于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的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及时装运的地点、时间不同,只要运往同一目的地,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案例11:

某进出口公司以cIF贸易术语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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