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4节 我国利用世行贷款项目的工程采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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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4节我国利用世行贷款项目的工程采购

第4节我国利用世行贷款项目的工程采购

一、财政部“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的特点

财政部于1997年5月正式出版发行的各类“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ModelBiddingDocuments,简写MBD)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标准化——与国际接轨

MBD体现了世行新版SBDW规定的经济性、效率性与增加透明度的原则。

保留了SDBW中“投标人须知”和“合同通用条肾’,这样就保证了业主和承包商、买方与卖方之间利益与风险的平衡,增加了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对国内承包商、咨询公司及制造商熟悉了解国际惯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可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规范化

MBD中“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件”和财政部统一编制的“标准合同专用条件”是不允许变动的。

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业主单位只允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MBD的格式,编写“招标资料表”、“投标书附录”等附表,以及“合同特殊条件”。

这样就对中国境内的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起到一个规范作用。

自行编制的部分在向投标人发售前应按规定报国内有关部门和世行审查,但MBD的标准合同专用条件则不必报批。

(三)结合中国实际情况

MBD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和增加了部分条款,如履约保函、装运条件、保险、质量保证、支付、索赔、不可抗力、税费、争端解决等,而且各个文本中的履约保证、不可抗力、税费和争端解决等条款都是一致的。

MBD还规定国际招标时中国承包商如果中标可以签订中文合同。

(四)专业化

MBD比以前的范本更加专业化,如咨询服务合同包括了四个合同文本以适应不同情况的需要。

二、MBD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

MBD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是基于世行SBDW文件编制的,世行要求执行的

介绍MBD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的总体轮廓。

(一)MBD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的总体轮廓

这个范本包括以下四卷11章

第I卷

第1章投标邀请书

第2章投标人须知

A总则

B招标文件

C投标书的编制

D投标书的递交

E开标与评标

F合同授予

第3章招标资料表

第4章合同通用条件

第5章合同专用条件

A标准合同专用条件

B项目专用条件

第II卷

第6章技术规范

第III卷

第7章投标书、投标书附录和投标保函的格式

第8章工程量表

第9章协议书格式、履约保函格式及预付款保函格式

第10章世行资助的采购中提供货物、土建和服务的合格性

第IV卷

第11章图纸

其中第1、2、4、7、9、10各章均与世行的SBDW一致。

第3、6、8、11各章是要结合每一个工程项目的特点来编制的,编制的原则和要求也与世行的SBDW基本一致。

(二)MBD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义件与世行的工程采购SBDW的不同之处

MBD对SBDW进行的修改主要是合同条件部分,MBD将合同条件分为三个部分:

1合同通用条件:

和SBDW一样,全文采用FIDIC“红皮书”(1992年订正版)

2合同专用条件:

分为二类:

(1)标准合同专用条件。

是专门用于中国的世行贷款土建工程采购的,是对合同通用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具体化。

这一部分内容各贷款项目均须遵守、无权改动,如其中内容与通用合同条件有矛盾时,以此专用条件为准。

(2)项目专用条件。

这一部分是针对每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或招标公司编制。

项目专用条件可对卜述二种条款进行补充和具体化,可对合同通用条件进行改动,但不能与标准合向专用条件矛盾。

标准合同专用条件结合中国情况时FIDIC“红皮书”(第4版1992年订正版)合同通用条件的修改和补充详见财政部范本。

第5节工程采购招标文件中的几个问题

一般国际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均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

价格调整问题;期中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的确定;材料和设备采购之后的支付方式:

预付款的支付和偿还问题;争端审议委员会(DRB)等,这些问题将在本节中介绍和讨论。

一、价格调整问题;

工程建设的周期往往都比较长,较高层的房屋建筑需要2~3年,大型工业建筑项目、港口工程、高速公路往往需要3~5年,而大型水电站工程需要5~10年。

在这样一个比较长的建设周期中,考虑丁程造价时,都必须考虑与工程有关的各种价格的波动,主要是价格上涨,所以下面均从价格上涨角度来讨论,价格下跌时也可同样计算。

在工程招标承包时,施工期限一年左右的项目和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一般均不考虑价格调整问题,以签订合同时的单价和总价为准,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商承如。

但是对于建设周期比较长的工程项目,则均应考虑下列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化问题:

(1)劳务工资以及材料费用的上涨;

(2)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运输费,燃料费,电力等价格的变化。

(3)外币汇率的不稳定;

(4)国家或省、市立法的改变引起的工程费用的上涨。

业主方在招标时,一方面在编制工程概(预)算,筹集资金以及考虑备用金额时,均应考虑价格变化问题。

另一方面对工期较长、较大型的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中应明确地规定出各类费用变化的补偿办法,(一般对前两类因素用调价公式,后两类因素编制相应的合同条款)以使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不计入价格波动因素,这样便于业主在评标时对所有承包商的报价可在同一基准线上进行比较,从而优选出最理想的承包商。

(-)价格变化的计算公式

价格变化的计算公式,一般说来有两种类型,第一类公式主要用于预估在今后若干年内由于物价上涨引起的工程费用上涨值;第二类是由业主方编入招标文件,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在结算时采用的公式。

现分述如下:

1.第一类公式

式中:

D——工程价格上涨总费用估算值;

di——标价中各分项(如某种材料等)费用调价前总值;

Ri——标价中各分项费用年平均上涨率;

ti——标价中各分项的使用期或按实际情况确定的时间;

n——分项费用项目数;

i——l,2,…,n。

上式主要在业主一方编制概(预)算时使用,可以取工资及主要材料、设备的历年上

涨率,并假定工程实施期间物价也保持同样上涨率,估算出在工程实施期间工程价格总的上涨费用,以便在筹集资金时考虑到这一不利因素。

要特别指明的是,业主一方在计算价格上涨时,使用期不仅措施工期,而应该由编制概(预)算时到预计工程完工的总时间段。

上式同时也可用于当招标文件规定在工程实施期间每月结算不考虑调价时,或总价包干合同时,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用以估算工程实施期间工程价格总的上涨费用,以便在各分项报价中加以分摊,减少或避免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引起的风险。

公式中

一项,承包商可用以在投标报价,进行各个项目的单价分析时,把物价上涨因素考虑进去。

但如果业主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允许月结算调价时,则绝不能再用此公式,以免导致报价过高。

2.第二类公式:

这类公式是业生或咨询工程师在准备招标时即编人招标文件的。

运用这类公式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每月结算时将物价上涨因素考虑进去。

这类公式又可分别应用于工程施工时用工程所在国当地币结算,用外币结算和订购设备三种情况,现分述如下。

(1)国内用人民币或工程所在国用当地币支付部分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式中:

P0—按合同价格结算应付给承包商的结算月份工程结算款总额的当地币部分;

P1——价格调整后应付给承包商的结算月份工程结算款总额的当地币部分;

L0——工程所在国订合同时劳务工资的基本价格指数或每小时工资;

L——工程所在国结算月份劳务工资的现行价格指数或每小时工资;

Cs0—订合同时工程所在国公布的社会负担系数;

Cs—结算月份公布的现行社会负担系数;

Pl0—订合同时设备的基本价格指数或价格;

Pl—结算月份设备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T0—订合同时每辆卡车的吨公里运输价;

T—结算月份每辆卡车的吨公里运输价;

M10,M20,…,Mn0—订合同时各种主要材料的基本价格指数或价格;

M1,M2,…M3—结算月份各种主要材料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a——固定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如管理费、利润以及预计承包商固定开支的部分;

b,c,d,e,f,…,r-权重系数,代表各类费用(工资,设备,运输,各种材料…)

在合同总价当地币中所占比例的估计值

a+b+c+d+e+f+…十r=1

上式中方括弧[]内计算出的数值即是价格调整系数。

上式是业主每月为承包商结算工程支付款时,用工程所在国当地币结算时采用的。

使用的指数或价格为由业主指定的当地官方权威机关或商会发布的指数。

订合同时的基本指数或价格是指递送投标书截止日期m天的数值,而工程结算月份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是指结算月份结算日前m大的数值。

一般规定m为28~50天。

如在上述时间内当地政府机关或商会未发布有关指数或价格,则可由工程师来决定暂时采用的指数或价格,待有关的政府机关或商会发布指数或价格时,再修正支付的金额。

承包商既不得索取,也不支付此修正支付金额的利息。

劳务工资系指工程所在国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基本工资。

不考虑各种附加成分的工资,如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如果工程所在国没有官方价格指数,则由工程师根据工程所在国劳务费用、社会福利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定期决定劳务的费用指数,进行调价。

固定系数a正常的变动幅度为10%一20%。

权重系数在许多招标文件中由业上规定一个允许范围,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即确定,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

但也有的是由业主一方在招标文件巾即规定了固定数值。

为了减少结算的繁琐计算,对设备和材料,一般应选取主要设备和大家的、价值较高的材料。

如钢材、木材、水泥、砖石等。

世行SBDW有关条款中提出的调价公式与上式基本相同。

对于变更和计日工不再另行调价。

(变更时应该用当月价格计算)

(2)用外币支付部分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式中:

—按合同价格结算应付给承包商的结算月份上程结算款总额的外币部分;

—价格调整后应付给承包商的结算月份工程结算款总额的外币部分;

—订合同时的外国劳务工资基本价格指数或每小时工资;

—结算月份外国劳务工资的现行价格指数或每小时工资;

—订合同时进口设备的基本价格指数或价格;

—结算月份进u设备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订合同时国际海运费用的基本价格指数;

—结算月份国际海运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

—订合同时各种主要进口材料的基本价格指数或价格;

—结算月份各种主要进口材料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固定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如管理费、利润以及预计承包商固定开支的部分;

—加权系数,代表与外币支付有关的费用在合同总价(外币部分)中所占比例的估计值,

上式是当承包商每月向业市结算工程支付款时,用丁程所在国以外的外币支付时调整价格使用的。

因此外籍人员的工资指数要参照外国承包商总公司所在国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工资费用的官方指数。

承包商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提出各种外币的权重系数和价格指数来源,报工程师批准。

如果出于工程实施、变更或设备、材料采购来源有变化等原因,工程师认为原先提出的权重系数不合理时,他可提出调整。

基本价格指数和现行价格指数的计算日期规定同式

(1)中的公式。

设备价格指数系指进口设备生产国及其主要部件生产国的官方价格指数。

材料也是指进口材料出售国的有失官方价格指数。

如果承包商未从他在投标时在投标书有关表格中开列的国家采购设备、部件或材料,而且工程师认为这种改变没有充分的理由,则由工程师选择对业主有利的价格指数。

海运费用的价格指数应为航运工会的价格指数。

如果承包商愿意选用其他海运公司运输,则在调价时选取二者中对业上有利的海运费用价格调整指数。

如果合同价格的外币部分不同于采用价格指数的那个国家的外币,则应按照合同文件中经业主批准的指定的兑换率,将合同价格的外币部分折换成实际支出所用外币。

如果有关国家颁布的价格指数不止一个或者价格指数不是由被正式认可的代理机构颁布,则这种价格指数需经业主批准。

(3)用于大型设备订货时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式中:

—应付给供货人的价格;

一合同价格;

—特定设备加工工业人工成本的基水价格指数;

—合向执行期间相应人工成本的现行价格指数;

一主要原材料的基本价格指数;

—主要原材料现行价格指数;

一固定系数;

—分别为劳务及材料的加权系数,

一般在设备订货时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由供货人承担物价风险,但对专门定制的大型成套设备或交货期一年以厂的大型成套设备,有时可以允许进行价格调整,(3)中的公式式即是为此目的而设的,式中基本价格指数的计算日期规定同

(2)中的公式式,但现行价格指数则是采用合同中规定的货物装运前3个月时的指数或货物制造期间的平均价格指数,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

如有几种主要材料时可增加材料项数。

在订合同时应将上述公式中的有关系数确定下来以免结算时发生纠纷。

如鲁布革水电站工程CI合同,对使用外币支付项目调价公式的加权系数范围作了如下规定,外籍人员工资:

0.10—0.20;水泥:

0.10一0.16;钢材:

0.09~0.13;设备:

0.35一0.48;海上运输:

0.04一0.08;固定系数:

0.17,并规定允许投标人在上述范围内选用加机系数。

济南——青岛高速公路则在招标文件中给出固定的加权系数,固定系数0.15;外籍人员工资0.15;设备0.30;沥青0.10;水泥0.08;木材0.06;钢材0.10;海上运输0.06。

价格调整公式一般不应该规定调价最高上限。

对大型工程而言,调价开始日期,一般在开工一年以后,当物价变动大时可考虑适当提前。

工程如由于承包商方面的原因而延期,则在原合同规定竣工日期以后的施工期限可从原定竣工日的指数或价格和现行指数或价格中选择对业主有利者进行调价。

如由于业主方面的原因使工程延期,则在延长的施工期内仍应按原有规定进行调价。

在大型工程合同中,咨询工程师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下述步骤编制价格调整公式:

①分析施工中各项成本投入,包括国内和同外投入,以决定选用一个或几个公式;②选择能代

表主要投入的因素烟确定调价公式中固定系数和不同投入因素的加权系数的范围;④详细规定公式的应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二)文件证明法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有时难以得到官方的确实可靠的物价指数,则无法利用调价公式。

有时这些国家的劳务工资和材料价格均由政府明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价格可以根据实际的证明文件来调价。

文件证明法一般包括下列各点:

1.投标时报价单上的单价是以工程所在国有关地区的工资、有关津贴和开支、材料设备等的基本价格为基础的,这些基本价格均应明确地填入投标书中的有关表格之中。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规定的改变、物价涨落因素的影响,则应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价格的有关证明文件来调整各月的支付。

2.如果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若干天内(一般规定28天),在工程所在国,由于国颁或省颁的法令、法规、法律或有关规章及细则发生了变更,导致承包商实施合同时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有所增加或减少,则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在对承包商的支付中加上或减去这部分金额。

文件证明法属于实报实销性质,为了避免副作用,合同文件中应规定业主和工程帅有权指令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二、对支付条款和投标书附录中几个问题的讨论:

(一)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金额

此项规定的日的是为了督促承包商每个月必须达到一定的工程量,否则不予支付。

可以规定一个合同总价的百分比,也可以规定一个具体金额。

业立方在投标书附录中确定此最低金额时应定严适度,一般可参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二)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款项的支付

在国际上,对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指承包商负责的工程设备的定货。

运输和安装)款项的支付。

由于业主方的资金等原因,在合同条款和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大体河归纳为以下三种情况:

(1)工程设备订货后凭形式发票支付40%左右设备款,运到工地经工程师检查验收后支付30%左右设备款,待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后支付其余款项。

(2)工程设备或材料订货时不支付,运达工地经工程师检查验收后以预支款方式支付70%左右的款额,但这笔款在工程设备或材料用工工程时当月扣还(因此时工程设备和材料已成为永久工程的一部分,已由工程量表中有关项目支付),世行SBDW即采用这种支付方式。

也有的合同在支付后的几个月内即扣回。

(3)工程设备或材料运达工地并安装或成为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时,按工程量表支付。

在此之前,不进行任何支付。

不同的支付方式可反映出业主的资金情况和合同条件的宽严程度。

(三)预付款的支付与偿还

在国际上,一般情况下,业主都在合同签订后向承包商提供一笔无息预付款作为工程开工动员费。

预付款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一般为合同额的(10~15)%,特殊情况(如工程设备订货采购数量大肘)可为20%、甚至更高,取决于业主的资金情况。

l.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商满足下列全部三个条件时,工程师应及时(一般14天内)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

(1)已签署合同协议书;

(2)已提交了履约保证;

(3)已由业主同意的银行按指定格式开出了无条件预付款保函。

在预付款全部回收前此保函一直有效,但其中担保金额随承包商的逐步偿还而持续递减。

在合同条件中应明确业生在收到预付款支付证书后的支付期限。

有些大型工程的总价合同,预付款也可分期支付,但都要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2.预付款的回收

预付款回收的原则是从开工后一定期限后开始到工程竣工期前的一定期限,从每月向承包商的支付款中扣回,不计利息。

具体的回收方式有以下四种:

(1)由开工后的某个月份(如第4个月)到竣工前的某个月份(如竣工前3个月),以其间月数除以预付款总额求出每月平均回收金额。

一般工程合同额不大、工期不长的项目可采用此法。

(2)由开工后累计支付额达到合同总价的某一百分数的下一个月份开始扣还,到竣工期前的某个月份扣完。

这种方式不知道开始扣还日期,只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当承包商的支付达到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数时,计算由下一个月到规定的扣完月份之间的月数,每月平均扣还。

FIDIC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即采用此种方式。

(3)由开工后累计支付款达到合同总价的某一百分数的下一个月开始扣还,扣还额为每月期中支付证书总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还)的25%,直到将预付款扣完为止。

FIDIC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即采用此种方式。

(4)由开工后累计支付额达到合同总价的某一百分数的月份开始扣还,一直拍到累计支付额达到合同总价的另一百分数(如80%)扣完。

用这种方法在开工时无法知道开始扣还和扣完的日期,此时可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式中各项金额均不包含调价金额):

式中R—第n个月月进度付款中累计扣还的预付款总金额;

A——预付款总金额;

a——第n个月累计月进度支付金额占合同总价的百分比;

b——预付款扣款结束时,累计月进度支付金额占合同总价的百分比;

c——预付款扣款开始时,累计月进度支付金额占合同总价的百分比。

上式中提到的“合同总价”均应减去暂定金额。

三、争端审议委员会

争端审议委员会(DisputeReviewBoard,以下用DRB)是最早在美国采用的一种解决争端的办法,由于在不少工程中取得成功,所以世行SBDW1995年1月版中正式将之列为世行贷款工程项目50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必须采用的争端解决办法,1000万~5000万美元的工程可由业主和承包商商定采用下述三个方案中的任一个:

方案一:

DRB;

方案二,争端审议专家(DisputeReviewExpert,以下用DRE);

方案三,采用FIDIC“红皮书”中由工程师解决争端的方法。

世行SBDW的第13章“争端解决程序”中将DRB和DRE的规则和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在业立方招标时如欲采用DRB或DRE,则应将有关方案的合同条款及相应的规则和程序正式列入“合同专用条件”。

由于DRB和DRE的规则和程序绝大部分相同,下面仅对采用DRB的合同条款内容、规则和程序作一综合性简介。

(一)采用DRB解决争端的程序

互审议委员的推选、批准和“接受声明”

如果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由于合同或工程实施产生争端(包括任一方对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应首先将争端提交DRB。

DRB由三位在同一类工程建设和合同文件解释方面具有经验的专家组成。

业主和承包商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28天内各推选一名审议委员,并征得对方批准,再由这二位委员推选第三名委员作为DRB的主席,但必须征得双方批准。

如果在中标通知后规定时间内上述任一位委员未能被推选出或被批准,则应由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权威机构来选定。

由于任何原因需要更换委员时,也基本按照上述办法进行。

审议委员在被推选并批准后,每人均应签署一份“接受声明”。

主要声明二点:

一是愿意为DRB服务并遵守有关合同条件及附件的约束;二是声明自己与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中任一方没有经济利益和雇佣关系。

实质上是对自己身份“清白”的声明和保证。

审议委员应是独立的订约人而不是业主或承包商的雇员或代理。

审议委员不能将自己的工作转让或分包给他人。

2争端的提交和审议程序

(1)争端的提交:

如果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或工程师的决定持有反对意见,则可向另一方提出一份书面的“争端通知”,详细地说明争端的缘由,并抄送工程师。

收到“争端通知”的另一方应对此加以考虑,并于收到之日的14天内书面给予回复。

若收到此回复的一方7天内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反对意见,则收回复将是对此事项最终、决定性的解决方式。

鼓励合同双方采取进一步的努力以解决此争端。

若双方仍有较大分歧,则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建议书申请报告”方式将此争端提交DRB全体委员、合同另一方和工程师。

(2)听证会和审议;当争端交玉DRB,DRB应决定何时举行听证会,并要求双方在听证会前将书面文件和论点交给各委员。

在听证会期间,承包商、业生和工程师应分别有足够的机会申诉和提供证明。

听证会通常在现场或其他方便的地点举行,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的代表应有机会参加所有的听证会。

听证会期间,任何审议委员不能就任一方论点的正确与否发表意见。

(3)解决争端的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

听证会结束后,DRB将单独开会并制定其建议书,会上所有审议委员的个人观点应严格保密。

建议书应在DRB主席收到“建议书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尽快以书面形式交给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

建议书的制定应以相关的合同条款、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争端相关的事实为基础。

DRB应尽力达成一个一致通同各方和工程师。

(4)双方收到DRB建议书后14天内,如均未提出要求仲裁的通知,则此建议书即成为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如合同任一方既未提出要求仲裁的通知而又不执行建议书的有关建议,则另一方可要求仲裁。

如合同任一方对建议书不满,或DRB主席收到申请报告后56天内未能签发建议书时,合同任一方均可在此后14天内向另一方提出争端仲裁意向通知书并通知工程师,否则不能予以仲裁。

只要合同未被解除或终止,承包商均应认真努力地进行施工。

(5)仲裁:

当任何DRB的建议书未能成为最终决定和具有约束力时,则应采用仲裁解决争端。

1)如争端发生在业主和工程所在国承包商之间时,可以按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及其规则和程序解决;

对如发生在业生和外国承包商之间时,应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条例,选择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机构名称、仲裁地点、仲裁语言等均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

合同中任一方及工程师在仲裁过程中均不受以前向DRB提供证据的限制。

仲裁过程中,审议委员均可作为证人或提供证据。

仲裁可在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业主、承包商、工程师和DRB各自的义务不得因仲裁而改变。

仲裁裁决对合同双方都是最终裁决,一般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有关DRB的其他规定

1.报酬

(1)月聘请费:

等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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