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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工作负面清单

安全管理工作负面清单

序号

负面工作内容

表现形式

级别

备注

一、安全管理

严禁出现

允许出现,限时整改

允许出现,持续改进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所属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作业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签订,与劳务队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未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责任制和管理目标考核。

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缺失,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记录未按要求填写。

3

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防护措施

所属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野外施工项目,临建靠近悬崖、高压输送电路及河流等部位设置;设置在树林、山头等部位的临建未按要求做防雷接地保护。

4

临时建筑物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项目部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所属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所属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审批、审核。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专家论证。

6

安全技术交底

未及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即组织工人进入现场作业。

交底内容不全面或针对性不强。

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部分缺失或不齐全。

7

安全检查

分公司、项目部未制定检查制度、未组织进行月检、周检。

事故隐患的整改未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整改项未按期整改和回复。

8

安全教育

未制定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教育计划,未对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进行年度教育和考核。

未明确教育内容,对变换工种或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未进行教育。

各工种工人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体检表、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记录、教育试卷未能匹配;受教育人及受交底人未对应。

9

应急营管理

未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计划、无演练方案、未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预案未明确人员名单及职责划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未满足救援要求。

10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所属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分包单位资质、资格分包手续不全或失效。

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签字盖章手续不全。

分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员。

11

特殊工种管理

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未在集团公司备案。

12

安全标志管理、消防安全管理

未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未在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按照部位和施工现场的进度调整安全标志的位置。

未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项目部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或消防水源,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13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未按照集团公司标化手册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前期策划。

前期策划实施后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过程监控。

具备相应规模的项目智慧工地建设推进不积极,不主动。

14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项目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项目部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购置的防护用具缺少合格证或安全检验标志等。

15

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资质:

所属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备案管理: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自检: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联合验收:

项目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现场过程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移交: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项目部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16

建筑构配件、设备、施工工艺

所属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材、设备检验检测。

所属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二、安全技术

17

基坑工程

无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深度超过5m未组织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逐级审批。

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挡、排水措施,深基坑无防止邻近建筑物沉降措施,放坡不符合要求。

未设置人员上下通道或通道设置宽度不足、坡度过大、未设防滑措施等。

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沉降、水平、水位),未按规定对相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道路进行沉降观测,坑边荷载不符合要求,基坑边无安全防护设施。

18

脚手架工程(总体要求)

施工方案未进行审批或滞后;未按方案执行安全措施;搭设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钢管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或产品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进行试验、无材质证明文件。

架体搭设前未进行技术交底或交底未有文字记录;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未办理手续;架体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

19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架体底部未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设施。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夯实、无排水措施,脚手架与建筑结构拉结点、剪刀撑、斜撑不符合要求,脚手板未满铺、防护栏杆未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搭设进度滞后未超过施工层作业面。

脚手板未固定有探头板现象,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网,立杆、水平杆、小横杆有缺失。

20

门式钢管脚手架

架体底部未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设施。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方式或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设置剪刀撑,交叉支撑不符合规范要求。

未按照规定组装或者漏装杆件、锁臂,未设置纵向水平杆,扣件与连接的杆件参数不匹配。

脚手板未满铺或者铺设不牢、不稳,

21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架体底部未设置纵、横扫地杆、排水设施。

架体与建筑物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拉结,连墙件未设置刚性连接,架体未按要求设置专用斜杆或八字斜撑,专用斜杆两端未固定在纵、横向水平杆与立杆的汇交的碗口节点处;专用斜杆或八字斜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脚手板未满铺或者铺设不牢、不稳。

架体外侧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连接不严。

22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架体底部未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设施。

架体底层第一步水平杆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或未采用其他可靠措施固定;架体的立杆间距、水平步距超过设计或规范要求。

竖向杆件两端未固定在纵横向水平杆与立杆汇交的盘口节点处;专用斜杆或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脚手板未满铺或者铺设不牢、不稳。

架体外侧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连接不严。

23

满堂脚手架

架体底部未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设施。

架体四周与中间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纵向剪刀撑或专用水平撑杆;架体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未采取与结构拉结或其他可靠的稳定措施。

作业层防护栏杆不符合要求,作业层外侧未设置180mm高挡脚板,作业层脚手板下未采取安全平网兜底或作业层以下每隔10m未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24

悬挑式脚手架

钢梁截面高度为按设计确定或截面形式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钢梁间距未按照悬挑架体立杆纵距设计。

脚手板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脚手板未满或铺设不严、不牢、不稳。

架体外侧密目式安全网或间网连接不严。

25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无产品制造许可证、合格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无租赁资质、安拆资质、安拆人员无上岗证。

结构有变形、裂纹、损坏、安全装置无效;每次安装、升降(周转)使用前未进行检查。

脚手架升降进度滞后未超过施工层作业面。

26

模板支撑架

模板支撑架无材质证明文件,未按专项方案内容落实安全措施。

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

立柱底部未按方案要求设置垫板,未按方案要求设置立杆间距、纵横向水平杆步距。

缺失扫地杆、顶层水平杆,导致悬臂端超过规范要求。

后浇带未独立支设。

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铝模存放吊运不符合规范要求,各种模板存放过高不符合安全要求,2m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

模板拆除无审批手续且有违章操作现象。

27

高处作业

临边与洞口作业

“四口五临边”等安全防护缺失,需要设置安全平网防护的预留洞口水平防护缺失。

安全防护栏杆、水平防护网没有安全规范要求、标化手册要求防护。

攀登与悬空作业

登高作业未借助安全通道、梯子及其他攀登辅助设施和用具;同一个梯子上两人作业。

悬空作业的立足处的设置不牢固,未配置登高和防坠落装置和设施;在未固定、五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操作平台

操作平台未进行设计计算,未编制专项方案,架体构造与材质未满足国家香型相关标准的规定。

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时平台上面站人;制动器除在移动情况外,未保持制动状态。

落地式操作平台未从底层第一步水平杆起逐层设置连墙件、剪刀撑;拆除时未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随意拆除。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连接不可靠;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

交叉作业

交叉作业时,坠落半径内未设置安全防护棚、安全网及警戒隔离区等。

施工现场人员进出口的通道口,未设置安全防护棚。

建筑施工安全网

采用安全平网时,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安全网搭设绑扎不牢固、网间不严密。

安全网的支撑架不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28

高处作业吊篮

吊篮出租单位无租赁资质、安拆资质、安拆人员上岗证;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对吊篮支架支撑处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专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无产品的制造许可证、合格证,结构有变形、裂纹、损坏、安全装置无效;未安装防坠安全锁、安全锁失灵或超过标定期仍在使用;悬挑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

每次安装、升降(周转)使用前未进行检查。

钢丝绳有断丝、松股、硬弯、锈蚀或有油污附着物,吊篮平台组装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和规范要求。

吊篮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吊篮内作业人员超过2人。

吊篮内作业人员未将安全带用安全锁挂扣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

29

施工用电

临电施工组织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无外电防护或防护不符合要求;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不符合“一机一闸一箱一保护”;电缆、电线老化、绝缘皮破损;线路乱接乱挂;配电箱及箱内配置不符合要求;多路配电无分路标识;工作零线N线与保护零线PE线混接、漏接;潮湿场所未使用安全电压。

未填写《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的;电工无巡检记录,无安装、调试、迁移、拆除工作记录。

未填写《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30

物料提升机

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断绳保护装置、缓冲器、行程限位等安全装置失效;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超过30m,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自动停层、语音及影像信号监控装置。

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维报废的;吊笼处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钢丝绳少于3圈;未设置钢丝绳过路保护措施或钢丝绳拖地;基础周边未设排水设施;导轨架垂直度偏差大于导轨架高度0.15%。

31

施工升降机

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或起重量限制器不灵敏;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急停开关失效;SC型施工升降机极限开关、触发器、吊笼缓冲器、吊笼门顶窗电气连锁装置缺失或不灵敏;未安装语音及影像信号监控装置。

地面防护围栏门连锁保护装置失效;未设置出入口防护棚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层门不起作用。

附墙架间距过大及顶部最高附着点未设导致导轨架的自由高度超过要求;导轨架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或楼面结构上,未对其支承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

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基础未设置排水设施。

32

塔式起重机

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行走限位器、装断绳保护及断轴保护装置、行程末端未安装缓冲器及止挡装置等安全装置失效;未安装影像信号监控装置;吊钩未安装钢丝绳防脱钩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滑轮、卷筒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

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风速仪;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未安装障碍指示灯;塔式起重机高度超过规定未安装附着装置;附着前和附着后塔身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多塔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扣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未设置基础排水措施、防攀爬装置。

33

起重吊装

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拔杆使用前未经试吊。

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

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

地面铺垫措施达不到要求。

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每次作业前未经试吊检验,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落措施。

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无牢靠悬挂点,人员上下无专设爬梯、斜道,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作业平台临边防护不符合规定,作业平台脚手板未满铺。

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规定,大型构件堆放无稳定措施,起重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

34

施工机具

平刨:

无护手安全装置;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

圆盘锯:

无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

手持电动工具:

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

钢筋机械: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传动部位无防护。

电焊机: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未穿管保护;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电焊机无防雨罩。

搅拌机: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搅拌机无防雨棚和作业台不安全;料斗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传动部位无保护罩;作业平台不平稳。

气瓶:

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气瓶间距小于5m、距明火小于10m又无隔离措施;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气瓶无防震圈和防护帽。

翻斗车:

翻斗车制动装置不灵敏;无证司机驾车;行车载人或违章行车。

潜水泵: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

振捣器:

未作保护接零或未设置漏电保护器;操作人员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桩工机械:

打桩机无超高限位装置;打桩机行走路线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打桩作业无方案;打桩操作违反操作规程。

35

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总体要求

操作人员上岗前,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反光服等)。

在居民点或公共场所附近开挖沟槽时,未设护栏及搭设跳板供行人通过。

夜间未设置照明灯和警示红灯。

下挖工程,施工前未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

改建工程需挖除旧路路基、路面进行重建的路段,在施工路段的两端及沿线交叉口未竖立显示正在施工的醒目警示、警告标志;施工路段两端及沿线进出口处未设置明显的临时交通安全设施。

35

路基工程

未清除丛草、树木进行放火焚烧。

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未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设专人站在操作人员能看清的地方指挥。

边坡防护作业未设警戒区。

取土场未按设计规划进行规则取土,造成新的陡立、临空危险面;弃土顶面未整平压实、坡面陡于设计要求;未完善坡顶临时排水系统,就进行高边坡开挖;施工机械驾驶室外搭载人员;高填方路堤在村庄等人员密集段未及时完善边坡面排水设施和边坡脚支挡工程。

石方爆破火工品的领用、运输、存放不符合相关规定。

37

路面工程

路面混合料拌合站建设不符合行业具体规定;拌合站没有经过安全验收就开始生产;拌合设备上安全设施和零配件缺失;施工中各大型机械设备及其辅助机械操作手擅自离开操作台。

路面进行夜间摊铺作业不按要求设置路挡、夜间反光标志、隔离护栏和减速标识;整平和摊铺作业未临时封闭交通及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8

桥梁工程

桩孔、泥浆池未设防护栏杆及警示标志。

支架预压方案的审批及实施。

防护棚(9进出口两端至少宽出梁体边缘1.5m)、防撞墩(宽度0.5m,高度0.5m)未按要求设置。

39

隧道工程

实施且存在擅自改变施工工法或简化工序流程行为。

隧道洞门、明洞施工不规范,防护不到位,排水系统不完善。

超前地质预报未纳入工序管理。

地质素描、围岩类别及开挖方法不正确,数据不真实有效,未按要求进行围岩量测且数据不真实准确,未进行数据分析和及时调整施工措施;超前支护不按设计要求施作到位;检查情况、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情况不到位。

 

40

挖掘机

发动机起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站人;工作位置不平坦、不稳固。

挖掘机照明信号及报警装置等部分缺失;燃油润滑油液压油不符合规定;

各铰接部分连接不可靠;液压系统有泄漏现象;轮胎气压不符合规定。

41

压路机

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未根据路堤高度留足必要的安全距离;碾压傍山道路时,没有由里侧向外侧碾压;上坡时变速未在制动后进行,下坡时脱档滑行。

未确认压路机前后、左右无障碍物和人员时再启动。

压路机照明装置缺失;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不符合规定;各连接件有松动;液压系统有泄漏现象;轮胎气压不符合规定。

42

推土机:

在陡坡、高坎上作业时,未设专人指挥,铲刀超出边坡的边缘。

各操纵杆和制动踏板的行程、履带的松紧度或轮胎气压均不符合要求。

各部件无松动、连接良好;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符合规定;各系统管路无裂纹或泄漏;

43

装载机

铲斗载人;向运输车辆上卸土时缓慢,铲斗在前翻和回位碰撞车厢。

装载机照明装置缺失;燃油润滑油液压油不符合规定;各连接件松动;液压及液力传动系统泄漏现象;转向制动系统卡顿。

轮胎欠压;作业时应使用高速档;用高速档行驶时,进行升降和翻转铲斗。

44

摊铺机

摊铺机照明信号及报警装置等缺失;燃油润滑油液压油不符合规定;各铰接部分连接不牢;液压系统有泄漏现象;操纵系统不灵活、方向跑偏。

45

吊车

吊车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缺失破损;钢丝绳及连接部位不符合规定;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部分缺失;各连接件松动;轮胎欠压;作业中扳动支腿操纵阀;操作人员在底盘走台上和起重臂下站立或蹲坐。

46

平地机

平地机照明装置缺失破损;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不符合规定;各连接件松动;液压系统有泄漏现象;轮胎欠压;作业时,应先未将刮刀下降到接近地面;转弯或调头时,使用高速档;行驶时,未将刮刀和齿耙升到最高位置,并未将刮刀斜放,刮刀两端超出后轮外侧。

注:

(1)严禁出现:

表示该类隐患要坚决杜绝,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2)允许出现,限时整改:

表示该类隐患允许出现,并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3)允许出现,持续改进:

表示该类隐患允许出现,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逐步完善,尽量杜绝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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