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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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2021年为民办实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对残疾儿童实施有效的初期干与,增强定点康复机构对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医疗、训练的治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省委、省政府项目;具有本市户籍7周岁以下(2008年1月1日以后诞生)的残疾儿童。
二、市委、市政府项目;具有本市户籍7-8周岁(06年、07年诞生)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范围与资助数量、金额
(一)救助范围:
一、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二、脑瘫儿童康复训练。
3、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4、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二)救助数量、金额:
一、省为民办实事项目:
在省内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的XX籍听力语言残疾、脑瘫、孤独症、智力残疾儿童的提供每人每一年12000元补助,救助数量270名,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1。
二、市为民办实事项目:
提供每人每一年10000元补助,救助数量50名,任务分解见X政办[2021]28号文件。
三、职责分工
市残联:
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和谐,制定实施方案,安排下达指标经费,组织督查、抽查,统计汇总,备案治理。
增强康复定点机构治理,提升康复效劳水平。
各县(区、管委会)、乡镇残联:
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做好项目对象的筛查、推荐、核实、审批、报备,全程跟踪项目实施情形;及时把握受助对象(含在市外省定的康复训练机构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及变更情形;落实残疾儿童资金利用情形及费用结算;完成受助儿童信息电脑录入等。
定点康复机构:
与受助对象监护人签定协议,制定个别化康复训练方案,成立康复训练档案,填写康复训练记录和《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残疾儿童康复工程”项目救助卡》(以下简称《救助卡》,附件2),对康复成效进行评估;康复对象的变更或终止,及时上报县、区残联;每一个月25日前向受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上报本机构康复训练对象名单。
四、工作流程
一、受助对象的申请和审核
受助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XX省“助残工程”残疾儿童康复受助审批表》,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后上报县(区、管委会)残联,县(区、管委会)残联核实审批并向受助儿童监护人介绍各定点康复机构;受助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并与定点康复机构签定协议后,报县区残联确信,县区残联将审批确信材料报市残联备案。
受助儿童与定点康复机构协议内容包括:
训练起止时刻、训练内容、训练打算、享受的救助金额、两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实施康复救助
县区给受助儿童监护人填发《救助卡》,并将《救助卡》利用及注意事项告知受助对象监护人;同时将已确信的受助儿童大体信息录入省残联XX助残信息系统。
定点康复机构接收受助儿童后,应在10日内成立康复教学和评估档案,为受助人制定个别化训练方案,并严格依照方案要求的康复训练量安排训练。
同时依照具体业务要求做好受助人时期康复评估数据和档案的填报工作。
在年度项目期间至少要为受助人做3次康复评估。
4、救助对象的变更
救助对象每一年审核一次,一经确信,不得随意变更。
受助对象发生正常变更,须受训达到规定周期一半及以上并提早1个月告知县区残联,经县区残联确认备案后方可变更。
因特殊缘故终止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上报县(区、管委会)残联,注销其救助卡。
受助对象发生变更后,县(区、管委会)残联在1个月内从头筛查确认救助对象,利用剩余的康复经费对新确认的救助对象进行康复救助,并将变更情形存档备查。
如受助对象需变更定点康复机构,需受训达规定周期一半及以上并提早1个月告知县区残联,经县区残联确认同意后才能变更。
为保证康复成效,原那么上受助对象在年龄许可范围内应给予持续资助。
五、项目年度计算
项目年度为昔时2月1日至下年度的1月31日;残疾儿童实际同意康复训练时刻与项目救助年度时刻不同的,以残疾儿童与定点康复机构签定协议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的该日的前一天止。
在项目年度内受助人不得重复享受国家级同种康复救助。
凡已在各级残联或其他渠道领取及享受国家级同种康复补助费用的,再也不受理其补助申请。
五、项目的经费治理
项目经费利用范围为:
救助对象康复训练费、康复成效评估费、训练教材和康复档案购买费、家长培训费、家庭指导费。
不包括医疗费用及教育费、幼托费等非康复费用。
已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救助项目,先由医疗保险报销后,不足部份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发生的实际承担额进行补助,剩余资金可用于扩大救助儿童数量;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定点康复机构原那么上在规定项目内不得向受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对救助对象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机构其他儿童。
关于收费标准高于救助标准的康复机构,有食宿的机构可适当收取食宿费,食宿费不能超过本地物价部门规定的一般幼儿园食宿费收费标准。
受助儿童监护人在规定的训练标准外提出额外的康复训练要求所产生的费用,不在救助范围。
定点康复机构应确保12000元康复救助经费供受助对象持续利用一个项目年度,并将项目经费的利用情形每一个月按期记入《救助卡》,每项记录均须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此卡由受助儿童法定监护人负责保留)。
受助儿童未按规按时刻完成康复训练的按实际康复训练产生的费用结算。
孤独症儿童、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年度康复训练时刻少于3个月,智力残疾儿童、脑瘫儿童年度康复训练时刻少于2个月,不享受康复救助。
符合条件变更定点康复机构受助对象救助经费县区残联负责协商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管委会)要按规定做好救助对象的挑选工作,确保完成任务。
要成立公示制度,按期向社会发布项目救助情形。
要踊跃争取本地政府加大投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面。
及时将受助儿童同意康复救助相关信息录入到省残联XX助残系统。
实名制、直通车,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并做好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的搜集、积存、存档。
二、增强康复机构治理,提高效劳质量。
定点康复机构要有专人负责项目治理,所有项目利用统一的救助卡,成立专门档案,确保相关档案资料完备。
省、市残联将不按期组织专家组对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效劳场所建设、设备器材装备、专业人员配备、康复治理水平、康复效劳质量、康复训练成效、康复收费情形等进行检查考评。
对不达标的机构应当即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应撤销其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3、增强项目资金治理,严格执行项目经费治理方法。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之外的用途,即仅用于康复机构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效劳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用于其他医疗费用等。
对弄虚作假、违背项目实施原那么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限期收回资金。
4、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方法,及时宣传报导项目开展情形和受助成效。
通过举行项目启动仪式、组织慰问受助残疾儿童等活动,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关注和帮助贫困残疾儿童。
同时要及时搜集各方面宣传资料,成立专门的项目宣传档案。
五、市残联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执行情形不按时进行抽查、检查,及时发觉并和谐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行体会,于每一个月26日前向省残联办公室上报项目执行情形报告。
附件:
1.2021年XX市“残疾儿童康复”任务分派表
2.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残疾儿童康复工程”项目救助卡
3.XX省“助残工程”---残疾儿童康复受助者审批表
附件1
2021年XX市“残疾儿童康复”任务分派表
任务数
单位
儿童康复
(人)
合计
270
附件2
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
“残疾儿童康复工程”项目救助卡
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
“残疾儿童康复工程”目救助卡
救
助
卡
XX省残疾人联合会制
封四:
救助卡利用范围
救助范围
一、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助。
二、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助。
3、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助。
4、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助。
救助标准:
一、省级项目;每人每一年12000元康复训练经费。
二、市级项目;每人每一年10000元康复训练经费。
注意事项
1.本卡仅限本人利用,不得转借;
2.本卡仅用于到指定的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同意训练;
3.如需变更定点康复机构,需受训满半年并提早1个月告知项目地域残联,经项目地域残联确认备案后才能变更;
4.本卡请妥帖保管,一旦遗失请及时向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挂失,凡原卡遗失期间发生的康复训练费用,原那么上由本人自付。
封二
省 市 县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诊断机构
诊断结果
监护人姓名
电话
家庭地址及邮编
定点康复
机构名称
定点康复机构项目负责人
电话
康复训练
起止时间
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项目县区残联:
(盖章)
核发人:
年 月 日
封三
20 年训练记录
日期
康复训练内容
金额
监护人
签名
合计
元
附件3:
XX省“助残工程”---残疾儿童康复受助者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残疾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是否伴有其他残疾
监护人
姓 名
与儿童
关系
户口类别
□农村户口
□城市户口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家庭经济状况
1、人均年收入元;2、享受低保:
□是□否
享受医疗
保险情况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加城乡医疗救助
□参加其他医疗保险
□无医疗保险
康复
训练
项目
□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安装假肢、适配矫形器。
本人或监护人
申请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定点康复机构
接收意见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残联审核意见
审核人:
公章年月日
县区残联意见
审批人:
公章年月日
市残联意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