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常见质量通病的预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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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常见质量通病的预防
建筑结构常见质量通病的预防
0.前言
0.1学习的内容、目的和任务;
主要内容:
结合一些实际的案例,针对建筑结构工程常见的质量通病,介绍质量通病的主要现象、发生原因、潜在危害、以及防治方法。
学习目的:
通过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以实现以过程精品创精品工程的目的。
研究任务:
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基本方法,了解质量通病的发生原因以及预防和治理工程质量问题的技术措施。
0.2建筑施工质量通病的定义
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
质量通病主要是过程控制不严格造成的。
由于质量通病量大面广,对建筑工程质量危害很大,也是影响工程质量提高的主要障碍。
质量通病的存在,对工程创优影响巨大。
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与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0.3.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关于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0.3.2《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各专业工程(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等)分别修订、分册出版。
各专业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程序等内容。
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合使用。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清单
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0.3.3有关质量管理的几个术语
(1)进场验收: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4)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5)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6)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7)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8)强制性条文:
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用黑体字表示。
强制性条文是指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1地基与基础工程
1.1桩基础工程常见质量通病
1.1.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对工程桩质量检验的规定: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1.6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5.1.8除本规范第5.1.5、5.1.6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检查,对一般项目,除已明确规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查。
1.1.2桩基施工验收应包括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桩基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及材料代用通知单等。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执行中的变更情况。
(3)桩位测量放线图,包括工程桩位线复核签证单。
(4)原材料质量合格证、复检报告。
(5)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6)桩孔、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隐蔽记录及各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单及施工记录。
(7)成桩质量检查报告。
(8)单桩承载力检测报告。
(9)基坑挖至设计标高的桩位竣工平面图及桩顶标高图。
1.1.3工程桩位移
现象:
全部或者局部的工程桩发生横向位移或桩身上浮。
危害:
桩基础位移或桩身上浮会造成地基承载能力不能满足建筑物的荷载。
主要原因:
桩基础施工定位错误;工程桩施工顺序错误;土方开挖施工错误。
防止工程桩位移的主要方法
(1)严格桩基础施工定位: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
群桩:
20mm;单排桩:
10mm
打桩时严格按照放样进行定位,预制桩沉桩以前以及灌注桩成孔以前进行桩位复核。
(2)预制桩施工严格控制垂直度:
预制桩沉桩时,严格控制垂直度,以防止桩顶偏位。
场地不平整时,应对桩机垂直度进行调整,保持垂直。
(3)严格按照施工顺序进行工程桩施工
在软土地基进行桩基础施工时,由于施工顺序不当,会造成对已经施工完成的桩形成挤压,造成桩位偏移。
可以采用跳打法进行桩基础施工,采用跳打施工时,相邻桩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60%以上;
(4)有序进行土方开挖
土方开挖顺序不当,开挖深度过大,土体的水平推力会造成桩顶位移。
土方开挖应有序进行,一次挖深不得过大。
土方机械开挖时,应防止挖掘机对桩体造成推挤。
1.1.4工程桩内在缺陷
现象:
部分或者个别的工程桩承载能力不能满足设计的要求。
危害:
可能造成建筑物下沉过大、倾斜,或者地基不均匀下沉造成建筑物局部开裂。
主要原因:
工程桩深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工程桩断桩、颈缩;孔底虚土或沉渣过多;
治理方法:
灌浆加固,必要时进行补桩
防止工程桩内在缺陷的主要方法
(1)工程桩施工严格控制垂直度;
(2)严格按照施工顺序进行工程桩施工
灌注桩施工顺序不当时,由于土体的挤压,会对相邻的桩体造成影响,轻则颈缩,重则断桩套管成孔灌注桩的施工对此影响尤其明显。
可以采用跳打法施工,采用跳打施工时,相邻桩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60%以上;
(3)成孔完成后,及时清孔并进行覆盖
桩孔达到设计深度或持力层后,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扩大头的施工,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清孔;
桩孔应及时进行覆盖,以防止有虚土落入;
(4)钻孔完成并验收后及时进行混凝土浇筑;
清孔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放置钢筋笼;及时浇筑混凝土,以防止塌孔事故发生;
人工挖孔桩等干成孔的桩芯混凝土施工采用常规方法施工,采用振动棒振捣密实。
(5)混凝土搅拌与灌注基本要求:
搅拌应控制材料质量与配比计量、坍落度;控制混凝土离析、浇筑厚度及振捣密实;灌注桩各工序应连续施工。
钢筋笼放入泥浆后,4h内必须灌注混凝土;灌注后,桩顶应高出设计标高0.50m。
灌注桩的实际浇筑混凝土量不得小于计算体积;混凝土取样:
同一配比每班不得少于1组;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每根不得少于1组。
(6)水下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
严格控制拌合物质量,应有良好的和易性,塌落度满足设计施工要求,防止导管堵塞,造成混凝土浇筑中断;确保混凝土的供应,避免应供料不及时影响工程桩水下混凝土的浇筑;严格控制导管提升速度,确保导管下口始终处于混凝土之中;提升导管时,应防止钢筋笼移位。
1.2地基工程常见质量通病
1.2.1地基承载力不足
现象:
全部或者局部的地基承载能力不能满足建筑物的荷载。
危害:
造成建筑物下沉过大、倾斜,或者地基不均匀下沉造成建筑物局部开裂。
主要原因:
基坑(槽)泡水影响地基承载力;基础埋深未达到设计要求;桩基础施工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
(1)基坑(槽)泡水影响地基承载力
现象:
基坑(基槽)开挖后,地基土被水浸泡。
原因:
雨天进行开挖,基坑(基槽)泡水,地基土层由固态变化为流态,降低地基承载能力;在没有降水的情况下,进行地下水位以下的基础土方开挖;开挖到持力层后,没有及时进行垫层、基础施工并回填,造成雨水或施工用水流入;
预防措施:
基坑周围设置排水沟或挡水堤;地下水位以下开挖时,进行人工降水;
治理方法:
堵水,防止有水继续流入基坑;对于已经泡水的土层,采用晾干夯实;抛填碎石夯实;换土夯实;加深基础;
(2)基础埋深未达到设计要求
现象:
基础未设置在持力层地基上。
主要原因:
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地基验槽失误;
治理方法:
局部地基加固;扩大基础;静力压桩
基槽(坑)开挖深度控制:
当基槽(坑)挖到离坑底0.5m左右时,根据龙门板上标高及时用水准仪抄平,在土壁上打上水平桩,作为控制开挖深度的依据。
当设计开挖深度与实际地质条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与勘察设计单位联系,采取加大基础埋深或采取其他方法进行地基加固处理。
基槽(坑)开挖中注意事项:
开挖前,检查龙门板、轴线桩有无走动现象,根据图纸校核轴线位置、尺寸及水准点标高;基槽(坑)、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基槽(坑)、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基槽(坑)土方施工中及雨后,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基槽(坑)开挖时,要加强垂直高度方向的测量,防止超挖,防止搅动基底土层;对特大型基坑,应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土方开挖施工中,若发现古墓及文物等,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通知文物管理部门,经查看处理后方可施工。
地基基础验槽:
基槽(坑)开挖完毕并清理好以后,在垫层施工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一起进行现场检查并验收基槽。
基坑、基槽的主要验收内容;基槽(坑)轴线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基槽(坑)土质情况;全面观察整个基槽(坑),注意土的颜色、坚硬程度是否一样,有无软硬不一或弱土层,局部含水量有无异常,走上去有无颤动等;基槽(坑)地下水情况;槽(坑)壁的边坡坡度;槽(坑)超挖部分的回填情况和密实度;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形状;验槽重点应在柱基、承重墙或其他受力较大部位。
(3)桩基础施工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
主要原因:
桩长未达到设计长度或者未达到持力层;存在断桩、颈缩等严重缺陷;桩身倾斜严重;桩位偏差过大;
治理方法:
补桩
1.2.2回填土密实度达不到要求
现象:
回填土经碾压或夯实后,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密实度,使回填土在荷载下变形增大,强度和稳定性降低。
危害:
回填土部位的基础(设备基础)下沉影响上部结构安全;桩基础以外的室外台阶下沉变形;散水坡下沉断裂;室内地坪下沉变形;室内地坪空鼓及开裂。
回填土料质量要求:
填方土料不得使用含有大量有机物、石膏和水溶性硫酸盐(含量大于5%)的土以及淤泥、冻土、膨胀土;以粘土为土料时,应检查其含水量是否在控制范围内,含水量大的粘土不宜作填土用;一般碎石类土、砂土和爆破石渣可作表层以下填料,其最大粒径不得超过每层铺垫厚度的2/3;使用灰土或者砂、砂石进行回填。
回填土的压实方法:
一般有碾压、夯实、振动压实等几种,碾压法适用于大面积填土工程。
碾压机械有平碾(压路机)、羊足碾、振动碾和汽胎碾。
碾压机械进行大面积填方碾压,宜采用“薄填、低速、多遍”的方法;夯实法是利用夯锤自由下落的冲击力来夯实填土,适用于小面积填土的压实。
夯实机械有夯锤、内燃夯土机和蛙式打夯机等。
回填施工基本要求:
填土应按整个宽度水平分层进行,当填方位于倾斜部位时,应将斜坡修筑成1:
2阶梯形边坡后施工,以免填土横向移动,并尽量用同类土填筑;回填施工前,应排除积水并清除杂物;清除基底松软部分;分层碾压或夯实,分层厚度应根据夯实机具的性能确定。
铺土厚度的控制:
在压实功作用下,土中的应力随深度增加而逐渐减小,其压实作用也随土层深度的增加而逐渐减小;各种压实机械的压实影响深度与土的性质和含水量等因素有关;对于重要填方工程,其达到规定密实度所需的压实遍数、铺土厚度等应根据土质和压实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压实试验决定。
回填土质量检查:
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规定;回填土必须达到密实度要求,以设计要求的控制干密度(或压实系数)作为检查标准;土的实际干密度可用“环刀法”/“灌水法”等测定
压实系数=控制干密度/最大干密度
控制干密度=最大干密度×压实系数
1.2.3地基局部处理
地基局部处理:
指在浅基础开挖基槽(坑)的施工中或验槽(坑)时,发现基槽(坑)范围内有洞穴、软弱土层或岩基、墙基等局部异常地基的处理。
处理的方法和原则:
将局部软弱层或硬物尽可能挖除,回填与天然土压缩性相近的材料,分层夯实;处理后的地基应保证建筑物各部位沉降量趋于一致,以减少地基的不均匀下沉。
(1)软松土坑(墓穴、淤泥)的处理:
将软松土、虚土全部挖除,使坑底及四周均见天然土,然后用与坑边天然土层相近的材料分层夯实回填至坑底标高处;常用回填材料有砂、砂砾石、天然土、3∶7或2∶8的灰土。
分层夯实回填每层厚度200mm;软松范围超过地槽宽度时,应将基槽适当加宽,挖至天然层,将部分基础加深,做成1∶2踏步与两端相接;对于范围和深度较大的软土坑,由于回填材料与天然地基密实度相差较大,会造成基础不均匀下沉,所以还要考虑加强上部结构的强度,以抵抗地基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的内力。
在防潮层下设钢筋混凝土或钢筋砖圈梁。
(2)橡皮土的处理:
当地基为粘性土,含水量大且趋于饱和时,如果直接夯打或反复碾压,容易形成有颤动弹性感的“橡皮土”。
对于含水量高的粘性土,施工中避免直接夯拍,应采用晾槽或掺石灰粉的办法降低含水量后压实。
若施工中已出现橡皮土,则应将橡皮土层挖除,然后在槽底适当加深的情况下铺垫一层承载力高、适应设计要求的垫层地基,如砂土或级配砂石垫层等。
2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是关系到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最关键的部位,必须严格控制,确保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混凝土施工应控制以下内容:
混凝土内在质量(强度、耐久性);拌合物坍落度;浇筑层厚度;振捣密实度;入模时间、浇筑顺序、养护及拆模;
混凝土结构几何尺寸及外部观感
2.1混凝土拌合物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现象:
混凝土未按配合比进行配料、未达到设计和施工要求;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要求(抗压强度和抗渗强度),混凝土性能不满足施工要求(凝结时间、稠度等)
主要预防措施:
通过对混凝土原材料、搅拌时间、投料计量、运输浇筑等全过程,对混凝土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有效的控制。
2.1.1混凝土拌合物质量控制基本要求
混凝土质量控制内容(GB50164)包括初步控制、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
实施混凝土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过对原材料的质量检验与控制、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与控制、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各工序的质量检验与控制、以及合格性检验控制,使混凝土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测,计算统计参数,应用各种质量管理图表,掌握动态信息,控制整个生产和施工期间的混凝土质量,并遵循升级循环的方式,制订改进与提高质量的措施,完善质量控制过程,使混凝土质量稳定提高。
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验及试验设备,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技术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
2.1.2现场拌制混凝土质量控制
2.1.2.1材料质量控制:
1)水泥:
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按批抽样检验其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按品种、标号和牌号进行存储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有效期和对质量有怀疑的水泥应重新取样进行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存储应进行标识以防止误用。
2)骨料:
符合标准的规定,应具有质量证明书或抽样进行质量检测;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严禁混入有害杂质;最大粒径符合钢筋间距的要求;应进行标识。
3)拌合用水:
使用洁净的可饮用水。
4)掺合料:
应用于混凝土中的掺合料(粉煤灰、火山灰质材料、粒化高炉矿渣)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掺合料应具有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其掺量应经过试验确定,其取代水泥的最大取代量应符合JGJ28和JGJ112等标准的规定;掺合料的烧失量和有害物质含量等指标应通过试验,确认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时,方可使用。
并且通过试验确定掺量;用于混凝土中的掺合料应分品种、规格、进场时间不同分别堆放,不得混杂或受到污染;并进行标识。
5)外加剂:
外加剂质量应符合GB8076规定;应有质量证明书,必有时应检验其有害物质含量,确认对混凝土无害后方可使用;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气候条件,结合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品种和掺量;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存贮并做好标记,注明检验状态。
混凝土外加剂不得混入杂物及受到污染。
2.1.2.2计量控制:
混凝土投料计量器具应经过检定,并在检定证书有效期内使用;自动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GB10172标准的规定,人工上料台秤计量误差应小于1/1000;计量器具使用前,应先进行调整和零点校核,确认计量器具完好;同批混凝土拌制过程中,应经常对骨料的含水率进行检测,并按实际含水率调整称量。
2.1.2.3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混凝土配合比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根据JGJ55规定经过试验确定;特殊混凝土(大体积、大流动性、高强度)的配合比设计宜采用正交设计方法进行试配;大体积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应根据施工延续时间长的特点,确定多个施工用配合比,以适应不同情况下,混凝土连续施工的需要;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安排试验员值班,以便及时根据情况变化,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未经值班试验员的书面通知,其他人员不得对配合比进行修改。
泵送混凝土对配合比特殊要求:
粗骨料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径之比:
泵送高度50米以下,碎石不宜大于1:
3,卵石不宜大于1:
2.5;泵送高度50-100米,宜在1:
3~1:
4;泵送高度在100米以上时,宜在1:
4~1:
5;
细骨料宜中砂,通过0.315mm筛孔的砂不少于15%;
拌合物相对压力泌水S10不宜超过40%;
不同泵送高度的混凝土坍落度选值:
泵送高度30米以下,坍落度100-140mm;泵送高度30-60米,坍落度140-160mm;泵送高度60-100米,坍落度160-180mm;泵送高度100米以上,坍落度180-200mm;
水灰比宜为0.4-0.6;砂率宜为38%-45%;最小水泥用量宜为300kg/m3。
2.1.2.4混凝土搅拌过程控制:
搅拌出的混凝土应均匀,色泽一致,并具有良好的保水性和粘聚性;在混凝土搅拌过程中,应对混凝土搅拌时间进行控制。
每台设备每一台班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混凝土拌合物均匀性按照测定砂浆密度和粗骨料含量评价。
(砂浆密度二次检测相对误差不大于0.8%,粗骨料含量二次检测相对误差不大于5%。
)
在混凝土搅拌过程中,应对混凝土稠度进行控制。
每台设备每一台班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应符合配合比规定,其误差应符合GB50164-92第2.1.5条的规定:
搅拌出的混凝土从出料到入模间隔时间应符合GB50164-92第4.3.3条的规定。
2.1.3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控制
2.1.3.1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资质及供应能力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制度;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搅拌设备配备情况;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材料存储设备情况;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所具有的试验检测能力;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及是否在有效期内;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档案管理情况
2.1.3.2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所使用原材料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现场原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并经过试验确认;现场原材料储存的数量应能满足大批量供货的需要;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所使用原材料的供应渠道需要畅通,应能随时补充符合质量要求的各种原材料;
2.1.3.3供料期间安排专人对商品混凝土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
原材料质量:
所使用的原材料质量情况,是否有混杂,备料数量是否充足;
计量控制:
各种原材料投料数量是否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要求;
稠度控制:
混凝土拌合物稠度是否符合配合比规定,误差符合规定;
设备运转:
观察各类设备是否运转正常,是否能够保证连续供应混凝土。
搅拌均匀性:
目测混凝土拌合物是否均匀;
2.1.3.4商品混凝土进场检验:
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每一运输车预拌混凝土的发货单是否准确、齐全;检验运至现场的混凝土,不得有离析、分层现象,组成成分不得发生变化,同时具有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
不符合规定稠度的应退货,严禁掺加生水;混凝土拌合物运至浇筑地点的温度,最高不宜超过35℃,最低不宜低于5℃;进场的混凝土应尽快浇筑入模;根据供货合同规定对混凝土强度、抗渗性能、稠度、含气量、凝结时间、密度等指标进行检测验收。
2.1.4混凝土试件取样:
混凝土试件取样应做好记录。
记录内容应包括:
施工日期、工程名称、施工部位、设计强度等级、抗渗性能、配合比、材料品种、取样数量、养护方式、试件编号、供应单位、代表批量、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等内容。
记录格式见附表。
混凝土必须制作抗压强度试件,试件尺寸应根据骨料最大粒径进行确定。
一次取样制作的试件组数应根据需要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二组(6块),其中一组用于标准养护确定混凝土抗压强度,另一组用于同条件养护确定拆模时间。
强度试件的取样制作应在混凝土进场40分钟内完成。
每批施工的混凝土取样频率和组批条件应按照GB50204-2002第7.4.1条的规定执行,当同一搅拌站一次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立方米时,每200立方米混凝土取样不少于1组。
每一个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同一设计强度等级混凝土强度试件取样组数不宜少于10组,以便在工程完工后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进行混凝土强度评定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水平评定。
如果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