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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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注:

此处为条形码

 

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注:

此处为条形码

1.鉴于购房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合同签订后,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决定的,可以遵循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买受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本合同。

4.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

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它需要添加或删除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6.在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及本合同规定的项目建设依据和商品房销售依据。

7.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应视为本合同内容,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买受人提供,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了解有关情况。

8.买受人对小区内的车库(位)有优先购买权和使用权,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车库(位)出卖人不得出售。

9.为便于买卖双方相互告知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项,买卖双方宜填写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动时,买卖双方应及时相互告知。

因买受人通讯方式发生变动未及时告知出卖人,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通知该商品房有关事项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10. 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均可使用本文本。

11.本合同说明部分,出卖人和买受人确认已经阅读,并盖章或签名 。

 

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法定代表人: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本楼盘售楼电话: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护照】【 】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备案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

【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

住所(址):

       ;

户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区)   。

居住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区)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

  ;

【身份证】【护照】【  】    ;

住所(址):

      ;

户籍所在地:

 省(直辖市)   市  县(区)  。

居住地:

    省(直辖市)   市  县(区)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地号为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

     ;证号:

   ;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证号:

        ;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证号: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为现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取得现售备案证明】,批准机关为,证号为  ; 

2.该商品房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为  ,核发机关为      。

3.该商品房土地【已】【无】设定抵押。

已抵押的土地证号为    ,抵押权人为     ;【已】【无】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号为 ,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卖人销售该商品房。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幢】【座】  【层】【单元】 号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项目地址:

海口市区   路   号。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层高】【净高】为米。

有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买受人选择购买编号为  的【车库】【车位】,该【车库】【车位】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的价款:

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 币) 元,总金额(  币)  元(大写:

 千 百拾 万 千百 拾 元整)。

按【套】【单元】【整层】【整幢】出售并计价,总金额(  币)元(大写:

 千百拾 万千百拾元整)。

【车库】【车位】按每【个】【位】出售并计价,总金额( 币)   元(大写:

 千百拾  万千百拾 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 其他方式付款

              

                。

第六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日之内,每逾期一天,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房价款部分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按逾期日数要求买受人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房价款部分的万分之_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应于书面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之日起日内,在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后,一次性全部退还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

出卖人逾期未退款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应退款总额的万分之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退还款项为止。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按逾期日数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而未付房价款部分万分之_的违约金。

2.                                 。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备案确认和预告登记

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日内(不超过30日),持本合同及相关材料向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书面备案确认手续。

如买受人要求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出卖人应于本合同书面备案确认之日起 日内,与买受人共同申请办理。

出卖人未按约定与买受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持书面合同等备案凭证单方向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

                           

                  。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各种专项验收,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项目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3.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因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第九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查验手续及买受人应当携带的证明文件。

买受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日内,会同出卖人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如果买受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可以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委托他人办理。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交接单。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出卖人交付商品房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

买受人拒绝交接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造成出卖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房屋交付后,出卖人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第十条风险责任转移

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

第十一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日之内,每逾期一天,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逾期日数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

3.                    

                    。

第十二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自双方确认之日由出卖人一次性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自双方确认之日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6.                。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无法通知的除外。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四条权利瑕疵担保

出卖人应当保证销售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等情况。

若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书面告知买受人。

买受人愿意购买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消除瑕疵;超过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消除瑕疵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在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权属证书后,出卖人应当在日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为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出卖人应当提前 日如实书面告知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买受人应及时提供。

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税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

出卖人不得在相关税费标准之外以代办之名向买受人收取额外费用。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日以上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第十六条 关于税款缴纳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缴纳税款: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缴相关税款。

2.买受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

3.               

                    。

           

             

第十七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及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方式处理:

         。

第十八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买受人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买受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须自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之日,一次性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退还买受人。

出卖人逾期未退款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未退款金额的万分之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退完款项为止。

              

                 。

 

第二十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房屋交付使用即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

1.物业管理区域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小区物业服务由出卖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方式和条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该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在国家、省或者海口市取得了相应物业服务资质。

出卖人与该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2.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年】【半年】【季度】【月】收取。

价格构成包括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内容。

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约定见附件四) 

                                  

                   。

第二十二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存入由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缴纳标准:

     ;

应缴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千 百拾万  千百 拾 元整)。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二十三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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