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1001企业标准制定原则和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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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001企业标准制定原则和程序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001—2016

代替DB11/T1001-2009

 

企业标准制定原则和程序

 

2016-10-20发布2017-02-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1

5标准的制定程序3

附录A(资料性附录)企业标准编制说明9

附录B(资料性附录)企业标准审定纪要12

附录C(资料性附录)企业标准审查人员意见表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1001-2009《企业标准制定原则和程序》,与DB11/T1001-2009相比,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DB11/T100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3章术语和定义按照GB/T20000.1-2014版进行了调整;

——将第4章的名称改为“总则”,同时对第4章的结构和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增加;

——在第五章中增加了有关管理和服务的内容。

——删除5.6.1中注的内容;

——删除5.6.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内容;

——删除5.7.1.1中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严格执行的内容;

——删除5.7.5.2中企业产品标准的修改应符合DB11/T1002的相关规定的内容;

——删除5.8.2中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内容;

——删除5.8.3中企业产品标准修订后,应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内容;

——删除5.8.5经复审被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复审通知单》报告原受理备案部门;被确认需要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修订后重新办理备案的内容;

——将附录B中所有的“企业产品标准”改为“企业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宋丰华、李凌松、权京华、刘菡洁、郭建国。

本标准200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企业标准制定原则和程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标准的制定原则和制定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的制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DB11/T1000(所有部分)企业产品标准编写指南

3术语和定义

GB/T20000.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20000.1-2014中的术语和定义。

3.13.1

企业标准enterprisestandard由企业通过供该企业使用的标准。

[GB/T20000.1-2014,定义5.3.6]

4总则

4.1基本原则

制(修)订企业标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

——有利于保障安全、卫生和人体健康,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节约能源,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有利于产业优化升级,促进企业转型与技术改造,保证和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有利于科技创新,加快科学技术成果或专利的转化,有利于推动新产品、新材料、新能源和先进技术装备的不断涌现,提升企业创新驱动和核心竞争能力;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包括:

产品(服务)、管理和工作等企

业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企业标准体系。

4.2编制原则

4.2.1需求导向

4.2.1.1制定标准应充分了解社会需求、城市建设与管理需求、市场与消费者需求,全面考量标准制定对满足上述需求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2.1.2制定标准应充分考虑生产需求、管理需求、服务需求,明确目标和要解决的问题,围绕目标和问题,合理选择标准化对象。

4.2.1.3制定标准应充分考虑国际规则和国内法律、法规、政策的影响,避免出现版权、著作权、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等权利纠纷。

4.2.2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2.2.1制定标准应把握好先进性与合理性的尺度,在采用先进技术的同时还要考虑经济合理性,既要满足当前市场需求,又要考虑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

4.2.2.2制定标准应从实际出发,不要盲目地追求高指标和高质量,高质量的产品(服务)可能带来高收益,但也会导致成本上涨。

4.2.2.3制定标准的技术或管理内容时,应了解该技术或管理内容在国际和国内水平中的先进性,应采用切实可行的技术或管理要求,所有指标应通过相应实验验证后方可采用,以满足国际贸易中对产品、过程和服务的合格评定要求。

4.2.3安全可靠

4.2.3.1制定标准要充分考虑生产过程安全和产品使用安全,充分考虑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别是老年人、儿童以及残障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安全。

当产品使用或生产过程中涉及到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因素时,应制定严格的安全可靠指标。

4.2.3.2制定安全管理标准应充分考虑社会治安安全、消防安全、防汛安全、运输安全、信息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及维修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标准中要明确但不限于以下管理要求:

——安全责任部门及职责;

——安全教育与培训;

——安全警示标识;

——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

——安全预防与防控措施;

——安全检查;

——应急预案;

——事故分析和处理。

4.2.4科学适用

4.2.4.1在做好全面的市场需求以及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用户的使用要求,根据不同需求制定满足不同质量等级的标准。

4.2.4.2制定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直接使用,还要易于被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引用。

4.2.4.3制定标准既要符合生产、流通、使用、管理和服务的实际需要,还要符合我国政治、经济、法律、政策以及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习惯。

4.2.5时机适宜

4.2.5.1标准制定过早,可能会约束甚至阻碍事物的正常发展。

标准制定过迟,事物会向多样化发展,易造成不统一、不配套、不互换等使用不方便问题,给标准最终的协调统一工作带来困难。

4.2.5.2制定标准的最好时机是标准化对象的技术稳定、管理经验成熟、经济效益较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时候为宜。

4.2.5.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分析、研究,确定标准制(修)订或废止: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标准化对象的要求、技术水平评价发生变化时;

——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出现新技术或技术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时;

——市场、顾客需求以及服务对象发生变化时。

4.2.6协调统一

4.2.6.1制定标准应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保持协调一致,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4.2.6.2制定标准应遵守现行基础标准的有关条款,保持与基础标准的协调统一。

4.2.6.3同一标准化对象应在最大限度范围内得到统一,各类标准中对同一标准化对象的有关规定应协调一致,同一标准中的表述方式应协调一致。

4.2.6.4制定一项标准或一项标准中分为多个部分的标准以及一系列相关标准时,应注意标准的结构、文体、术语和形式的统一,避免由于同样内容不同的表述而使标准的使用者产生疑惑。

4.2.7文本规范、通俗易懂

4.2.7.1制定标准应内容完整,文要对题,条款的内容应与标准中规定的章或条标题相匹配,不能只规定了部分内容,而丢掉了其他内容。

4.2.7.2制定标准应层次清楚,结构合理,章、条、段前后次序分明,内容不应交叉重复。

4.2.7.3标准中条款的用词应准确、逻辑严谨,语言和表达形式应尽可能简单、明了、通俗易懂,避免使用方言、口语和深奥的词汇。

4.2.7.4标准中条款的表述应合理使用助动词“应或不应”、“宜或不宜”、“可或不必”、“能或不能”、“可能或不可能”等,避免使用“必需”、“严禁”、“禁止”等非等效表述用词。

5标准的制定程序

5.1计划、准备阶段

5.1.1组织

成立标准制定工作小组,确定工作职责。

编制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按照计划开展标准的编制工作。

5.1.2调研

应根据标准化对象所涉及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查研究:

——制定标准时应首先了解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技术水平、产品(服务)现实情况、质量状况、市场占有情况、发展趋势等内容;然后分析本企业实现产品(服务)的能力;

——了解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服务模式,找出适合本企业发展的有效信息与方法;

——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科技文献及出版物,有关专利和发明信息等方面的调研,了解有关最新科技成果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市场的调研了解顾客对产品(服务)的需求和期望;

——通过对自己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个各环节产生的测量、检验、验证记录以及市场、顾客反馈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对比、研究,找出有用信息;

——了解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技术法规及国内相关标准的现状。

5.1.3资料收集

5.1.3.1制定标准需要收集下列资料: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化对象的有关技术数据和试验方法;

——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法规等资料;

——有关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资料;

——管理模式、流程、服务过程、方法的有关资料;

——与产品(服务)实现有关的其他资料。

5.1.3.2资料收集应完整、齐全,所得信息应真实、可靠。

5.1.3.3资料收集的途径和方式为: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通过书刊出版发行机构或政府网站取得;

——标准化对象的有关技术数据可通过试验、实际检测和验证或查询技术刊物取得,试验方法可通过查询相关技术资料或标准取得,也可通过企业自我研发的试验方法取得;

——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法规等资料,通过各级标准化专业期刊、杂志、标准出版发行机构、标准化管理部门等网站取得;

——有关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资料,通过各种专业杂志、书刊、网络及相关信息查询系统取得;

——管理模式、流程;服务过程、方法的有关资料可向相关的管理或服务部门索取;

——与产品(服务)实现有关的其他资料,通过刊物、实践积累取得。

5.1.4资料分析

资料的筛选和分析应遵守实事求是原则,企业应在现有的经济、技术基础上,充分考虑企业、顾客的实际,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筛选和分析,将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有关信息资料去除,以确保资料真实性、可靠性。

5.1.5数据及方法的验证

必要时对相关的技术数据和试验方法,应进行充分的、科学验证。

数据的确定应体现科学性、先进性、现实性和经济性。

试验方法应采用国际通用的方法。

5.2起草阶段

5.2.1起草

在充分调研和分析、验证的基础上,根据确定的对象和目的,按照DB11/T1000的编写要求或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要求起草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同时起草编制说明。

5.2.2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是标准起草过程的真实记录和标准中重要技术内容的解释说明。

每个标准都应有标准编制说明。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参见附录A,根据所制定标准的具体情况,其内容可包括:

——标准制(修)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标准制定的依据及标准主要技术指标的说明;

——标准的结构和有关内容的说明;

——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

——产品(服务)应用情况;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一致性程度;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3征求意见阶段

5.3.1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发送至有关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征求用户意见。

征求意见一般采取会议征求和发函征求两种方式,发函征求时应明确收回时间、处理方式。

5.3.2标准制定者在收到各方面意见后,应分类整理,逐一分析研究,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

合理的意见应采纳,不予采纳的意见需作说明,对难以确定取舍的分歧意见可进一步分析研究、协商调整,直到确定结论。

根据意见经反复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5.4审查阶段

5.4.1一般要求

5.4.1.1标准的送审稿完成后,企业应组织审查人员和有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标准中的技术、管理、服务等内容应符合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当前科技和经济发展方向,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符合企业实际;(几条合并)

——试验方法的科学性、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与有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一致性程度;

——标准编写的规则与DB11/T1000系列标准的符合性;

——标准规定的要求应有充分的依据,并且是在试验研究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

——标准应符合预定的目的和要求;

——各方面的意见应得到充分反映,并得到协调解决;

——关于实施标准的要求,实施建议和过渡办法的合理性。

5.4.1.2标准审查有两种方式,会议审查和函审(或电子邮件)。

宜采用会议审查。

重要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送审稿应进行会议审查。

5.4.1.3审查会召开前应提前将资料发送给与会审查人员和有关专家,资料包括:

——标准送审稿;

——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4.1.4采用会议审查方式时,审查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企业标准审定纪要》参见附录B。

审查人员应对审查的标准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并按附录C的要求填写《企业标准审查人员意见表》,标准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

标准应经审查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专家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5.4.1.5采用函审(或电子邮件)方式时,接收函审的部门或人员应按时填写并寄回审查意见,应对审查的标准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

没有意见时,也应回函,过期不予复函的按同意处理。

函审时,应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函审结束后应形成《企业标准审定纪要》。

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5.4.1.6标准送审稿经审查通过后,标准制定者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5.4.2审查人员

5.4.2.1标准审查人员宜来自本企业标准使用的相关部门,必要时应外请专家和用户代表,审查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

直接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应作为审查组成员参加审查。

5.4.2.2标准审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行业工作3年以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工程或服务的工艺及过程、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状况,能够独立解决本领域中相关的技术问题。

5.4.3审定纪要

5.4.3.1标准会审时应形成审定纪要,审定纪要宜包括下列内容:

——审查时间;

——地点;

——组织审查机构;

——参加会议的人员及其单位;

——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

5.4.3.2审查意见主要包括:

——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一致性;

——主要修改意见;

——审查结论。

5.4.3.3以函审方式审查标准时,其审定纪要内容应包括:

——参加函审的人员及其单位;

——发出和收回函审信息的时间及数量;

——一般问题的原则审查意见;

——标准中重大问题的一致审查意见;

——审查结论。

5.5批准、发布阶段

5.5.1标准报批稿完成后,将报批材料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依法授权人批准。

5.5.2标准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依法授权人批准后发布,企业标准的发布日期与实施日期之间宜留有过渡期。

5.5.3批准、发布所需的文件包括:

——标准报批稿;

——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审定纪要;

——标准审查人员意见表;

——标准批准、发布通知。

5.6实施、检查阶段

5.6.1实施标准的程序

5.6.1.1标准经批准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间组织实施。

标准实施前应做好宣传、培训,并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资金准备。

5.6.1.2标准实施包括:

计划、准备、实施、检查、总结五个程序。

5.6.2编制实施计划

5.6.2.1在实施标准之前,应根据实施标准的具体领域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实施标准的计划。

标准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实施标准的方式、内容、步骤、负责人员、起止时间、应达到的要求等。

5.6.2.2在编制实施标准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任务分解,确定实施的先后顺序和应采取的措施;

——明确职责,确定起止时间以及各部门相互配合的内容和要求;

——根据难易程度,选择合适的实施方式,先易后难;

——要合理地组织人力,保障经费的合理使用。

5.6.3准备

实施标准的准备工作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通过宣传、培训,使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标准的内容。

——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标准实施的协调、统一工作;

——为各类人员准备实施标准所需的标准文本、相关文件、宣贯教材、挂图及其他图片(影像)资料等;

——新的技术文件及标准下发,旧的技术文件及标准应收回;

——准备好标准实施所需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工具和服务用品,拟定好补救采取的技术措施;

——有些标准的实施需要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5.6.4实施

标准实施的中心工作是把标准规定的内容,在生产、服务、经营、管理、流通、使用等各领域加以贯彻执行。

对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应组织力量解决,必要时应进行技术攻关,确保标准实施的有效性。

5.6.5检查

5.6.5.1标准实施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评价实施效果;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为修改和补充标准做好技术准备。

5.6.5.2标准实施应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检查准备工作应满足标准实施的要求,提出标准可进入实施阶段;

——检查生产、服务、经营、管理和使用中的情况,发现问题,应督促实施标准的部门或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在标准实施的整个过程中,这种检查应反复进行。

5.6.5.3检查中发现标准的部分条文、图表需要进行少量修改、补充时,可采用修改单的形式,对标准补充完善,与标准放在一起使用。

5.6.6评价

5.6.6.1标准实施后,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可通过组织内部、外部或第三方的评价人员对标准实施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不合格项和产生的原因,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

5.6.6.2评价过程中,评价人员应遵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评价的有效性。

5.7复审阶段

5.7.1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5.7.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重新规定的;

——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做出修订的;

——企业生产、服务、管理、工艺或原材料发生重大改变的;

——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5.7.3对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标准内容不做修改,仍能适应当前需要,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应确认继续有效。

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标准的顺序号和年代号;

——标准的技术、管理或服务的主要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时,应修订标准,按制(修)订标准的程序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只改变年号;

——标准的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或为新的标准所代替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5.7.4企业标准复审后应提出以下明确结论:

——继续有效;

——修订;

——废止。

 

附录A

(资料性附录)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A.1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见表A.1。

表A.1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标准制(修)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标准制定的依据及标准主要技术指

标的说明

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标准的关系

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

*产品(服务)应用情况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有关

数据对比情况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1:

相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附页。

注2:

标注*的项目需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A.2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填写说明

A.2.1标准名称

填写标准文本上的标准名称。

A.2.2标准编号

填写标准文本上的标准编号。

A.2.3标准制(修)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要进行标准制(修)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只有安全卫生要求的;

——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技术指标存在差异的;

——对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补充的;

——其他需要制(修)定企业标准的;

——根据XXXX年度标准化工作计划制定;

——根据新产品研制开发、投放市场的需要追加计划;

——市场需求制定;

——本企业产品(服务)研制、使用和提供情况;

——标准制定的时机是否成熟,能否为企业带来效益。

A.2.4标准制定的依据及主要技术指标的说明

A.2.4.1标准制定的依据为:

——国内外标准、文献资料、专利、检索;

——设计验证、自检报告、数据。

A.2.4.2主要技术指标的说明:

——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

——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关系;

——根据用户的要求和本企业生产、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根据产品分析验证数和产品使用试验结果;

——在制定标准之前进行标准指标验证。

A.2.5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表现为:

——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有没有冲突;

——本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比有哪些先进性。

A.2.6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

试验(或验证)分析应做到:

——试验方法要与标准中确定的主要技术指标一一对应;

——试验方法可以直接引用XXX标准号;也可直接参照执行XXX标准的XXX条款方法;没有的自行确定;

——当满足要求的试验方法不止一种时,应当优先选择一种。

若需要同时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试验方法时,应规定一种仲裁方法。

A.2.7产品(服务)应用情况

包括:

——产品(服务)试用的效果和经济利益;

——用户的意见。

A.2.8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对本标准是否达到国际或国外先进水平及国内或行业先进水平的评价,有参照依据的应做出说明,如无参照依据的可不填写。

A.2.9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包括:

——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

——涉及技术指标的认同情况。

A.2.10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包括:

——贯彻该标准的措施、要求、建议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标准中因现有技术、管理、服务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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