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保险合同.docx
《名词解释保险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名词解释保险合同.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名词解释保险合同
名词解释保险合同
篇一:
保险中的名词解释
保险中的名词解释
1、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单:
又称投保书,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3、保险单:
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4、批单:
是指由保险人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的合同内容的文件。
5、特别约定: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6、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交通事故记录:
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记录。
8、责任限额:
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9、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13、保险责任: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
实际上是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依据和范围,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依据和范围。
14、垫付:
是指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情形下,为了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应由其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的情形,保险人对于此部分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5、追偿:
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
16、责任免除:
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17、保险期间:
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又称保险期限。
18、危险程度增加:
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如车辆被改装、使用频率较低的自用车辆改为经营性使用、运输普通物资的车辆改为运输危险物品等。
19、竞赛:
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20、测试:
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21、污染:
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污损或状况恶化;以及造成的人身伤亡。
22、家庭自用汽车: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23、家庭自用汽车: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24、营业运输:
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
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25、转让:
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
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26、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29、不定值保险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0、碰撞:
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
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31、倾覆:
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32、坠落:
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
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33、火灾:
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33、暴风:
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
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34、地陷:
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35、玻璃单独破碎:
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36、车轮单独损坏:
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37、自燃:
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38、单方肇事事故:
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39、新增加设备: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40、施救费:
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为了减少损失采取的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41、代位追偿请求权:
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42、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43、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4、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5、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6、保险标的:
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47、保险事故:
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48、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49、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50、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51、再保险: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52、财产保险合同: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53、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54、责任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55、人身保险合同: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56、保险代理人:
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57、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58、危险:
危险是人们忧虑的、客观存在的能致人的严重后果但又无法知道其是否潜在灾难。
59、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观。
60、委付:
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6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就是保险标的在实际上完全灭失或毁损。
6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部分损失。
63、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故事发生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毁损,但已无法补救,故按完全损失处理的情况。
64、风险:
指在一定条件下的特定时期内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差异变动程度。
65、风险事故:
指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它是损害的媒介物。
66、第一损失保险:
以一次事故所能造成的最高损失额为保险金额的保险。
67、道路: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68、机动车:
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9、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70、绝对免赔额:
指保单中约定的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损失金额。
篇二:
知识--保险中的名词解释
保险中的名词解释
1、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单:
又称投保书,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3、保险单:
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4、批单:
是指由保险人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的合同内容的文件。
5、特别约定: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6、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交通事故记录:
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记录。
8、责任限额:
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9、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13、保险责任: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
实际上是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依据和范围,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依据和范围。
14、垫付:
是指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情形下,为了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应由其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的情形,保险人对于此部分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5、追偿:
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
16、责任免除:
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17、保险期间:
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又称保险期限。
18、危险程度增加:
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如车辆被改装、使用频率较低的自用车辆改为经营性使用、运输普通物资的车辆改为运输危险物品等。
19、竞赛:
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20、测试:
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21、污染:
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污损或状况恶化;以及造成的人身伤亡。
22、家庭自用汽车: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23、家庭自用汽车: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
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24、营业运输:
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
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25、转让:
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
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26、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29、不定值保险合同:
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0、碰撞:
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
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31、倾覆:
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32、坠落:
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
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33、火灾:
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33、暴风:
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
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34、地陷:
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35、玻璃单独破碎:
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36、车轮单独损坏:
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37、自燃:
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38、单方肇事事故:
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39、新增加设备: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40、施救费:
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为了减少损失采取的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41、代位追偿请求权:
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42、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43、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4、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5、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6、保险标的:
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47、保险事故:
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48、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49、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50、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51、再保险: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52、财产保险合同: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53、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54、责任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55、人身保险合同: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56、保险代理人:
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57、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