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长安镇实验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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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长安镇实验小学章程

东莞市长安镇实验小学章程

(2015年4月23日经一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5年4月28日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2015年6月10日经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自2015年6月16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东莞市长安镇实验小学是东莞市长安镇政府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需要,进一步促进长安教育现代化建设,增加办学效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于2012年开始动工兴建的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

学校师生由原长安镇锦厦小学和新安小学两校合并而成,于2014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东莞市长安镇实验小学,英文全称为DongguanChang'anExperimentalPrimarySchool,中文简称为长安实验小学;学校地址为东莞市长安镇莲湖路326号,邮政编码为523850;官方网址为:

注册域名为

第三条学校为东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东莞市教育局管理。

学校为实施六年学制的小学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学区内户籍适龄儿童及符合东莞市相关规定的学生。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办学。

第五条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理念文化

第六条学校办学宗旨为:

坚持以人为本办学方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规范,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在上级的领导下发挥学校的自主性,谋求学生、教师、学校的和谐发展。

办学理念为:

为孩子们的幸福人生奠基。

第七条学校发展愿景:

将学校打造成为这样的幸福家园:

师生成长之壤,书香浸润之园,艺术涵养之殿,创新实验之地。

办学目标为:

创办学生喜欢、社会赞誉、特色鲜明的现代化优质小学。

第八条学生培养目标为:

习惯良好,全面发展,特长突出。

第九条教师发展目标为:

培养教师热爱学生、热爱学校、热爱教育的高尚师德;依据《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培养合格的小学教师;建构教师专业成长的五级梯队,为不同程度的教师搭建自我发展的广阔平台。

第十条学校以文化育人,致力营造以“悦”文化为主题的校园特色文化。

精心打造“赏心悦目”的校园环境;全面构建“怡情悦性”的文化主线。

以优质的校园文化涵养师生良好的心理品质,构建师生和谐发展的精神家园,为师生的幸福人生奠基,彰显的校园文化建设目标。

学校校训为:

快乐进取做最好的自己

第十一条学校校徽为加了授带的盾牌造形,以七种颜色为底,代表学生的七彩梦想,寓意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为了学生的七彩人生奠基,

由“实验小学”的拼音简写“SYXX”演化为和平鸽嘴衔两朵小花,寓意两所小学合并之后和谐发展,将和平鸽放在“长安门”之上,寓意这只和平鸽从长安起飞,飞向世界,“长安门”下的“2014”表明建校时间。

校旗为以天蓝色为底,上印校徽和校名的中英文。

校歌为《快乐进取做最好的自己》。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为学校的发展夯实基础,深化改革,强化特色,铸造品牌,创新发展,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少先队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学校设有德育处、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

德育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教导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校园安保、校园交通、食堂、宿舍、卫生室以及学校校车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总务处设主

任1名。

(四)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

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

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

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管理好学校的党政公章,认真做好党政会议记录。

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室(或荣誉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政教)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

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小学安全工作应急演练制度和应急预案。

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活动、学生管理、教师管理工作;协助德育处、教导处做好各项德育、教学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抓好各项常规教学工作,出色完成各项教研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落实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学生社团活动为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三十一条 班级是学校实施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组织。

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校长、德育处和年级组长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的班级常规;加强班级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协调任课老师、家长的联系工作;注重班干队伍的建设,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指导学生参加有益的读书、体育、文艺、科技等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学生社团是由共同个性特长或兴趣爱好的学生组成、在老师带领下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课堂教学的良好补充,其宗旨及活动方向应有利于良好校园文化的建设,有利于发展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拓展。

学校成立管理小组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指派辅导老师指导各社团活动的开展,设立丰富多样的社团类别,包括美术类、音乐舞蹈类、体育类、科技计算机类、综合实践类、文学语言类、数学类、英语类等多个社团。

学校建立星级学生社团考评制度,由学生社团领导小组负责考评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定期对社团进行考评,对优秀社团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遵循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四条 学校注重教学常规的管理,制定符合教学规律的各个教学环节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建立正常教学秩序,

有计划地完成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使用的教师用书、教材、教辅资料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推荐及同意备案的书目进行征订,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或强行要求学生征订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量,保证学生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额为标准班,45人/班左右。

学校要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控制学生每日的在校教育教学活动不超过6小时,严禁利用节假日违规补课。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并报镇(街)宣教办备案;一天以上的,应向镇(街)宣教办申请,报市教育局批准。

改革和完善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地评价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考试,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判断学生好差的唯一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教师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五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的主渠道。

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上课,不得随意调课和增减课时。

课堂的管理具体要遵守以下要求:

(一)上课预备铃响,教师必须到达教室门口,巡视学生准备情况;上课铃响教师进入教室,师生问好后开始上课,不准迟到,也不能拖堂。

(二)教师上课时,仪表端庄,教态亲切,尊重学生人格,启发学生思维,激励学生参与教学,努力创造轻松愉快的教学氛围,积极倡导“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方式。

(三)教师要管好课堂纪律,并充分利用教材的德育因素,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重视学生学习兴趣、思维方式和自学能力的培养,重视发挥学生的非智力因素,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四)教师讲课必须遵循人的认知规律,不出现思想性、知识性、科学性错误。

努力做到紧扣教材、设计严谨、容量适当、思路清晰、层次分明、语言规范、板书有序、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努力实施启发式教学,并及时对教学方法或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五)课堂上,师生一律使用普通话,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要让学生在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实践活动中,掌握好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学习方法,学会学习。

教师要灵活处理课堂上的偶发事件。

(六)教师要充分利用教具、学具以及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课堂效率。

合理分配教学时间,做到精讲多练,留学生思考时间。

(七)教师上课时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严禁放任自流。

同时,结合教材内容,加强安全教育,防止各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全面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大课间、课外体育活动、小型体育竞赛活动及运动会,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定期举办卫生讲座和学生健康咨询活动,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

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学生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

文化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九条学校劳动教育结合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劳动、社区服务劳动等形式开展。

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从而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形成劳动习惯,并使学生初步掌握一定劳动技术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条学校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成立专业的心理辅导室,并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进而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育教学及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加大教师信息技术培训力度,开设信息技术社团,进一步提升广大师生的信息素养和驾驭信息技术的能力。

建设好学校网站,优化信息办公平台,架设快速、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展示学校信息化办学特色。

第四十二条 强化向“科研要质量”的意识,学校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浓厚的研究氛围,构建合作探究、科学合理、公正廉洁的研修文化,全面落实学校各项教科研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由其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四十五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上级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八条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

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四十九条学校取消留级制度。

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并填写《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报知家长。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成立少先队大队,少先队是小学生自主管理的、在上级共青团领导下的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

学校聘任少先队大队、中队辅导员协助队员开展少先队员的自主管理工作,校内设立少先队大队部,民主选举产生少先队大队委员、中队委员、小队长。

学校支持少先队自主开展有益学习和身心发展的活动,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七条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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