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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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协议书
路政管理事项协议书
1、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协议书
2、跨线工程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补充协议书
3、非公路标志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协议书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协议书
5、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协议书
编号:
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
控制区)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路政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高速公路KM+M至KM+M处临时占用,进行(施工)作业。
二、若甲方需要进行公路拓宽(改建)及增设公路附属设施时,乙方临时占用的公路及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的构筑物:
必须无条件拆除(迁移)。
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同意在取得申报手续的同时向甲方缴纳路产费
元。
四、甲方有监督乙方按申报批准规定的范围进行(施工)的权利。
乙方同意在取得申报手续的同时向甲方缴纳施工现场维护费
元。
如乙方不按规定施工且不服从甲方的监督,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取消本协议第1条对乙方的许可。
五、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赣高路路政字[2001]6号《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标志设置管理规定》设置施工标志。
乙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造成交通(安全)等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应在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作业,按期不能完工的必须重新办理申报手续;一旦可能逾期或者已经逾期,对于乙方应向甲方继续支付的逾期赔(补)偿费、现场维护费等问题以及其它相关问题,双方应于重新申报办理手续的同时,另行书面协议确定。
七、甲、乙双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双方对本协议的责、权、利表示认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等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定时间:
年月日
注:
1、若乙方系单位,且法定代表人不在场的,由乙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字,该授权委托书成为本协议书之有效附件。
2、此协议书适用于:
建设工程需用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核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核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3、跨线工程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须与本协议一并使用。
编号:
跨线工程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
高速公路用地补充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为加强跨线临时占用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用地的路政管理工作,在原有《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协议书》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高速公路KM+M至KM+M左(右)侧边沟外缘M处临时占用,进行
(施工)作业。
二、跨线工程设置完工后,因跨越线路损坏、脱落及不可预见性原因发生的法律及经济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乙方在对其原有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的跨线工程维护、施工时必须向甲方办理申报手续。
四、乙方在对其原有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跨线工程进行线路变更、线路增加及电线杆移位时必须向甲方重新办理审批申报手续。
五、甲方发现乙方跨线工程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时,有义务向乙方予以书面通报,乙方在进行维修期间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六、对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相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现场维护费等问题,双方应在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的同时,另行书面协议确定。
七、甲、乙双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双方对本协议的责、权、利表示认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等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定时间:
年月日
注:
本协议配合《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协议书》使用。
非公路标志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
公路用地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为加强非公路标志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路政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高速公路KM+M左(右)侧边沟外缘(收复冈亭、跨线桥、匝道互通)处临时占用,埋设非公路标志。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资质的工程设计部门加盖公章的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后,必须有法定资格(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书面证明以及管辖路段路政大队的验收(签署意见),取得《路政管理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甲方有监督乙方按申报批准的范围进行非公路标志埋设作业的权利。
如乙方不按规定施工或不服从甲方的监督,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无条件拆除(迁移)非公路标志。
四、乙方在从事非公路标志埋设作业时应按照《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标志设置管理规定》设置施工标志。
乙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造成交通安全等各种事故导致不良后果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应在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非公路标志埋设作业,不能按期完工的,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六、非公路标志埋设完工后,因非公路标志损坏、脱落及不可预见的原因发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若甲方需要进行公路拓宽(改建)及增加公路附属设施时,乙方非公路标志必须无条件拆除(迁移)。
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对非公路标志的版面或内容在进行更换前必须重新向甲方办理申报手续。
九、乙方对其非公路标志的产权(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下同)发生变更时,必须由变更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甲方重新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并附涉及产权变更的协议或合同的副本。
十、甲方在发现乙方非公路标志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时,有义务向乙方予以书面通报,乙方在进行维修期间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一、乙方若有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
十二、若乙方未续签合同,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天内拆除所埋设的非公路标志,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十三、合同期内,若基于公益性或政府部门行为出现可能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之情形,甲方基于安全、畅通等合理性考虑,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天通知乙方,以给乙方必要的拆除非公路标志时间。
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拆除,否则甲方有权按第12条处理。
十四、如遇特殊情况,在合同期间,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非公路标志进行临时性覆盖,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且事后甲方应负责恢复乙方非公路标志之原状。
十五、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违章建筑,甲方有权单方拆除该非公路标志,拆除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六、对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相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现场维护费等问题,双方应在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的同时,另行书面协议确定。
十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1)向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月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路产和高速公路的行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收取赔(补)偿费收费标准》(赣计收费字[2002]555)的有关规定,双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行驶高速公路(收费站)KM+M至高速公路(收费站)KM+M。
二、乙方在行驶高速公路过程中,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进行动态监督、现场管理和处罚的权利。
乙方如不听从甲方的监督、现场管理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按擅自超限运输进行处罚。
三、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核定的吨位、车货体积、车辆型号、运载物品及时间、路线行驶。
四、因乙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而造成的损害,乙方同意一次性缴纳公路补偿费元。
五、甲方应乙方要求,对乙方车辆进行引导,为其提供方便,并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乙方同意据此向甲方缴纳因此而发生的所需费用元。
六、因乙方车、货原因,需要加固和改建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乙方应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偿。
对损(毁)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乙方应按《江西省高等级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暂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七、对于超宽并影响交通安全的车辆,还应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
甲方只负责为乙方办理通行甲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提供便利和许可的手续,其它(如交通安全等)问题不在甲方负责范围之内。
八、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1)向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月日
注:
乙方法定代表人不在场的,由乙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字,该授权委托书成为本协议书之有效附件。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为加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路政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高速公路KM+M左(右)侧建筑控制区内M(至M)处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资质的工程设计部门加盖公章的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后,必须有法定资格(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书面证明以及管辖路段路政大队的验收(签署意见),取得《路政管理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甲方有监督乙方按申报批准的范围进行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作业的权利。
如乙方不按规定施工或不服从甲方的监督,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无条件拆除(迁移)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乙方在从事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作业时应按照《高速公路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