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司法保护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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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司法保护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影响
版权司法保护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影响
[摘要]司法活动对于以版权为支柱的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全国法院一审版权侵权案件量与前一期全国版权登记量之比作为发案率,以当年版权侵权一审判决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数与当年版权侵权一审总判决数之比作为原告胜诉率,并以发案率与原告胜诉率之乘积表征我国版权司法保护水平,以出版服务业为例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版权司法保护对文化产业的影响。
研究结果显示,我国版权司法保护强度与文化产业发展呈U型关系,2021年为拐点。
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多重因素中版权司法保护影响力度虽然较大,但这种促进作用并不具有决定性。
我国通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双轨制展开版权保护,行政机关开展的版权服务、版权执法活动等亦发挥重要保护作用,文化产业发展应该在司法与行政保护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思考如何提高文化作品的市场化运作能力。
[关键词]版权;司法保护;保护强度;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影响日趋显著。
知识产权制度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1]版权制度成为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从立法角度而言,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关于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也已较为完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文化产业的版权保护问题已经得到彻底解决。
拉普(Rapp)较早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算方法,该测量方法从立法的角度进行5档评分,[2]但该方法并未得到广泛认同,原因在于立法本身并不能为产业发展带来促进作用,除非得到充分的执行。
本文研究基于历年来我国版权登记量和法院裁判文书数据,考虑版权登记量与司法案件数量的关联性,纳入版权侵权诉讼中原告胜诉情况,计算版权司法保护强度,并结合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等数据,综合考察司法保护是否有效以及如何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以期进一步分析何种程度的司法水平能够有效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
一、版权保护水平研究现状
国内外学者关于版权保护对文化产业发展影响问题的研究从定性与定量两方面展开。
从定性的角度而言,一个学者们普遍认同的观点是,版权保护能够有效遏制盗版、打击侵权,进而鼓励创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这从马伦(Marron)[3]、尼尔斯(Niels)[4]以及姚颉靖[5]等学者的研究中均得到证实。
在实证研究方面,彭辉等沿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计算方法,使用立法强度与执法强度之乘积表示版权保护强度;在执法强度方面,则使用律师比例(司法水平)、立法时间(行政保护)、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成人识字率(社会公众意识)和是否TRIPS(知识产权协定)、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国际监督)来表达。
[6]此后郭壬癸和乔永忠在前述方法基础上取立法、司法、执法、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意识以及社会环境等指标进行独立测算,并将这些指标求和来表示版权保护强度。
[7]学者们针对版权保护水平测量问题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并试图将立法、司法、执法、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法制化水平等纳入并形成综合性的测量结果。
从宏观角度而言,这些尝试并形成的测量结果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应当看到,对于产业发展而言,过于宏观的强度测量很难形成针对性建议。
应当认识到,一方面,我国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立法状况并不能准确描述我国版权保护水平。
如根据谢晓尧等的研究,改革开放后我国高标准的知识产权立法带来了高昂的运用成本,而这样的高标准立法也只能通过宽松的法律实施来缓解。
[8]典型如冯晓青指出在版权人身权方面,我国的立法规定甚至已经超过《伯尔尼公约》的要求。
[9]伯克(Burke)分析了版权国际立法对于保护音频软件作用问题,指出地区司法和执法部门的版权保护力度更多地侧重于社会需要,而非国际条约或立法,这种状况在发展中国家尤甚。
[10]另一方面,在一定时期内一国立法水平往往较为平稳,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改周期达到8—12年,[11]而司法水平则随着法律解释的深入、法律执行者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而变化。
这意味着版权保护的实际司法强度更能有效表达我国版权保护状况。
具体到版权司法保护问题,鲜见专门针对版权司法保护强度的研究,现有可资借鉴的司法保护强度的计算方法均较为简单,并不具有针对性。
由于研究重点、研究方法、数据可靠性等方面的问题,学者们的研究有的认为我国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正相关呈不断上升趋势,有的则认为与产业发展呈U型关系,其原因则在于指标设定要么相对复杂,要么过于简单粗略,无法反映司法保护本身对于版权产业发展的影响。
对于一国版权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关系而言,一般认为最值得关注的当属产业一线所切身体会到的法律落实情况,正如司法保护在专利纠纷中产生的作用一样,司法保护不仅能够对创新成果的法律状态予以确认,还能够对其中所涉及的交易规则、市场活动问题进行直接规范。
[12]对于研究文化产业发展问题而言,通过研究司法保护的作用则显得更为直接而具有针对性,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
二、指标及模型设定
科斯定理认为,从产业经济发展角度而言,产权的明确将有利于市场均衡和社会经济发展。
版权登记在版权司法案件中起到的权利确认作用直接而明确,版权登记制度其目的也正在于此。
根据本研究收集的数据,我国版权登记量从2006年的14.99万件增长至2021年的200.2万件,增长了约12倍。
与此同时,版权侵权案件也不断增加,这也粗略反映出司法保护对于版权保护力度的提高。
在版权侵权案件中,法院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直观反映版权司法保护强度。
笔者认为,计算版权司法保护强度时,最直观的因素是法院一审案件量与版权登记量之比值和版权侵权案件中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支持力度,前者反映发案率,后者反映侵权案件中原告胜诉率。
计算胜诉率时,当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时,记为胜诉,否则视为败诉。
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假定:
版权登记情况直接反映文化产业版权保护意识,法院一审版权侵权案件与版权登记情况高度相关,法院一审版权侵权民事案件数与版权登记量之比反映版权纠纷发案率,版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一审胜诉率与版权司法保护强度密切相关。
将发案率与胜诉率之乘积作为版权司法保护强度。
由于版权登记往往早于该版权作品在文化产业中的应用,而侵权案件则往往发生于版权作品面市后,因此在计算时本文将司法与行政案件数量较版权登记量滞后一期。
根据上述设定的公式,计算2007—2021年我国版权司法保护强度,为更直观观察版权司法保护强度的变化趋势,将其与2007—2021年我国人均GDP置于同一图中(见图1)。
如图1所示,在2021年以前,我国版权司法保护强度波动较明显,在2021年之后,版权司法保护强度开始稳步上升。
在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阶段,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有所不同。
根据2006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发表的报告,3400美元(1980年不变价,同期人民币5100元)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产业发展关系发生变化的阈值,在人均GDP超过3400美元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产业发展开始呈现积极的影响。
根据李黎明的研究,这一变化在我国发生于2021年以后,[13]本文研究也印证了这一点。
由图1可初步认为,我国版权司法保护水平与人均GDP呈U型关系,且拐点发生于2021年。
2021年之后,总体上中国版权司法保护强度开始与经济发展水平呈同步上升趋势,根据这一发现笔者认为,版权司法保护开始在总体上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而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本研究设定的版权司法保护强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版权司法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
1.版权司法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关系为初步观察版权司法保护强度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与版权司法保护强度置于同一折线图中,观察其变化趋势。
如图2所示,2007—2021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平稳上涨;而版权司法保护强度却呈较大波动趋势,直至2021年,这种波动才趋于平稳并稳步上升。
关于2021年之前版权司法保护强度的波动及下降趋势,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方面,前文已做说明,考虑版权登记往往早于侵权案件的发生,计算时将司法一审案件数量滞后一期,而2008年我国版权登记量出现激增的情况,致使2007—2021年的版权司法保护水平并不规律。
另一方面,根据前文提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报告,在经济发展水平达到阈值之前,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并不显著,甚至在阈值发生之前的一段时间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产业发展关系相背。
本文研究显示版权司法保护对产业发展的影响与专利保护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相似,均需要在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阈值时,这种保护效果才会较为明显。
观察图2,该图反映出了2021年以后我国版权司法保护与文化产业的趋势关系。
从2021年开始,我国版权司法保护强度与文化产业发展均呈上升趋势,且这种上升趋势较为一致,而这种趋势的版权司法保护强度与2021年之前的情况恰好相反。
根据这一发现,笔者认为我国版权司法保护强度与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存在U型关系。
这一发现也印证了2021年以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达到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经济关系变化的拐点,版权司法保护开始有效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并且初步看来这种积极作用是较为显著的。
为进一步考察版权司法保护强度对文化产业的总体影响,有必要对版权司法保护强度和文化产业增加值的相关关系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
前文已经提及,在2021年以前,我国版权司法保护强度极不稳定,其中原因包括我国著作权法尚不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完善、经济发展水平尚未达到阈值等,对其直接进行相关性分析意义不大。
鉴于此,下文在讨论版权司法保护强度对文化产业的影响时,主要考察我国2021—2021年版权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关系。
在具体计算时,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与版权司法和行政保护强度数值上存在较大差异,取对数并不会影响数据的相关关系,且更利于本研究的展开。
使用SPSS22.0计算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与版权司法保护强度的相关关系,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表1为文化产业与版权司法保护强度的相关关系。
根据表1所示,在文化产业与版权司法保护强度相关关系中,P0.8,意味着版权司法保护强度与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存在高度相关性,即司法保护强度的提升能够有效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2.版权司法保护对文化产业影响的微观表现学者们在研究版权保护对文化产业的影响时,更多地侧重于宏观层面的经济分析,为使研究更具有实践意义,本文进一步分析版权司法保护对具体行业领域的影响。
2021年,国家统计局发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21)》,将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等6类列入文化产业核心领域。
文化产业虽然内部分类众多,但内容生产仍然是该产业核心竞争力。
[14]为进一步探究版权司法保护对文化产业影响的具体表现,同时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内容创作领域的出版服务进行考察,分析版权司法保护对出版服务的影响。
选择数据时,根据《中国文化及相关统计年鉴》的分类,选取包括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与数字出版物等在内的出版服务业为文化产业的代表性产业,选取进出口贸易额表征出版服务业的发展情况,通过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方式进行分析,为保证拟合的稳健性,选取从业机构数和从业人员数为控制变量,考察版权司法保护强度对文化产业影响的微观表现。
变量定义见表2,计算时,取各指标对数建立如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lnVt=g0+g1lnPt+g2lnNCt+g3lnNEt+m公式中,t表示时间序列,g表示待估参数,m代表随机误差。
为初步观察版权司法保护对于出版服务业的影响,将各变量进行Pearson相关性分析。
如表3所示,版权司法保护强度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与出版服务业正相关,相关系数超过0.8,可以初步认为版权司法保护能够有效正向促进出版服务业的发展。
根据上述设定的模型,将各变量进行线性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根据线性回归结果可知,F检验中P值为0.240.5,这说明模型中设定的自变量能够解释的变异量占出版服务业即因变量中的变异量更多,占比更大,说明设定的回归方程能够很好地解释被解释变量,模型拟合程度符合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在最终模型中,lnP、lnNC以及lnNE对应的P值分别为0.053、0.394、0.745,其中版权司法保护强度对应的P值最小,但仍然略大于0.05。
这说明,一方面,无论是对文化产业总体发展水平而言,还是从行业领域中看出版服务业,版权司法保护对于产业发展有影响但并不具有决定性;另一方面,又说明我国版权司法保护水平仍需调整以满足文化产业发展。
根据表4,得出版权司法保护强度影响出版服务业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lnVt=-41.932+0.397lnPt+6.874lnNCt+0.612lnNEt对以本部分选取的以出版服务行业为代表的文化产业发展而言,版权司法保护所产生的影响是有限的。
这种影响的有限性体现在版权司法保护并不能决定性地影响文化产业发展,在以控制变量为产业机构数和从业人员数的模型中,版权司法保护能够产生较大作用,但该作用并不够显著。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以全国法院受理一审版权侵权案件量与上一期版权登记量之比作为版权侵权发案率,以一审判决中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数与一审全部判决数之比作为胜诉率,以发案率与胜诉率之乘积表示版权司法保护强度。
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本研究认为我国版权司法保护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影响并不够显著,并不产生决定性影响。
版权司法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呈U型关系,拐点发生在2021年,2021年后版权司法保护强度与文化产业发展水平才开始呈正相关性。
版权司法案件的增加既与版权作品数量迅速增加有关,又说明文化市场纠纷增加,反映出文化市场的活力在不断上升,市场主体更有意愿通过民事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经济利益。
版权侵权案件中原告胜诉率在2007年为0.896,至2021年已达0.974,这说明我国版权司法保护进一步强化。
本文研究认为,我国版权司法保护强度不断提高,但这种提高对于文化产业而言仍显不足。
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较高,但从研究方法上看,过分倾斜于立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测算无法得出我国知识产权的实际保护水平。
本研究将原告胜诉率纳入作为主要指标,发现相较于立法水平,我国版权司法保护水平从总体上看仍无法满足文化产业发展需求。
以出版服务业为例的文化产业中,多重因素影响下,版权司法保护起到的作用有限。
这并不意味着版权司法保护不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方面,版权司法保护是对立法的不断追求,但因为司法资源、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版权司法保护仍然不充分;另一方面,对于文化产业发展而言,版权司法保护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影响因素,我国通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双轨制展开版权保护,行政机关开展的版权服务、版权执法活动等亦发挥重要保护作用,文化产业发展应该在司法与行政保护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思考如何提高文化作品的市场化运作能力。
作者:
谢巧生周克放
本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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