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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应如何应对反倾销

我国企业应如何应对反倾销

中国在入世以前在国际市场上经常受到各国的反倾销投诉,非常不正常,很多人把中国入世作为中国摆脱各国反倾销的机会,可以这么认为,但是不是马上可以摆脱,还有待努力。

我们在国际上受到反倾销投诉,经常是败诉,胜诉的机会不多,其中的原则是多方面的,第一方面,主要方面是我们中国有关厂商对外国的反倾销投诉不够重视,未能积极应诉,造成任凭宰割。

第二,有关国家对我们的产品采取了不公平的作法,主要是以不公平的方法计算我们的成本,那么什么叫倾销呢?

倾销是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进入到其它国家的市场,造成该市场的相同产品的实质性损害,或者对该国的相同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该国的相同产品的产业的建立造成阻碍,这就是WTO认为的倾销。

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普遍的谴责。

WTO规定如果一国的相同产品受到倾销产品的损害威胁或者建立该产业的实质性阻碍,该国就有权对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当然,征收反倾销税要经过一个正当的程序才能进行。

这就是反倾销程序。

按照WTO的规定,一个国家要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大致应该经过下列程序,一、投诉,也就是说要有人投诉,不般不主动提出,投诉人应该是受倾销产品损害的相同产品的制造商或者相同产品制造商的行业协会或者相同产品制造商的工会组织;二、要有有关部门的接受投诉,也就是立案,是该部门审核了投诉人的资格后认为可以立案的,就立案调查,首先调查的是这些产品的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如果经过审查是肯定的,就可以做出初步的裁决,如果是否定的,案子到此结束,可以不接受;三、如果是肯定的,那么有另外一个机构,比如在美国有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国相同产品的损害进行调查,同市场的情况、价格的情况、制造商的开工情况加以综合调查,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如果是肯定的,也可以做出一个初步裁决,这样前一个主管部门的关于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的裁决和该部门本国相同产品的损害的裁决结合起来,就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然后该两个组织再分别进行审查,做出最终裁决;四、如果最终裁决是肯定的,那么对倾销产品就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多少取决于所谓的倾销的幅度。

我为什么要讲这个过程呢?

是为了说明在不公平的对待中国产品的方法方面,有关国家使用了所谓“替代经济”。

什么叫“替代经济”呢?

就是说中国产品出口到美国去,美国要计算中国产品是不是倾销,首先要计算中国的产品价格是不是低于正常的价值,怎么计算呢?

他不用中国的数据,他用另外一个国家的数据,比如说同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的价格替代进去,来计算中国的价格,得出是否有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的情况。

这样一来,我们中国产品的价格不是取决全我们中国制造商本身,而取决于另一个国家,也就是替代国家相同产品的价格,也就是说我们的产品的价格是不是低于正常价值,不取决于我们,而取决于另外一个“替代经济”的国家,这个国家的价格高我们就倾销了,如果这个国家的价格低,我们就不倾销了。

我们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

所以,是不是对我们产品征收不征收反倾销税,我们无法掌握。

以前,遇到这种情况,只能双边协商,我们投诉无门。

入世后,如果对方对我们采取不公平的待遇,我们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制去投诉,求得公平解决。

但是,话说到这里,不等于说我们入世以后,这种“替代经济”的作法不会立即取消,这种情况还要延长一段时间,大概在十五年内。

网站的话,还是直接搜索关键词吧。

我给你推荐几本书,也许对你有用。

1.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

(一)、

(二)、(三)册,2001年11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2.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1999年6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2000年5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4.龙永图主编《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1999年8月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出版。

5.龙永图主编《入世与农产品市场开放》,2000年8月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出版。

6.张汉林、刘光溪等著《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疑难问题解答》,1999年11月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7.刘光溪、张汉林主编《WTO与中国经济》,2000年2月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

8.周汉民主编《中国走进WTO》,2000年1月由文汇出版社出版。

9.薛永久著《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大经贸发展》,1997年6月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10.张建华主编《入世后再论中国面临的紧要问题》,2001年1月由经济出版社出版。

1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本书编写组编《WTO大众读本》,2000年5月有中国发展出版社出版。

12.外经贸部政策研究室编《外经贸政策研究数据参考资料》第一至五期。

13.贵州省统计局编1998、1999、2000、2001年《领导干部手册》。

14.程宝库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问题研究》,2000年8月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

15.高永富等著《WTO与反倾销、反补贴争端》,2001年7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1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问题研究所编写《双赢一一中国入世透析》,2001年1月由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17.李福荣等编著《机遇与挑战》,2000年5月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

18.外经贸部"十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对外经济贸易第十个五年计划重点课题研究报告》。

19.〈改革开放十七年中国的地区经济》,《中国西部概览(贵州卷)》,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

20.刘再兴主编《中国区域经济:

数量分析与对比研究》,1993年中国物价出版社出版。

21.程国强主编《加入WTO对中国农业的影响与对策》,1999年8月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国际农产品贸易研究中心出版。

22.唐福坤等人主编《中国牧业通讯》,2000年1月,中国牧业通讯杂志社出版o

23.周文彰主编《国际通行规则与国际惯例全书》,2000年2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

24.谭地洲主编《WTO关贸冲击波》,1998年9月由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

25.《加入世贸意味着什么》莫童著,2000年2月由中国城市出版社出版。

26.唐民自告主编《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2000年7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反倾销论文

(2008-01-1021:

18:

00)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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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探索

科学

产经/公司

【摘要】

    国外对华反倾销一直是中国出口企业在开拓国外市场时的一个障碍,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出口猛增,迫于国内保护主义的压力,国外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以缓解国内的不满情绪。

但目前,这些国家只能利用WTO允许的手段来加以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包括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由于保障措施只能面对产品,无法针对某一国家采用,而在中国入世后,由于不断地降低出口退税,减少补贴,因此反倾销措施被国外越来越频繁地用来保护该国市场。

入世后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不断创出新高,这种现象应引起中国出口企业的足够重视.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入世后,中国连续几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

如何应对近年来激增的反倾销案件,减少中国与主要贸易国的摩擦,这就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来看待,用新的策略来对待。

该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首先简单介绍了反倾销的概念及特点,其次认真的分析了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存在的四点突出的问题,并针对此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中国企业;反倾销;问题;对策

【Abstract】

 Foreigndumpinghasalreadybecomeaobstaclewhenourexportingcompanydevelopabroadmarket.EspeciallyafterourenteringWTO,withourexportisgettingmoreandmoreexpanding,foreigngovernmenthadtocarryoutmeasurestomitigateinlandresentfulemotionsfromprotactiniumpressure.Themostpopularmeasuresareanti-subsidize,guaranteemeasureandanti-dumping.Forguaranteemeasurecanonlyfaceproductionbutcontries,andwekeeptoreduceduty,foreinggovernmentsistrendingtouseanti-dumpingtoprotecttheirmarkets.SoafterenteringWTO,thedumpingcasesaregettingmoreandmore,whichmustbeimportancetoourexportingcompanies.Afterweenterinternationalmarket,theinternationalfrictionisgettingmoreandmore.Whenwebecomeoneofthemost,faceingdumpingcases,wemustnoticeseriesproblemslikehowtotreatdumpingcases,reducefrictionwithmaintradeparte.

Thisarticletalkaboutseveralaspectshereinafter;thefristrecommendthemeaningandthespecialtyofthedumping,thesecondanalyse fourquestionsearnestlywhenchinacoroportationanswerthedumping,andtotabletheproposalandcountermeasureaimatthisquestion.

 【KeyWords】:

Chineseenterprises;Anti-dumping;Problems;Countermeasures

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一、反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一)反倾销的概念 

   在WTO框架下反倾销通常是指进口国有关当局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内立法,对造成该国产品实际损害的他国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实际适度国内保护的法律行为。

适度的反倾销无疑会对进口国国内产业起到合理的保护作用,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的范围与程度,也会成为另一种形式的贸易歧视行为。

为了阻止倾销的产生和反措施的滥用,从1947年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就开始制定和不断完善反倾销规则,最后在1994年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

该《反倾销协议》于1995年7月1日生效,是当今国际法层面上反倾销的主要行为准则。

《反倾销协议》中法律界定的倾销概念需由以下三个要件构成:

   1、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即倾销事实的确定;

   2、对国内已建立或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实质障碍,即倾销损害的确定;

   3、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法律上所指的倾销,才能依据反倾销法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加以限制和调整。

 

(二)反倾销的特点

   1、反倾销具有保护色彩

   反倾销从一开始出现就是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而并非WTO所声称的公平贸易。

这些年,反倾销措施的合理性一直受到学术界和贸易界的质疑,因为对不同市场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是企业的正当竞争手段。

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反倾销协议虽然承认了反倾销的合法性,但无法掩盖其明显的贸易保护色彩。

首先,反倾销是进口国政府针对出口国企业的行为,而出口国企业所在国的政府只能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对裁决不满时提出争端解决要求。

可见,诉讼双方的实力从一开始就注定这不是一场公平的较量。

而且反倾销往往是针对出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所有企业,因此这种安排对出口国是不利的。

   其次,确定倾销是否成立,尤其是确定倾销所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主动权,都掌握在进口国政府及进口国竞争企业手中。

反倾销对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更加剥夺了出口国的利益。

根据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应成立专家小组解决成员之间的争端。

专家小组独立进行案件的调查,并独立做出自己的裁决,但在涉及反倾销的争端中,专家小组的职能却被限制在进口方调查机构所提供的事实是否成立,以及调查机构的行动是否符合协议的程序性要求上,而不能独立收集新的材料,更不能利用这些新材料来推翻裁决。

而且,即使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的人从不同的立场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断,专家小组裁决权的被剥夺,使得被反倾销一方的权益失去了最后的保障。

   2、反倾销具有惩罚性

   理论上说,反倾销税的征收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但由一国政府反倾销当局通常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最终裁定的反倾销税往往很高。

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出口国贸易条件极度恶化,从而导致根本上丧失原有出口市场。

如1997年美国对中国出口小龙虾终裁征收的反倾销平均税率是122.92%,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7%。

1998年12月美国对中国出口蘑菇罐头终裁征税高达145-198%。

   3、反倾销周期长

   在1994年以前,美国、欧盟反倾销法中均没有日落条款,因此曾经出现过对涉案产品连续征收长达20多年反倾销税的现象。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倾销协议》的一项重要的变动是增加了日落条款。

即便如此,反倾销令一旦公布,高额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通常为5年。

虽然出口商有年度复审等终止的机会,但实际可能性很小。

 

  二、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的问题

   

(一)企业反倾销意识淡薄

在中国,企业普遍关心的是眼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很少有企业主动去了解反倾销的有关问题。

“反倾销”意识淡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点:

1、出口规模不大或没有直接自营进出口;

   2、出于应诉成本和直接利益考虑不应诉;

   3、习惯了计划经济希望政府替自己出面解决;

   4、专注于眼前的生产经营,对WTO框架不了解、对相关知识和信息掌握不足;

   5、企业对反倾销还有一些错误认识。

以上因素致使企业主观上离“反倾销”较远,所以在已有的针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案件中,至少有50%以上的涉案企业没有及时应诉或应诉不力,从而直接导致近80%反倾销案败诉。

反倾销应诉的消极与被动,不仅使我国出口企业损失惨重,而且助长了一些国家肆意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气焰。

   

(二)企业自身缺乏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是通过对出口目标国市场的相应产品进口量的变化情况、价格行情走势以及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同类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等重要参数变化,对出口产品的价格进行跟踪监测,为出口企业对产品的定价及出口数量等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以此避免被反倾销调查。

但是我国企业却普遍缺乏预警机制。

一般来说,国外某一行业对进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前,大约需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准备有关申诉材料,这段时间会表现出一些征兆,如果有健全的反倾销信息预警机制,就可以通过减少出口、提高价格、协商谈判等方式避免其提出反倾销调查。

但是多年来中国企业几乎没有这样的信息预警机制,以这样的状况参与国际竞争,当然无法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指控。

   (三)企业缺少与反倾销调查部门沟通

在国际反倾销中,各国的反倾销机关一般由两个部门组成,一个部门调查是否有倾销的事实,另一个部门则调查是否有损害的存在。

如美国调查倾销存在的部门为商务部,调查损害事实的部门为国际贸易委员会。

而国内调查机构主要是商务部的反倾销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调查局。

一个企业要想在反倾销调查中把损失减低到最小,与反倾销调查部门保持沟通是至关重要的。

而遗憾的是我国大部分的出口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对此不了解,不愿意与反倾销调查部门打交道。

   (四)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企业应诉的配合不力

各国中介机构在组织企业反倾销应诉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而我国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与国外同类机构相比差距明显。

主要原因在于:

我国的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是各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仍保留着部门分割的烙印,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人为造成分工不明确,服务质量不高,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无法正常沟通信息资料。

一些希望参加应诉的企业得不到相关信息;绝大部分生产企业得不到起码的指导和帮助,不知道如何参与应诉活动。

此外,经费不足的问题也制约了协会和商会服务能力的提高。

在这方面,行业协会收费标准大大低于商会,问题更为突出。

 

  三、中国企业在面临反倾销时的对策

   

(一)企业主动增强反倾销意识是当务之急

中国企业要主动树立反倾销意识,了解倾销与反倾销相关知识。

企业在开拓市场、制定产品价格策略时,要考虑的倾销与反倾销的因素,了解目标出口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虽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政府间签订的协定,但它规范的是企业的行为。

出口企业要遵守游戏规则,特别是WTO的游戏规则。

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国之间反倾销起诉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尽快了解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机制。

一旦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至少应当了解如下内容:

 

  1、被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2、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被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 

  3、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企业面对反倾销要积极应诉

企业要充分意识到积极抗辩不仅是一项法律义务,更是一项权利,要懂得“谁应诉,谁受益”。

不应诉等于坐等败诉,结果必然是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率并被挤出国外市场。

因此态度要积极,变被动为主动。

诚然,应诉不可能保证百战百胜,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通过应诉,能够大大提高取胜的机率。

据WTO最新统计,近几年,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绝对胜诉率(无税结案)已经上升至35.7%,一些案件通过应诉取得了比较低的反倾销税率,从而使通过应诉保住市场的案件占已结案总数的近70%。

在应诉时期也要注意几点:

1、一旦立案,果断应诉,并快速作出反应,这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前提。

2、选择和聘请实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好、从事反倾销应诉业务经验丰富且胜率显著的律师,这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关键。

3、组织一个熟悉情况、反应敏捷、办事效率高的应诉班子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基础。

   (三)企业出口前要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企业做好信息收集工作首先是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和健全完备的信息情报资料系统,这是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基础,包括按照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如公司的各种协议合同、商务信函、收支票据等等。

这样,一旦发生反倾销诉讼,企业就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备齐所需资料。

应诉反倾销案的关键是证明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这需要企业多方收集数据和证据。

其次要及时收集国外市场商情资料。

因为反倾销诉讼能否成立,与进口国相同产品的产销情况有很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当进口国有关厂商陷于不景气时,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必将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

以保护相关产业。

   (四)企业建立自身的预警机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建立成熟的反倾销预警机制至少有两个作用,首先可以对目标国提出的反倾销投诉可能性进行预测,避免被反倾销调查。

因为企业如建立了预警机制就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东道国提出反倾销调查之前及时采取措施,促使对方无法提出申诉,通过预警机制将反倾销化解在无形之中。

其次是利用此平台让国内企业更清晰地了解海外市场情况,确定出口价格,为国内企业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

   企业建立反倾销预警监控机制可以通过研究国外市场动向和容量,有目的地制定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尤其是要注意目标国的产业政策和工商业界的动向,特别是目标国重点保护的敏感产品和涉及到国家经济利益的产品。

要根据目标国实际情况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做好合适的市场选择,密切跟踪目标市场进口同类产品的情况。

中小企业通过与驻国外商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及时联系,跟踪出口目标国信息;而有能力的公司可以在重点的目标国建立常驻机构保持与目标国政府和工商业界的沟通联系。

   (五)企业加强与反倾销调查部门联系取得政府支持

与反倾销调查部门联系,首先要多与国内调查部门联系,这样能够更详细的了解到国外进行反倾销调查信息,再应对反倾销诉讼会更有胜诉的把握,最好到商务部的反倾销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调查局进行咨询和沟通,以便更好地做好各种准备工作,确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组织好各种材料,以及其他准备工作,同时也能取得政府最大支持。

其次,要与目标国的调查部门取得联系,这样就能在遭到国外反倾销投诉后,尽最大努力的减少损失。

以美国的反倾销为例,反倾销程序发动后,首先由商务部调查有无倾销的事实,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是否有损害的存在。

如果存在,则进行初裁。

初裁的结果是采取征收临时性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等措施。

所以,从反倾销程序启动到初裁之前我们能与美国调查部门加强沟通就有可能争取到终止反倾销程序。

即使不能终止,初裁的结果也会对我们有利。

初裁后,反倾销的两个部门还要进一步分别调查核实,以决定终裁。

从初裁到终裁这段时间里,是我们的第二个时机。

若工作做得好,就有可能推翻初裁结果。

即使做不到,只要终裁结果好于初裁结果,也是很有收获的。

终裁征收的反倾销税采用的是“多退少不补”原则,即初裁的结果高于终裁结果的,则将初裁多征收的反倾销税退还给被征收者,若初裁的结果低于终裁的结果,终裁需要多征收的那部分反倾销税也不再补征。

因此,在对两个部门分头做工作时,初裁是关键。

在初裁工作不太有利的情况下,还要全力以赴做终裁的工作。

只要我们能加强与目标国调查部门的联系,就可以将反倾销的损失降到最低。

   (六)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以取得同行支持

行业协会一方面是中国政府管理外贸组织的外延,它们协助政府,发挥政府难以起到的灵活管理外贸的作用。

另一方面又是企业利益的代表,为企业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监督的作用。

我国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也是企业沟通国内外的纽带。

行业协会在获取信息,拓展业务和解决争端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发挥管理与服务、监督与协调的职能。

所以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能积极地起到预警作用、协调作用、磋商作用、协助作用和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成员企业权益。

当行业内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时,行业协会能及时组织有关企业召开应诉会议,协调立场,沟通信息,制订应诉计划,研究应诉对策,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取得支持。

必要时,行业协会可作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利害关系方,直接参加应诉,尤其在“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等方面,要努力为国内应诉企业争取公正待遇。

正因如此行业协会往往在反倾销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是企业减少损失甚至胜诉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   于永达、戴天宇.《反倾销理论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

[2]   王琴华.《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机械工业出版,2003年第1版

[3]   陈静编.《案释WTO反倾销协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4]   卜海.《国际经济中的倾销与反倾销》.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第1版

[5]   尤宏兵、刘卓林.《中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版

[6]   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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