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MW光伏电站项目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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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MW光伏电站项目监理合同
50MWp农业光伏电站项目
建设监理合同
项目法人:
监理单位:
2021年05月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50MWp农业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监理合同
项目法人:
新能源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本合同由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为一方与(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根据项目法人要求,监理单位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承担50MWp农业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监理服务。
该光伏发电工程集成包括设计、建筑工程(包括主体施工前现场四通一平及施工用临时构建筑等设施)、安装工程、线路送出工程(临时外线约4.2公里)、现场设备制作、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控制、工期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管理、系统设备的调试、试运行、试验及整套系统的性能试验和服务、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全过程进行项目监理。
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
1.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1)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2)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3)附件:
附件A-服务范围;
附件B-项目法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其它服务;
附件C-报酬和支付;
附件D-保廉合同;
(4)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的支付,监理单位在此答应项目法人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
4.项目法人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5.监理单位现场服务期:
自监理人正式进场日起180天。
6.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7.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8.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本四份,项目法人二份,监理单位二份。
业主:
新能源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1定义
下列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含义:
1.1“项目”是指“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工程的项目。
1.2“服务”是指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1.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
1.4“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5“监理”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单位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6“一方”和“另一方”是指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1.7“合同”是指包括项目法人/含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件以及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件以及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招标人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通知书、已正式签订的合同。
1.8“日”是指日历日。
1.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1.10“当地货币”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1.11“双方”:
本合同项下除非特殊指明,“双方”指“业主”和“监理单位”。
1.12“逾期付款利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解释
2.1本合同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2.2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
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2.3如果合同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单位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
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服务
4.1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4.2附加的服务是指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5.1监理单位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5.2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项目法人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单位应:
5.2.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监理单位可以接受的。
5.2.2如果项目法人授权,可在招标人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5.2.3如果项目法人授权,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招标人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单位应尽可能快地通知项目法人)。
5.2.4监理单位的任何成员不得与第三方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
6项目法人的财产
任何由项目法人提供或支付的监理单位使用的物品都属于项目法人的财产,并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单位应将履行服务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
项目法人的义务(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项目法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它能够获得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项目法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协助
项目法人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单位和它的职员以及它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9.1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9.2提供与其它单位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单位收集要获取的信息。
9.3提供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9.4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
10设备及设施
项目法人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设施。
职员
11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单位派往项目所在地工作的职员健康条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所有职员要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应得到项目法人的认可。
12代表
为了执行本合同,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本方代表。
如果项目法人要求的话,监理单位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法人代表建立联络关系,上述人员名单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规定。
13职员的更换
监理人员的数量、素质应满足项目法人的要求,项目法人有权指定本项目监理人员和更换参与本项目的监理人员,而不必说明原因,监理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责任和保险
14双方之间的责任
14.1监理单位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单位违反了第5.1款,则他应对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项目法人赔偿。
14.2项目法人的责任
如果确认项目法人违反了他对监理单位的义务的责任,则项目法人应负责向监理单位赔偿。
14.3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违约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14.3.1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14.3.2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第16.1款规定的数额;
15责任的期限
除非在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项目法人还是监理单位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6赔偿的限额
16.1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4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数额。
此限额不影响根据本合同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这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方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6.2例外
第16.1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16.2.1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16.2.2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7保险
除非项目法人有另外书面要求,监理单位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项目法人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17.1对14.1款规定的监理单位的责任进行保险;
17.2根据第6条提供和支付的项目法人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及终止
18合同生效
从完成正式合同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合同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19开始和完成
在本合同专用条件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必须开始和完成,但另有双方书面协议的延期例外。
20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21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项目法人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单位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
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2延误
如果项目法人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延长时间,则:
22.1监理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项目法人;
22.2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22.3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3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合同监理单位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单位不能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立即通知项目法人。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
还应加上不超过42日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必须给予延长。
24撤销、暂停或终止
24.1项目法人的通知
24.1.1项目法人至少应在56日前通知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合同,监理单位即安排停止服务,并把开支减少至最小。
24.1.2如项目法人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可通知监理单位,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
若项目法人在21日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
但该通知应在项目法人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
24.2监理单位的通知
在下述两种情况下,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发出通知至少14日后才可以发出进一步通知。
在进一步通知发出42日后,才能终止本合同。
或在其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
24.2.1当在应支付的规定日期后28日,仍未收到那一部分款项时;
24.2.2当根据23条或24.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期限已超过128日时。
25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付
26监理单位的支付
项目法人应按合同条件和附件C中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的服务报酬。
27支付的时间
27.1给监理单位的到期款项应迅速支付。
27.2支付计划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8支付的货币
适用于本合同的货币为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货币。
29独立的审计
监理单位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一般规定
30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了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31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合同之后,在履行服务期限内由于政策、法规发生变动而引起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完成时间。
32转让和分包合同
32.1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项目法人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本合同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32.2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均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32.3没有项目法人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3版权
监理单位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
项目法人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监理单位的许可。
34利益的冲突
除非项目法人另外书面同意,监理单位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法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35通知
本合同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合同专用条件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
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
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36出版
除非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监理单位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
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得到项目法人的批准。
争端的解决
37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根据第15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应在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向当地有管辖权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件
说明:
合同专用条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必局限于以下条款。
1“项目”:
50MWp农业光伏电站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3监理单位从事项目监理一切工作必须服从业主的协调管理。
4本合同监理费用按中标价格包干使用;不因国家政策、法规、物价或服务期的变动而变动。
5业主决定派邵勇为本工程项目代表,监理单位决定派为本工程监理代表。
6赔偿的限额:
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16条有关双方责任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合同价的20%。
7项目法人不要求监理单位对本项目进行保险,如投标方办理保险,项目法人不额外承担费用。
8责任的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至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后12个月止。
9所有额外服务均必须有项目法人的书面委托。
10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向第三方支付对监理单位的收费。
11本合同监理费用按合同价格包干使用,按附件C付款。
除附件B约定的由项目法人提供并负担的费用外,其它要求由项目法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均需由监理单位支付费用。
支付的时间(按附件C执行)。
项目法人如果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用,则在合同付款日起,每超过一周按未付部分的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按1.13条执行。
12合同规定的货币:
人民币
13语言、法规及监理依据
13.1本合同适用语言为汉语。
13.2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如有最新版本,按最新版本执行)。
13.2.1国家关于建设监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13.2.2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13.2.3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火[1999]188号”《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13.2.4国家及行业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电力行业、建筑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现场管理规定。
即:
13.2.4.1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1)国家及部颁的现行规程、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细则;
(2)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经过批准的设计变更;
(3)制造厂家提供的设备图纸、技术说明书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4)有效的技术措施、合理化建议、先进经验及新技术成果;
(5)有关的会议纪要文件等。
13.2.4.2建筑工程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光伏电站勘测设计应满足,但不限于下列标准: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光伏发电工程典型设计》
GB/T50103-2010《总图制图标准》
GB/T50105-2010《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50003-20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JGJ106-2003《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CECS241-2008《工程建设水文地质勘察标准》
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
GB50797-2012《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09-2006(2006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5-2003(2009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496-2009《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测规范》
DL/T5218-2005《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14285-200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DL/T5056-2007《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620-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21-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5137-2001《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614-97《多功能电能表》
JGJ87-92《建筑工地地质钻探技术标准》
GB50135-2006《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10-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9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JGJ79-20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GB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
DL/T5085-1999《钢—混凝土组合结构设计规程》
GB50037-97《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DL5028-93《电力工程制图标准》
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相关规定
支架的组装、焊接与防腐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及《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相关规定。
光伏电站调试和验收应满足,但不限于下列标准:
ICEA绝缘电缆工程师学会标准
GL德国劳埃德船级社标准
NEC全国电气规程
UBC统一建筑规程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233《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5137《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DL5003《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DL/T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GBJ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电气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及验收规范》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光伏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必须通过宽带网等方式向远方(上海电力、国家电投集团)传送遥信遥测量。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满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2006、《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以及《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Q/GDW617-2011》等有关规范。
采用微机型保护装置。
建筑立面及建筑色彩设计应参考《中电力投资集团光伏发电工程典型设计》,室内外装修标准应执行国家电投《光伏发电工程可研设计管理导则》的有关规定。
检测依据
GB/T6495.3光伏器件第3部分:
地面用光伏器件的测量原理及标准光谱辐照度数据。
GB/T6495.4光伏器件第4部分:
晶体硅光伏器件的I-V实测特性的温度和辐照度修正方法
GB/T6495.10第10部分:
线性特性测量方法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IEC61730.1光伏组件安全认证第1部分:
光伏组件的安全性构造要求。
IEC61215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晶体硅太阳电池组件质量检验标准》
CGC/GF003.1:
2009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
架空线路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773或《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3的有关规定。
电缆连接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有关规定。
交流电缆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有关规定。
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的验收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有关规定。
电能质量(谐波、波形畸变、直流分量、电压偏差、电压不平衡度、电压波动和闪变等)须满足GB/T14549、GB/T12325、GB/T12326、GB/T15543及《国网技术规定》要求。
竣工试验按照国家电投水新部《Q/CPI170-2015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及CNCA等有关标准,对现场设备的质量情况、测试组件、核心电气设备的运行性能进行检测,对光伏电站总体性能作出科学准确的评价。
13.3审定的可研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签证;
13.4设备厂家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说明书;
13.5与项目法人签订的本工程的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
13.6本合同及附件。
14监理单位利用本项目监理中形成的技术成果(或无实质性修改后)进行商业性服务得到的利润与业主分成。
15通知
项目法人的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号码:
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