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全套课件330P).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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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准备,一、在民法总论中我们都应当学到什么知识?

二、在民法总论中我们应当掌握那些学习民法的方法三、民法分论在民法学中的地位,第二编人身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在民法中的排序先后问题理想的排序:

人身权财产权理性的排序:

财产权人身权,第三编物权法第十三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的缘起1.作为最原始、最典型的财产法,发挥”定份止争”之功能2.在历史唯物论之视角下,物权法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体现,在2007年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有10个,分别是: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抵押的财产范围、抵押登记的效力、权利质权的标的及留置权。

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有14个:

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定原则、地役权、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占有制度、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制度、动产交付、所有权的取得、抵押、质押、处分共有财产(动产或者不动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内容。

(二)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通过规定静动法律关系中的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归属,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1.物权法的基本调整方法,首先是通过规定物权,而收纳社会生活中之种种财富的占有,利用的事实2.所规定的物权主要对应财富的归属与非归属的两种状态,(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有体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1.物的归属关系核心问题何为”归属”一个在解释上容易陷于同语反复的法律概念,可以尝试着”描述”这一概念

(1)归属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优越于其他一切民事主体的,对物质资料的支配地位.

(2)归属还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一定物质资料在面临社会分配时的“剩余索取权”.,(3)还可以是指物质资料被他人直接占有利用时,物主人可以依据间接占有继续支配物质资料,并在利用关系解除以后,恢复到完全支配者的地位的法律上的能力(4)归属关系的广泛存在,还代表一个社会对个人财产支配能力的高度信任,故而归属关系没有期限性.(5)归属关系可以作为一切财产关系的逻辑起点.,例,以下体现物之“归属”关系的有,、张某在某公司中拥有的1万股份B、李某在银行的1万元存款C、王某对合伙经营所的购买的一栋房屋财产享有的合伙人份额D、赵某作为某住宅楼业主对屋顶的共有权E、陈某创作了某雕塑,而对雕塑作品拥有的著作权F、吴某一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答:

CD,2、物的利用关系使物尽其用,才是物权法最终服务的目的。

相比之下,追求“物尽其有”的归属关系,反倒是为了达成更有效的物的利用的一种手段。

物的利用的两种主要形式:

A、自主利用B、他主利用在大陆法建立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的背景下,我们反倒更应当注意他主利用的社会效率。

例:

以下属于他主利用的是,A、甲从乙处典来的一处房产,现改为旅馆对外经营B、丙从丁处借来100斤种子粮用于春播。

C、A承诺用自己的电子元件为B组装一台音响,现组装完成,在交付前由A试用一个月。

B、合伙成员C利用合伙企业过去购买的一批原材料向银行出质,袋到100万元款。

答:

AB,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何谓“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A、它仅仅是贯穿于物权法内部的行为准则B、它是在物权法律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性、技术性原则,而非伦理性原则。

C、它仅仅适用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概念:

物权的种类、每一类物权的内容,创设、移转、消灭的方式,均由法律规定。

A、物权法定的项目:

种类、内容、创设移转消灭的方式B、物权法定中的“法”,不是指广义物权法的一切渊源形式,在通常情况下仅仅是指民事基本法与民事单行法(物权法)C、比较物权“法定”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会发现,此“法定”与彼“合法性”既有联系,但更有区别。

案例1: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该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作为对价,乙必须支付给甲16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将16万元付给了甲。

后来,乙由于急需用钱,就将该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

甲知道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乙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丙返还该房屋。

在这个案子当中,甲和乙约定的对房屋的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由于我国现有物权中并不存在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这一类型,所以甲和乙的约定由于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在实践当中,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终身居住权”、“优先购买权”等物权类型,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以其约定诉讼到法院,要求保护他们所谓的物权时,法院都可以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因为他们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内容法定”案例:

甲有一套房子,乙租赁了该房屋,乙为了能够长期使用该房屋,就和甲商定由其永久租赁,甲永远不能收回该房屋,也不能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那么乙和甲之间的这种约定是否合法?

不合法。

因为他们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房屋所有人甲对该房子的处分权,实际上是取消了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这显然与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不符,这种约定也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其约定是无效的。

例题甲对乙负有50万元的债务,甲所提供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

()A.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给乙B.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C.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D.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乙所有答案BC,在本案中,B、C两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并且其内容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A则创设了一个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的担保物权种类,因为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不转移占有,即使名为质权,也是不允许的。

D项属于流质条款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注意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这一点和债权是完全不同的。

债权奉行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法律往往并不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合同的内容,承认并保障其效力的实现。

(07年卷三第11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

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答案:

D,解析:

物权法第39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5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

因此D项正确。

2、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价值A、“归属关系”与“利用关系”的有效区别的需要B、在阶级社会,物权法定原则成为物权法体现阶级倾向性的工具C、使作为对世权的物权,能够取得适当的公示方式D、物权法定原则是社会习惯中的新兴“物权”萌芽之被社会承认过程始终处于成文法的稳定控制之下。

3、物权法定的项目内容A、物权的种类B、物权的权能C、物权的创设、移转方式4、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的意思自由原则的关系矛盾与统一5、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

(二)一物一权原则1、概念:

一物之上只允许存在一个最优越的支配权所有权。

延伸含义:

一物之上不允许存在两个和两个以上彼此互不相容的物权。

2、适用范围:

一物一权原则仅仅适用于对个人主体地位高度尊重,自物权与他物权高度分离的,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民法。

而不严格适用于深刻继承了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的当今英美法系的财产法。

但这又并不妨碍在英美法系国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贯彻一个特殊的问题:

在大陆法系:

法人财产权-股权,到底哪个“是”所有权,或两个都是?

或两个都不是?

(三)公示公信原则概念:

依法定公示方式进行公示的静、动法律关系中的物权,可以使权利取得完整的权利保护效力,也可以使相信物权公示外观的相对人,取得其期望取得的法律效果。

1、公示原则物权的存在、取得、变动,应具备法定之公示形式,否则物权之法律效力将受减损善意取得中的原权利人

(1)物权存在的公示A、目的,在于使不特定的社会义务人知悉特定物权的存在,以向特定物权人尽到物权法上的义务B、为达上述目的,要求物权人按物权法定原则之要求进行公示,即采用占有(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两种形式占有:

作为公示手段的占有,不是指物权的“占有权能”,而是指对事物的事实管理,这种管理应达到社会观念公认的直接、有效与可见的程度。

(2)物权取得、变动的公示A、物权取得,是指民事主体绝对或相对取得物权的法律效果B、物权变动,是已经取得的物权发生主体、客体或权利内容变动,或物权消灭的法律效果C、物权取得与变动的公式方法:

交付(针对动产物权)、变更登记(针对不动产物权)。

对于不动产来说,其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为:

有效的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而对于动产来说,它的物权变动模式则为:

有效的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案例:

某甲有一套房子,他先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将20万元房款交付给了甲,甲同时将房屋交付给乙,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进去居住,但没有进行过户登记。

后来,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甲就背信弃义地撕毁了与乙签订的合同,又与丙签订了合同,将上述房屋又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这时,丙拿着房产证找到乙,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并且实际取得了该房屋,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于是拒绝搬出。

双方争议,这是典型的一房二卖行为。

显然,由于乙购买了房屋后没有进行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乙虽然交付了房屋价款,但并没有从法律上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相反,丙虽然没有实际占有房屋,但由于他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丙已经从法律上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设立登记生效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形。

一是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物权法第9条第2款: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是非因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参考28-31条三是大部分用益物权,都不需要进行登记,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外都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127条),地役权(158条),例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

l996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

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998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

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

2002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B.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c.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D.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张小小的行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以张小小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答案ABC,(3)违反物权公示的法律后果A、物权存在不公示,不能期待广大义务人对物权的义务的履行B、物权变动不公示:

或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或有关结果不能对抗第三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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