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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的发票使用和管理

本篇内容:

  第一讲 营改增下的发票使用和管理

  第二讲 营改增下的纳税申报

  第三讲 营改增下出口退税申报管理

第一讲 营改增下的发票使用和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

  为保障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2012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启用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领购和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

  第一联:

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

  第二联:

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

  第三联:

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

  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2.改制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试点改制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除货物运输服务外的其他应税服务,领用改制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1)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2)必须通过专用设备开具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3)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4)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认证结果异常处理:

项目

具体情形

税务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重复认证

2.密文有误

3.认证不符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5)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开具

  (7)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②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C.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D.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E.未按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F.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G.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H.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A.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B.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C.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D.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8)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前未认证的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的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9)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①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②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③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1.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范围和规定

  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领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保存、开具、管理等遵循《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普通发票的归并

  总局在《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文中明确,发布全国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

  全国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

  

  在普通发票的管理上,总局要求各地积极推广、扩大机打票使用范围(包括税控发票),限制和压缩手工票的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

  上述142号文,同时决定保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

  3.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6月中旬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统一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简称一机多票系统)。

  (三)营改增发票的衔接规定

  1.关于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1)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2)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例题·简答题】

  我公司在江苏南京市电视台做广告,江苏省实行营改增后,我公司要求对方提供专用发票。

电视台是事业单位,贵市第一批试点没有电视台单位,仍然开地税的机打普票,是这样吗?

  (3)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4)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5)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2.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1)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货运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2)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

  “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

  “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

  (3)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4)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表7-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4.关于货运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1)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2)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讲 营改增下的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一)申报日期

  申报期限有两种:

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

  如上海税务局根据条例规定的申报日期结合当年具体工作给出2013年的各种税种申报日期安排

月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防伪税控设备抄报税期限

 

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一月

4日-17日

16日

二月

1日-21日

20日

三月

1日-14日

13日

四月

1日-17日

16日

五月

2日-15日

14日

  

(二)纳税申报流程

  纳税申报分上门申报和其他申报。

  上门申报主要是通过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公地点的办税大厅来完成报税和纳税。

  纳税人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提交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附报资料)

申报

缴纳税款(或财税库银电子划款),完成上门申报。

  网上申报,是通过和税务机关签订网上申报协议,通过网络完成报税;实际缴税,可以通过签订银、企、税三方支付协议,完成报税和缴纳联动,能大大提高网上申报纳税效率。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含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纳税的,依法征收滞纳金;

  2.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适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上门纳税申报。

  【例题·简答题】

  “财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如何签订?

  【答案】

(1)需携带下列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证》原件(注:

银行账户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还须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银行开户证》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上一并加盖企业公章。

  

(2)签订步骤:

  ①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一式三份《财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协议书》,窗口人员审核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向纳税人发放协议号,并填写税务机关相关信息。

  ②纳税人取得协议书和协议号后,准确填写协议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及时前往开户银行进行协议的签订。

开户银行对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并填写银行相关信息后,录入协议相关信息,并在三份协议书上签章,同时留存一份,退还两份给纳税人。

  ③纳税人及时将银行退还的两份协议书送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窗口人员在协议书上加盖“已验证通过”戳记,该协议即生效。

窗口人员将一份协议书退还纳税人留存,签订流程结束。

  (三)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表。

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构成:

  销售额

  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项目

栏次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销售额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

1

 

 

其中:

应税货物销售额

2

——

——

应税劳务销售额

3

——

——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4

 

 

(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

5

 

 

其中: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6

——

——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7

 

 

(四)免税销售额

8

 

 

其中:

免税货物销售额

9

——

 

免税劳务销售额

10

——

 

税款计算

销项税额

11

18.7 

 

进项税额

12

5

 

上期留抵税额

13

 0

15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应退税额

15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例题·分析题】

  北京市一家印务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提供印刷品印刷、排版、装订,同时兼营广告设计、制作、设备租赁等。

最近,国税局通知该公司从2012年9月1日起,经营的所有项目都应当缴纳增值税,该公司8月账上还有15万元的上期留抵税额。

这部分进项税额都已经通过认证,也用于生产经营了。

是否还能抵扣?

需要转入成本吗?

该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税款计算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5

——

实际抵扣税额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5

12.467 

应纳税额

19=11-18

1.233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0

2.533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1

 

 

  【例题·分析题】北京市一家印务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提供印刷品印刷、排版、装订,同时兼营广告设计、制作、设备租赁等。

该公司2012年9月申报提供印刷劳务100万元(不含税),提供设备租赁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

当期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5万元。

(北京市从2012年9月开始实施营改增政策)。

  1.当期销项税额=(100+10)×17%=18.7(万元)

  填入2012年9月申报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2.当期进项税额为5万元,填入2012年9月申报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3.上期留抵税额15万元作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填入2012年9月申报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中。

  而该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在2012年9月主表中填写“0”。

  4.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入5万元。

  5.申报表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5万元。

  该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及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需将“货物及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填入。

  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15万元

  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全部销项税额×100%

  =17÷(17+1.7)×100%=91%

  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18.7-5)×91%

  =12.467(万元)

  所以,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应填入12.467万元。

  6.第19栏“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18.7-5-12.467=1.233(万元)。

  7.而未抵扣完的余额15-12.467=2.533(万元)作为货物及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填入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中;

  在进行10月申报时,填入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中,以后各月以此类推。

 税款计算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2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应纳税额合计

24=19+21-23

 

 

 税款缴纳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25

——

——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26

——

——

本期已缴税额

27=28+29+30+31

——

——

①分次预缴税额

28

 

——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29

——

——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30

——

——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31

——

——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32=24+25+26-27

——

——

其中:

欠缴税额(≥0)

33=25+26-27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34=24-28-29

 

——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35

——

——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36

——

——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37

——

——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38=16+22+36-37

——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项目及栏次

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其他发票

未开具发票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1

2

3

4

5

6

纳税检查调整

合计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扣除后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

 

含税(免税)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7

8

9=1+3+5+7

10=2+4+6+8

11=9+10

12

13=11-12

14

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

全部征税项目

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

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

13%税率

3

11%税率

4

6%税率

5

其中:

即征即退项目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6

 

即征即退应税服务

7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分四部分: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其他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

 

 

 

其中: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

7

 

——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8

 

 

 

(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11

——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12=1+4+11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项目

栏次

税额

本期进项税转出额

13=14至23之和

 

其中:

免税项目用

14

 

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15

 

非正常损失

16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17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8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19

 

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20

 

上期留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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