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拿走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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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拿走了
劳动合同拿走了
篇一:
为了拿到劳动合同即使被开除都值得
为了拿到劳动合同即使被开除都值得
刘某,女,汉族,1967年1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村加碾村1组。
刘某于XX年12月31日起在成都某娱乐场所做保洁工作,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900元/月,岗位补贴200元/月。
自从刘某进入该公司工作以来,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未给刘某,也未给刘某购买社会保险。
在工作期间,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刘某未被安排休息且公司也为未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给刘某三倍加班工资。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刘某准备告公司时就说,即使冒着被开除的危险已要要到劳动合同,因为没有合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于是刘某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交给劳动合同原件,支付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资,补办社保。
经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我方主张用人单位应履行义务将劳动合同原件交给刘某,单位答辩称已将劳动合同交给了劳动者,如刘某认为没有给应由谁主张谁举证。
经仲裁委认定由于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劳动者一份,故我方提出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交劳动者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法》四十四条规定,我方提出支付18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答辩已支付,仲裁委认定我方提供了考勤表,法
定节假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应按劳动合同约定计算加班工资基数650元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元。
根据《劳动法》七十二条规定,我方提出应补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提交了深圳市社保局出具的社保单,认为已交了社保,我方认为虽然有劳动者的名字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根本没有交费。
仲裁庭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费申报手续,而社会保险费是否缴纳以及缴费项目是否齐全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稽核,其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故要求补办社保的请求不予支持。
现刘某拿到了自己的劳动合同及加班工资,捍卫了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坏处多,律师现正在办理的一位员工工伤认定案,因没有劳动合同打了两年官司才把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确定下来,现刚进入工伤认定程序。
所以劳动者应该用法律武器拿到你的劳动合同。
程积焱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篇二:
劳动合同的七大陷阱
劳动合同的七大陷阱
核心内容:
格式化劳动合同中的填充内容,是劳资双方需要特别重视的重要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书面劳动合同需要通过劳资双方就内容进行详细约定,才能起到规范用工、定分止争的作用。
以下由法律快车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签订劳动合同的七大陷阱的具体案例。
陷阱一:
签署空白合同
刘某与某公司的劳动纠纷一案中,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为250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XX年3月开始,为期两年零六个月。
而刘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事后在仅有双方签字盖章的空白劳动合同上补填的内容,并提交了入职申请表,证明真实的入职时间为XX年5月,提交银行打卡记录,证明真实的工资收入为每月4000元。
因此该案中工资标准(标准越高经济补偿金数额越高)及劳动关系期限成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法官提示:
由于劳动合同的格式化填写特点,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填写内容不完整、甚至是空白合同签字盖章的现象十分普遍,出现劳动争议纠纷后在空白劳动合同之上倒签时间、补填内容等虚假行为不断发生。
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重视格式化劳动合同中需要特别约定的空白填写内容,不在有空白格的劳动合同上签字,自己坚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
陷阱二: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张某与某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为行政助理,在工作期间发生争议。
用人单位以张某工作不能达到公司要求为由,解除与张
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称无须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张某则主张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审查张某工作是否能够达到公司要求这个重要事实时,却发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张某工作内容的约定是“达到甲方要求”,而什么是甲方要求则没有予以明确。
法官提示:
格式化劳动合同中的填充内容,是劳资双方需要特别重视的重要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书面劳动合同需要通过劳资双方就内容进行详细约定,才能起到规范用工、定分止争的作用。
陷阱三:
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不随便事前约定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为李某办理了户口进京手续,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北京户口)》。
该补充协议约定,原劳动合同已经执行满一年的,根据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日距劳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的年限,由李某按照每年8000元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最终,该约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官提示: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此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陷阱四:
竞业限制过于泛滥
郑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满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任职,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未就补偿数额进行约定。
因为郑某已经遵守了竞业限制规定,最终法院按照郑某离职前工资标准的50%酌情确定了竞业限制补
偿金的数额。
法官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通常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该案中郑某的岗位是驾驶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但因为其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陷阱五:
利用关联公司规避经济补偿责任
陈某自入职B公司后,B公司一直以A公司名义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A公司的经理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后B公司于XX年1月注销。
陈某主张其在XX年8月至9月B公司办理注销期间,被派往A公司工作。
A公司则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
由于关联公司不能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被视为同一用人单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具有关联关系的不同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工作年限中断,最终会影响到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面对用人单位这样的规避行为,法官在证据方面能够确认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都会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劳动者争取更多的补偿利益。
陷阱六:
滥用劳务派遣,逃避用工主体义务
苑某原是某单位下岗职工,XX年9月9日到B公司工作。
XX年4月,B公司要求将合同换签变更为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苑某不同意,诉至法院。
B公司认为因苑某与其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苑
某与B公司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故不应认定苑某与B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岗位一般设置在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特征的岗位上,而目前实践中劳务派遣岗位、派遣公司资质没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加之劳务派遣恰恰又能满足委派单位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致使劳务派遣制度发展过于迅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负面效应,加剧了劳资关系的矛盾。
劳动者在入职之前要明确用工形式,了解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意义,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七:
违反法律强行性约定,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
付某XX年7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XX年7月。
合同约定:
付某承诺,入职一年内不结婚、怀孕、否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一切责任由付某承担。
付某XX年6月生育一女。
付某向公司请假,甲公司不允许,并以付某无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付某XX年2月25日至XX年6月1日因怀孕休病假,甲公司应按照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向支付上述期间的病假工资,甲公司无须向付某支付病假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相关部门应进一步从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保护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规定的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救济措施,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持。
劳动、工商等部
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形成女性职工权利保护联动机制。
同时,女性也要及时适当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篇三: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能否拿到补偿金
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金吗?
XX-07-12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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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年底,有人被单位“炒鱿鱼”,有人要“炒”单位“鱿鱼”个人和单位有许多“年终纠葛”,今天本报请劳动法专家简要分析年底劳动关系中的“常见病”。
【案例】近日,某公司经历一场“地震”:
营业部负责人与员工分别面谈,部分员工因“年终考核不合格”而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如果在年终考核过程中,发现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或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行为,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年终考核结果只是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未满,职工可否不续签?
【案例】3年前,上海某涉外旅行社与李小姐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工作岗位为西班牙语导游。
之后,旅行社送李小姐出国培训半年,双方为此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和8年期限的服务期协议。
由于旅行社业务发生变化,很少用到西班牙语导游,李小姐提出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但旅行社不同意:
服务期未满怎能说走就走?
公司宁愿把李小姐“雪藏”也不放她走。
【分析】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权不再续签,此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但李小姐的情况较特殊,她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
根据有关规定,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终止,但用人单
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李小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旅行社继续提供西班牙语导游岗位,李小姐应当与旅行社续签劳动合同直到服务期满为止。
如果旅行社不能继续提供西班牙语导游岗位,李小姐又不同意改做其他工作,那么李小姐可以与旅行社说“拜拜”,而旅行社不得追索李小姐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3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签,单位要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例】XX年7月1日,赵某进入某企业工作,每月工资XX元,但直到当年12月方与企业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合同到期后企业不再与赵续签。
赵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共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
同时,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来支付赵的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XX年1月1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赵从XX年7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满一年六个月,可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共4000元经济补偿金。
通讯员周斌本报记者鲁哲
篇四:
维权遇尴尬签了劳动合同后未拿合同书
维权遇尴尬:
签了劳动合同后未拿合同书
来源:
大律师
现如今,市民找作业单位都会按照法律规则与职工签定。
但是,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许多单位和职工签定合同以后,通常不会按规则给职工一份合同,成果这就给职工日后维权形成妨碍。
日前,日照一单位职工就遭受此事,维权频现为难,好在最终他还是通过多方举证讨回了说法。
作业当从两年前说起,日照一小伙子阿邴于XX年7月大学毕业去一家物业公司作业,两边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阿邴被派至日照某小区做物业管理职作业。
刚刚作业的阿邴很爱惜手头这份来之不易的营生,也活跃体现自个的勤奋。
三个月很快过去了,当第四个月的递到阿邴手上时,同前几个月相同数目的800元引起了阿邴的异议,我记得合同中分明写的是试用期三个月,这个月该发1200元的标准薪酬了,怎样还是800元呢阿邴问财务主管。
这时的他才想到拿劳动合同来理论,但他又恍然觉悟,最初签合同的时分公司竟然没有给自个劳动合同!
阿邴随后屡次到公司讨要,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回绝。
前不久的一天,正在作业的阿邴俄然被公司一负责人口头奉告,自个已被辞退。
回去以后,阿邴感受到在公司受到了不公平:
没有劳动合同;违法延伸试用期;无故扣减薪酬和;违法他前往公司洽谈扣减费用以及经济抵偿事宜,但公司并没有给他一个说法。
无法之下,先后跑了多个主管部门投诉、维权,但是因为自个手里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认定其时两边怎么约好薪酬,怎么约好合一起刻,怎么约好试用期和加班抵偿,所以屡屡受阻。
无法之下,阿邴将单位告上法庭。
开庭时,阿邴向法庭提交了三张鳞次栉比的,一起还向法庭提交了薪酬账户清单、考勤表等相关依据,但一切依据单位均不认可。
通过屡次阅卷和开庭,办案法官渐渐了解了作业的始末。
考虑到阿邴曾是公司的职工,并且刚刚踏入社会,法官不想以判定的强硬给他的职业之路留下暗影,遂主张阿邴与公司。
通过前前后后多达10次的调停,两边终于达到调停协议,被告公司愿在调停协议收效后三日内给付阿邴拖欠的薪酬和加班费总计6元。
虽然拿到了抵偿,但这件案子也给阿邴和许多劳动者一个警醒,与签定劳动合一起必定要按规则自个持有一份合同,这样今后维权才不至于这般费事。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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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顺延登记表
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表
劳动合同管理文书
试用期延长确认单
篇六:
劳动者,你的劳动合同签了吗
劳动者,你的劳动合同签了吗
导语:
老板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未到期,老板单方面却要提前终止合同,怎么办?
怀孕了,劳动合同到期了,老板不要我了,怎么办?
不想干了,劳动合同还没到期,老板要我支付违约金,怎么办?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们都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期华律访谈我们就邀请到了卢飞律师来为我们一一解答这些问题,并为我们普及一下有关劳动合同的知识。
华律编辑:
前几天有位朋友向小编诉苦到:
他找了一份新工作,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一至三个月,但现在进公司马上就三个月了,公司仍不给他转正,也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
像他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他双倍工资?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合法吗?
(为什么?
)
卢飞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同样依据该条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据此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一个月后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华律编辑:
有友遇到了这样一件苦恼的事情:
在用人单位工作都满一年了,但用人单位并没有与我定下任何劳动合同,如今用人单位无故开除我,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可以得到什么赔偿?
)
卢飞律师: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同时依据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与你满一年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你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且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当日你即与用人单位自动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若单位仍无故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则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你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你一个月的实发工资。
华律编辑:
有另一位友在我们站上咨询到:
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单方面却要提前终止合同,而且无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公司给予怎样的赔偿?
卢飞律师: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结合本案,劳动合同未到期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列举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你两个月的实发工资。
华律编辑:
有这样一个案例:
女职工小李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的时候,小李检查出自己已怀孕,遂要求与公司续签合同,但公司却以合同期已满为由不与小李续签合同,并且要求小李迅速办理离职手续,小李多次和公司协商未果,最后只有申请劳动仲裁。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申请劳动仲裁能得到支持吗?
她是否能够获得赔偿?
怀孕女
职工合同期满是否该续延?
为什么?
卢飞律师: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以及本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规定可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若在合同期满而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如果单位不与怀孕女职工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
所以本案中,小李的劳动仲裁是必然会得到支持的。
华律编辑:
据小编小范围的调查,有不少劳动者都是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内,因各种原因不想继续在公司干了,像这种情况,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为什么?
卢飞律师:
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若是试用期,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此时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通知均可。
依据该法的精神,劳动者通过该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辞职手续的,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此外,若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以任何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且无需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还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语:
在如今的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是劳动者,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必不可少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劳动权益不受侵犯的保护伞,同时它也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劳动者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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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了解的七个问题
1、女职工在孕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故女职工怀孕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相应的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劳动者哺乳期满。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存在该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仍可行使解除权。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
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导致两种后果: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且劳动合同还能继续履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赔偿劳动者停止工作期间的收入损失;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则应按每工作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劳动者休病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通常分两种情况看待,若劳动者已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享受满法定的医疗期,而劳动合同又已期满,且不存在其他法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该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反之,若劳动者享受的法定医疗期未满,则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双方之前签订的专项培训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期尚未满,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故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