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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一、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公司类

1.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他有效证件,并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较为稳定的管理人员;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4.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

5.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6.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二)自然人类

1.经营类贷款

(1)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经营的企业信用等级须为A级(含)以上,采取信用或保证担保方式的,客户信用等级须为AA级(含)以上;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4)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7)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经营者从事营业执照载明的业务满1年。

2.消费类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

(2)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信用等级须在B级(含)以上;

(4)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人的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总额大于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自然人作保证人的,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不超过近三年的合法收入额。

(三)保证人累计对外提供保证的债务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60%(包括拟提供保证的借款本息)。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保证人为公司类客户的,信用等级须达到AA级(含)以上;保证人为个人类客户的,信用等级须达到B级(含)以上。

(六)下列法人或其他机构不得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2.企业法人的内设机构、职能部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 贷款抵(质)押物、权利质押的条件和范围

(一)抵(质)押物条件。

1.符合《物权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2.国家允许其流通和转让;

3.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争议,未设定其他物权;

4.未被查封、扣押和监管;

5.市场价值稳定、足值,易于变现、保管和处置。

(二)权利质押的条件。

1.权利真实有效;

2.权利人明确,不存在争议,未设定其他权利;

3.未被冻结、保全。

(三)抵(质)押物、权利质权的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汇票、支票、本票;

5.债券、存款单;

6.仓单、提单;

7.企业现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8.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9.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10.企业的生产设备、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将有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及产品、收费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抵押或出质的。

四、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系人是指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五、贷款种类

贷款按照用途主要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

贷款按照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六、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个人经营贷款)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转期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年;房地产开发贷款一般不得超过3年;土地储备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年;个人消费贷款一般不得超过2年;个人经营贷款一般不得超过3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长不得超过30年,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最长不得超过10年;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七、贷款利率

根据不同的贷款品种和不同阶段的管理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贷款利率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计算。

逾期贷款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加罚50%,挤占挪用加罚100%。

八、 贷款基本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客户评价→客户信用等级认定→额度授信→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

九、岗位流程

踏查人踏查准入→客户经理调查→审查人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行领导审阅。

十、申请

客户以书面形式向经营部门申请信贷业务或客户经理向客户营销信贷业务。

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贷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客户经理要认真了解客户的需求情况,准确介绍银行的有关信贷政策,包括借款人的资格要求、信贷业务的利率、期限、用途、信贷政策及客户的违约处理等。

十一、受理

经营部门接到客户信贷业务的申请后,根据准入标准初步判断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初步认定可受理的客户,客户经理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借款人是否符合银行贷款范围、对象、条件;其申请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投资政策。

对于符合贷款准入条件的客户,应要求其提交相应资料。

十二客户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公司类客户

1.基本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二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二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

(7)新设法人提交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9)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0)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11)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股东会(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12)产品订单、销售合同、海关证明以及纳税凭证等其他材料。

2.固定资产贷款需另行提供:

(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2)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

(3)环境评估报告;

(4)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落实证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另行提供:

(1)项目开发建设批准文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6)开发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文件、其他资金来源到位的证明、项目实地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书、供水、供电、供气、防水、污水排放、绿化等公建设施的配套合同和相关资料;

(7)拆迁许可证(涉及拆迁的);

(8)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4.建筑安装企业需另行提供:

(1)资质等级证书;

(2)承建资格证书;

(3)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安全资质证;

(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

(5)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5.特种行业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二)自然人客户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授权银行查询个人征信信息的授权书;

3.消费类贷款:

提供收入证明;

4.经营类贷款:

借款人个人经营企业的,视同公司类客户管理,财务报表可适当简化,提供上年度及申请前一个月的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三、 客户需要提供的担保材料

(一)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资料。

1.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以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3.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政府批文等;施工方书面承诺(无论开发商是否拖欠施工商的工程款,施工商都要书面向贷款人承诺放弃抵押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已完工程进度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证明;已完建造面积超过总设计建筑面积的50%;开发商保证书(贷款到期前两个月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二)第三人提供抵(质)押的,须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材料。

1.法人: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非法人经济组织: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书原件;

3.自然人:

抵押人(出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作为抵押人(出质人)的,须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具抵(质)押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5.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文件(原件);

6.已向其他抵(质)押权人设定抵(质)押权的资料(原件)。

十四、保证人提供的资料

同借款人。

十五、借款申请人(或担保人)提供的资料须由借款申请人(或担保人)签字或盖章,以证明资料的来源合法。

十六、 贷前调查

调查约束机制

(一)踏查准入制度。

由有权审批人对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情况、抵(质)押物等情况进行现场踏查。

根据借款人(保证人)及抵(质)押物基本条件,经集体审定符合准入条件后,客户经理进行深入调查。

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准入:

1.连续3年经营亏损或连续3年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2.骗取、套取贷款,通过借贷等行为牟取非法收入的;

3.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4.违反国家规定将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5.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或危害信贷资金安全的行为的;

7.采取信用或保证担保方式的,客户信用等级为AA级(不含)以下,个人消费贷款为B级(不含)以下。

(二)双人调查制度。

贷款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

双人调查可由客户经理之间A、B制配合进行,也可由经营部门负责人和客户经理进行。

(三)首笔谈话制度。

对与银行发生首笔信贷业务的客户,有权审批人要约见借款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面谈,重点了解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借款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诚信度和道德品质等。

首笔谈话可与踏查准入同时进行。

十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

信贷人员应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趋势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一)营运资金量估算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估算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1.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2.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3.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4.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十八、对借款人重点调查内容:

(一)公司类

1.企业法人主体合法性。

按照企业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查验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贷款期限是否超过规定经营期限,借款用途是否在企业经营范围内;

2.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性。

根据企业提供的验资报告等核对企业注册资本账实是否相符,各投资方是否按规定比例投入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额与公司章程上的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按期足额到位;

3.企业信用、管理情况。

考察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程度、经营管理能力,企业技术力量、财务制度、管理体制与经营项目、规模是否相适应;

4.企业偿还能力。

按企业提供的相关报表,对企业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现金流量进行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企业申请短期贷款时,资产负债率(含计划投放的贷款额,下同)不宜超过70%,企业申请中长期贷款,资产负债率不宜超过60%

企业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5.为解决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对财务信息不能反映借款人真实情况的,实际操作中通过调查企业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实有资产(应收账款及存货质量、固定资产净值)、现金流量(货款回笼及结算额)、存贷比(全部金融机构存贷情况)、纳税情况、企业电费(用电量)、经营者资信状况(法定代表人个人素质、银行信用及商业信誉情况,所处行业、外部支持、核心竞争能力等财务和非财务因素)等情况确定信贷准入对象。

(二)自然人类

1.资信情况调查。

调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主要财产及收入情况;

(3)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包括履行债务的记录、声誉。

2.经营情况分析。

包括对经营情况和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调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具备经营资格,包括审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

(2)借款人的学历、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主要经营业绩和社交环境等;

(3)对资产及负债情况进行分析,主要分析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等;

(4)对盈利能力进行分析,主要分析利润总额、净利润额、销售利润率等;

(5)对现金流量进行分析,根据经营和投资计划,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特别是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

(6)经营项目的市场前景、发展潜力、销售预测和行业地位等;

(7)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范围。

十九、贷款担保调查内容

(一)保证担保贷款,对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保证人前三年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及净资产数额,同拟保证的借款本息额相比较,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偿还能力;

3.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调查,保证人对自身债务是否能到期偿还,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二)抵(质)押担保贷款,对抵(质)押物应具备的条件、范围,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调查,并针对不同的抵(质)押物进行重点调查:

1.不动产抵押

需到登记部门核查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的可能和预告登记,并复印登记资料作为申报贷款和档案管理的要件。

(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要重点调查是否是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同当地市场价格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价格是否相符,查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及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的付款凭据情况;抵押期间对抵押土地进行开发建设需经贷款人同意,并对新增建筑物进行抵押。

(2)房地产抵押的。

要调查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取得方式是否可以用于抵押;现场调查房地产是否易于变现,其预评估价与市场价是否相符;对投入使用的房地产要调查是否出租,查看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查看租赁合同的期限、租金额及付款方式,对租赁期超过3年并一次性付清租金的,不予办理抵押贷款;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抵押时应取得真正所有权主体同意。

(3)在建工程抵押的。

要重点调查在建工程的性质。

属于商品房开发的在建工程,须调查是否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无论开发商能否拖欠施工商的工程款,施工商都要书面向贷款人承诺放弃抵押部分的优先权;在建工程的评估价与市场价、开发成本是否相符合。

同时,还应查验工程完工程度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交纳;已建造面积是否已超过总设计建筑面积的50%。

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4)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权利的取得方式是否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其他方式取得的,不得设定抵押。

2.权利质押

(1)存单、债券质押的。

需到存单开出或债券出售部门现场调查存单、债券的真伪,并办理核押冻结止付。

(2)票据质押的。

调查票据背书转让是否连续,到相关银行调查票据真伪、付款日期是否已过期等情况。

银行接受质押票据限于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动产抵押

调查评估价同市场价是否相符,是否属易于保管、变现的资产,以抵押人现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注意调查抵押财产是否已经出售,对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不得设定抵押。

抵(质)押人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须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文件。

(三)对动产抵(质)押贷款应重点调查抵(质)押物的合法性,着重调查在物权最初设立或权利人受让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合法的权利人依法占有或约定占有等行为,主要包括“先租后买”、“先借后买”、“融资租赁”等行为,避免因其他合法权利人依法抗辩而使抵(质)押行为无效。

同时要调查是否存在重复设定抵押,评估作价与市场价格是否相符,质押权益有无保障等。

(四)其他调查内容。

1.担保物权是否存在法律规定优于银行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如施工方工程款优先权和《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权以及税收优先权等;

2.企业之间不准相互提供保证担保;

3.用于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

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房地产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应经划拨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在国有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方可抵押。

二十、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在完成贷款尽职调查后,需撰写调查报告,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写清借款人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金、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个人消费贷款要写明借款人居住地,工作单位;

(二)借款人的经营情况。

包括所在行业状况、经营范围、核心主业、主要产品以及经营管理团队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等,设备技术等生产条件,生产能力,产品市场销售及前景;固定资产贷款要写明项目情况;

(三)借款人的财务资信状况。

包括资产状况、应收账款、存货情况、负债情况、应付账款、是否按期偿还;遵纪守法情况;信用程度;纳税记录等情况;

(四)资金需求及还款来源。

包括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资金缺口、对流动资金需求量进行测算,借款具体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来源及还款能力分析;

(五)贷款担保情况。

抵(质)押担保贷款要写清抵(质)押物的名称、所有人、坐落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及合规合法性、办理相关手续的可行性、变现的难易程度,保证担保贷款要对保证人的情况按保证贷款约束内容撰写清楚;

(六)调查人意见。

调查报告中应明确调查人的具体意见。

二十一、审查

贷款审查人收到贷款申报材料后,按要求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基本要素审查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信贷业务内部资料是否齐全。

二十二、主体资格审查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组织机构,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三)借款人与担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二十三、抵(质)押物审查

(一)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占有的合法性。

1.抵押财产是否具有产权证明,产权所有人与抵押人是否相同;

2.动产质押的,审查质物是否为合法取得且为法律、行政法规允许转让;

3.查阅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审查抵(质)押是否经有权机构同意。

有权机构的决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抵(质)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坐落地点,担保贷款的类别、金额,担保的范围和授权代理人等;

4.如抵(质)押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出具同意抵押(出质)的文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签章。

(二)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2.以房改优惠售房条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只能抵押个人拥有的产权部分;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必须将抵押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期限必须在土地使用期内;

4.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5.以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抵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三)审查抵(质)押的有效性。

1.为防止担保无效,严禁即将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办理抵(质)押手续;

2.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贷款,取得房产证不足六个月的须由建筑施工商书面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方可抵押;

3.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质押的,审查单据的真伪,票据背书转让连续性。

(四)审查抵(质)押物价值。

1.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评估资格,是否经贷款人认可;

2.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

3.评估物与抵(质)押物的品种、数量是否相符;

4.抵押物评估的方法是否科学;

5.评估基准日是否接近抵(质)押的时间,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6.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分析。

(五)审查抵(质)押率。

1.抵(质)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

选择的抵(质)押物适用性要强,由适用性判断其变现能力。

对变现能力较差的,抵(质)押率应适当降低;

2.根据抵(质)押物的评估现值,分析其变现能力,充分考虑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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