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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三版pptConvertor

中国法制史(第三版)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主编:

曾宪义

副主编:

郑定赵晓耕

1

总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三、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

2

总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

“中国法制史”一词一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1、历史概念:

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

2、学科概念:

研究、介绍和传播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一门独立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

3

总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

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应包括自中国法的形成至研究者所处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中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4

总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

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

1.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

2.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

3.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

4.对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

5.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5

总论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一)中国早期法制

一般是指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770年这一历史阶段。

特点:

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夏、商是奠基时期,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6

总论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二)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

一般是指春秋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770年至公元1840年这两千余年的法制历史

从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不成文法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

在从春秋到清朝后期这两千多年中,无论是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制规模,还是法律内容、司法体制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巨大的发展进步。

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其主体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

7

总论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二)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

根据法制发展状况以及在整个法制传承中所起的作用,我们可以把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春秋战国时期

中国古代成文法法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在大动荡、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西周以前那种法律不合理状况被打破。

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制开始建立起来。

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对政治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形成。

8

总论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二)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

2.秦汉时期(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

中国古代成文法法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在战国时秦国及稍后建立的秦朝,法家“法治”、“重刑”等理论得到完整的实践

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

后期则是指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朝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

9

总论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二)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自公元221年曹魏立国到公元581年隋文帝统一)

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也有明显发展

具体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

一些重要的制度,比如“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已经上升为成熟的法律条文

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

10

总论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二)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

4.隋唐时期(从公元581年隋朝建立到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前)

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

隋唐的立法技术进一步提高,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优秀法典相继问世

汉代中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以《唐律疏议》的制定为完成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

中国古代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也在此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11

总论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二)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

5.宋元明清时期(自公元960年到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

中国的社会包括法律制度在隋唐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仍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在制宜以善用”

随着皇权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中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等特质也越来越突出地显现出来

元朝和清朝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和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也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

12

总论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三)近现代法制

存在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体制、法律观念开始瓦解,而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开始在中国土地上艰难地生长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3

总论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三)近现代法制

1.清末变法:

中国由古代法律体制向近代法律体制过渡

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短时间内一系列立法创制活动初步奠定了民国时期法制的基础

3.北洋政府时期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在立法上比较完善,形成了“六法体系”,但在司法上极为黑暗

5.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根据地创造性地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建制活动

14

总论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四)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

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

“法系”:

在对不同国家间的法律体制进行比较时,学术界习惯将在一国或一种法律体制影响下建立起来的具有共同特征的多国法律群体称为“××法系”

构成一个法系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个风格独特、特征明显、体系完整的母法系统以及若干个接受这个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

一般认为,在世界历史上曾存在过五大主要法系,这就是大陆法系(也称成文法系)、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

15

总论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四)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

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数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16

总论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四)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

2.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主要特征

作为中华法系的母法,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唐朝时已经完全成熟

从唐代以后,中国对日本、朝鲜等周边国家的影响加深,作为中国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也随之传播到了周边国家,在东南亚地区先后建立了若干个以中国法为样板的法律体系,至此,中华法系正式形成

17

总论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四)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

2.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主要特征

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这种倾向,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有许许多多的表现。

比如说,中国古代法所规定的“亲属相容隐”制度、“存留养亲”制度,以及关于亲属间相互侵犯的各种规定,都是非常明显的例子。

18

总论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四)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

3.关于中华法系的解体

在日本的明治维新以后,中华法系的外围,即子法系统开始解体

在清末变法过程中,中华法系的主体,即中国数千年相传的古代法受到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观念的强力冲击,也开始走向解体

虽然中国古代法的躯体已经消亡,但其几千年传下来的精神,却远远没有消失。

今天,在中华文化圈中,人们的思想观念、法律意识仍然不时受到传统法律的影响

19

总论

三、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

(一)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

总结前朝的政治、法制的得与失,是每个王朝建立以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所以,研究法制历史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和渊源的

(二)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步形成与发展

到1945年,中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已基本形成本学科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得到了比较深入的探讨,积累、整理了大量的法制史研究资料

20

总论

三、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

(三)新中国法制史学的曲折发展

从新中国成立到1966年以前的17年,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中国法制史教学和科学研究从无到有,并逐渐走向深入。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虚无主义等观念盛行一时,中国法制史研究随之日渐衰落。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中,中国法制史学科所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21

总论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

第二,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22

总论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

(二)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应该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

第二,要注意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第三,应该注意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

23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

24

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

法律产生的第二个基本规律是,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法律产生的第三个基本规律是,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25

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

“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

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的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

可以说,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26

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二)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三)起源于夏代说

(四)“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27

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发现有“刑”字。

有两种字形:

一为“”,一为“井”

《说文解字》云:

“,罚罪也,从刀、从井。

”本义即征伐、杀戮。

此义源于古代“兵刑不分”的观念。

“井”字是铸造青铜器所用模范的象形。

所以“”字还有模型、模范之义,又引申为规范、法。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28

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西周铜器铭文中已经有“法”字的古体

《说文解字》对古“法”字的解释最为著名:

“,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29

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三)“律”字及其含义

“律”字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

据考证,“律”乃“聿”之繁文,本具有行列、标准、规矩之义。

甲骨文“师惟律用”之“律”有纪律、军法、战时号令之义,就是从“律”字的本义引申而来的。

后来的法律意义上的“律”,也是由此发展而来的。

“律”字的出现是战国晚期全国走向统一,统治事务日益繁杂,因而需要更多具体规章制度的结果。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30

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鬼神进行统治,将其掌握的国家政权及其权力说成是神授的;把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而法律的实施则是“恭行天罚”

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

31

二、夏代的《禹刑》

(一)关于《禹刑》的由来

《禹刑》仅见于《左传·昭公六年》。

晋国的叔向在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一般认为,《禹刑》可能是夏代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的先祖禹而命名的

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

32

二、夏代的《禹刑》

(二)关于《禹刑》的性质、内容

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

《夏书》载:

“昏、墨、贼,杀。

”据叔向解释,“昏”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

可见,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

《汉书·刑法志》还记载:

“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或许夏代已经有了肉刑。

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

33

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尚书·甘誓》记载了夏代的军法。

其云:

“大战于甘,乃召六卿。

王曰:

‘嗟!

六事之人,予誓告汝。

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予则孥戮汝。

’”这是夏王在战前发布的军法。

四、夏代的监狱

夏代的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

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

34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展到了高峰

发展到后来,为了假托神意,商王几乎无事不卜,无日不卜,甚至定罪量刑也要诉诸鬼神。

正如《礼记·曲礼》所说:

“敬鬼神,畏法令也。

”将实施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旨意,代天行罚。

“敬鬼神”的目的是为了使民“畏法令”

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

35

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1、《汤刑》: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代的一个基本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

2、《汤之官刑》:

商代初期还制定了单行刑事法规《汤之官刑》

3、据文献记载,商代还有“弃灰之法”

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

36

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刑,即《汤刑》,是商代的刑法

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单行法规,是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如《汤之官刑》、“弃灰之法”。

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

37

三、主要罪名及刑名

(一)主要罪名

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孝、巫风、弃灰于公道

(二)刑名

“刑名从商”。

即认为刑罚之名称始于商代。

商代的刑罚名称已为文献记载和出土的甲骨刻辞所证实

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

炮格、醢、脯、断手、罚丝、劓殄

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

从其字形来分析,商代已有后世“五刑”的滥觞,如“竟”(黥刑)、“自刂”(“劓”字的古体)、“刖”、“且刂”(后世宫刑的古字)以及涉及死刑的字(如“伐”“豆殳”)等

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

38

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

(一)民事法律制度

土地所有权,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是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商王享有最高的土地所有权,将土地分赐给贵族使用

奴隶则被作为私有财产,可以任意转让和买卖

其他财产,以家庭为单位,由家长占有、管理,家庭的一般成员不享有财产所有权

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

39

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

(二)婚姻制度

商代的贵族实际上实行一夫多妻制度,还盛行姊妹随嫁的媵嫁制。

(三)继承制度

商代初期,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前者为主要原则。

商代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及,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

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

40

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神兽断狱”(图为“獬豸”)

商王掌握最高

审判权,主持占卜的

卜者也参加审判

41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

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

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42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43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

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

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

后来的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

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44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1.周文王之法:

“有亡荒阅”

2.《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3.《吕刑》:

周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制定了《吕刑》

4.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在西周,伴随着宗法思想与制度的系统化而发展成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

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45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一)礼的渊源

“礼”的渊源为祭祀,至迟在商代已出现

中国古人讲究祭祀祖先神,重视血缘纽带,因而注重宗法。

商代的宗法并不严谨。

西周的宗法则因“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子继承制的最终确立而系统化。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46

三、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礼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47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

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分为五等。

五过”,即赦免。

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除此之外,还有鞭刑、罚丝、流放。

鞭刑,见于《周礼》,主要用来治理官吏

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48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不孝不友罪:

这种行为破坏了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宗法等级制,进而会造成社会紊乱,不利于维护统治秩序,对这种犯罪严惩不贷

寇攘奸宄罪,杀人越货罪,群饮罪,“贼”、“藏”、“盗”、“奸”罪,诽谤罪,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

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49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二)“罪人不孥”

(三)“罔厉杀人”即不要杀无罪者

(四)罪疑从轻:

“附从轻,赦从重。

(五)同罪异罚:

宗法等级原则“刑不上大夫”的体现

(六)宽严适中:

“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即刑当其罪,不轻不重

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50

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的转变

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其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

西周中后期,出现了土地交换、赔偿、赠与等现象。

(二)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

“质”、“剂”有别

借贷契约:

“傅别”

租赁契约:

西周晚期已经存在土地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契约,并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51

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

媒氏,“掌万民之判”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三)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四)“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五)“七出”、“三不去”

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52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

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礼乐征伐自天子出”,重大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都要向周王报告

西周早期,周王之下的“三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及其属官负责具体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不分;西周中晚期,才出现了“司寇”,但仍是司空的兼官,并未独立出来。

当时许多职官都可以处理诉讼案件,并没有形成专职司法官。

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53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

(一)起诉:

由被侵害者向官府提出,要有诉状,并交诉讼费

(二)审理:

“两造具备”,“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五听”

(三)判决:

要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者可依据判例。

主审官制作判决书,并向当事人宣判;同时要求败诉方发誓,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三、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

“圜土”之制

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54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第二节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第三节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

第四节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55

第一节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礼崩乐坏”

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制逐渐兴起,由此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变革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改革,形成了轰轰烈烈的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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