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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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

玉州区水利局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为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水利工程(中型水库、小

(一)型水库、小

(二)型水库、机电泵站、农村饮用水工程、堤防(水闸)等,山塘由各镇(街道)负责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3、查阅与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6、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当地镇(街道)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市水利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可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对水工程主管部门(业主)、管理单位通报批评;

2、下达空库运行或限制蓄水指令;

3、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库,函告电网企业或电力监管部门要求予以解网;

4、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

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

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通报检查结果。

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市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二)河道采砂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

玉州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稳定,规范河道采砂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河道采砂作业中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排查违规采砂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周不少于2次;

2、专项监督:

每年不少于2次,对重点河道做到全覆盖;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工管站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时,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加强河道采砂作业时间、范围检查;

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违规作业专项检查;

做好河道采砂重点河段突出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河道采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二)推进河道采砂社会化管理,召集采砂从业人员、砂机主、沿河乡镇水利联系员出席会议,督促砂机从业人员、砂机主落实河道采砂责任并签订河道采砂承诺书;

(三)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对河道采砂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

(四)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违法采砂现象发生;

(五)认真做好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落实拍卖规定,明确采砂时间、边界、堤防安全保护员;

(六)做好河道采砂日常巡查,做到可采区内所有砂机检查到位,采砂量登记到位。

不定期检查砂机落锚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抽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河道采砂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河道采砂作业工具中的时间、范围、号牌悬挂、人员配备进行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采砂作业行为的,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采整改等措施;

(二)遇有台风、洪水等汛情,及时通知砂机避台,做好防汛应急措施;

(二)对违规采砂作业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三)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

玉州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取水许可监督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玉州区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取水水量是否在审批取水范围内、水源及地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取水方式是否改变、取水许可时限是否超过、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计量监控安装,已安装的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是否需要做节水措施;

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用水是否在计划内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常规检查:

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小组,每半年度度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

2、抽查:

随机抽查重点取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11月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7、取水户必须在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交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

8、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9、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2、组织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

3、通过重点抽查取水户,检查取水户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

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

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

玉州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验收,加强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玉州区水利局许可的涉河涉堤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涉河涉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玉州区水利局行政许可批文要求,项目施工期间有无对江道、堤防防汛安全产生影响等。

具体工作事项:

1、复核项目建设的位置、界限;

2、监督、检查涉及防洪安全的施工方法、工艺、进度;

3、检查防治补救措施、堤防安全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

4、检查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检查涉河涉堤部分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

6、完工后,检查是否恢复项目区域的河道、堤防原貌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建设项目。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40%;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批文交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三方堤防变形观测、工程质量抽检、资料备案、专项验收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批文条目说明,明确涉河涉堤施工注意事项。

(二)落实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监管。

(三)对照批文,审核涉河涉堤施工准备情况。

(四)根据批文,检查涉河涉堤建设情况,包括工程位置、涉河涉堤范围、建(构)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检查涉河涉堤施工进度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含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检查涉堤施工对堤塘的影响以及完工后江道、堤防的恢复情况;检查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五)审查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批文交底;

(二)办理开工手续;

(三)涉河涉堤施工监管,包括涉河涉堤建设内容、度汛和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组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具备涉河涉堤施工条件的,办理开工手续。

(二)涉河涉堤建设出现批建不符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三)涉堤项目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或因涉堤施工导致堤防安全受到影响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要求,审查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四)度汛措施和防治补偿措施未全面落实的,督促落实到位。

(五)具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的,组织专项验收,出具验收纪要。

有遗留问题的,进一步督促解决。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实施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

玉州区水利局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由玉州区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及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11、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诚信度。

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及时性及后续变更技术服务,监测单位是否服务规范、实效明显。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生产建设项目。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专项生产建设项目的40%;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生产建设项目的20%;

上述指标比每月审批项目数大的,以每月审批数为上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完成及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日常管理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

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了解情况。

4、监督人员持证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

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

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玉州区水利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管

单位名称:

玉州区水利局

为切实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推进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减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类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重要河段涉水建设项目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防汛准备工作情况

(1)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

(2)小流域山洪与地质灾害防御准备情况;

(3)已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情况;

(4)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及物资储备情况;

(5)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情况;

(6)重要河段涉水建设项目设障情况。

2、汛期日常工作

(1)影响度汛安全项目整改情况;

(2)防汛防台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3)水利工程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落实情况;

(4)基层汛期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5)联络协调村级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情况;

(6)向区防指提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调度、决策建议情况;

(7)拟订防汛防台抗旱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情况;

(8)防汛防台抗旱信息报送工作情况;

(9)发布汛情、旱情通告情况;

(10)山洪灾害防治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

(11)开展防汛抢险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情况。

3、调度工作

(1)防御洪水预案执行情况;

(2)防洪排涝调度工作情况

(3)水雨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令执行情况;

(4)水库放水预警、江河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

(5)在建工程的度汛方案备案情况;

(6)易受淹区人员转移预案及执行情况;

4、汛后工作

(1)总结评估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情况;

(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季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汛期检查:

实行24小时值班,对各乡镇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每月1次以上,对各重点隐患水库巡查一轮以上。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镇(街道)、水管单位自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管单位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进行自查。

2、定期检查。

汛前检查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听取镇(街道)、水管单位检查汇报和现场检查结合。

3、不定期督查。

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做好镇(街道)、水管单位指导工作的同时,在汛期对各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是汛前检查中存在隐患的工程或者是一些涉水在建工程。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报送资料。

镇(街道)、水管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有关自查材料。

2、电话抽查、视频监控。

针对汛前各地上报的防汛防台网格化责任人员情况,对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抽查;通过视频了解各地汛情及水库蓄水位情况。

3、实地检查。

防汛抗旱指挥部到乡镇(街道)、水管单位,通过实地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当地防汛责任人等形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

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

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防指。

4、通报检查结果。

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落实。

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镇(街道)、水管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区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

玉州区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与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与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订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前期与设计。

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2、建设管理。

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

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3、计划下达与执行。

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4、资金使用与管理。

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5、工程质量和安全。

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

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

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项目。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

3、全面检查:

每年不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

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4、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

4、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5、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2、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3、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4、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5、印发诚信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的问题,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八)水利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

玉州区水利局

为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玉州区水利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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