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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是指基于契约自由原则,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范文一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受托方):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经营服务(下称“经营托管”或“托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托管物业(房屋及附属设施)简况

  1、托管物业位于泰安市区泰山弗尔曼酒店公寓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约为平方米(具体物业房号、权属证号、所有权人详细名单见附件),。

  2、托管物业需按照四星级酒店客房标准装修,并至少应包括下列附属设施:

  

(1)电器类:

电视机、机顶盒、冰箱、空调、洗衣机、组合式厨房设备、热水器、电热水壶。

  

(2)家具类:

沙发、茶几、餐桌、餐椅子、电视柜、衣柜、阳台休闲茶几和椅子、睡床、床垫、床头柜。

  (3)其他类:

窗帘等。

  (4)配套设施:

会议室

  3、上述附属设施的详细清单,在甲方交付托管物业时,由双方清点后签字盖章确认,确认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若交付时房间没有达到以上要求,甲方必须按照以上要求配齐或委托乙方代为配置(须另行签署代购委托书),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托管物业用途

  该物业用途为:

度假式公寓出租经营。

  第三条经营托管权限

  针对委托乙方管理经营的物业,甲方授予乙方如下权限:

  1、乙方具有排他的经营管理权限,自主制定经营和管理模式;

  2、乙方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物业租赁价格或打折促销策略;

  3、乙方自主成立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员与甲方无关;

  4、其他乙方应享有的经营托管物业之权利。

  第四条经营托管期限

  1、本次经营托管服务的期限自甲方托管房屋全部交房之日起3年,交付的具体时间双方确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应在上述补充协议约定的日期内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托管物业交付给乙方。

代理期限届满后,如甲方有意继续托管物业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经营收入分成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同意,甲方选择以下方式中的第种方式取得收益。

  ①对托管物业所获得的经营收入按甲、乙方各按50%的比例分配。

②甲方享有委托房源总房款8%的年收益。

  2、甲方应得的经营收入分成款在扣除相关需要代缴的费用后,于次月的二十五日之前,由乙方按月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账号见附件),同时,乙方以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确认回复;若自乙方发出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未回复的,则视为甲方已经确认。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和休息日后上班的3天内支付及发出;最后一期经营收入分成款则应在租赁代理期限届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清。

  第六条相关费用

  1、托管期间,双方承担费用:

  

(1)、乙方承担费用:

  a.水费

  b.电费

  c.燃气费

  d.宽带月费

  e.有线电视月费

  f.布草清洁、洗涤费用

  g.营业易耗品消耗

  h.托管物业广告费用

  i.服务人力成本

  j.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

  k.房屋租赁税

  

(2)、甲方承担费用:

  a.装修、整改费用

  b.经营物业所需的基本配置费用

  c.非因乙方或客人不合理使用造成家具,电器损坏或更换电器及配件等维修费用d.有线电视初装费

  e.宽带初装费

  f.物业房产等政府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g.其他非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

  上述费用双方另有约定,双方按约定承担。

甲方承诺该项目没有物业管理费。

如有,物业费由甲方承担。

  2、交付托管物业时,甲方负责结清该物业交付前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电费、水费、燃气费、有线电视和宽带费等)。

交付托管物业前,若甲方、乙方、第三方之间因此产生争议,甲方应解决,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影响托管物业经营的,甲方应向乙方、预订或入住客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七条物业(房屋及附属设施)维护

  1、经营托管期间,因附属设施自然折旧或质量问题以及小区建筑、物业管理、托管物业装修等原因造成损坏需要维修或重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经营托管过程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意外损坏和丢失需要维修或重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有权对托管物业的日常简单维护和维修,维修费用超出100元/套的,乙方须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即可修理;如遇影响客人入住的,或非因乙方原因无法联系甲方的,乙方可自行维修,事后通知甲方;维修费用低于100元/套的,乙方可自行维修,事后通知甲方。

  3、物业托管经营期间,发生重大被盗、火灾及人身伤害等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先行处理,之后乙方有权向甲方依法追偿或要求甲方配合乙方向第三方追偿,甲方应依法赔偿或积极配合乙方向第三方追偿。

  4、为保证托管物业的入住率及品质,托管物业在托管达到800间夜以上(不含甲方及其亲友自住时间),应对托管物业的墙面进行全面的粉刷翻新,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甲方收入中扣除。

此外,乙方亦可根据托管物业的实际情况,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对墙面进行全面粉刷、油漆等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甲方收入中扣除。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及时收取经营收入分成款,除非乙方有正当理由或征得甲方同意逾期支付的。

  2、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将托管物业交付给乙方,并保证在整个托管期内托管物业无使用纠纷,交付时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

  3、经营托管期间,如果托管物业所在小区统一改装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及管道改造等),由此所发生的改装费和设施设备添置费,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得拒绝改装,以免影响乙方对托管物业的租赁业务开展,否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在经营托管期内,与乙方核对确认没有客人预订或入住时,甲方有权检查物业及附属设施的保养和使用情况,甲方不得擅自增减室内物品及设施。

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甲方临时行使免费入住权仅限于19层和20层的42套房源,甲方可通过途家网站了解托管物业的预订情况,若甲方托管物业未被客人预订,甲方可通过下业主自住订单行使免费入住权。

  若甲方托管物业已被预定的,乙方向甲方出示托管物业已预定的相关凭证,并可根据乙方所经营的其他托管物业就近安排甲方入住,甲方承担物业经营差价。

  如乙方经营物业均有客人入住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行使免费入住权,甲方要求乙方安排其他物业入住,乙方可以配合协助,但由此产生的房费、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和

  宽带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有甲方承担。

  6、甲方行使免费入住权入住托管物业,无需支付住宿费用,但是自住期间产生的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和宽带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7、甲方行使免费入住权时,若仍需乙方提供其他服务,则按服务项目收取费用。

(详见附加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8、甲方应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其对托管物业拥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在整个经营托管期内,乙方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单独占有、使用和管理经营托管物业,不受非法干涉、侵犯。

因甲方原因而发生的托管物业的产权、债务等各类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确保乙方及客人不因此而遭受不利影响,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及客人全部损失。

  9、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物业委托乙方之外的第三方托管、代理等,否则应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因乙方重大过错导致托管物业受到严重损坏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过错而所造成的损失。

  10、甲方将其与租赁经营无关的私人物品,留存在托管物业内的,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租赁业务,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经双方确认的甲方留存的私人物品由乙方封存或甲方自行上锁。

  另外,未经双方确认的甲方留存的私人物品之遗失、损坏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1、经营托管期内甲方处分托管物业时,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

本款所称“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送、继承、抵押等行为。

但这些处分行为必须不得损害乙方及其客人的利益,否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及其客人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2、经营期间,甲方须按时缴纳托管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用,保证物业能够正常经营。

如甲方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乙方可以先行代缴,再从甲方的经营收入中扣除。

  13、经营期间,如因于物业公司的干涉等因素,影响到乙方对该物业的正常经营,甲方应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协调,保证乙方能够正常的经营。

  14、甲方还依法享有及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及日后所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甲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经营托管期内,乙方有权利按本合同的约定对托管物业享有单独占有、使用和独立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且不受甲方及他人的干涉和侵犯。

  2、乙方必须在办妥各项正规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依法经营,乙方有权独立自主地利用托管物业开展经营活动。

  3、托管物业在以下情形下发生毁损的,不应归责于乙方:

  

(1)乙方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业的;

  

(2)乙方按托管物业说明书所标明的方法使用托管物业的;

  (3)乙方按托管物业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托管物业的;

  (4)托管物业发生的正常损耗、老化、破损、折旧等。

  5、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托管物业毁损、灭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减少、扣除相应金额的经营收入分成款或解除本合同。

  6、乙方应当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经营收入分成款,并在托管期满后10日内将托管物业交还甲方。

  7、托管物业仅用于经营出租使用,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对客人进行严格管理,以免客人利用托管物业从事违法活动。

  8、乙方应当妥善管理托管物业,因乙方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致使托管物业毁损、灭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经营期间乙方应该做到公开、透明,如实地向甲方汇报托管物业的经营情况,随时依照合同约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抽查。

  10、如果甲方交付房屋时达到四星以上装修标准,乙方承诺提供五星度假公寓配套服务。

  11、乙方还依法享有及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及日后所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乙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通知

  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按如下地址进行:

  甲方:

  住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固定电话:

  2、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速递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地址或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后的地址。

如以挂号/速递邮寄的方式且不能确定具体送达日期的,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第七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以另一方签收时视为送达。

  3、联络方式发生变更的,任何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式所做出的联络应视为有效。

  4、双方之间的通知除书面形式外,电子邮件也视为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三日内视为送达。

  第十条保密条款

  本合同各方保证,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经本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项下之事务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外),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一方未全面且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以及其承诺或保证存在虚假的,即构成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为5000元/套人民币。

违约方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约的,违约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按守约方要求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义务,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违约方经守约方催告后,仍未纠正,导致守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依照本款前述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无责终止合同。

  3、无特殊原因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迟延支付经营收入分成款超过15日的,除应按约定如数补交外,从第16天起还应支付违约金每天100元/套。

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无特殊原因且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迟延交付物业超过15日的,从第16天起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100元/套。

超过3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如甲方单方要求退出与乙方合作的,应获得乙方同意且应按照5000/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否则,因甲方单方退出托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乙方已为托管物业投入的全部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费用。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各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项下之“不可抗力”指以下事实:

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自然灾害、战争等。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各方应当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以使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如因不可抗力而须解除本合同的,则各方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顺延履行本合同。

  第十三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且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对无争议的其他义务各方均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需在90日内签署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附件(标“必须”)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具有与合同正文同等之效力:

  1、托管物业的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含小区和公寓的平面图)及当地房产交易中信出具的产权所属证明;(必须)

  2、甲方身份证复印件;(必须)

  3、托管物业附属设施清单;(必须)

  4、水、电、气表读数确认记录单;(必须)

  5、家电购买凭据复印件及保修单;

  6、有线电视用户手册及机顶盒卡;

  7、托管物业的房卡、门禁卡、购电卡、购水卡、购气卡等小区配备的相关卡;

  8、电话及宽带业务登记表;

  9、甲方信息登记卡(含用于收入转账的业主银行账户资料);

  10、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必须)

  1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12、缴纳物业费(签署托管协议之日起一年内物业费)收据复印件。

(需要)

  甲方(签名):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范文二  甲方(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自有产权、位于进贤县胜利中路39号______层______号房、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的物业,作为帝亚·世豪商业中心的组成部分委托乙方对该物业进行统一经营管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本合同。

  一、委托前提

  1、甲方必须是帝亚·世豪商业中心(下称“世豪商业中心”)某一商铺的产权拥有人。

  2、甲方签署本合同时,必须亲自到场,如不能前往,受委托人必须持有甲方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

在委托期内,甲方不得自行将商铺委托乙方以外的第三者或甲方自已对外租赁经营。

如甲方私下利用业主权益或以世豪商业中心名义作经营业务,均属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3、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已履行审慎义务,对合同风险充分防范。

  二、产权管理

  1、甲方对所购物业拥有自主产权,也拥有将该产权抵押、转让、赠送、继承等合法权益,并不因委托乙方经营管理该物业而改变。

  2、甲方产权所有的物业有关保险事宜由各产权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3、甲方所拥有的物业产权在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如发生变卖、转让、赠送、继承等导致产权变更的法律事件时,除按照政府指定部门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变动手续,有关变动不得违反下列原则:

  3.1.保证该物业的买受人或受让人、或受赠人、或继承人继续履行原业主所签定的委托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至原合同期满。

  3.2.保证该物业的买受人、受让人、受赠人或继承人完成产权变更前,承担原业主与世豪商业中心的帐务和债务。

上述保证原则须以甲方及物业买受人或受让人、或受赠人、或继承人共同签署确认之文件,交乙方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变动后之各项委托事务。

  4、甲方在发生产权变更之法律事件而不向乙方申报,或甲方不能取得上述与买受人或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共同签署确认变更产权之文件,以及乙方未收到买受人、受让人或甲方之继承人确认上述事项之文件,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其变更、请求。

  三、委托内容

  1、乙方全权代表甲方将其物业用于商业出租经营,乙方以固定回报方式向甲方支付委托经营利润。

  2、在委托乙方经营期间,甲方明白为配合经营需要,其自有物业的使用权会受到有别于一般住宅商品房的一定程度的限制与制约,具体规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3、甲方委托乙方经营其物业后,乙方将代表甲方就世豪商业中心经营方式、策略、价格、物业保养维护等方面作出决定或调整。

基于受托权限,在法律政策框架内,乙方旨在维护大部分业主共同利益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均视为事前已征得甲方授权与同意而无须再另行授权。

  4、乙方在除第一年,第二年外,第三、四、五年的每年年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向业主支付其应得的固定回报。

  四、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物业的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五年。

  五、业主权益

  1、.固定回报利润

  甲方采用本合同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其物业,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按甲方物业购置价10%/年比例,作为对甲方的固定回报利润。

  2、支付回报方式

  2.1委托期内第一年,第二年的固定回报在业主购买物业支付部分首期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给予支付,抵消相应首付款。

  2.2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的固定回报均在该年年底召开业主大会并予以发放。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每年享有本合同委托方案条款所规定的固定回报利润分配;

  2、在委托期间内,甲方保证不因自己物业的抵押、转让、继受而影响委托合同的执行和世豪商业中心的经营;

  3、若甲方所拥有的物业产权在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发生抵押、查封等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负。

  4、在委托期间内,甲方除利润分配权益外,其他有关世豪商业中心经营、物业维护管理之决策与执行等均由乙方全权进行,甲方不得作任何干涉;

  5、甲方因获得收益而发生的政府税项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应服从乙方或乙方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与收费;

  7、甲方可采用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营建议,但没有决策权;

  8、甲方应当恪守并认真履行合同及各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合同,并承担乙方经济损失,终止执行期间因甲方物业的存在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仍须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对帝亚·世豪商业中心进行经营管理及物业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帝亚·世豪商业中心进行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拥有世豪商业中心内外的一切空间利用权,如做广告、挂牌等;

  2、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3、协调各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4、负责利润分配方式的制定与实施;

  5、保证世豪商业中心各项经营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倘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6、认真遵守履行合同各项权利与义务、如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需对本合同条文作出修改或变更,一方必须先将修改或变更意见书面通知对方,共同协商后方可作出变更。

  2、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无法正常使用,双方可解除本合同。

  3、任何一方蓄意违反合同,并经对方提出后仍不予改正的,对方可终止执行本合同,并有权对由此而拖欠的费用及造成的相关损失提出追讨和索赔。

  4、如双方合作中发生原则性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商意见,可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5、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法人变动、重大经营变动、企业转让或兼并等情况,必须以书面通知送达甲方,并转达新的法定权益人是否继续按本合同规定执行至合同期满,或提出新的托管方案。

  九、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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