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你这个判决太任性了又一逆天判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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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你这个判决太任性了又一逆天判决

广州中院,你这个判决太任性了又一逆天判决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广州中院一个劳动争议案件,让我惊讶得不行,我知道,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社会适应性和公众预期总是要的吧?

以往的处理标准还是要考虑的吧?

还有,广东省高院、你们中院自己发布的这些规定,你就一点也不管了吗?

虽然全国范围内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有争议,但各省市范围内还是有相对统一的裁判意见,而本判决违反法院自己的裁判意见和惯例,无法使当事人各方对自己的行为结果预期,这种判决是让人失望的。

|任性|一、仲裁和一审都认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二审却改判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二、中院这个在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判决与广州中院在2017年3月27日才发布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等八个审判参考的通知》【穗中法〔2017〕79号】中的相关规定完全相反!

并且,在广东高院、广州中院的历年规定反复多次明确了,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即终止(虽然高院开始时认为未终止,但在2012年的纪要还是作了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明确规定。

后面罗列广东分公司和广州中院自己都做了哪些明确规定)。

另外,广东高院民一庭的书,中院都没有看过吗?

三、我还找出了中院差不多同时的一些案例,都认定不存在劳动关啊!

|令人惊讶的案例这样子的|陈眉与广州市金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

(2017)粤01民终1281号】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上诉人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被上诉人则主张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依据的关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可见“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只要满足这一事实,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上述规定亦可以印证,劳动者是否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该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补充,强调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必备前提,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我国对于法定退休年龄基于不同的政策作出了差异性规定,根据劳动者从事工作内容不同、劳动能力状况不同等可区分不同的法定退休年龄,故对于劳动者个人是否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应以相关行政机构的审核为准。

在满足有关行政机构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做出确认(或追认)这一前置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把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未依法为上诉人购买社会保险,上诉人于2015年10月17日达到50岁,上诉人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上诉人在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继续向被上诉人提供劳动,被上诉人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继续向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

由于法律并没有把“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独规定为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劳动者在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并不违反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的要求,从平衡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应视为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合同关系。

此外,被上诉人没有申请有关机构对上诉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进行审核,其单方仅因上诉人达到50岁,擅自认定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进而称双方之后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续。

上诉人自2016年8月1日起停止向被上诉人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但其他案件是这样判决的|案例一:

赵丽华与广州市烨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6)粤01民终10297、10298号】“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赵丽华在2014年8月8日已达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因法定原因终止。

赵丽华于2015年8月以公司拒绝支付医疗费和未参加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陈明广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嘉仁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6)粤01民终4736号】但由于陈明广于2011年5月2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11年5月29日因法定事由而终止,且该终止不因当事人意愿而改变。

之后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所以,陈明广在双方2015年7月22日解除用工关系后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其请求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这样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结合,怎么理解,争议很多,此处就不再着墨过多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该第七条是法院判决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对比第八条,我们其实可以看到,构成劳动关系的各种情形中,也没有把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形包括在内吧。

|广东分公司是这样规定的|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2008-06-23)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意见1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广东省的上述两规定来看,原来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但在12年时,已明确规定为劳务关系!

|中院自己是这样规定的|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穗中法发[2001]67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而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补助费只能计算到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包括返聘)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调整范围,可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处理。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

第十四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提供服务的,或者用人单位雇用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按照雇佣关系对待。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

1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退休后的劳动者仍有约束力,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仍然有权获得竞业限制补偿。

30.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如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在所在国领取养老金的,都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年)

15.劳动关系因劳动者退休终止时,工伤职工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其中的“终止”,是指劳动者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需重新就业的情形,劳动关系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并不属于该情形,工伤职工退休,无需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等八个审判参考的通知》【穗中法〔2017〕79号】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这个规定,是你们在2017年3月27日才发布的啊!

|分公司的书是什么观点|

广东省分公司民一庭编写的《劳动争议审判前沿问题研究》中,也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

这是我推荐的一本好书,理论和实践都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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