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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施工合同范本

矿山施工合同范本

篇一:

矿山采矿开拓工程施工合同书(范本)

矿山采矿、开拓工程施工生产承包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投标、议标、定标,将其所属的矿井交由进行施工生产总承包。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经济关系和责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定,以及自治区、地、市有关矿业开发、生产、施工、安全方面的规定、条例,在遵法守纪、平等互利、精诚合作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1、工程名称及内容

1)工程名称:

采拓工程

2

2、承包方式

1)乙方以包施工、包生产、包设备、包设施、包材料、包人工的大承包形式对甲方项目进行施工生产总承包。

2)乙方对承包甲方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转包或变相转包。

3)乙方必须直接负责实施矿山施工生产的行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允许“以包代管”。

3、施工、生产方式

1)乙方按照甲方的生产、施工计划和工程施工设计方案、采矿质量要求以及

有关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和采矿生产作业。

2)乙方对甲方的生产、施工计划和工程施工设计方案一经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得自行变更,并负有施工生产责任和安全责任。

4、工程单价(见附表)

1)表中未涉及的工程项根据实际需发生工程量,比照表中同类工程单价进行计算。

2)除另行要求外,其他设备、材料、制作均含在表中单价内,不再单独计算。

3)属于安全检查特别要求的安全整改支护工程,根据实际发生材料量,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40%。

由于乙方原因进行安全整改所发生的工程量,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4)经甲方认可的厚度小于0.7m的需采矿体和已采矿房的残采作业,甲乙双方另行协商采矿单价。

5)地表设施、设备、建设等,包括堆矿场、挡墙等,均由施工方自行解决,甲方不予负担。

二、生产计划的制定和施工要求

1、生产计划的制定

1)年计划的制定:

每年12月底,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年度生产计划,作为双方下年度施工生产计划的控制依据。

2)月计划的制定:

在保障年度计划完成的总前提下,由甲方综合考虑制定月计划。

双方在每月各自生产调度会后,及时召开甲乙方矿山工作协调会,以确定下月矿山生产计划、施工计划。

3)因甲方原因不能保障月计划的完成,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商榷,由甲方对月计划进行调整。

乙方无权对月计划进行私自调整。

2、生产施工要求

1)生产矿量要求:

按当月生产计划执行。

2)矿石块度要求:

由乙方控制进入选厂矿石块度不得超过400×400mm,超标矿石不予计价。

3)采矿要求: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下进行开采。

4)工程施工要求:

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要求、时间要求进行施工。

三、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派矿山管理人员进驻矿山,依照有关规定对矿山的采拓施工、生产、计划、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代表甲方行使权力、责任和义务。

2、负责编制单体采拓工程方案、施工设计,在施工前5天向乙方提供,并在乙方签收后及时下达施工通知。

3、甲方在单体工程设计中必须明确回采量、回采率、贫化率、出矿最低品位等各项技术指标。

4、负责对乙方工程施工、生产进度和质量的检查、验收。

5、协助乙方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并有权督促、检查乙方进行安全整改。

6、负责按月结算合格工程款项。

7、甲方对乙方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违规作业和不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的质量、技术、安全等问题,有责令停工、停岗、整改或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权力。

8、负责保障乙方能够连续施工的基本条件。

9、甲方矿山管理人员的调整,应及时向乙方书面通知。

四、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矿山施工、生产、生活的内部管理,自行解决生产生活所需设备、设施、物资材料、人员、运输等。

2、乙方接到甲方的单体工程方案、施工设计后,3天内给予提出异议或签收。

否则,对影响施工生产责任负责。

3、负责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生产质量以及生产、施工计划的完成,配合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现场检查、指导。

4、对井口堆矿质量负责,不同质量矿石和渣石按甲方要求分类堆放。

矿渣分离,不得混堆。

并对未拉运矿石的保管负责,不得发生丢失、污染、混杂。

5、负责矿房房壁的加固、支护处理,防止围岩废石塌落混入。

负责井壁、想到的加固、支护处理,防止塌方、片帮造成安全事故。

6、配合甲方在矿山的地测采技术工作和探矿工作,协助解决甲方技术工作和探矿工作所需,期间所发生的使用人工费由乙方承担,大宗材料费(按市场价计),由甲方承担。

7、乙方对甲方所下达的各项通知书须签字签收,并负责保障连续施工的基本条件。

8、对甲方违章的通知书,乙方有拒绝的权利,并及时提出理由和修改意见。

在矿山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双方公司协调解决。

9、乙方矿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的调整、主要设备的更换,应及时向甲方书面通知。

五、安全生产、安全施工责任

1、甲方负责督促乙方做好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工作,乙方负责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设施、矿山救护等矿山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建立健全矿山安全保障机构、设备、设施、人员。

2、乙方在矿山必须配备齐全并持有资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细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保证所有特种工持证上岗。

3、对甲方下达的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有关安全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无条件签收,并付诸于行动。

4、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法规与下属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为员工进行相应保险。

保险金由乙方负责,若发生伤残亡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保险赔付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5、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工程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甲方人员下井前须通知乙方,并服从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

7、甲方人员下井检查过程中,乙方管理人员必须陪同。

六、生产月工程验收、生产验收、安全检查办法

1、每月在甲方财务结算日前(每月23—25日)由甲方组织并会同乙方人员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出矿量、出矿质量进行验收,同时对安全管理、安全施工、

安全生产进行系统检查。

验收前甲乙双方确定参加验收人员名单,验收后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

2、对不合格的工程项当月不予验收,乙方负责返工合格后在次月一并验收,返工费用自负。

3、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施工所造成工程浪费或报废,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由此对甲方的工程安排、采矿计划、施工进度造成影响,则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4、没有施工通知书的工程和超出施工通知书的工程不予验收。

5、出矿量的验收:

以乙方出矿(含工程矿量)车数折合吨量计算或以实地测量计算矿量进行验收,作为甲方月生产计划的控制依据和对乙方生产计划完成与否的验收,不作为结算依据。

6、安全检查执行“一票否决”制,凡安全检查不合格,对当月所有工程量、生产量暂不予结算,待整改合格后再行结算。

7、工程验收单、安全检查表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各持一份,作为结算依据。

七、结算、付款办法

1、工程量以验收单结算工程费用。

2、出矿量以当月矿石拉运到甲方选厂,按过磅实际量进行结算。

3、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将当月矿石运出,按验收出矿量的50%给乙方进行预结算。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当月矿石不能运出,按验收出矿量的40%给乙方进行预结算。

4、附有安装项目的未安装完成的单项工程暂按掘进量的60%进行预验收,待完工后一次性验收。

5、月结算日为当月26日—次月10日,结算当月工程施工、出矿生产等费用;年结算日为12月26日—次年1月20日,进行当年工程施工、出矿生产等费用的总决算。

6、当月工程施工费用结算额按80%由甲方向乙方及时支付,剩余20%在年终结算后一次性给予支付。

篇二:

矿山开采施工合同书

矿山开采施工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真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与昆明金赵海砂石料矿业销售公司合作开发之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阿旺镇内外中心沟矿山开采工程项目,与乙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约: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

土石方剥离、磷矿石开采

2、工程项目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阿旺镇内外中

山沟。

3、工程量:

以实际开采量为准(不限量)。

4、开工日期:

5、施工单价:

土石方开挖按每立方人民币元计

价,含运距在1公里内,如超出一公里,每立方另加元。

磷矿石开采%品位以上每吨挖、装每吨人民币元

(含一公里堆场运距),如超出一公里每吨另加元。

以上单价不含爆破,如需爆破双方另行协商计价,

由乙方负责施工,爆破材料甲方承担。

6、工程施工内容:

本工程为露天开采;废土、石方、

矿石剥离开采,乙方将土、石方、矿石运到采矿区域1公里以内,甲方指定地点堆放。

第二条、计量方式:

矿石开采的方量按吨计算,以过磅单据双方委派的施工

现场代表签证为准,双方签字生效,土石方按实际方量(测量方)计算,双方签字生效。

第三条、结算方式及材料供应:

1、结算方式:

每月日向甲方报量,作为当月结算

基本依据,甲方在次月五日内审定付款。

已开采的矿石若甲方未能及时支出,则按方量折算吨位报量,并计入当月工程量结算(甲方每月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以现金支票方式或转帐方式支付乙方当月已计算总工程款的%,余款下月付清,以此类推)。

2、以上单价不含税收,所有税收由甲方负责。

3、甲方提供现场施工的常用油料、炸料以及火工材料

等。

油料按现行市场价计算(油料按市场行情供给)。

此油款在每月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如以后火工材料以及燃料上涨5%,甲方应随行就市相应调整乙方的整体施工单价。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应提供施工中乙方施工场地,安排生活场地及

设备停放,检修场地等。

2、为使本矿山开采施工顺利进行,甲方必须处理好政

府、公安、国土、林业及当地群众关系,若遇相关部门干涉及其他现象发生,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甲方承担乙方机械台班费用以及误工费用。

3、甲方要求乙方必须科学管理安全施工,工程上的大

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运输车辆除外)。

4、因不可抗拒的雨天、雪天等自然灾害及当地政府部

门安全检查除外,甲方无故造成乙方施工机械误工时,甲方按装载机每台元/天,挖机每台元/天,人员每人元/天,运输车辆每台元/天支付乙方误工费。

5、甲方因矿石量开采不足等原因需要转场施工时,双

方协商同意后,转场费用由甲方全额支付。

6、甲方向乙方提供开采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以便乙方

施工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矿区不准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施工过程中,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负,若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乙方住宿自理,所有生产、生活用电按供电价予以

支付,采矿作业区内的道路由乙方自行负责维护,新扩建道路由甲方规划委托乙方施工甲方计量付款。

3、乙方进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人员实行保险,并文

明施工,严格要求司机有效证件上岗,做到遵纪守法,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

4、乙方确保按月发放工人工资及机械费用等,不允许

挪用工程款及拖欠工人工资;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调度,严格

按照甲方的安全质量进度要求施工,施工中严格按照相应《施工规范作业》,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

6、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认可的开采方案采矿施工,不

得随意采挖,当乙方开采不符合甲方要求时,甲方向乙方提供整改意见,若乙方屡次不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六条、其它约定事项

1、甲方工程款延期支付给乙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乙

方有权处理甲方的矿产资源,其处理单价低于市场行情20%,乙方自行决定,甲方不得干涉,并必须出具相关销售矿石的一切手续,在此期间乙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由甲方承担全额支付。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及时提供给乙方开采区域内的合

法手续,及甲方公司有效证件扫描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给乙方存档,供乙方合法施工,并作为本合同的施工依据。

3、甲方负责当地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当地老百姓的

风俗习惯和社会关系协调,并保证乙方正常施工,负责采区能正常生产,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履约责任:

签订合同后,乙方机械进场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安

全保障人民币:

万元款项在乙方机械进场施工180天内无重大事故(在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

方(不计息),以后按每月工程款的比例10%扣足人民币:

万元为止,到工程结束,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还情乙方的款项,期间不计算息。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

签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完毕,结算帐款后,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施工过程中,未尽事宜,双

方进行协商,补充完善,签订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条款若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冲

突时,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建设、劳动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双方可向昆明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地点:

篇三:

矿山工程施工合同

四道杖房前矿工程施工合同

矿山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一、合同文件

第1条矿山工程施工合同,由矿山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矿山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

1.发包方(简称甲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承包方(简称乙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或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3.合同价款:

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费用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4.费用:

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5.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6.开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7.竣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8.施工场地:

经甲方批准施工方案中规定的场地。

9.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危害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0.协议条款:

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2条甲方工作。

1.负责提供有关机械设备等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和临时用地、占道的申报批准手续及与当地村民协议,以及有关单位要求的乙方必要岗位上岗资质的培训及上岗证件等等;

4.向施工现场派驻炸药库守卫人员一名,火工器材保管二名,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3条乙方工作:

1.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和守卫(炸药库

守卫除外)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2.按有关部门对爆炸物品的管理方法合理领用、使用和管理。

如因乙方

违反管理办法造成被有关部门处罚或由此造成工程停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工程损失。

3.矿山工程正常施工期间,乙方负责已完工程和矿山矿石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和矿石丢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和补偿。

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4.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施工设备及物品摆放符合甲方规定。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4条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5条暂停施工。

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6条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2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报告。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第7条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

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8条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9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因施工中无法预计的地质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4.合同条款中未体现的临时增加工程应在甲乙双方约定确认价格之后再行施工。

如果甲方没有事先约定价格,乙方有权提出异议,如在施工开始48小时内乙方未及时提出异议,将由甲方根据工程量自行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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