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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益的侵权责任法适用

    

农民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益的侵权责任法适用

韩松

【学科分类】侵权法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摘要】农民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为了确保被侵权的集体及时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应当建立各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行使的代表制度、代位诉讼制度和诉讼支持制度。

所有权被侵害的集体提起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请求的,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被侵害人权利实现的原则适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法律。

侵害集体所有权与侵害集体成员权益是密切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民事案由,侵害集体成员权益是指侵害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行使过程中的共益权和利益分配的自益权,不同于集体成员独立享有的财产权,应有不同的类型划分。

【关键词】农民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益;侵权责任法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关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其中所列举的民事权益包括了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民事权利,还包括了民事利益。

因此,农民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益是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保护的。

由于农民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的特殊性及其受侵害的各种不同情况所生的救济的复杂性,对《侵权责任法》如何适用于救济侵害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益需要进行研究。

  一、集体所有权受侵害的被侵权人及其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行使

  《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当然是权益被侵害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自然人死亡的,则由其近亲属享有请求权;法人发生变更的,则由承继其权益的法人享有请求权。

但是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应当由谁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则没有这么明确,按理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就应当由集体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但何谓集体,集体组织还是集体成员?

对此,有不同的争论,集体所有权一直受到主体不明或者主体模糊的指责。

因此,研究集体所有权受侵害时侵权责任请求权主体很有意义,这有利于从集体所有权受侵害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主体的角度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同时也有利于从侵权责任法维护集体所有权的司法实践活动,培养和增强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主体意识,向社会宣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以及集体所有权的民事权利性质。

如果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仍然以“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的固有观念,不能将集体所有权及时地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就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集体所有权不受侵犯。

  受“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观念的影响,当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集体成员对侵权人起诉可能因为其不是集体组织而不能立案,村民小组起诉的可能因为没有经村委会同意而不能立案或者因为村民小组的组织性不明确而不受理,村委会起诉的则可能因为被侵害的财产并非村集体所有而不予受理;村集体财产受侵害的,如果集体成员或者村民小组起诉的也可能因为受侵害的财产并非集体成员或者村民小组的财产而不予受理;乡(镇)集体财产受到侵害的,乡镇集体组织缺位的而由乡镇政府起诉的,可能被指责为行政越权,乡镇的集体成员或者乡镇范围的村民委员会起诉的也可能因其主体资格的不适格而被拒绝受理。

可见,由于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的集体性特点,导致了集体所有权受侵害时受害人认定上的不明确性,以及由谁享有侵权请求权和行使起诉的权利也是不明确的。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要适用《侵权责任法》保护集体财产权必须首先明确受害人及其侵权请求权的享有和诉权行使问题。

  集体财产所有权受侵害时其受害人当然是所有权受到侵害的集体。

明确受害人当然也就是明确集体。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集体所有权主体为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包括三种: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村农民集体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

村民小组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就是本村民小组的全体集体成员,村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就是村范围内的全体集体成员,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就是乡(镇)范围内全体成员。

从这一意义上讲,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明确的。

但集体不同于个体,由于各个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具有群体性,其作为集体所有权主体采取行动的应当是群体的活动。

成员如何由个体的、原子的成员组织为集体,在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机制,也要一定的成本,这就决定了集体主体不可能像个体主体那样明确。

每个成员个人都是集体的一员,都可能成为集体行动的一分子,但都又不可能像行使自己所有权一样行使集体所有权,每个成员面对集体所有权如何行使都有不清楚而依赖集体的一面,这体现出集体所有权具有模糊性。

因此,集体所有权行使的关键是成员的集体行动的形成机制问题。

在这个机制中至少包括决策、执行和对外代表几个方面。

为了明确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我国《物权法》第59条明确规定了集体所有权行使中应当由集体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60条又规定: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由村内的各该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因此,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就是各个受害集体的成员集体,代表集体成员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主体就是各个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

这在法条规定上是明确的,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分别加以研究。

  

(一)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受侵害的侵权责任请求权行使

  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属于村内农民集体所有,是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基本类型。

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村民小组作为所有权组织应当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

“其它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村民小组就属于本条规定的其它组织。

因此,其诉讼主体资格具有明确的依据。

但是,由于一些人对于村民小组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关系认识不清,误以为村民小组的财产也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加之,村民小组是依据法律设立,不进行登记,许多村民小组也没有公章,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地位产生怀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明确指出:

“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因此,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地位以及村民小组长的诉讼代表人地位都是明确的。

《物权法》第60条虽然明确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由村民小组代表本集体成员行使,但是,村民小组是在村范围内依据村民的居住状况划分的村民集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人口数量、历史沿革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可见,村民小组顾名思义是村民委员会把村民依据居住状况划分成小组,它是小组范围村民集体的自身,不是离开村民的一个组织,从其机关来讲村民小组的事情直接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为了召集村民会议农民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权益的侵权责任法适用和管理日常事务由村民推举一人担任小组长。

因此,只有村民组长才是村民小组集体的代表,村民小组就是本组范围内的成员集体。

如果规定由村民小组代表村民小组范围的集体成员集体,无异于让本组范围的成员集体自己代表自己。

所以《物权法》第60条规定的由村民小组代表村内集体即村民小组集体行使所有权是不妥当的。

在解释上应当解释为村民小组组长是本村民小组范围成员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代表。

  村民小组组长作为本组村民集体成员直接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当本组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代表本组集体成员集体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村民小组组长只是一个人,其职责一般是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按照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处理本组集体管理中的事务,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传达村委会的意见等,很少代表本组集体对外活动。

其活动基本上是依赖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本组村民会议的决定,习惯于组内村内活动。

一旦出现要代表村民小组集体打官司的事情,往往不大习惯,加之不懂法律怯于诉讼,就导致村民小组长在维护集体所有权方面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有的村民组长不通过诉讼手段解决问题而采取非法行为。

这样不但不能维护集体权益反而导致侵权损害,使村小组集体承担责任。

例如,村民小组长徐怡水组织百名村民砍掉18户果农2000多株果树案就是一典型例证。

也有的村民组长不主动采取诉讼维权而是请示村委会,由村委会决定是否起诉。

有的村民组长虽采取诉讼维权措施,但擅自行事,不召开村民会议,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处分行为,村民不知道。

也有村民组长当集体权益受侵害时,拒不采取诉讼维权或者其他维权措施,甚至随意辞职撂挑子。

更有严重的是村民组长自己利用职权侵害集体利益。

因此,对村民小组集体权益受侵害时其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行使应当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应当明确村民小组作为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其主要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明确指出:

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所谓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就是对于以村民小组集体名义进行诉讼这样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民主议定。

因为村民事务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会议民主议定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形式。

村民组长的职权主要是召集村民会议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个人没有像行政首长那样的决定权。

以集体名义起诉事关集体成员的重大利益,民主议定有利于防止村民组长草率行事,造成集体利益的损失。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名义提起诉讼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是有其积极作用的。

但是如果严格坚持村民组长以村民小组名义提起诉讼必须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同意,将此作为起诉的必须条件,动辄以未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为由驳回起诉,则不利于村民小组集体通过诉讼维权,对其造成讼累。

因为目前农村的现实是村民小组长大多数诉讼意识不强,多不愿意为集体利益提起诉讼,加之村民会议召开难度大,多数成年村民外出打工的情况下即使召开会议很难达到三分之二多数,在这种情况下,村民组长听任集体权益受侵害而不起诉侵权人也并不觉得自己失职。

其实村民组长就是村民的一分子,受村民选举担任小组长,就体现了村民对他的信任,他就负有维护集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当集体权益受侵害时,及时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集体利益。

村民组长在集体利益受损害时,提起诉讼是为了维护集体利益,为集体增加利益,这与《物权法》第59条规定的应当由集体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是不同的,该条规定的是关于集体财产权益分配和处分的事项须经成员会议决定,村民组长在集体权益受侵害时代表集体行使侵权责任赔偿请求权直接目的是为集体增加利益,不是处分集体利益,未经村民会议决定组长提起了诉讼,即使最终败诉对集体利益的损害无非是诉讼费的损失,这与村民组长怠于起诉致使对集体的侵权得不到及时处理,甚至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比较显然微不足道的。

因此,对于村民组长为了维护村民权益提起诉讼的行为,鼓励和提倡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但不要将民主议定作为必须的条件,村民组长以村民小组名义提起诉讼后,除非有三分之一的成年的集体成员联名以书面形式在立案以前或者在立案后答辩期结束前向法院提出未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异议,并有诉讼可能损害集体利益的正当理由,经法院审查成立的,法院才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除此以外,法院不得主动以未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被告也不得以村民组长提起诉讼未经村民民主议定作为抗辩,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这样既可以鼓励村民组长及时采取诉讼方式维护集体利益不受侵害,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村民组长提出对集体不利的诉讼。

当然,在诉讼过程中村民小组长处分集体权益的行为,应当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经村民小组集体成员会议议定。

  其次,建立村民小组集体成员代位诉讼制度。

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小组的成员集体,当集体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侵害的就是集体成员的利益。

如果村民小组的集体权益遭受侵害,村民小组组长怠于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村民小组的成员个人提请村民小组长或者提请村委会督促村民小组长召开村民会议议定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或者提起诉讼,而村民组长在一定时间内不召开村民会议,也不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起诉村民集体就要遭受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可以自己向侵害集体权益的侵权人提起诉讼,维护集体利益。

当村民小组组长自己实施侵害村民小组集体权益的侵权行为的,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自己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追究实施侵权行为的村民小组组长的侵权责任,维护集体财产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村民小组集体成员个人就是村民小组集体权益受侵害时的诉讼担当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村民小组集体成员提起代位诉讼出于维护集体权益的目的,既可以一个人,也可以多人联名提起,在多人联名提起代位诉讼的情况下,如果人数超过5人以上的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

村民小组集体成员代位诉讼可以参照公司法第150条、152条、153条关于股东代位诉讼的规定建立。

  再次,建立村民小组集体成员推选诉讼代表人制度,并对诉讼代表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作出规定。

一般情况下,村民小组集体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由村小组组长提起诉讼,但由于我国农村各地情况不同,有时候因各种原因可能出现村民小组组织不健全的情况,村民小组组长没有选举出来出现空缺,或者村民组长辞职新的组长尚未选举出来,或者村民小组组长遭村民罢免尚未按照程序选举出新组长,或者村民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组长职务被终止的,就应当允许村民小组集体成员推举诉讼代表人代表村民小组集体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关于村民小组长如何进行诉讼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中指出,村民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这里仅仅指出应当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当然如果另行推选了小组长,就由小组长进行诉讼,但如果小组长的选举程序复杂,村民另行推举了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也是应当允许的。

有时候虽然有村民小组长,但村民对其代表村民小组集体诉讼不信任的,也应当允许另行推举诉讼代表人。

因为村民小组长依照选举程序是由村委会主持村民选举,并由村委会批准的,在村委会领导和指导下工作的,在涉及村民小组利益与政府或者村委会利益矛盾时,村民往往认为村民小组长是向着政府和村委会的,对其代表村民小组集体诉讼不信任,从而要求另行推举诉讼代表人。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集团诉讼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的规定,在以上几种情况下应当允许集体成员推举诉讼代表人。

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二款的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参照这一规定,村民小组长或者由村民另行推举的诉讼代表人代表集体所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集体发生效力,但其所进行的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所代表的集体成员同意。

因为这些行为是诉讼过程中对村民小组集体权益的处分行为,其取得集体成员同意的方式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

  最后,规定村委会对村民小组的诉讼支持制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社会干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是村委员会依据村民的居住状况和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划分的村民的最小自治单位,村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村民自治,村民小组集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村民委员会理应支持村民小组集体起诉。

支持的方式包括提供法律帮助、协助提供证据、担任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在村小组组长空缺或者村民组长辞职或者遭村民罢免的情况下,要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推选新的村民小组组长或者诉讼代表及时提起诉讼;遇紧急情况不及时提起诉讼会使村民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的,应当允许村民委员会提起代位诉讼,维护受损害的村民小组的权益。

但是应当注意村民委员会支持村民小组起诉或者代位诉讼,村委会仅仅是诉讼担当人,必须以维护村民小组权益为目的,村民委员会不得借口村民小组组织瘫痪将村民小组权益归于村集体或者村民委员会所有。

  

(二)村集体财产权益受侵害的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行使

  村农民集体所有权是设立村民委员会的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组成的一个自治社区即行政村范围的农民集体成员对村有财产的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村农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村范围的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或者作为所有权的行使代表。

村集体财产权益受损害的受害人应当是村范围的成员集体。

其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行使有以下几种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

法律明确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的管理人或者所有权的行使代表,因此,当村集体财产权益受侵害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和提起诉讼具有法律依据,这也是村农民集体财产权益受侵害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和诉权行使的基本态。

这里要研究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村农民集体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和诉权时与村农民集体的关系,本来其关系是清楚的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但在诉讼实践中,村民委员会一般依原告身份起诉,法院将其列为原告,将其胜诉的实体权利判归村民委员会所有。

从诉讼法看村民委员会作为依法设立的村民自治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将其列为原告也并无不当,但将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结合考虑,应当将村集体列为诉讼当事人原告,将村民委员会主任列为原告村集体的诉讼代表人,以明晰代表与被代表关系,确保胜诉的结果归属于村农民集体,而不是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主任代表村集体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集体权益的,对于属于《物权法》第59条规定的应当经村集体成员会议决议的事项,也应当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经集体成员民主议定。

  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小组联合行使村农民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并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村民委员会的行为直接侵害村农民集体权益或者村民委员会怠于行使村农民集体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情况下。

村民小组行使请求权的依据在于,村集体所有权是全村范围的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当然包括本村民小组范围的集体成员,村集体权益受侵害也就侵害了本村民小组集体成员的利益,村民小组就有权代表本村民小组集体成员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

村民小组联合行使请求权的依据在于村集体是由村范围的所有的村民小组组成的,侵害了村集体的财产权益,就侵害了所有的村民小组的财产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小组作为原告或者各个村民小组作为共同原告针对侵害村集体财产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其行使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应当是代位行使村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

村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本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和村委会主任代表村集体行使,但由于村委会成员侵害村集体财产权益或者村委会怠于行使权利,村民小组则代位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维护村集体利益。

明确村民小组行使村集体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代位性表明其属于诉讼担当人的地位,就能确保将胜诉的结果归属于村集体,而不是提起诉讼的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单独或者共同代位行使村农民集体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不能依照法定程序经过集体成员民主议定不得处分村集体权益。

  村集体成员代位行使村农民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并提起诉讼。

村农民集体所有权属于村范围内的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侵害集体所有权就侵害了集体成员的权益,当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侵害村集体财产权益或者他人侵害村集体财产权益村委会怠于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情况下,村民为了维护村集体财产可以作为诉讼担当人代位行使村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

  (三)乡镇农民集体财产权益受侵害的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行使

  乡镇农民集体是设立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或者城镇农民集体社区的集体成员集体,是由多个行政村组成的集体,其集体成员是分别属于各个村的集体成员。

乡镇农民集体财产权益受侵害其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行使有以下情况:

  依据《物权法》第59条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属于乡镇范围的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乡镇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因此,当乡镇农民集体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和诉讼权利。

例如,乡办的集体企业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就由集体企业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和诉权。

  乡镇人民政府代理行使乡镇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

在许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倒闭后留有集体财产,在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集体财产。

因此,在发生侵害集体财产权益的情况下,就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理乡镇农民集体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权益受到侵害的乡镇农民集体列为原告,将乡镇人民政府列为代理人,应当视为法定代理人。

财产权益仍然归属于乡镇农民集体不能因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缺位就将乡镇农民集体财产权益收归乡镇政府。

  乡镇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联合行使乡镇农民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

乡镇农民集体是本乡镇集体成员的集体,这些集体成员都分属于各个村,因此,侵害乡镇集体所有权就侵害了各村的集体成员的集体利益,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者乡镇政府侵害乡镇集体财产权益或者怠于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就代表本村村民或者各村民委员会联合代位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起诉侵权人。

  乡镇集体成员代位行使乡镇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

由于乡镇的范围比较大,相对于村民小组集体、村农民集体,集体成员对乡镇集体的财产联系比较少、而且也是间接联系,所以对于乡镇集体财产权益受侵害,集体成员出面维护集体权益的事例比较少。

但从理论上而言,集体成员在本乡镇集体财产权益受到管理者的侵害或者受到他人的侵害而管理者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应当有维护集体权益的权利,可以代位行使乡镇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

从实际来看,虽然大多数集体成员对乡镇一级集体的财产少有联系,但也有一些集体成员因各种原因(例如担任过集体财产管理者)对集体财产比较了解,有维护集体财产的积极性,因此,从法律制度设计上应当为集体成员维护乡镇集体财产权益留有途径。

  综上所述,集体所有权为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性质决定了集体所有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是该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

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行使首先是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应当由村民小组组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组织负责人代表本集体提起侵权责任的民事诉讼,同时应当规定集体成员、村内集体组织代位行使本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制度,以及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小组集体的诉讼支持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改变集体财产权益受侵害无人过问,或者集体成员提起诉讼不能立案等情况,有效保护集体财产权益。

这样的集体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行使模式和实践,也表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特点及其明确性,集体所有权主体并不像被反对者动辄指责的“模糊”、“缺位”、“无操作性”。

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应当将被侵权的村农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列为原告,以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村民小组组长为诉讼代表人,而不应将村委会列为原告;在集体成员代位行使集体的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情况下,应将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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