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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费用预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效地控制、节约行政费用支出,提高集团经营效益,集团对维持集团正常运作运作而必须开支的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

这些支出统称行政费用。

  第二条 行政费用的范围具体包括:

邮电费、工资、福利费、业务费、工作餐费、水电费、市内交通费、劳保费、修理费、车辆费、办公费(资料费)、办公场地费、差旅费、会议培训费、保险人事代理费、其它费用、旅游费、物业费用、管理费及租金等。

(见附表一《行政费用注释明细表》)

  第三条 行政费用预算坚持以编定支,根据工作要求,实行问题控制。

  第四条 各单项行政费用原则上专款专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预算与行政费用预算同时编制,其编制、执行按《财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及审批

第六条 各前段时间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编制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行政费用预算计划,逐级审批,最终由集团董事局审定。

各单位根据集团董事局的审定数对人员编制和行政费用预算计划进行调整,并上报集团备案。

第七条 经最终决定的行政费用预算作为各单位目标管理的指标之一,是对各单位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行政费用预算可以进行年中调整,按年度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车辆费用按当年实际拥有车辆数计算。

第十条 下年度行政费用的预算在经总部核定属于定编范围内,且已于本年度前到位的人员数基础上编制而成。

第十一条 下年度到位的人员,如属定编范围内,其预算费用在报地区总经理审批后按同类级别标准及到编时间,可相应增加预算费用;不属定编范围内,或属定编范围但其预算费用超标准的,一律报总部审批。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需编制年度计划报总部批准后执行,并可相应增加同标准的行政费用

第三章 执行

第十三条 经集团批准的人员编制计划和行政费用预算计划具有绝对执行力,绝对不能超编。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及相关领导对行政费用负有控制的职责。

第十五条 行政费用实行事前控制与事后监控相结合。

第十六条 预算计划内,各单位行政费用支出控制原则:

1、对其负责控制的预算项目,年度总支出不得超年度预算;

2、对其负责控制的费用项目,在年度总支出控制的基础上,年内累计各月总支出(不包括全年度)不得超过累计各月预算的10%;

3、工资、福利费支出、业务费、交通费、旅游费全年度内不能单项超支。

第十七条 行政费用的报销应严格审批,层层把关。

原则上各单位行政费用的报销应经过本单位第一负责人的审批和同级财务部门的审核。

第十八条 行政费用范围内未列入预算计划的项目,属于急事特办的,须按以下程序报批,方可具实报销,并作为预算内支出处理;

(一)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提交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地区财务部审核;

(二)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经办人提交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地区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三)计划外累计费用总额在年度预算额的3%范围内,须经地区行政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四)计划外累计费用总额超过年度预算额的3%,须经本部常务副总裁审批。

第四章 监控

第十九条 各级财务部对本单位和下级单位的行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各级财务部将本单位每月的行政费用执行情况报表上报上级财务部,最终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向集团主管财务一边唱总裁报送集团行政费用执行情况报表。

第二十条 集团监事会对集团及下属各单位行政费用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帐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设置科目,对各项行政费用进行登记。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基本规定

1、本规定分为奖励和处罚两部分,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级、辞退。

2、一年内受到两次警告者作记小过一次处理,一年内受到两次记小过者作记大过一次处理。

依此类推。

3、主管级以下员工的降级处罚按降级一级工资处理。

4、对出现工作失职但拒不接受本处罚规定的,经公司查实后予以辞退处理。

5、凡员工当月奖金不足以扣罚时以扣除当月全部奖金处理,不再累计到下月执行。

6、造成公司经济、信誉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除按制度辞退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奖励规定

一、通报表扬

1、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并积极反馈执行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2、发现预算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足,避免可能给我司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下的;

二、物质奖励:

对以下单位或个人,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并给予物质奖励。

发现预算管理中存在漏报项,或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如暗箱操作等)及时向监事会反映,举报属实,避免对公司造成五千至三万元的,增发当月奖金50%;避免对公司造成损失三万元至五万元的,增发当月奖金100%;避免对公司造成损失五万至十万元的,增发当月奖金100%及年度奖金50%;避免对公司造成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增发当月及年度奖金100%,同时晋升工资一级。

第二十四条 处罚规定:

凡因工作失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警告:

凡因失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1、各部门、项目公司不按规定按时报送预算报表,逾期在一个工作日内,且无正当理由。

2、各部门、项目公司报送预算报表中存在个别过错但情节较轻微者。

二、记过和降级:

凡因失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损失五千至三万元者,对第一责任人处以记小过处分,扣发当月奖金50%;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损失三万至五万元者,对第一责任人处以记大过处分,扣发当月奖金100%;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损失五万至十万元者,对第一责任人给予降低行政级别一级处理,扣发当月奖金100%及年度奖金50%。

1、各部门、项目公司因做行政预算时漏报或有意多报,导致公司损失的。

2、各级行政预算审核人未能履行其审批职责,导致公司损失的。

3、挪用行政费用导致公司损失的。

4、地区公司因超编导致公司损失的。

5、其他未按本规定执行,而造成损失的。

三、辞退:

凡因失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且造成或将造成公司直接损失达十万元以上者,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辞退处理,扣发当月奖金及年终奖金,公司保留追讨有关经济损失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1、各部门、项目公司因做行政预算时漏报或有意多报,导致公司损失的。

2、各级行政预算审核人未能履行其审批职责,导致公司损失的。

3、挪用行政费用导致公司损失的。

4、地区公司因超编导致公司损失的。

5、任何有账外经营或他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

第二十五条 奖罚程序

1、当事人或责任人为地区公司人员的,不管其职位高低,均由集团监事会作出处理决定,由地区人事部进行奖惩。

2、当事人或责任人是集团总部人员的,不管其职位高低,均由集团监事会作出处理决定,由集团行政人事部进行奖惩。

第二十六条 “第一责任人”指事项的经办部门、项目负责人;

      “第二责任人”指事项的经办人及主管,其奖惩按“第一责任

人”降低一个档次(如是最低档则不必再降)

  “第三责任人”指地区公司的管线老总、财务老总及最后审批

人,其奖惩按“第二责任人”降低一个档次(如是最低档则不必再

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若项目公司财务体系尚未健全,其管理权限上收到地区总部。

第二十九条 具体操作详见《行政费用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30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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