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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保险术语大全

(金融保险)保险术语大全

保险(Insurance)

  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保险的内容可从两个视角来揭示:

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位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作为保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征:

  

(1)保险是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保险是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活动,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有相同危险的千家万户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集中起来,分担某一户的经济损失。

  

(2)保险对约定的灾害事故和约定的事件负责。

保险是承担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但保险所保的不是世界上的一切危险,而是有一定的范围,即保险公司中所列明的保险责任,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危险或者约定的事件。

约定的危险范围广泛,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身的意外事件;约定的事件,主要是对人身保险而言,是指人的生、老、病、死、残等事件。

  (3)使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通过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制定出合理的费率。

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危险发生频率、损毁程度相适应。

这样就做到公平合理,符合商品经济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要求。

  (4)建立专用基金。

聚集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或储金)构成的专用基金即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得以履行赔偿和给付(或返还)义务的基础。

  (5)保险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

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确定性,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人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承担者和组织者。

(6)保险是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体现国民收入分配中一种特殊的分配再分配关系,通过货币(保险基金)的运行来实现其经济补偿和给付的职能。

保险基金(InsuranceFund)

  指为了补偿意外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等引起的经济需要而建立的专用基金。

在现代社会里,保险基金一般有四种形式:

  

(1)集中的国家财政后备基金。

该基金是国家预算中设置的一种货币资金,专门用于应付意外支出和国民经济计划中的特殊需要,如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济、外敌入侵、国民经济计划的失误等。

  

(2)专业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即由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来筹集保险基金,用于补偿保险单位和个人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或到期给付保险金。

  (3)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旨在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

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灾难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

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

  (4)自保基金,即由经济单位自己筹集保险基金,自行补偿灾害事故损失。

国外有专业自保公司自行筹集资金,补偿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损失;我国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通过该基金的设置,实行行业自保,如中国石油(12.68,-0.14,-1.09%)化工总公司设置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即属此种形式。

保险公司(InsuranceCompany)

  指经政府有关当局批准,依照法律要求设立的从事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人。

通常意义上来讲,保险公司就是保险人或承保人。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目前我国国内保险公司有两种组织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含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如中国平安(45.93,-0.72,-1.54%)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等;国有独资公司如原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国外保险市场以公司形式经营保险业务的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保险股份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

  

(1)股份保险公司类似于其他产业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根据《公司法》设立,由此具体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公司债务的限额、发行股票的种类、税收、营业范围、公司的权力、申请程序、公司执照等。

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由三个权力集团组成,即股东、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

  

(2)相互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但是一种非营利公司,没有股东,公司为报单持有人(投保人)拥有。

因此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客户。

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的顾客,相互公司的投保人作为所有人可以参加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事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

投保人能以取得"红利"的形式分享经营成果。

保险合同(InsuranceContract)

  指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合同除了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合同目的的保障性。

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最佳经济补偿手段。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安定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人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想把由于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带来的风险(或者不幸)转嫁出去或者限制在最小限度,而保险则迎合了这种需要。

通过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希望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其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赔偿。

对保险人来说,则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积累保险基金,保障投保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生产或生活上的安定。

  

(2)保险合同客体的独特性。

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合同的客体,无外乎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种,如买卖合同中双方所买卖的物。

而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

在前一类合同中,其客体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在后一类合同中,其客体则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如死亡保险是以认得生命为合同标的的,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收益人可以领取保险金;如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尚生存,保险合同即终止。

  (3)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

一般合同都充分体现了等价的原则。

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要付给相应的代价。

但是,保险合同则不然,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赔偿的经济损失相比是微乎其微的,因而保险合同是对价悬殊的合同。

  (4)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不同时性。

在一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负义务,任何一方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前,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者除外)。

只有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定立合同的目的。

但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即负有按约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的最基本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则不一定在每一个保险合同中都须履行(人身保险中有例外)。

保险单(Policy)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顶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顶立的证明。

但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保险凭证(InsuranceCertificate)

  又称"小保单",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

为了便于双方履行合同,这种在保险单以外单独签发的保险凭证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使用:

  

(1)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

  

(2)在货物运输保险订有预约合同的条件下,需要对每一笔货运签发单独的凭证;

  (3)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实行强制保险。

为了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以供有关部门检查,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

  此外,我国还有一种联合保险凭证,主要用于保险公司同外贸公司合作时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仅注明承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其他项目均以发票所列为准。

当外贸公司在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

这种简化凭证大大节省人力,目前对港澳地区的贸易业务也已大量使用。

保险条款(InsuranceClauses)

  保险单上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保险单上都印有保险条款,其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有些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即"法定条款"也包含其中。

此外,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载入保单的称"选择条款";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险的称"附加条款";被保险人为了享受合同权利而承诺应尽义务的约定称"保证条款";对专门行业,保险人在保险保障等方面作专门规定的称"行业条款"。

在国外,保险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或保险同业工会制定的,属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我国在《保险法》颁布之前,也遵循国际通行的做法,保险条款由单方面预先拟订,但现在情况已有所改变。

现已颁布的《保险法》规定:

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保险标的(InsuranceSubject)

  指保险合同载明的投保对象,或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例如家庭财产险中的有关家庭财产,人寿险中的人的寿命等等。

不同的保险标的,面临的危险种类、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所适用的保险费率也有差别。

许多险种就是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划分而设计的。

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

  又称"保额",指保险合同双发当事人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财产保险的金额可以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重置、重建价格或估计等方法来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价值很难有客观标准。

保险金

保险金是指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金额。

保险价值(InsuredValue)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依市价变动,

(2)依双方当事人约定,(3)依法律规定。

  在有些保险中,可由法律明文规定保险价值的计算标准。

保险期限(InsurancePeriod)

  又称"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即保险人依约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也叫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

  

(1)用年、月计算。

如财产保险一般为1年,期满后可以再续订合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有5年、10年、20年、30年等。

  

(2)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

如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有可能以一个航程为保险期限,而建筑安装工程则以工程施工日至预约验收日为保险期限。

  对于具体的起讫时间,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我国目前的保险条款通常规定保险期限为约定起保日的零时开始到约定期满日24小时止。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期限与一般合同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同,保险人实际履行赔付义务可能不在保险期限内。

保险费(InsurancePremium)

  签定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缴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费一般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算。

也有的是按规定的金额收取保险费,例如承保公众责任险,有时不按费率计算,而收取一笔固定的数额作为保险费。

保险费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分年、分季、分月收取。

保险费率(PremiumRate)

  指每一保险金额所应支付的对价比率,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人寿保险则按每个人的年龄及保险期限的平均比率计算。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保险费率两部分组成。

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构成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率(保险金额与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在人寿保险中,则是根据人的死亡率或生存率和利率等因素来确定的。

保险赔偿基金就是保险人以纯保险费率计算收取保险费而形成的。

  附加费率,是指一定时间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数同保险金额之间的比率。

保险人(Insurer)

  又称"承保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的权利是在经营保险业务中收取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损失或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时、约定的期限到达时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经营保险业务。

由于保险经营是负债经营且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故政府对保险人资格审查一般比较严格。

保险人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以保证应有的偿付能力。

除极少国家(如英国)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保险人一般都是法人。

保险人具体的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被保险人(Insured)

  又称"保户",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当是对保险标的依法享有特定的权利或相关利益的人。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应是以其身体机能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

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财产保险,或以自己的身体机能或寿命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就转化为被保险人。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Agent)

  依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如展业、承保、理赔)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按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又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1)专业代理人,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兼业代理人,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3)个人代理人,即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

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Broker)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

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

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

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

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均为保险市场的中介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向保险人或其他代理人恰订保险合同,而保险代理人则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2)保险经纪人虽然也像保险代理人一样,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如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咨询、充当顾问时。

  (3)保险经纪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对保险人无约束力,即法律上不视为保险人已经收到,被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保险合同业已成立。

但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保险经纪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约束力。

此时,保险代理人收取保险费后,即使实际尚未交付给保险人,在法律上则视为保险人已收到。

  (4)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要比保险代理人广,如受保险人的委托充当保险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甚至还可以从事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我国《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出台,但国内保险业务中并未实行保险经纪人制度,不过在国际保险业务中却时常接受国外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

保险公证人

  又称"公估行"、"理算行"或"公证行",受保险当事人委托,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办理受损标的的查勘、检验、鉴定、估损与赔款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公证人在进行保险公证的过程中,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与技术,更须坚持公平诚信的原则,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独立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或证明。

保险标的受损后的理赔处理,专业技术性很强,且保险双方当事人因为利益不同,往往会对条款的理解、损失大小的确认产生分歧并各执一词,甚至形成纠纷。

而委托保险公证人作为没有厉害关系的第三者出面,作出权威性的判断和证明,就比较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证人如接受一方的委托出面公证其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约束力。

只有公证结果为双方当事人都接受时,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海上保险中的共同海损,习惯上请海损理算师担任公证,所签署的理算书对共同海损各关系方均具有约束力。

保证续保

  通常短期医疗险都是一年一保,如果保险期限中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赔付之后,下一年往往就无法续保。

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即使治愈了,重新患病的风险仍然很大,而且现在慢性病的发生率也较高,对保险公司来讲续保风险太大。

  而保证续保,也就是到期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地给被保险人续保。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旦承诺保证续保后,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增加保费,更不能拒保。

由于风险很大,通常保险公司对续保的条件作出不同的规定,有的公司规定投保人连续5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才可以永久续保,有的公司是3年,有的公司是1年。

补偿原则(PrincipleofCompensation)

  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

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赔偿性保险合同,对人寿险合同却不适用。

保险补偿原则可通过现金赔付、修理、更换或重置的方式实施。

  在具体赔偿时,应掌握三个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上述三者之中,以最低的为限,即满足了补偿原则的要求。

不定值保险(UnvaluedInsurance)

  "定值保险合同"的对称,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这种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险即为不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损失额,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依据,通常的方法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价值。

但无论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发生多大的变化,保险人对于标的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均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

在不易用市场价值确定保险价值时,也可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保障基金

  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所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同。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机构的负债,用于正常情况下的赔款,而保险保障基金则属于保险组织的资本,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则的规定,从公司当年保费收入中提取1%作为保险保障基金。

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可停止提取。

保险保障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纯粹危险(PureRisk)

  又称"纯粹风险","投机危险"的对称,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危险。

如房屋遭受火灾、工厂发生爆炸、汽车发生碰撞事故、人的未老身故等。

这些危险的发生,其结果是使人们蒙受经济上的损失,而不会得到任何利益。

只有纯粹危险具有可保性,但也并非所有的纯粹危险都具有可保性。

可保的纯粹危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危险必须大量同质。

据此,保险人能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率和程度。

  

(2)危险导致的损失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故意制造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则道德危险会明显增加,保险费就会相应提高,大数法则也会失灵。

  (3)危险导致的损失是可以测定的。

具体地说,危险损失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金额具有确定性。

这种确定性是通过大数法则而测定的。

  (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如果危险只是一个标的或几个标的所具有,那么保险人承保这一危险等于是下赌注。

  (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如果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是限于轻微损失的范围,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取保障,因为这在经济上不和算。

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ValueInsurance)

  财产保险中对房屋和机器按特定的价值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

一般的财产保险只保障保险标的当时的实际价值,不保重置价值。

因为根据补偿原则,通过补偿只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如果赔偿额大于标的当时实际价值,就可能诱使被保险人无视道德危险,以图从赔款中获利,故一般保险公司不随意接受重置价值投保。

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缘故,保户即使不断调整保额,也很难做到足额投保。

此时如能购买重置价值保险,则可获得十足的保障,不必用历年的折旧积累弥补标的受损后重置的差额。

正是鉴于此原因,保户愿意多保一些保额,多付一点保费,按重置价值投保。

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

在我国较少使用。

偿付能力(Solvency)

  指保险机构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也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

保险机构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必须随时准备应付应付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这就必须要求拥有足够的资金积累和起码的偿付能力。

这不仅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求,也是保险企业自身稳定经营的需要。

因此各国政府把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均作为监管的主要目标。

我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

承保(Approved,ToCover)

  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提出要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投保人申请,承担保单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

承保工作中最主要的环节为核保,核保的目的是避免危险的逆选择,实现企业有效益的发展,核保活动包括选择被保险人、对危险活动进行分类、决定适当的承保范围、确定适当的费率或价格、为展业人员和客户提供服务等几个方面。

船舶保险(HullInsurance)

  海上保险的一种,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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