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951298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docx

《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docx

刑法修正案七法条全文及其解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最;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最;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扩大了走私对象范围,增加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 货物、物品”。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1.增加了一种行为方式: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2.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证券 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 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 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 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 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 重的, 依照 第一款 的规 定处 罚。

” 注意一:

行为主体是证券交易 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 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 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 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 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注意二:

增加了信息的范围,包括“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 的信息”。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税罪】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解读】1.行为方式概括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 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 款”。

 2.增加一款出罪事由:

“经税 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 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 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 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增加“组织领导传销罪”。

 注意一:

行为方式是组织、领导。

 

 注意二:

传销的定义:

以推销商 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 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 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 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 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 序的活动。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解读】225条增加一种行为方式: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239条增加一项减轻处罚条件: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表明:

 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由十年修 改为五年。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盗窃罪】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253条增加“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

 注意一,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或 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 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注意二,行为方式是违反国家规 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 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 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 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法获取上述信息。

 注意三,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 体。

 

 第二百六十二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262条增加“组织未成年人违法活动罪”。

  注意一,行为方式是组织。

 注意二,行为对象是未成年人。

 注意三,行为内容是组织未成年 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 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

提 醒:

不要求这些行为达到犯罪的 程度。

 注意四,成立本罪不要求情节严 重。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1.增加了行为对象:

“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增加了行为方式:

 

(1)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 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 或者传输的数据。

 

(2)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 非法控制。

 (3)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 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 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 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 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增加了行为主体即单位。

 

 第三百三十七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337条1.删掉一个行为要件:

逃避动植物检疫。

 2. 将本 罪由实害犯修改为危险犯,只要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 险,就构成犯罪。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375条针对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方式修改为: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388条增加受贿罪的行为主体。

 1.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 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 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 其关系密切的人。

 2.客观方面:

通过该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 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 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 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解读】395条加重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经济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