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949344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3.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ocx

《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ocx

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

网络商品交易,是当今世界社会发展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其特点是低成本、快捷、便利等,因此日益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和使用。

然而,网络商品交易的迅猛发展也暴露出一些在传统监管下无法处理的问题和难点。

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找到一条适合监管部门能够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对策是一个现实的课题。

本文将介绍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现状,分析我国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最后通过参考国外监管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对策。

通过本文的探讨,旨在帮助监管部门找准问题,探索出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以促进网络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对策

  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涵义

  网络商品交易是互联网商业化带来的产物。

然而因网络商品交易不同于传统的营销方式,其特点是虚拟性、跨地域性和网上产品、服务的数字化流转,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由此带来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在实施上会出现无法处理的问题和难点。

  网络商品交易是传统商品交易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指企业之间(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2C)、个人之间(C2C)、政府和企业之间(G2B)通过网络通信手段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交易。

从宏观上看,无论那一种模式的电子商务都是基于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建立起来的全新的商品交易经营模式。

2008年7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国务院批准的新“三定”方案中指明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十五项具体职责,其中第三项的内容是“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首次将网络商品交易纳入监管职责范围之下。

另外,国家工商总局还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中更加详尽地规定了工商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网络商品交易应当遵守的规则原则以及商品营业者与平台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等,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模式的框架加以搭建。

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模式主要为:

对网络商品流通领域进行监督管理的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网络商品交易中的经营行为和经营主体进行的全面的监督管理。

  二、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现状及困境

  1.网络交易监管的现状

  网络商品交易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成为加速经济发展的新型商业态,使商务活动的物流、资本流凭借经济化的创造性,更加全面地覆盖了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使得社会经济得到了持续有效的提升,但是仍未建立健全如发达国家那样的经济监管体系。

网络商品交易在目前仍是一种新兴事物,法律法规规定地不够全面和完善,同时由于我国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三大主要问题大大增加了监管部门工作的难度。

目前我国对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除了工商、公安等部门外,其他大部分部门的工作职责都集中在审批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资格、颁发许可执照等方面,而对网络商品交易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专门的机构或者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进行及时有效地查处。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相关法制建设尚不健全,政府监管能力不足。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网络交易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精神在于提高全国各地各行政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现状的重视,让网络商品交易对我国经济发展有更进一步的推动作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为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创造基本条件。

2008年,颁布的“三定方案”明确赋予了工商管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职能。

2009年,网络交易的发展迅速被国家纳入到新兴产业的扶持范围,可见国家对其的高度重视。

虽然直至目前,已经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监管范围扩大,囊括了网络商品交易的范畴,但如若缺乏与之相关的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法规,地方上制定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办法又不能在全国进行适用,各地的工商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虽然网络商品交易显现突飞猛进的态势,经营形式推陈出新,但是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施行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只有概念性的规定,欠缺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没有完全解决实际中网络商洛交易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根据网络交易发展的现状实际,在《暂行办法》条文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细化规定。

新办法以规范秩序、强化监管、明确责任、维护权益为核心,细化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扩大了监管范围,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

但是总的来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仍是一个概括性的管理条例,并没有清晰地划分监管部门权力范围,因而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和行政效力。

  概括地说,网上拍卖、网上支付、网上合同保护的司法管辖、消费者者的隐私侵权保护、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承担、对网上欺诈的处罚,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中消费者的退换货品权利的履行等方面仍然有很多的法律空白。

同时,我国各地监管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存在明显的差异。

就管理力度和效果而言,网络商品交易发达的东部和南部较强,而广大中西部地区的监管工作由于基础设施相对陈旧、人民生活水平相对落后、网络商品交易意识等相对欠缺,所以还未实质性展开。

  2.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

  

(1)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满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需要

  网络商品交易作为一个新的商业模式和营销手段,使得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形成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难以在新环境下完全适应。

目前,全国人大颁布的对网络商品交易进行管理的法律主要有:

《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法律。

但这些法律并没有对网络商品交易这一新兴事物作出明确的认定,而且法律调节的对象不是清晰的。

国务院、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针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现状问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宗旨是为了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管理、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秩序,但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一来此类法律法规可被监管部门用来执法的细则条款较少,二来如今出台的法律法规条文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商品交易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完全的涉及适用,导致监管部门缺乏法律依据,一些网络商品交易者利用法律空白和漏洞从事网上违法行为的问题比较突出。

  

(2)市场准入门槛过低

  我国目前在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准入方面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和限制,市场准入门槛过于宽松,任何人都有条件可以设立网站(主页)、在线商店、专卖店销售其生产或经销的产品。

一来这导致网上无照经营的现象相当普遍,不少无照经营的不法商贩利用网络的便捷渠道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监管部门却难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真实身份,进而无法审查其所售商品,严重扰乱了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目前除了对药品的网络销售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外,对商品没有进行限制。

因此,网络商品交易中网络经营者主体身份不明,随意准入,对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秩序产生了严重阻碍和干扰;二来现行立法对于可纳入市场准入的条件和对象缺乏客观、全面的标准。

过于宽松的市场准入制度使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3)监管管辖权难以确定

  从国际层面看,由于网上购物的无国界性,但其首要是网上购物消费者如果购物出现纠纷,其权利保护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司法管辖及如何保护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全球化,“地球村”通讯愈发便捷,经营者销售商品时,面对的是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存在着可能各国的相关法律都可以管辖的情况,但各国法律对于网上交易的方式方法的规定是不同的,使用的相关法律也是不同的,难免在一些问题上会出现冲突;另一方面,一般网上购物消费者往往只熟悉本国的商品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在进行跨国消费时,对经营者所在国的法律一无所知,一旦被骗,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及司法管辖问题,其利益可能意外受损且得不到及时的救济。

此类网络商品的跨国交易后引发的纠纷、争议需要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来解决,既费时又费力,使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从国内交易层面看,同样由于网络交易的超地域性,常常造成消费者受到欺诈,投诉无门。

本来工商部门是负责监管网络交易行为的机关,但在实际生活中,网络交易受害人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时,往往会被以不属于其管辖、无法取证等借口推来推去,甚至由于管辖权问题,造成法院也很难受理诉讼请求,使消费者不得不自认倒霉,助长了不法网络经营者的气焰。

  (4)调查取证困难

  由于在网络商品交易过程中,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内容不易保存和不安全的特点,网络违法经营者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将电子证据进行更改或删除,同时其法律效力尚缺乏认定。

近年来网络购物投诉持续增加,2015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比上年增长356.6%,但大多数消费者并不清楚与其交易的网络经营者的真实姓名、明确的经营场所,手中的交易记录证据不足,很难证明卖方的真实身份及应负的责任,给监管部门取证与查处造成困难。

监管部门在查找和确认相关证据资料时常常无从下手,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的效力,加大了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难度。

  三、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产生困境的原因分析

  1.网络商品交易发展远超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可否认当前的形式是网络商品交易方面的立法规定严重滞后于网络商品交易的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法律直接依据是针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专门法律,若出现专门法律无法适用的情形,则沿用通用法和传统经济法等上位法,可以发现,网络商品交易所需要的法制环境尚未健全。

事实上,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出台了一些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网络交易有所规范,但都是原则性规定为主,缺乏具体的保护措施和法则。

遇到网络交易纠纷,主要还是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及国家有关“三包”规定进行处理。

  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起草的《暂行办法》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管措施执行实效操作性不强。

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客观上就会纵容网络交易不法行为的发生,损害网上购物消费者权利,无法达到有效的监管力度。

因此,我们应该加速管理法的制定速度,制定出既能保持网络交易快速发展势头又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2.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部门间脱节

  面对网络商品交易这一新兴经济模式,除了订立明确的法律法规,各监管部门在执法时更需要的是明确的分工及密切的合作。

然而,各监管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管理职能交叉,对网络商品交易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有依执法依据的部门无管理能力,有能力管理的部门无执法依据,甚至出现各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

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不易,是由于市场行为的随机性,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和原始记录的可更改性,正因如此,仅凭一个监管部门的执法是很难实现的。

例如:

对网络不法经营者的IP地址进行追踪,对售假经营者银行账户的调查,对ICP许可证真假的验证,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对电子数据库的调查等等这些工作都需要各监管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

  3.网络经营信用的匮乏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特别是经济进入全球化的过程中,累计极高的信用级别为打入国际市场的疏通道路。

网络商品交易所具有的远程性、记录的可查阅性以及主体的复杂多样性等特征更是将信用推到了如同生命力般的重要地位。

反之,网络违法行为的核心问题也就是破坏了信用,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发布直销和传销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

这些行为集中表现为卖家、网站的诚信缺失。

如何降低网络商品交易风险、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秩序是各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工作的难点,首要必须解决就是信用问题。

  四、对比美国网络交易监管的比较研究

  1.美国网络交易监管现状

  美国作为开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使其构建了适合自身发展的较为完善的监管经验,主要做法如下:

  

(1)制定法律法规

  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使电子商务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下成长,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有关网络交易的法律,主要有《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电子资金划拨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这些法律将网络商品交易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奠定了美国网络交易监管的法制基础。

  

(2)重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著名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就是为了健全网络基础设施。

美国政府提出网络信息基础建设,通过资源共享机制推动世界网络经济的发展。

随后签署了“电子商务联合宣言”并提出了“国家互联网二代计划”,自此美国的网络基础建设日趋完善。

  (3)重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在2014年美国十大风投事件中,网络技术依然是投资的一大主题。

在网络交易发展初期阶段,开发了条形码技术,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商品交易市场的需求,又开发了数据挖掘、数据仓库、网络计算技术、Internet技术等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美国网络交易市场的发展。

  2.对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了解,其丰富的监管经验对我国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点借鉴意义:

  第一,加强立法、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美国的法律意识非常鲜明,在网络商品交易产生初期,就敏锐地捕捉到这一讯息,并开始着手制定网络商品交易的相关法律。

随着时间的推进和网络交易的型?

B的变迁,网络商品交易的法律法规也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而不断地补充、修改和完善。

  第二,职能部门仍旧按照原先的职能范围划分对网络商品交易进行行政监管。

美国并没有由专门的监管部门来监管网络商品交易,而是将原先监管机构的监管域延伸到了虚拟经济。

这样,网络交易监管工作才能有条不紊的运行。

  第三,全方面分阶段保护对消费者权益。

美国对网络商品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表现于事后救济,更体现在交易的方方面面每一个环节:

设置预先告知条款、书面确认条款、反强制推销条款,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合同履行期限条款、可撤回条款等等。

  五、完善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对策

  1.完善监管法律体系,保障网络交易市场监管规范有利

  随着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很多新问题随之出现。

首先便是应当加快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立法步伐来适应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需要。

现有的法律框架应充分考虑网络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在现有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

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都要增加网络监管的因素。

同时,完善《暂行办法》的内容,针对网络商品交易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管辖、行业自律、市场信用监管、市场准入等问题,研制改革措施和办法。

  然而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规章制度是由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所制定的,其效力上缺少上位法的支撑,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出台或依据现有法律来修订一部针对网络商品的专门法律,来解决电子合同签订、电子证据的认定、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经营者纳税、网络诈骗等问题。

同时,应当搭配一个权威的立法机构,以此保证法律的权威性。

  2.完善网络经营主体准入制度

  在网络经营主体准入方面要注意一下几点:

首先,应当科学划定准入对象。

从现状来看,目前最普遍的现象是无照经营者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同时,现行立法和监管实践中对于可以列为准入监管对象和条件缺乏客观、公正的标准。

其次,简化网络市场准入程序。

虽然网络经营主体与实体店经营主体同为市场商事主体,但是二者在交易方式、场所需求等方面必然存在不同。

基于此,在制定准入监管政策方面,网络经营主体较之实体店经营主体应有所简化并具有针对性,以提高网络平台经营主体主动参加准入登记的积极性。

最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具体举措有:

一是完善准入监管法律解决网络平台经营主体准入监管的必由之路。

二是加强网络平台提供商的自律行为,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商自律规范经营行为,从而降低监管成本,净化网络平台交易程序。

三是提高准入监管的执法水平,加强惩戒力度,是促使网络平台经营主体进行准入登记的一把利剑。

  3.建立健全电子证据取证程序

  以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作为基础的电子证据,其监管职能的实现取决于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的证据是否能够有效取得。

电子证据灭失或者保存不当不仅会使监管部门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且还会导致行政处罚错误。

因此,运用正确有效的方法来取得电子证据,以保证监管部门执法工作的程序化和法治化,是真正解决调查取证难的关键。

  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电子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首先,必须完善电子证据调取的程序。

在移交、开封、拆卸、保管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必须由保管人员和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在封印电子证据的流程时,每位工作人员在每个环节都应当检?

朔庥〉恼媸敌院屯暾?

性,并由各行为人进行签名确认;在取证的环节应当要求全程录像,以增强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公开性。

其次,复制多件电子证据。

保留两个及以上的电子证据复制品以防电子证据毁损灭失,而原件应当由专人保管,存储在专门的保管室中。

最后,为防止由于自然、人为原因或者意外事故等造成的证据篡改或者毁损的可能性发生,对存储电子证据的器材、保管室要做到防静电、除尘、防湿、防高温、防磁场干扰等条件,同时,为了防止人为的破坏电子证据需要不断完善电子证据调取的流程。

  六、结语

  网络商品交易是一个崭新的领域,使得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形成的规则难以完全是用于网络商品交易下的环境,这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了挑战。

本文在介绍了网络商品交易的现状及发展困境后,参考借鉴美国在网络交易方面的监督管理和先进立法的经验,结合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趋势,在构建适合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建设、网络经营主体准入市场、职能监管以及证据提存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为保障网络商品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起适应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所需要的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适合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监管体系,这将有利于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张波.对网络商品交易准入监管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11(下):

205-206.

  [3]姚银银.对网络经营行为的行政监管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3,7(354):

92-93.

  [4]吕冬红.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问题研究[D].山东:

山东财经大学,2013.

  [5]GunterKnips,Hans-Jor,ReductionofRegulatoryRisk:

ANetworkEconomicApproach,September2007.

  [6]BrianWilliamson,YogitaMumssen.EconomicRegulationofNetworkIndustries.TtreasuryWorkingPaperSeries,February2000.

  [7]关欣.美国电子商务发展动态[J].全球经济?

t望,2007(07):

20-23.

  [8]钟忠.中国互联网治理问题研究[M].金城出版社,2010.

  [9]鲍雪丽.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研究[D].北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10]刘巧华.工商管理视野下网络交易的法律监管[D].湖南:

湖南师范大学,2013.

  [11]王建文.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制现存问题、域外经验与完善方案[J].法学评论,2014,(06):

127-134.

  [12]尹建国.我国网络信息的政府治理机制研究[J].中国法学,2015(01):

134-151.

  [13]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与服务[M].中国工商出版社,2012.

  [14]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12.

  [15]焦勇.工商涉网案件电子证据的属性及取证规则[J].工商行政管理,2008(09).

  作者简介:

吴琼衡(1991.07-),女,浙江温州人,宁波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法学专业,研究方向:

民商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