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婴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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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婴管理制度
爱婴管理制度
1.爱婴医院应建立促进爱婴行动领导小组。
正副组长由院长和主管院领导兼任,组员由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护理部、医务科、总务科等部门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爱婴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产科主任担任。
各爱婴医院要把爱婴行动的工作列入全院工作的管理目标,要有工作制度、年度计划和总结。
2.爱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院所有接触母婴的医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母乳喂养新知识的培训,新上岗工作人员须按规定接受母乳喂养及哺乳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3.从早孕建卡开始,就对孕产妇及其家属进行不少于3小时的母乳喂养健康教育,把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办法告知孕产妇及家属,使其熟悉母乳喂养技巧。
孕妇学校同时应讲授孕期的注意事项、孕产期营养和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重要性、分娩的先兆等内容,并及时登记在《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上。
4.产妇进入待产室后,应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复训和提问;新生儿出生后半小时内要进行母婴皮肤早接触,持续30分钟以上;当婴儿有觅食反射时,助产人员应协助做好早吸吮。
剖宫产术产妇,在手术台上可先行母婴手拉手、脸贴脸,术后送回爱婴区,产妇能够作出应答后30分钟内,即开始母婴皮肤接触,持续30分钟以上,并帮助早吸吮。
5.爱婴区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每一对母婴,母婴到爱婴区2小时内医护人员应指导母亲进行母乳喂养。
爱婴区实行母婴同室,当母婴分离时应指导母亲如何保持泌乳,鼓励按需哺乳。
6.爱婴区实行24小时护理责任制,医护人员每1~2小时至少应巡视母婴一次,要有专职人员协助母亲进行母乳喂养。
7.坚持产科医生三级查房制度和新生儿科医生每日到爱婴区查房制度。
对高危产妇及婴儿应严密观察,重点交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8.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婴儿喂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橡皮奶头或使用橡皮奶头作为安慰物。
9.不接受任何代乳品的馈赠,不使用宣传代乳品的物件。
10.出院后继续支持母乳喂养,医院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和咨询热线电话,建立产后随访制度,将出院产妇转给母乳喂养支持组织。
【监督检查】
1.医院爱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本院母乳喂养工作进行检查,并作记录备查。
区爱婴行动评估小组,每半年一次对本区爱婴行动工作进行复查评估。
市爱婴行动评估组,
每年开展一次全市性抽样评估工作。
2.爱婴行动的复查评估工作不事先通知,受检医院平时应坚持做好服务工作。
3.复查内容主要是“五个坚持,一个提高”。
五个坚持是指:
(1)坚持早接触、早吸吮、早开奶;
(2)坚持母婴同室及有关配套工作;
(3)坚持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及对孕产妇开展健康教育;
(4)坚持“三不准”即不准将奶瓶、奶粉、橡皮奶头带入爱婴区,不准接受奶粉商的馈赠,不得在医院范围内张贴婴儿奶粉广告和使用宣传代乳品的物品;
(5)坚持母乳喂养的社区支持组织并适时开展活动。
一个提高是指:
努力提高住院期间及出生4个月的母乳喂养率。
4.工作人员及孕产妇的考核复查按《爱婴医院评估复查问卷》及《深圳市爱婴医院管理办法》进行,重点评估爱婴区的管理。
5.复查工作结束后,当即对受检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反馈复查结果。
(1)对复查不合格单位,给予“黄牌”警告,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
三个月后经自评合格,可向区、市卫生局提出复查申请。
经专家组复查合格,可取消“黄牌”。
(2)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如再次复查仍不合格,随即取消爱婴医院的资格,同时取消其享受爱婴医院产科母婴同室收费标准。
(3)被摘牌单位,要经一年开展再次创建爱婴医院活动,条件成熟后再向市爱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第二节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制度】
1.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出现围产儿、新生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一律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围产儿、小儿死亡报告卡》,该卡由所在科护士长收存,每月初由该院预防保健科人员核实、收取,并随月报表按时报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每季度按规定报市妇幼保健院。
2.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发生孕产妇死亡,一律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12小时内通知本院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人员及时派人收取《孕产妇死亡报告
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医院按月将报告卡报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按季将卡汇总报市妇幼保健院。
【监督检查】
1.各医疗保健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围产儿、5岁以下小儿及孕产妇死亡漏报自查,并作记录。
2.市、区妇幼保健院每半年进行一次围产儿、5岁以下小儿及孕产妇死亡漏报检查,并与户籍登记、防疫、计划生育部门核实死亡人数,以防漏报。
3.将围产儿、5岁以下小儿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列为妇幼保健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发现漏报,加倍扣分。
4.经检查,对坚持报告制度,并达到准确、及时者,列为年度妇幼保健工作表彰的依据之一;如发现不执行报告制度者,对有关科室及单位领导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节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制度】
1.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出现死胎、死产、新生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的,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有关报告卡,所在科室须在一周内组织死亡病历讨论,详细记录讨论经过,并将讨论意见填写在“科内自评”一栏中,科主任审核病历后送交预防保健科。
2.预防保健科应审核病历,如发现有漏项、错项,有权责成所报科室补填和修改。
3.预防保健科应在一周前将死亡病历提交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预审,然后,按时(每1~2月)组织一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会议,最后由预防保健科将该院评审小组的讨论意见填写在“院内自评”一栏中。
4.预防保健科将评审后的死亡病历及时报区妇幼保健院,提交“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审定。
5.区妇幼保健院接到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组织人员到死亡孕产妇家中,或分娩医院进行个案调查,核实和补充有关资料,写出调查报告。
对跨区的孕产妇死亡及疑难病案,市
及有关区妇幼保健院应协同工作并完成调查。
6.区妇幼保健院应在一周前将死亡病历提交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预审,并于每年4月、10月进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
7.市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的评审工作在区级评审后一月内进行,市妇幼保健院应提前十天将死亡病历提交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委员会成员。
8.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结果分为三类:
可以避免死亡、创造条件可以避免和不可避免死亡。
9.对于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仍不能作出明确结论者,将报请省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委员会评审。
10.评审结束后,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将每一例死亡孕产妇、围产儿的死亡诊断、死亡原因、孕期保健、产时、产后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评审意见、建议等成文向有关部门及医
疗保健机构进行通报。
【监督检查】
1.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自查是否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按期进行了评审,并由预防保健科做好记录。
经检查,完成任务好的,列为年度妇幼卫生表彰项目;未按规定操作者,对有
关人员及其领导按规定给予处分。
2.市、区妇幼保健院自查是否及时进行了孕产妇死亡调查、是否按时组织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
经检查,完成任务好的,列为年度妇幼卫生表彰项目;未按规定执行者,对有关
人员及其领导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节产房工作制度
【制度】
1.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工作人员进行接生或阴道检查前必须按洗手规则刷手,并按《消毒隔离制度》进行监测。
2.产房的抢救药品、物品必须定位定数,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用后及时补充或更换,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3.产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当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4.产房严格执行床边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人员应按常规仔细检查产妇并做好记录。
5.产房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态度和蔼,关心体贴产妇;助产士要做好产妇的心理护理,解除产妇的思想顾虑,鼓励产妇进食饮水,支持和保护自然分娩。
6.密切观察产程进展,认真描绘产程图,严格按产程图时限处理其变化。
7.产程中的干预措施,必须要有医学指征,特别要掌握计划分娩、催产素滴注和剖宫产分娩的医学指征。
8.胎儿出生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助产人员在产房;分娩过程中发现异常,产科医师必须到产房处理;危重产妇分娩,产科主治医师及主任应参与抢救工作;高危新生儿分娩,新生儿科
或儿科医师也应在产房协助抢救。
9.产房必须配备保温及降温设备,室温应保持在摄氏25~26度。
定期通风消毒。
10.新生儿娩出并处理完毕后,先抱给产妇确认性别,仔细核对母亲床号、姓名、分娩时间及新生儿性别后方可给新生儿戴上手圈;正常新生儿应在产后半小时内进行早接触、早吸
吮,并做好记录。
产后2小时在产房观察期间,应让新生儿与母亲在一起。
11.接产后,接生人员应严密观察产妇的子宫收缩情况及阴道出血量,完整填写分娩记录,并及时登记。
填写时字迹要清晰、整齐。
【监督检查】
1.《产房工作制度》列为妇幼保健年度检查重要内容,市、区卫生局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检查。
医院每季度自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2.抢救药品不足或抢救物品功能不全,导致丧失抢救时机者,参照《深圳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3.对不重视、不执行产程监测产程图者,应追究责任,助产士、产房护士长及科主任应分别予以警告或其它行政处分。
4.有高危产妇分娩或高危新生儿出生时,助产士未通知医师,由助产士负责;如医师接到通知未及时到产房参加救治者,由医师负责。
5.随机抽查住院产妇是否实行早接触、早吸吮,并与登记核对。
如有不符,当事人负主要责任,产房护士长、产科主任负管理责任。
6.随机抽查病历及登记本,对于第一次填写有缺漏项或字迹潦草者,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同样问题者,则当事人应下岗培训,护士长或科主任视为“不称职”。
早吸吮,并
与登记核对,如有不符,当事人负主要责任,产房护士长、产科主任负管理责任。
7.随机抽查病历及登记本,对于第一次填写有缺漏项或字迹潦草者,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同样问题者,则当事人应下岗培训,护士长或科主任视为“不称职”。
第五节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制度
1.制度:
(1)我市所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一律由市卫生局向国家卫生部统一领取。
(2)市卫生局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统一发放工作。
市妇幼保健院按规定领、发证,负责各区和市属助产单位的证件发放。
各区卫生局或受委托单位负责区属助产单位的证件发放。
(3)领证单位必须是经过区卫生局批准、市卫生局核定、担负助产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
(4)领发数量参照上年活产数,每年分两次(2~3月和8~9月)领取。
(5)助产医疗保健单位领证时应做到:
1)持本单位证明。
2)携带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
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领发证由市卫生局监制,由妇幼处审批。
3)领证人必须受单位法人委托,方可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如更换领证人,应事先办理更换手续。
(6)助产单位,不仅要将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记录存档,而且还要将签发出去的出生医学证明按规定统一登记,并有新生儿父母的领证签名;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自行销
毁,应定期交回发证单位,做到证、孩相符。
(7)各发证单位应将领发时间、数量、证件编号等逐一登记,领发人均应签名,做到手续清楚。
(8)助产单位的领证、打证、使用专用章三项工作,不得集中在一个科室或个人。
产科负责打证;为了与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衔接,证件发给家属时应由保健科负责;领取证件及专用章管理均应由法人指定的、院办主管业务工作人员专人负责。
如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不善而导致严重后果,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法人及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9)出生医学证明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住院记录及产妇的签字打印。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出,一律不得重打或更改。
2.检查:
(1)市、区卫生局妇幼处(科)每半年抽查一次执行情况,年底
作为妇幼卫生工作考评内容,对成绩优良者给予表彰。
(2)经查实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直接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