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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45条

劳动合同法45条

  篇一:

合同法第45条规定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该条规定的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的是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在合同中对合同的解除均约定了条件;最终均导致合同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后果。

但立法者将前者放在合同的效力一章,而将后者放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可见二者的作用和价值并不相同。

举一例说明:

甲将自家耕牛租给乙使用,同时约定一旦耕牛生病,乙就将耕牛还给甲。

该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但如果双方约定,一旦耕牛生病,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将耕牛还给甲,还是继续租用,则属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前者的条件成就,合同自然失效。

而对于后者条件成就,乙则取得了是否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乙决定解除合同,则乙必须主动在解除权行使期间内通知甲,并自通知到达甲时方可导致合同解除。

如果乙因春耕无法租到其他的牛,不想解除合同,则可放弃解除权,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因此明确两者的区别在实践中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律的适用不无意义。

l、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它本质上是民事法律行为人所附加在法律行为之上的约款,而93条2款实际上的含义是所附条件为当事人的解除权形成的原因,这种解除权以约定的形式取得,是94条法定解除权的补充。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在约定解除权的合同的情况下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一旦条件成就,则该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既向将来发生效力,又溯及到合同成立时②直接适用合同法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有关规定。

  篇二: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带薪年休假法规的由来与解读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带薪年休假法规的由来与解读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可知,法律赋予了国务院制订带薪年休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人还记得XX年的某一天,同事手捧《劳动法》,咨询个人年休假有几天问题时,当我告诉他国务院尚未有规定出台,同事那诧异的眼光,至今依稀可辨。

  盼了13年之后,国务院终于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归根结底,还要归功于劳动合同法的施行。

  因此,从时间意义上说,国务院失职了。

  纵然条例跚跚来迟,但来得迟总比没有来要好。

  条例出台之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条例,于XX年9月18日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依据条例和办法,广东省劳保厅于XX年1月23日印发《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XX]7号)。

  据了解,其它各省市同样也出台了相应的年休假意见。

  至此,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官方设计已告完成。

接下来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监督实施,这才是要害。

  讲完年休假法律法规的由来之后,本人自诩为“半个劳动法规专家”,愿意对该制度加以一一解读,以方便各位HR同行及关心个人切身利益的你了解、查阅。

  一、适用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民企的各位同仁请注意了,你当然也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至于你所在的单位愿意实施与否,这是另一话题,在此不作讨论。

  掌握法律时,要注意下述几点:

  

(一)劳务派遣者适用

  但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二)非全日制员工不适用

  这一点与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操作思路上是前后一致的。

  (三)船员不适用

  船员按XX年9月1日施行的《船员条例》执行。

  《船员条例》规定: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二、享受资格

  必须“连续工作1年以上”。

  连续的含义,劳部发[1995]309号文22条稍有说明,但还是有点含糊不清。

  广东省在粤劳社发[XX]7号文中作如下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职工如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而XX年4月15日,人保部办公厅在答复上海市人保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XX149号)中说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的情形。

  实践中,你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中调动,连续性的计算当然没有任何问题。

  但作为民企的员工,当你跳槽时,谁能证明你前后工作的连续性呢?

旧东家的人力资源部有资格证明吗?

  因此,民企的员工,不妨记得广东省上述规定的第一句就好了:

在同一用人单位中连续工作。

  三、年休假放假天数的规定

  法律规定有如下三种情况: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各位HR在掌握法规时要注意: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按潮汕话的讲法,年休假放假天数是“尽”的。

  四、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

  法律规定有如下5种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

  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

(二)、

  (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上述规定,很明显让有心跳槽的职工有个小小的空子可钻。

当他(或她)准备跳槽时,必在提交辞职书前申请休完当年的年休假。

至于下一年度,老东家你还管得着吗?

  问题:

有旷工行为的职工能否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吗?

本人以为,一般企业都会视旷工为严重的违纪行为,甚至现行法律都赋予企业采取制裁的权利(注: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宣告作废,旷工开除由企业依民主程序自行规定,无须再拘泥于累计旷工15天才能开除了)。

企业不开除旷工的职工,已是开一面,何言要求年休假?

当然,最稳妥的办法是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就此做出明确规定。

  注意:

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按潮汕话的讲法,同样是“尽”的。

  所以,若企业以你本人本年度休了婚假、产假等理由而拒绝给你休年休假时,你完全可以据理力争。

  篇三:

劳动合同完整版

  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__月__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_____

  现居住地址:

_____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______

  甲方招聘员工,按有关规定,已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

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类型及期限

  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年(或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限为个月。

  第二条工作内容(工种)及职务

  甲方聘请乙方做市场营销工作,担任职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工作时间及休假

  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劳动报酬

  甲方以提成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1、乙方收入按公司年度营销大纲中相关规定执行,省总、地总、县总均实行底价承包政策,省总底价与地总底价的提成(差额)归省总;地总地价与县总底价提成(差额)归地总;县总赚取县总底价与供货价的提成(差额)。

提成(差额)的支付方式采取月结方式,每月乙方将已销售的货款全部汇往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在次月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后,将余额一次性付给乙方。

  底价承包:

是指一切市场开发费用由承包者承担,包括房屋水电费、交通费、大店进门费、冲货补偿费及罚款、交通费、上车费等,乙方不得挪用货款开发市场。

各级经理在市场上的铺货不能结款的风险(含企业倒闭)由经手人自行承担。

  2、省总实行省总底价承包政策,省总是本区域内第一责任人,省内发

  生的一切费用及意外风险由省总承担(包括下级人员的工资、工伤责任等);省总享受省总底价与地总底价的提成(差额),一切经营费用、损失、责任由省总承担。

  省总对地总、县总等下面的欠款由省总承担,对在甲方办理了相关入

  司手续的,甲方相关部门协助清缴欠款,对没有办理有效相关手续的,证据链不齐的欠款,省总自行清理。

  3、地总实行地总底价自主经营承包责任制,地总是第一责任人,地总

  对本区域内发生一切费用、损失、责任及意外风险均由地总承担(包括下级人员的工资、工伤责任等);对其下面县总的欠款由地总承担,手续齐全的甲方可以协助清理,不能清回的由造成损失的本级负责人承担,上级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4、县总对自己经手的货物损失、相关责任承担风险,包括市场铺货不能结

  款的风险等(含倒闭企业不能结款的风险)。

  5、货物退货按权责发生制界定责任,县总、地总离任无法交清的由省

  总交清。

县总离任无法交清的责任由地总交清;市场交接应分清过期、临近效期等需承担退货费用的药品品种、数量,当时能分清应承担退货费用的由离任者承担退货费用,破损不能销售的由离任者承担。

接收后的责任由接任者承担。

对逃离市场,不做市场交接产生的近期、过期货物按离职者欠款处理,能做退货处理的,退货费用由离任者承担。

因手续不全无法追缴的县总欠款由地总承担,地总欠款由省总承担。

  6、对大店、连锁店“进店费”的交接,按受益情况,考虑时限由交接

  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等问题按甲方相关政策执行。

  7、冲货责任按权责发生制由经营者本人承担,县总、地总离任补偿不

  了的由上一级经理承担。

省总对本省的药品冲货按冲货文件承担责任。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甲方需向2、甲方依据市场需要投入广告和指定促销措施,具体实施方案由甲方3、甲方有权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违规者依据相关规定处理;4、乙方开发市场应当依据国家法律合法经营,遵守甲方经营秩序;5、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和规定的产品价格进6、不得兼营未经甲方允许的本公司产品,不得兼营其他厂家的任何产品,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给予乙方适当的首次市场铺货;自主实施;行合法经营,违规者按冲货规定赔偿损失;

  违规者甲方有权单方给予解除合同。

  7、乙方享有其合理市场收入所得的成果的权利。

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长期经营。

乙方如因工作调动,正常离职等原因,造成损失的,按着修药法【XX】5号文件执行。

  8、乙方享有稳定工作岗位的权利。

乙方遵守甲方规定,完成各项工作

  任务,乙方无违规、违纪时,甲方不得随意变动其岗位,如果确需变动乙方岗位时,必须经其同意。

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开岗位,乙方有按照甲方的文件配合交接的义务。

对经催告拒不交接者,甲方按拒绝交接货物价值的数额报司法机关按职务侵占处理。

对大店、连锁店的“进店费”的交接,按着受益情况,考虑时限由交接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等问题按甲方相关政策执行。

  9、乙方在离职时,必须按照甲方财务有关交接的规定办理,不得以投入市场费用等借口拒绝交接,故意隐瞒持有的货物,视为对甲方财产的非法占有,甲方视情节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10、乙方享有正常经营秩序的权利。

甲方有按着其规定、制度打击各种

  类型的冲货行为的义务,甲方全力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不得跨区域或违反甲方政策销售产品。

  11、乙方有及时回收公司货款的义务。

乙方收到货物后按着甲方规定

  的时限给甲方打收货回执,按规定时限汇款政策回款。

不得拖欠、挪用、侵占甲方货款。

  12、在经营过程中,凡因乙方原因造成产品过期、破损等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除质量问题或国家政策要求外,乙方不得退货。

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方可退货,退货产生的各项费用由退货人承担。

  13、乙方有按照甲方规定比例承担各类终端宣传品费用的义务。

乙方不得将自己应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其下属员工。

  14、乙方有守法经营,维护企业形象和企业利益,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的义务。

乙方负担因其违法或违规经营造成的损失。

乙方要做到正直、忠诚、责任、有正确的经营思想,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规定的品种内守法经营。

  15、乙方有完成上级经理制定的销售任务和工作要求的义务。

乙方连

  续四个月完不成规定的销售任务的,甲方有权利解除本合同。

  16、乙方有长期经营和管理终端的义务,乙方按照甲方的终端方案经

  营终端,保证合理、合法管理和使用甲方的政策,保证辖区终端主导产品推荐率、铺货率和价格等符合要求。

  17、乙方承包经营甲方产品和终端所获得收益包含了甲方为乙方支付

  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18、乙方有保护甲方商业机密的义务,乙方离开甲方后,两年内不得

  加入甲方主导产品等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医药企业或从事于甲方主导产品等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工作。

  第六条保险及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和吉林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合同;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休息休假,按国家和吉林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乙方要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爱护公司财物;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冒险指令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1、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

  任务。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

  确定。

  4、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

  37、38、39、40、41、42、43、44、45条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5、26、27、28条规定执行。

  5、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甲方要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甲方应当在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

  7、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其它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专业技术培训,乙方如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篇四: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哪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哪几种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论期限有一年、二年甚至是五年、十年,都由双方约定而成。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在试用期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且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具体如下: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使用期,即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转换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4、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5、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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