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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2-2015)

附件一

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2012-2015)

工业锅炉作为煤炭消费大户,是我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工业粉尘的重要排放源之一。

为整治高污染锅炉、推进燃料清洁化进程,减少煤炭使用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控制重点

(一)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燃料清洁化、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推进小型工业锅炉更新替代;全面实施大中型工业锅炉高效脱硫除尘、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等控制措施。

2015年底前,重点控制区更新替代所有4蒸吨/小时及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4蒸吨/小时~10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一般控制区更新替代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2015年底前,全部1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工业锅炉应改燃清洁能源或实施烟气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15年底前,20蒸吨/小时及以上工业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建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确保顺利完成“十二五”工业锅炉总量减排目标,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重点。

以工业燃煤锅炉为整治重点,将珠三角9个地级以上城市及顺德区作为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治理的重点控制区,其他地级以上城市作为一般控制区。

重点控制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

二、方案依据和适用范围

(一)方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48号)、《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885号)、《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种容量的用于生产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以及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兆瓦(65蒸吨/小时)的发电锅炉。

三、工作任务

(一)调整结构,推动燃料使用多元化。

1.推进燃料结构清洁化。

大力推行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对环境污染小或无污染的清洁能源替代煤,实现工业锅炉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

全省将加大天然气供应项目推进力度,努力提高清洁能源在工业锅炉中的使用比例,到2012年底,建成覆盖珠三角主要城市的天然气主干管网。

燃用低硫优质煤替代原煤。

限制高含硫量燃料使用,严格控制工业锅炉燃料含硫率,禁止燃用含硫量高于1.5%的燃料,燃煤含硫量必须控制在0.6%以下,灰份不超过15%,燃油含硫量必须控制在0.8%以下。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全省能源发展战略,构建适宜本地经济发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能源结构。

2.严格限制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使用。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797号)要求,在生物质成型燃料供应(来源、品质)有保证,城市燃气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生物质成型燃料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必须采用布袋除尘技术、加装VOC治理设施,并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燃气排放标准。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生物质成型燃料有新标准、新规定或新政策时,从其规定。

(二)合理布局,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政府要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重点控制区域内城市的建成区应当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其他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

2012年底前重点控制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2013年底前一般控制区完成划定工作。

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根据城市化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

2.禁燃区内工业锅炉燃料使用要求。

禁燃区内工业锅炉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

现有禁燃区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其中重点控制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一般控制区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本方案实施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燃料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严格准入,把好新建项目审批关。

1.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工业锅炉项目建设。

严把锅炉准入关,严禁审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工业锅炉的建设和安装。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用非清洁能源的供热锅炉。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锅炉项目建设,重点控制区禁止新建、扩建、改建20蒸吨/小时(不含20蒸吨/小时)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其他地区的建成区和工业园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

2.新建锅炉应严格执行排放限值要求。

新建工业锅炉须符合本方案关于燃料使用及各地关于高污染禁燃区的要求,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须配套先进污染治理设施,如同步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烟气脱硝设备等,同时要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新建工业锅炉必须建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四)热电联供,更新替代分散和高污染锅炉。

通过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利用热电厂或大型企业余热对周边地区实施集中供热等方式,更新替代燃煤工业锅炉。

1.大力发展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

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热源点和供热管网,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各类工业园区(集中区)应当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配备完善的供热系统,积极发展“热-电-冷”三联供。

新建工业园区(集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或规划建设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尚不具备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工业锅炉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并分步推进园区集中供热系统的规划和建设。

大力推进供热方式多样化,积极开展小型燃机热电(冷)联产系统、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冷)联产系统的开发应用。

现有工业园区(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园区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

到2015年,珠三角地区省级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城市建成区应结合大型发电或热电企业,实行集中供热。

重点推进广州增城新塘镇和东莞麻涌镇等地的锅炉实施集中供热改造。

加强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综合污染防治工作。

2.按时完成高污染和高能耗锅炉更新替代。

利用实施集中供热、改燃清洁能源等方式,取代分散、小型工业锅炉供热。

核准审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要求关停的燃煤锅炉必须按期淘汰;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全部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关闭;热网覆盖范围外的分散锅炉应符合本方案关于燃料使用及各地关于高污染禁燃区的要求。

重点控制区所有4蒸吨/小时及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10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要改燃清洁能源。

一般控制区鼓励4蒸吨/小时(含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10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改燃清洁燃料,2015年底前完成比例要达到30%以上。

(五)技术支撑,确保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

在用锅炉须符合本方案关于燃料使用及各地关于高污染禁燃区的要求。

仍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时,要通过或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或采取洁净煤燃烧技术、或安装先进的脱硫除尘、降氮脱硝设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工业锅炉必须建设在线监测装置。

所有在线监测装置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1.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

积极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对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将型煤、高效脱硫剂等洁净燃煤技术的研制及产业化列为治理煤烟污染控制的关键技术。

2.加强工业锅炉脱硫除尘技术应用。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锅炉必须采用脱硫除尘技术,大型燃煤工业锅炉必须进行烟气脱硫治理。

定期对脱硫除尘设施进行维护,强化工业锅炉脱硫工程的监控和后评估。

2015年底前,全省范围内规模在20蒸吨/小时及以上、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工业锅炉全部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要求达到70%以上。

使用不足8年的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10蒸吨/小时)、全部10蒸吨/小时及以上工业锅炉,应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全面控制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锅炉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开展烟气脱硝治理,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烟气脱硝改造。

2015年底前,全省规模在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要全部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规模在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除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外还鼓励建设烟气脱硝工程,并加强对烟气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

多渠道拓宽清洁能源供应,加快天然气主干管网和支线管网建设,保障工业园区(集中区)天然气供应,推动电、液化石油气及符合清洁能源要求燃料的生产和供应。

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的有关标准,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制造企业准入和生产,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企业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清洁化,为工业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多元化保障。

(二)构建锅炉污染整治与减排考核体系。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要高度重视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认真划定和适时调整高污染禁燃区范围,明确责任分工,实行多部门联动,将贯彻实施本方案与污染物减排考核相结合。

“十二五”末,全省将开展工业锅炉整治方案终期评估,并结合我省“十二五”总量减排规划要求,对各地关于本方案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各地“十二五”污染减排考核评估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三)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应科学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督促责任单位根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同时加强对工业锅炉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以重点控制区域、重点工程项目为工作重点,通过抽查、巡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确保清洁能源和低硫燃料的有效使用、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提高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平。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环保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锅炉整治情况工作台帐(见附表一)。

(四)加大工业锅炉污染物监测力度。

建设完善工业锅炉在线监测装置,确保在线监控数据稳定有效,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建立动态管理。

各地应加大监督性监测力度,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对重点监管企业实行一年二次的日常监督性监测,并通过不定期的抽查监测,监督工业锅炉达标排放,并将日常监督性监测和不定期的抽查监测作为调整排污费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锅炉污染整治科技支撑。

在省、市等相关科技专项计划中,加大对工业锅炉燃烧设备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鼓励多渠道对工业锅炉洁净煤燃烧技术、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技术和节能减排等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并开展工业锅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

加快引进国外先进的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积极开发、推广和应用具有自主知识的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技术。

(六)加大污染控制资金筹措力度。

各地要将工业锅炉污染防治作为污染减排的重要措施之一,将更新替代分散、高污染小锅炉作为工业锅炉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

鼓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设立锅炉更新替代或锅炉整治的专项补助资金,推动企业尽早搬迁,更新、治理,加快工业锅炉污染整治进程。

(七)广泛开展锅炉污染整治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宣传教育活动,鼓励积极举报各种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工业锅炉污染排放行为,查证属实予以适当奖励。

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环保人员业务能力水平,普及工业锅炉污染危害及控制知识,积极构建公众参与平台,不断增强公众参与能力,强化舆论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职责分工

工业锅炉治理工作在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进行。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锅炉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十二五”污染减排的重要措施之一,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严格考核。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政府作为本地区责任主体,负责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贯彻落实本市工业锅炉污染的准入、更新替代和整治工作,引导工业企业进行企业技术升级和转型。

省环保厅负责对工业锅炉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排放口的监督性监测检查、技术指引,利用污染减排和总量核查推进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进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改善能源结构,确保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定有关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经济补助政策。

省质监局配合环保部门完善新建、在用、更新替代、升级改造锅炉过程中的环保管理程序,将在用锅炉、拟更新替代和升级改造锅炉的法定检验与锅炉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和更新相结合,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等相关标准,规范对燃料生产加工企业的准入及监管。

注:

1.本方案清洁能源是指:

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料:

①液态燃料:

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运动粘度不大于20mm2/s(50℃),残炭不大于5%,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设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规定的液态燃料的最严标准的液态燃料。

②气态燃料:

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设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规定的气态燃料最严标准的气态燃料。

③生物质燃料:

采用锯末为原料生产的成型燃料,且其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正常燃烧后的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规定的气态燃料最严标准,同时满足CO排放浓度≤200毫克/立方米。

2.本方案高污染燃料是指: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2)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

基准热值

硫含量

灰份含量

固硫蜂窝型煤

5000cal/Kg

  0.3%

 -----

轻柴油、煤油

10000cal/Kg

  0.5%

 0.01%

人工煤气

4000cal/Kg

  30mg/m3

 20mg/m3

  注:

①固硫蜂窝型煤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

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禁燃区”内规定禁止燃用固硫蜂窝型煤。

  ②燃料的实际热值不等于基准热值时,表中的硫含量和灰分含量限值需乘以热值调整系数。

热值调整系数=实际热值/基准热值。

实际热值指燃料的低位发热量。

3.本方案生物质成型燃料是指:

采用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的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等生物质成型燃料,可有效改善农林废弃物的燃烧性能,其硫、氮和灰份含量较低,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可实现清洁、高效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较少,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4.本方案小型锅炉是指:

单台容量在4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

5.本方案中小型锅炉是指:

单台容量在2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20蒸吨/小时)的工业锅炉。

附件:

1.广东省工业锅炉治理情况工作台帐(季度报)

2.表1广东省4t/h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更新替代项目汇总表

表2广东省使用8年以上(截止2015年)4~10t/h(不含10t/h)燃煤工业锅炉更新替代项目汇总表

表3广东省10~20t/h(不含20t/h)燃煤工业锅炉治理项目汇总表

表4广东省20t/h及以上燃煤工业锅炉治理项目汇总表

3.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治理技术指引

附件一

广东省工业锅炉治理情况工作台账(季度报)

序号

地市

区/县

企业

代码

企业

名称

行业

类别

行业类别代码

锅炉参数

燃料消费情况

脱硫设施

脱硝设施

除尘设施

二氧化硫排放量

氮氧化物排放量

烟尘排放量

锅炉

编号

锅炉

类型

规模(蒸吨/小时)

投入使用时间

燃料

名称

燃料

含硫率(%)

燃料消费量

单位(吨)

脱硫

技术

脱硫

效率(%)

脱硝

技术

脱硝

效率(%)

除尘

技术

除尘

效率(%)

注:

锅炉“投入使用时间”应填报锅炉投产的具体年月日期,而非锅炉自投产以来已经使用的时间。

 

附件二

表1广东省4t/h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更新替代项目汇总表

地市

锅炉台数

2010年煤炭消耗量(吨)

锅炉规模(蒸吨)

2010年SO2排放量

(吨/年)

2010年NOx排放量

(吨/年)

2010年PM10排放量(吨/年)

潮州市

114

121950.5

333

1977.6

515.0

329.3

东莞市

704

781790.3

1843

13046.1

2333.1

2110.8

佛山市

240

304104.3

660

2589.7

1872.7

821.1

广州市

149

158743.1

406

1315.9

510.4

428.6

河源市

30

33422.3

56

491.9

199.9

90.2

惠州市

75

73513.2

237

1212.3

216.9

198.5

江门市

226

200637.4

549

1966.1

909.0

541.7

揭阳市

154

123295.6

401

1806.8

488.8

332.9

茂名市

74

84849.4

220

1250.4

218.3

229.1

梅州市

98

107014.3

195

1155.5

497.2

288.9

清远市

75

160922.3

157

1533.6

991.1

434.5

汕头市

250

267646.1

663

3535.5

859.6

722.6

汕尾市

42

39880.0

106

614.2

163.9

107.7

韶关市

46

48603.6

130

639.7

194.7

131.2

深圳市

24

11851.3

51

111.6

43.0

32.0

阳江市

39

77443.0

136

1295.2

337.5

209.1

云浮市

44

59705.0

108

783.8

231.4

161.2

湛江市

82

86776.2

200

1621.8

243.1

234.3

肇庆市

129

96149.4

286

1294.1

307.0

259.6

中山市

88

89950.6

304

1140.6

257.9

242.9

珠海市

15

6888.8

45

107.4

48.1

18.6

总计

2698

2935136.5

7087

39489.7

11438.4

7924.9

表2广东省使用8年以上(截止2015年)4~10t/h(不含10t/h)燃煤工业锅炉更新替代项目汇总表

地市

锅炉台数

2010年煤炭消耗量(吨)

锅炉规模(蒸吨)

2010年SO2排放量

(吨/年)

2010年NOx排放量(吨/年)

2010年PM10排放量(吨/年)

潮州市

64

116152.5

275

1900.7

508.7

250.9

东莞市

432

1011771.8

2157

17249.9

3094.4

2185.4

佛山市

273

695643.3

1477

5442.1

3751.3

1502.6

广州市

153

402309.1

811

2610.7

1173.2

869.0

河源市

10

30931.0

58

446.4

179.1

66.8

惠州市

88

106739.9

468

1699.1

288.9

230.6

江门市

169

309039.0

869

3052.2

1156.4

667.5

揭阳市

83

125215.9

386

1838.0

450.6

270.5

茂名市

33

56151.1

144

818.5

142.1

121.3

梅州市

25

55417.0

123

689.6

651.3

119.7

清远市

35

144904.4

186

1238.2

845.9

313.0

汕头市

168

334776.3

864

4427.3

1060.7

723.1

汕尾市

16

20952.0

68

320.9

76.2

45.3

韶关市

37

77523.3

191

1123.9

226.4

167.5

深圳市

10

13181.0

50

126.5

68.2

28.5

阳江市

30

55786.0

131

957.2

269.0

120.5

云浮市

15

37103.3

72

394.4

97.4

80.1

湛江市

46

98966.6

216

1785.0

299.5

213.8

肇庆市

59

103219.5

306

1339.6

541.6

223.0

中山市

139

236137.0

751

2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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