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知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知识汇总的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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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知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知识汇总的应用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知识汇总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随着消费观念的嬗变及卫生保健意识的日渐增强,人们对自身健康与疾病防护有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国内在医疗设施与技术手段方面还相对滞后,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医疗纠纷与矛盾。

本文试就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与办法方面作一简要介绍。

医疗事故可以分成两类,即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前者是指医务人员因玩忽职守,不遵守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引起的事故,后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经验限制等技术过失所引起的事故。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的不同,医疗事故又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结果造成病员死亡,其中完全因医务人员过失的,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病员病情严重,医务人员过失等多种原因的,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目前,对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下列情形,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诊疗护理虽有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不可预见,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四)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以防止对患者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医疗事故的及时、妥善处理。

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程序主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

同时,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程序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规定报告制度有以下作用: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或事件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

(2)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有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准确鉴定、准确定性和正确处理。

因此,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只有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才能及时派专门人员保管各种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现场,以避免发生某些不利于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和处理的情况。

(3)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对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往往发生争议,难以统一认识,这就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或尸检。

立即报告,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特别是对死亡事件,可以及时进行尸检,确保尸检结果的准确性。

尸检应在48小时内组织有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

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3)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提请地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所做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做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办公室共同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五条规定: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机构采取的及时有效的措施包括:

为确认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为减轻损害后果而采取必要的药物、手术等治疗方法;为避免医疗事故争议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这些措施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力争把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降低到最低。

3、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

”第16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规定: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是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做出准确鉴定、准确定性、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

因此,医疗单位在接到有关当事医务人员、其所在科室发生医疗事故的报告以后,应依法做好保管和封存工作,以免发生不利于医疗事故处理的事情。

4、调查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

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为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寻找根据,分析造成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和过程,这是整个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关键环节。

调查的过程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的检验。

首先,病员的病历是记载病情发展过程、记录医生医治方法和思路、反映医生责任心的最原始的资料。

为了查明事故真相,必须对病历进行文件检验以判断病历是否被涂改。

其次,对现场勘察提取的药品、药瓶和残存的药液、病员的血液、尿液及分泌物做药物分析和标本。

再次,如果怀疑病员错输异型血、怀疑换错新生儿、怀疑同种异体器官移植不当,则需要做血型检验。

最后,若怀疑事故是由医疗设备故障造成,则需请专业人员对医疗设备及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有无机械故障或电路故障等。

第二,对活体进行检查,对尸体进行解剖。

对活体进行检查是指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以确定患者是否残废,是否有组织器官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确定残废的程度及功能障碍的程度,为医疗事故的正确处理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

对尸体进行尸检主要是对尸体进行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以确定死亡的原因。

第三,对医疗单位负责人、责任医务人员、病员及其亲属、在场病友等的调查访问,针对医学疑难问题咨询医学权威等。

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不应忽视对医患双方的询问。

因为对医患双方进行询问可以得到一些对医疗事故处理有用的信息,而且可以更好地消除医患双方的矛盾,沟通双方,以使医疗事故顺利得以解决。

5、做出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详细地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和理由。

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则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医疗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待和处理上必须严肃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1)接待:

接待来访者的首要问题是使来访者建立起信赖感。

无论有无医疗过失,都要向病人或家属表示慰问,态度诚恳热情,即使对方发怒或语言不逊,也要疏导、说服,切勿动怒。

对初访者一定要耐心听,认真记,尽量多搜集与纠纷有关的材料,为开展调查提供依据。

对问题不要轻易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

来访者陈述意见时不要打断,不要插话或者做不必要的解释,防止误认为是包庇、袒护。

最后必须根据事实做结论,只有周密的调查研究才能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

因此,病历、实物、现场需妥善保存和保护。

(2)尸体解剖:

家属流露出对医疗过程有不满时,有关医务人员就要有所准备,病员死后书面通知并引导家属进行尸检。

根据相关规定,尸检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门机构和有资格的人员进行,目的是分析诊断死因,查明有无过失,手术是否误伤器官等,为鉴定和处理争议提供客观依据。

(3)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一定要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力求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结案迅速,不留尾巴。

这就要争取病员或亲属的谅解、配合和支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会各有关部门。

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最好履行公证手续,签订公证协议书,以免反复,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程序

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

l、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鉴定。

2、当事人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当事人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二、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

(l)申请人是患者一方的,应包括患者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患者关系并附证明,申请时间。

(2)申请人是医疗机构的,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是医务人员的,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

2、有关事实。

申请人要在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详细、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理有据。

3、具体请求。

申请人对诊疗过程的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过错方进行处理请求等。

4、理由。

申请人要阐明具体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医学原理。

(二)、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三)、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处理:

l、患者死亡;2、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四)、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情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

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鉴定,同时通知申请人按规定向市医学会鉴定办公室交纳鉴定费。

(五)、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经审核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六)、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七)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如己受理的应当终止受理。

(八)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条文

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常见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无论什么原因引发了医疗纠纷,也无论是否有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实,只要有纠纷产生,就要有处理机制加以应对。

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是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3种,我国尚未建立医事仲裁体系。

1,和解

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

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

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对双方的约束力很弱。

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和解后反悔而诉讼的比较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不丧失起诉权,但通常丧失了胜诉权,因为除非和解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节,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维持。

2,调解

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

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主持下达成调节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约束力。

当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情况与和解相似。

诉讼中调解则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即生效,双方不能上诉,诉讼结束,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3,诉讼

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因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查证和责任认定通常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个别案例还需要尸体解剖检验,而这些工作都是一审时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审至关重要。

一审判决不利,二审或再审的难度极大。

□◆医疗事故鉴定处理程序

一、家属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做好登记,家属签字):

向家属作好解释工作,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三条:

1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是向卫生局书面写出医疗事故技术申请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3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家属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做好申请书收到时间登记)。

1、家属提供书面申请,并附和病人关系的有效证件。

2、自收到书面申请15日内,卫生局移交郑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郑州市医学会约在55天后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

3、自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15日内,双方如果对鉴定结果有疑问,可提出再次鉴定。

三、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以可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申请卫生局调解、或者申请由法院判赔。

四、任何纠纷解决后,各医疗单位必须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包括纠纷发生经过及处理结果、病例复印件一份)。

另外:

如果单方申请尸体解剖,必须向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和死者关系的有效证件,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和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卫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解剖(郑州市卫生局规定的是郑州市三院和省人民医院)。

双方也可以直接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之后,常规处理程序一般分为3步。

1.将死者尸体送到太平间冰冻,便于保管及之后作医疗事故鉴定。

2.家属向福州市医学会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或者是家属直接向法院提请诉讼,提请诉讼后,司法部门负责作医疗事故鉴定。

3.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按照责任的区分来协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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