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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重点总结

1.最早在国内立法中规定国际私法规范、冲突规则的是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2.现代国际私法学说:

最密切联系说;

3.法人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4.解决合同问题的首选法律适用原则系属公式: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

5.被称为外国法适用上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制度是: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6.跛脚婚姻:

在一个国家有效而在另一个国家无效或者解除的婚姻;

7.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现行的仲裁规则是1995年施行的;

8.专门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英国海事仲裁协会;

9.冲突规范

10.单边冲突:

系属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11.双边冲突:

其系属含有一个抽象连结点,结合案情才能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12.引起对法律规避问题开始深入研究的案件:

鲍富莱蒙案;

13.扶养的法律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14.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法人注册登记地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15.冲突法在国籍国内立法上,主要采取在民法典或其他单行法中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的规定冲突法规则;

16.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取代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

凯弗斯

17.最早在国内法规定国民待遇原则:

《法国民法典》

18.反致:

法院地法->外国法->法院地法或第三国法

19.直接反致:

法院地法->外国法->法院地法;

20.转致(二级反致):

法院地法->外国法->第三国法;

21.间接转致:

法院地法->外国法->第三国法->法院地法;

22.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法院地法->外国法->第三国法->外国法;

23.我国禁止反致和转致;

24.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率先承认反致;

25.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26.《世界版权公约》作者作品保护器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伯尔尼是50年

27.涉外动产租聘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法律,一般情况下适用:

出租人营业所在地的法律;

28.货物价格构成仅包括货物价和运费价格的条件为:

c&f或cfr;CFR,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费用。

C&F是指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必需的海运费,交货后的灭失和损坏的风险自交货时已转移至买方。

FOB,称“船上交货价”,是卖方无义务自费订立运输合同;

29.涉外侵权行为,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统一国家有住所的,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30.解决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时,日本法律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婚姻和夫妻关系基本上按照共同经常居所地发->共同国籍法->行为地法(结婚:

婚姻缔结地,离婚:

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夫妻关系:

只到共同国籍);

31.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意思自治、属人法、夫妻人身关系准据法;

32.在确定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问题上,起控制作用是:

法院地法;

33.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纽约公约》;

34.英美法系国家冲突法渊源主要为:

判例;

35.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

巴托鲁斯;

36.法则区别说中,主要把领域内的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的控制之下:

达让特莱;

37.发生外国法内容解释错误时,葡萄牙允许当事人上诉;

38.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是:

外国法人的许可;

39.德国对商业法人采取一般认许程序;

40.传统上根据自古流传下来的“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使用行为地法;

41.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适用范围:

隐名代理;商业代理;非商业代理;

42.涉外破产程序,一般主张破产宣告国法;

43.我国《信托法》规定,在中国的涉外信托关系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44.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委托国家指定的代理组织办理;

45.无当事人营业地的,将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视为营业地;

46.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方式和登记行为方式,一般只适用行为地法;

47.主张欠缺同意属于自身缺陷,应归人实质要件范畴的学者是:

戚希尔;

48.涉外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

49.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的对象仅限于一方为国家,另一方为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

50.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经国际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其有效期均为20年;

51.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

52.涉外合同:

意思自治优先,但以下合同类型除外:

某些与外资有关的合同;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都有权选择或变更其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53.航空器对陆地第三者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地;对公海上第三者损害赔偿,是案件受理法院地;

54.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承运人因延误对每名旅客承担责任4150,行李1000;

55.破产财产范围法律适用:

法院地法;

56.合同自体法是英国的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贡献;

57.最早把特征履行作为判定合同与何地最有密切联系的根据的是哈伯格;

58.凡是涉及货币本身的各种法律,均受支配于货币所属国法律;

59.无因管理准据法一般主张适用事务管理地法;

60.兵役婚姻适用本国法;

6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由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62.国际仲裁中,最终起制约作用或支配作用的是仲裁法;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条件当属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纽约公约》;

63.我国法律明确排除反致的是涉外商事合同;

64.外国法不能查明,大多数国家采取直接适用内国法的做法;

65.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是外国法人的许可;

66.德国对商业法人采取一半认许程序;

67.传统上根据自古流传下来的“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68.对我国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我国法律规定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

69.从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看,在16世纪以前,合同准据法确立大多数采用缔结地法;

70.在讲到“合同自体法”时,通常首先指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71.无营业地,将当事人惯常居住地视为营业地;

72.行使票据权的行为方式和登记行为方式,一般只适用行为地法;

73.根据华沙公约,旅客受到三次损害,得到赔偿的最高额为12.5万金法郎;

74.不当得利的准据法,一般是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75.无因管理准据法的选择,主要主张适用事务管理地法、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

76.监护制度大多以监护人的属人法作为有关监护问题的准据法;

77.遗产的法定继承“同一制”指对试着遗产不问其所在地及财产性质,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决定;

78.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对象仅限于一方为国家,另一方为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

79.最早提出契约关系中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的学者:

杜摩兰;

80.我国常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在外国法律、国际惯例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81.萨维尼学说:

应该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的性质的“本座”所在的地方法律;出现在1849年《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

82.冲突规范的作用在于对涉外民事关系实行间接调整;

83.法人属人法首先应先适用于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

84.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

85.破产之上再无破产、一人一破产是法国学者主张;

86.国际上解决专利权法律冲突最普遍做法:

适用专利授予国的法律;

87.《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从优先权日算起后18个月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公布专利的申请案与国际检索报告;

88.调整国际航空货运公约:

1929《华沙公约》、1955《海牙议定书》、1961《瓜达拉哈拉公约》

89.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假如关于司法协助的海牙公约是1965年的《海牙遗迭公约》

90.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人可有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

91.信托的法律适用首先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92.涉外经济合同最密切联系法律:

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93.仲裁决定有漏裁事项可有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可有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

94.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知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这句话来源于《离婚及分居的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

通俗的解释就是:

提起离婚,只有在夫妻双方的本国法道律和法院地法都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

他表明的是离婚问题必须同时适用夫妇版之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只有两者均认为有离婚原因时,才准许当事人离婚。

这个属于重叠权适用的冲突规范。

95.以下不属于识别依据的学说是属人法说;

96.必须适用内国的外国人法的是:

是否允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及活动范围与限制;

97.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是:

优先权原则、强制许可原则、专利独立原则;

98.我国法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可以管辖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这属于特别管辖;

99.我国法律规定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送回,视为送达;

100.识别可以基于以下原因产生:

①有关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②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了不同的法律范畴;③与案件有关国家质检,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法律上所没有的;

101.外国法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

①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②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102.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

①意思自治;②客观标志说;③最密切联系说;

103.国际许可证协议范围:

①独占许可证;②排他许可证;③普通许可证;④可转让许可证;

104.航空器发生碰撞,各国一般主张:

①被碰撞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②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③被碰撞一方也有过失的,适用法院地法;④碰撞双方的航空器在同一国家登记,可适用其本国法;

105.我国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提出的保留有:

商事保留、互惠保留;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的案件有:

①不动产纠纷案;②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案件;③遗产继承纠纷案件;④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资源合同案件;

107.在我国,包含冲突规范的法律:

①票据法;②海商法;③民法通则;④民用航空法;(婚姻法不具有)

108.国际上从事统一司法工作的同际组织:

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②国际统一司法协会;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⑤国际民航组织;

109.我国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②《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③《世界版权公约》④《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10.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①适用知识产权原始国法律;②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③适用行为地法律;

111.几种较大影响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文件: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修订美国对外贸易定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

112.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虽往往属于不同层次,但有时也得加以解决,它们分别是:

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联邦制国家区际法律冲突、单一制国家区际法律冲突;

113.当前同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新特点的有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发展、法系之间的对立与差异不断得到协调与环节、工作的重点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和各种侵权行为这些新领域;

114.属于属人法的准据法表示:

(当事人)本国法、(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法人的)国籍国法、(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法;

115.《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受理申请的法院应当为:

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

116.1929年《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对承运人就旅客及其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原则:

推定过失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禁止免责原则;

117.美国学者柯里在其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律论文选》中提出了利益分析说;

118.单行法规式立法方式:

《泰国国际私法》、《德国民法施行法》、《日本法例》

119.采用民事登记方式作为婚姻法定方式的:

中国、法国、德国;

120.强制性律师代理制度的国家:

法国、德国、奥地利;

121.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

管辖权、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诉讼时间要素和证据保全;

122.物之所在地法应用领域:

①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②物权客体的范围;③物权的保护方式;④物权的变动(取得、转移、变更、消灭);⑤物权的内容

123.船旗国法适用属人法;

124.我国援用国际惯例作为涉外合同事宜的法律根据,必须满足的条件:

①根据我国国际私法规定,某个涉外合同适用中国法作为准据法;②中国法律没有解决有关涉外合同争议的相应规定;③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无有关规定;④适用国际惯例不得损害我国社会的公共利益;

125.国际许可证协议:

专有技术、专利或者商标;

126.物之所在地法:

决定物权客体范围、决定动产和不动产的识别和区分、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条件;

127.识别的产生原因:

①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②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③不同国家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④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者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没有的;

128.当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

直接适用内国法;

129.对于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选择:

传统上根据自古流传下来的“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130.间接调整方法借助冲突规范实现;

131.收养条件和手续:

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收养的效力:

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

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132.侵权行为地是指:

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律,两者不一致,法院选择适用

133.1964海牙外交会议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的国际组织是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134.专门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惯例是《维斯比规则》

135.英美法国家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属人法

136.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明确规定领事代理制度

13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138.中国: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居住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39.自然人权利能力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

140.运输中的动产物权,适用运输目的地法

141.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冲突,依法人属人法

142.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43.民事诉讼关系是程序法律,国际私法是实体法

144.我国对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认证采用特别认可程序

145.涉外民事关系定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法律冲突,适用法院地法

146.动态冲突:

冲突规范未变,事实连接点发生改变

147.多法域国家,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148.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依行为地法确定法律规则,源于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149.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应当与明示方式进行,并不一定以书面方式

150.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律

151.消费合同,首先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152.银行信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信用证

15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劳动合同一般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

154.收养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效力,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解除,适用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155.无人继承法财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156.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

范围和准据法;准据法分为连接点和系属

157.合同“分割论”:

把合同的成立、效力、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合同形式三方面分别定其准据法

158.我国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的保留之一是互惠保留

159.委托律师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应委托法院地国的律师

160.侵权行为自体法:

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61.本人与代理:

自主选择->最密切联系原则

162.间接限制:

直接规定内国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必须直接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直接限制:

在国际私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国内公共秩序;

163.对无助领域(南极、公海、月球等)上的物权,一般适用占有者属人法;

164.商标权:

我国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165.传统主张“侵权行为地适用法院地法”的主要依据:

侵权行为与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类似,对犯罪各国一贯只适用法院地法,但其基本原则是侵权行为地法

166.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

167.根据是否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标准,可将国际门市管辖权分为法定管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

168.英国伦敦仲裁院科研受理任何性质的国际商事争议

169.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

170.合同准据法最早的一个阶段是以缔结地法为主的阶段

171.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保护期限20年,可无限制续展

172.破产程序一般适用破产宣告国法

173.对待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法律适用问题,大多数国家采用直接适用内国法的做法

174.美国凯弗斯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175.1804年《法国民法典》立法模式分散立法式

176.国际私法范围,英美普通法国家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177.日本称国际私法为法例

178.属人连接点:

住所

179.宣告失踪,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18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正式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

181.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连接点一般不考虑法院地

18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日期是1988年1月1日

183.构成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不包括仲裁规则的适用

184.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不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85.1955年海牙《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公约》肯定了大陆法系国家向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问题作出妥协的态度

186.公司法人住所地是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87.时际法律冲突,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事后变更一般主张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问题

188.《海牙规则》承运人责任期间采用钩到钩原则

189.1928年第六届美国国家会议通过《布斯塔曼特法典》对继承准据法采用法院地法

190.经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那个法律,在国际私法上成为准据法

191.场所支配行为其性质属于任意法

192.单一破产制:

债务人在一国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

193.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缓慢收其严格的地域性影响

194.英国莫里斯“侵权自体法”:

尽管在侵权案件中,行为地法与案件通常存在着最密切联系,但仍有必要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它的自体法

195.国际上对侵权行为法律一般理论: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适用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我国:

侵权行为地法;国籍相同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不作侵权行为处理;

196.领事婚姻得在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必须同时符合驻在国法

197.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从属于世界银行

198.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最基本原则)

199.要求直接就国际私法关系所涉及的国家实体规范作出选择的方法:

依利益分析或依应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

200.外国法查明比较合理的做法:

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有义务协助

201.对在中国直接投资设立的三种外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我国不再采取认许程序,是因为他们均属于中国法人

202.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

排除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仲裁机构得以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仲裁裁决得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20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中的人以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则可由原告住所地以及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管辖

204.法院地法通常用于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205.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即使包括有仲裁协议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并不影响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206.认为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使用法律就是该特定地域的法律学说被称为法律关系本座说

20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208.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回复撤销程序

209.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210.涉外工程,若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法律,一般情况适用工程所在地法律

211.租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选择法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多按国际私法规定而适用船旗国法或合同缔结法

212.公共秩序作用:

排除或否定适用外国法作用;肯定内国法适用作用

213.仲裁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不服请求再审,人民法院应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

214.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30日内提出答辩状

215.对失踪或者死亡宣告管辖权,采取失踪者本国法院管辖

216.对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国籍确定,一般采取仲裁地标准

217.大陆法系一般称为国际私法

218.票据法适用出票地法,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

219.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普遍继承

220.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专利合作条约

221.瑞士布鲁歇提出国内共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

222.主张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从19世纪开始的

223.货物价格构成仅包括货物购价和运费的价格条件为C&F或CFR

224.场所支配行为任意法

225.英国戴西《冲突法论》

226.美国库克《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本地法说)

227.意大利巴托鲁斯《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法则区别说)

228.法则区别说代表法国杜摩兰意大利巴托鲁斯荷兰胡伯

229.德国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

230.荷兰胡伯《国际礼让说》

231.法国杜摩兰《巴黎习惯法评述》(意思自治)【法则区别】

232.中国第一部国际私法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

233.法人国籍:

外登记、内复合

234.无国籍:

定居地

235.经常居住地需满1年以上

236.贝克小姐诉杰克逊案:

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行为自体法

237.鲍富莱蒙:

法律规避、转致

238.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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