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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实施方案

薪酬管理实施方案

河北天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二月

薪酬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相适应的工资制度,实现工资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公司管理职员及广大员工整体素质,激发公司全体员工的奋发意识和工作积极性,充分体现用工与分配的合理性,同时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特制订公司《薪酬方案》。

第二条基本工资制度的宗旨:

1、按劳定酬、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

2、谋求稳定的劳资关系;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4、工资待遇随效益提高。

第三条实行同岗同技同酬、易岗易薪的工资政策。

第四条本方案已含有各种加班费用,以后部门所有工作均视为本职工作,应不折不扣地全力完成。

第五条对在公司内工作内容变化不大、工作性质单一的岗位员工,实行定额工资制度。

第六条本方案将根据公司效益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章基本工资结构及说明

第七条

一、岗员(在岗员工)基本工资分别为肆种系列:

1、管理岗位系列;

2、生产岗位系列;

3、研发岗位系列;

4、辅助岗位系列。

二、岗位效益的基本工资内容与构成:

管理岗位、非管理岗位、研发岗位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辅助工资、津贴、保密费五部分组成。

岗位工资标准=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系数。

(一)、岗位工资:

指体现岗位责任、岗位技能、岗位强度、岗位环境等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是岗位效益工资制的主体部分,确定了统一的岗位工资基数(根据每年的政府工资指导价位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通过岗位分析评价后确定岗位系数。

(二)、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主要指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确定用工关系的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等福利费用,其主要内容有: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劳保以及公司统筹办理可享受的保险。

辅助工资的各项缴纳比例按照廊坊市政策执行。

(三)、津贴:

公司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工作的需要,部分员工可享受职务津贴、职称(技术)津贴、特殊技术(岗位)津贴、通讯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高温作业补贴等。

凡享受职务津贴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职称(技术)津贴。

(四)、保密费:

公司已明确有关规定,凡持有或知悉企业各类秘密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并按等级要求支付了保密费,全体员工有责任、有义务履行公司的保密规定,并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和辞职、离职后的5年之内不得向同行业或竞争对手披露任何与公司相关的所有禁止披露的信息,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向公司提交符合公司规定的《竞业限制协议》。

三、岗位效益工资标准框架

(一)、岗位工资:

1、岗位工资基数确定原则:

按照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当地居民年度平均收入水平和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拟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基数标准,作为年度执行的固定基数(2008年基数:

1000元/月)。

2、岗位工资系数确定原则:

公司根据员工在同一岗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技能及创造效益,予以确定岗位工资系数,原则上在所聘用岗位连续任职年限低于3年(含3年)的,取设定系数范围的最低值,高于3年而低于5年的(含5年)取中间值,大于5年的可以取上限值,但必须结合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责任、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创造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1)、生产岗位工资系数:

①一般操作岗位(通过简单培训,可容易替代的岗位),0.8—0.9;

②关键操作岗位(技术含量高,责任大,需长期积累经验而不易替代的岗位,其在总岗位数所占比例约20%):

A、工作不足一年的,0.8、0.85、0.9;

B、工作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0.9、0.95、1.0;

C、工作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1.0、1.05、1.1;

D、工作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1.1、1.15、1.2;

E、工作五年以上的,1.2、1.25、1.3。

③内勤、统计岗位,0.9、0.95、1.0。

④管理和技术岗位(工艺工程师、设备工种师、技师、安全工程师、车间主任:

A、班组长(任职需年满2年以上的),1.2、1.25、1.3;

B、工艺工程师、设备工程师、技师、安全工程师(本科需工作3年、专科4年、中专5年以上,可以视实际能力采取低职称高聘用),1.5、1.6;

C、车间副主任,1.6、1.8;

D、车间主任,2.0、2.2。

(2)、职能管理部门,其岗位按工作性质可分为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服务岗位。

岗位工资系数分别按照下表中规定依次对应执行:

岗位级别

专业技术岗位细分

岗位系数

管理岗位细分

岗位系数

辅助岗位

岗位系数

见习期

大专生

0.9、1.0

大专生

0.9、1.0

内勤、保管、档案管理、驾驶员、警员、门卫、餐饮、绿化、保洁等

0.9-1.0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任职条件等实行固定岗位基本工资制

本科生

1.1、1.2

本科生

1.1、1.2

初级岗位

技术员

1.0、1.1、1.2

业务员、办事员

1.0、1.1

助理工程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

1.3、1.4

业务助理、商务助理、

1.1、1.2

业务经理、商务经理、业务主管、高级文秘

1.4、1.6

中级岗位

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技师

1.6、1.8

副部长

1.8、2.0

部长

2.2、2.5

高级岗位

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或注册会计师)

2.3、2.5

总经理助理、董秘

2.5、3.0

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委书记

3.5、4.0、4.5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3.0、3.2

总经理

5.0、5.5、6.0

(二)、辅助工资:

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缴纳,并享受相关待遇,辅助工资执行的缴费计提的基数以个人的岗位工资为准。

(三)、津贴:

对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被公司聘用的,且没有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发放技术职称津贴;对于被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员发放职务津贴;对于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核心技术人员,发放特别核心技术津贴。

对于无专业技术职称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特长的,发放技工特殊津贴。

(1)技术职称津贴:

①初级技术职称:

技术员100元/月,助理职称200元/月;

②中级技术职称:

400元/月、500元/月(依照聘用年限、资历和工作技能核发);

③高级技术职称:

1000元/月、1500元/月、2000元/月。

(2)职务津贴:

实行以下职务津贴标准:

A、生产一线班组长、任职之日起计算,第一年度按100元/月标准核发,连续任职的第三年度开始按150元/月核发。

B、部门业务经理等按照任职之日起计算,按200元/月标准核发。

C、中层副职职务津贴,根据其当期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复杂程度、完成任务的紧迫性情况(下同),依次按照300、360元/月标准核发。

D、中层正职职务津贴,依次按照480、600元/月标准核发。

E、总经理助理、董秘等职务津贴,依次按照600、720、900元/月标准核发。

F、副总经理职务津贴,依次按照1200、1500、1800元/月标准核发。

G、总经理职务津贴,依次按照2400、2700、3000元/月标准核发。

(3)特别核心技术津贴,由分管副总或人事部门提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特别核心技术津贴范围一般为:

初级员工,150元/月;中级员工,300元/月;高级员工,500元/月。

享受特别核心技术津贴的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特别的保密义务,若违反公司相关保密、竞业限制等管理规定,公司将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4)技工特殊津贴,共设立一、二、三、四等级,一级技工津贴月补助额为200元,二级技工津贴月补助额为150元,三级技工津贴月补助额为100元,四级技工津贴月补助额为60元(享受技工特殊津贴人员应控制在15%以内)。

(五)、保密费:

凡被公司正式聘用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和知悉企业秘密的级别,给予每月50---200元的保密费用。

四、员工进公司三十天后,到公司人事部门签订保密协议,公司人事部门根据其所在部门核发保密费。

五、管理岗位系列,另定见习工资待遇;院校毕业生直接进入管理系列岗位,必须经过见习期,就任科员职位须经1—2月个见习期,就任主管以上职位,须经2—4个月见习期,见习期间只能享受见习工资待遇。

由非管理系列岗位转任主管科员以上职位者,必须经1—2个月见习期,见习期间只享受见习工资待遇。

原岗位工资低于新就任职务工资标准者,见习期内可拿原岗位工资(非企业人事部门选任者除外)。

六、生产岗位系列,另定试岗期工资待遇。

新招进员工(包括毕业生)必须经过试岗期,试岗期间只能享受试岗期工资待遇。

七、凡享受国家规定假期的员工,在允许假期内,只享受基础工资,不享受职岗工资等。

第八条实行核算承包部门及单位的员工工资制度,可另报实施方案,报请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九条对于企业急需的引进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另定。

第三章工资兑现政策

第十条日工资标准计算:

基础工资元÷21.75天=元/日

职务等级工资÷21.75天=日职务等级工资额

岗位类别工资÷21.75天=日岗位类别工资

基本工资额÷21.75天=日基本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一、事假:

按实际缺勤工作日数扣发100%基本工资。

二、按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政策给予的假期,只享受同等的基础工资,均不能享受职务等级工资或岗位类别工资。

三、病假:

1、短期病假(一个月内、连续30天内,不连续占去21个工作日以内),不扣发基础工资,只按日扣发职务等级工资和岗位类别工资(一年内累计计算)。

2、中长期病假(一个月以上、连续30天以上、不连续占去21个工作日以上,三个月以内,连续90天以下、不连续63个工作日以下),除扣发职务等级工资或岗位工资外,还应扣发基础工资40%。

3、请假超过中长期病假期限,按有关法规另行处理。

四、工伤休养期:

短期(10个月以内)不扣发基础工资,超过10个月以上,只扣发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需较长期休养者,可根据医院伤情鉴定,申请等级营养补贴。

五、职业病(以有关部门鉴定结果为准):

在医疗期内工资计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易岗易薪(以每月15日为准):

15日以前调整按新岗待遇,15日之后仍按原岗待遇(不包括试用人员和见习人员)。

第四章关于加班等其它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一、加班工资:

1、原职、岗加班,可享受原职、岗工资,非原职、岗加班,执行统一的加班工资标准(其标准可在加班前确定后执行),计算方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2、管理系列职员,除法定的节日假期外(除夕、春节、元旦、清明、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周假日原则上不享受加班工资(含加班加点),加班频繁者,可给予适当补休,特殊情况需公司领导批准。

二、夜餐补贴:

夜班超过零点者,可享受不低于5元标准的夜餐。

三、高温作业补贴:

按国家有关标准核定本公司享受高温补贴的岗位,在此岗位作业的员工可享受季节性高温补贴,具体执行办法另定。

四、公司奖励制度:

设立特殊贡献奖、科研成果奖以及各种奖惩条例,均另行制订细则执行,以建立起完善的奖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薪酬方案》需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薪酬方案》,经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三董事会批准,现颁布执行,执行解释权为公司人事部门,由公司资财部和公司工会共同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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