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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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x〕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x〔x〕2号)、《x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x〔x〕15号)、《x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工作方案》(x〔x〕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转变用水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和x三、x、x、x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打造生态强区、建设美好叶集,围绕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督,加强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入库污染物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统筹治水,统筹解决水资源矛盾、水灾害威胁和水生态退化三大水问题;坚持科学用水,实行全社会节约用水,科学确定各类水资源开发利用顺序,强化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水资源及涉水事务,切实发挥“三条红线”的硬约束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升水资源管理现代化水平;坚持人水和谐,注重发挥各类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关系,努力做到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三)主要目标。

到x年,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实时监控、考核评估“三个体系”。

1.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全区用水总量到x年控制在1.33亿立方米以内,到x年控制在1.32亿立方米以内。

2.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x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6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5以上;x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5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

3.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史河总干水源保护地与史河水功能区水质达到Ⅱ—III类,到x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7%,x年达标率100%,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4.确立“三个体系”。

继续开展用水效率考核,逐步将用水总量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纳入考核体系。

x年,配合完成省级监控企业实时监控系统安装、市级监控系统规划编制和安装;从x年起,完成区级调查摸底和区级监控系统规划编制。

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

组织编制x中长期水供求计划、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全区农业节水发展规划等水资源相关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

(五)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

按照全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要求,组织开展水量再分配工作。

经济开发区及各乡镇街主要工业、生态拦蓄等水量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每年初应报区水利局,区水利局制订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六)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经济开发区、乡镇街等应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需要取水或需要增加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审批前进行水资源论证;纳入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准前进行水资源论证;实行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备案后、取水工程开工前进行水资源论证。

对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水利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区发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区经信、住建、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相关行业申请,对违反规定擅自审批的,将追究有关审批主管部门的责任;违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否则一律责令停工或停产。

(七)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

全面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退水水质不符合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的,水利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对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取水户,水利部门应督促整改,并责令用水企业限期依法补办;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已经建成用于工业企业用水的,要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批准手续;已经建成的用于餐饮、浴池、洗车等服务行业和水空调、小区和单位用水的应在三年内予以封闭水井,逐渐改用自来水或其他地表水,并重新申办取水许可批准手续;新增取水建设项目,在建成竣工并试运行期满后,必须由其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和去向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

建立水行政许可稽查制度,依法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的后续管理,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法人、取水标的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对取水许可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要严格按照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及用水定额标准重新核定其取水水源和许可水量,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

要建立全区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并在x年年底前完成全区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登记入库工作。

(八)严格控制水能资源开发。

今后凡新建、扩建、改建涉水工程首先必须符合流域总体规划,并经过工程规划论证、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防洪影响评价后,才能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立项审批或核准。

(九)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按法定程序、征收标准、范围计征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

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未足额征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严格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区物价、财政、水利等部门每年要对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结果纳入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问责内容。

(十)加快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体系建设。

加快小水库除险加固、当家塘等工程建设,加快实施未名湖工程、史河洼地治理工程建设,加快乡村人饮工程、河道清淤工程、水系连通工程、水生态蓄水工程等建设,逐步建成较为完善的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体系。

三、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十一)强化用水计划管理。

依法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对所有自备水源的取用水户和由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全部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阻碍水行政监管部门对重点用水企业的正常管理。

区水利部门要在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取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量、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制定下达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类取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计划。

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计划按年度制定,按月分解下达,按季度进行考核,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十二)加快节水技术改造。

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用水产品。

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加强灌区节水改造,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

加强工业节水技术改造,组织开展企业取排水规范化整治,推广工业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

积极开展城镇生活和服务业节水,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大力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公共供水单位要强化供水管网的维护和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和供水产销差率,限期达标。

鼓励钢铁、石材加工、人造板生产等企业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等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工业园区等企业集中区要实施集中供水、废污水集中处理,并在园区内充分利用。

(十三)加强节水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建立健全城乡节约用水统一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强化取用水户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区水利局要全面配合省、市抓好非农业取用水大户的取用水在线监管,积极推进全区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非农业取用水户超过1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水户的在线监测全覆盖。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制定节水方案,开展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成后,通过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现场校验方可投入使用。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利部门参加。

区发改、水利、环保、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共同做好节水监督管理,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取用水户,不予审批核准相关行业申请。

四、强化水资源保护,改善水生态环境

(十四)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按照生态立区和省市对生态功能区划的总体要求,我区史灌河叶集段划为保护区,史河总干渠叶集段划分为开发利用区,二道河叶集段划分为保留区。

各产业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在源头保护区内严格禁止进行破坏水质的开发利用活动,严禁设置排污口。

要依法开展入河(库)排污口监督管理,禁止非法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粪便和其他有害物质;禁止在河道内挖设渗水坑、深水井、污水渠道、污水管道、输油管道、渗水厕所等;禁止在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渣及生活垃圾;禁止其它污染和影响地下水源环境的行为。

在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水功能区达标建设要求设置的或不按要求排放的,坚决依法取缔。

(十五)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

区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期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排污口的要限期拆除。

区水利、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应按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取缔饮用水源水库、河流内网箱和肥水养殖承包。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涵养保护与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要取水单位要建立备用水源。

区卫生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状况,确保饮水安全。

区农业部门要加强面源污染的控制,减少化肥和农药的用量。

区林业部门要加强水源地保护地植树造林力度,增加水源涵养林面积。

(十六)加强河(库)生态环境保护。

要维持河流合理流量以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持河(库)生态健康。

积极打造生态文明城区,区水利、环保、城管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史河街道要在老城区及东部新城区实施河道综合治理和水环境整治,创建水利风景区和水景观建设等工程,全面开展防洪排涝、水环境整治、水景观、水土保持、水文化等各项工作,着力打造河库相通、城水相融、水清岸绿、人水和谐、环境优美、品位提升、内涵丰富的宜居宜业城区。

区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河(库)健康评估,定期发布河(库)生态健康状况报告,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积极建设水环境优美镇村,有条件的乡镇、村要积极实施乡镇、村河道治理和水环境整治、小流域综合治理、农村水利等建设工程,着力打造山青、水秀、岸绿、景美,村容村貌整洁,自然生态良好的水环境优美乡村。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对本地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区政府对各乡镇街、工业园区主要企业用水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相关责任人的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严重影响到区政府年终考核目标的相关责任人,按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协调合作机制,组建水资源管理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重大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区水利局负责对全区各类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发改、环保等部门负责严把建设项目立项、环评审批关口,区监察、财政、国土、住建、法制、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加快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城乡统筹的现代水资源管理体制,实现对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非常规水等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中水回用、节约用水、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防洪排涝等涉水事务统筹管理。

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水利部门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职能,配备相关人员,统筹管理城乡水资源和各行业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等工作。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

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建设、节水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饮用水水源地及水系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优先用于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建设。

(二十)严格水资源管理执法监督。

区水利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执法检查,加强对取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和用水计划执行、取用水计量监控、水资源费缴纳等各个环节的执法监督,依法严厉查处无证取水、违规取水、乱开乱采地下水、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擅自侵占水域、拒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违规审批、强行命令审批、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等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监督执法效能。

(二十一)深化水价和水权制度改革。

按照兼顾公平效率的原则,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科学核定水利工程综合供水价格,合理设定城镇居民生活基本用水量,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步伐,建设完善末级渠系配套工程,积极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大力推行农业灌溉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逐步建立起工程配套、产权明晰、水价合理、计量收费的农业用水管理体系。

探索建立水权转让交易制度,在对各类水资源实行统筹配置的基础上,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转让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二十二)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进一步建立健全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政策法规体系。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保护管理政策宣传和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水生态的社会风尚、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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