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专业《中山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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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专业《中山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

中山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1〕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25号),进一步完善我市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1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全市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广泛支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老年人;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100%覆盖城市社区,每个镇(区)至少要设立或委托养老机构设立一所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60%的农村社区要设立社区(村)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产业规模显著扩大,老年产品用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服务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全市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5000个以上就业岗位。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平方米的标准,制定分区养老规划,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

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镇(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有资产、财政等部门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移交镇(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加快推进对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城市生活环境。

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户住宅等,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建设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失独以及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通过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发掘社会闲置资源、共享机构养老部分服务、综合利用社区服务设施功能等方式,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的规模、扩展养老服务功能、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二)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1.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

继续加大对现有公办养老机构设施的升级改造,发挥托底和区域养老辐射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下同)老人和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基本供养和护理服务。

积极促进公办养老机构向公建民营模式的转变,镇(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并于2021年底前在全市培育2所以上农村敬老院成为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机构。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认真贯彻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引导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养老机构实施规模化、连锁化运营和跨区联合、资源共享。

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鼓励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市设立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对民办养老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逐步实现网上审批、服务动态跟踪和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给予床位建设补贴。

对租用闲置公房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给予优先承租且租金不超过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参考价。

(三)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健全政府供养制度。

将本地户籍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老年人纳入中山市低保管理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在建立健全80周岁以上本地户籍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本地户籍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户籍老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3.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积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制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规范标准,对老年人的生理、精神、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服务需求,为其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

4.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措施和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采购重点的指导性目录。

5.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制度。

有条件的镇(区)可为本地户籍60周岁以上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和80岁以上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鼓励其他60岁以上老年人自愿参加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增加养老保障渠道,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高全社会意识。

6.建立养老机构责任制度。

积极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工作,引导公司进行产品创新,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养老机构责任需求,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7.建立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

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跟踪掌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

(四)发展和完善养老服务网络。

1.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建立市、镇(区)、社区(村)三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

充分发挥市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功能,对全市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统筹、指导、监督和培训工作;在镇(区)设立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并组织实施和指导社区开展社区(村)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工作;在社区(村)依托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开展常态化的社区(村)日间照料养老和居家上门养老服务。

通过扶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企业以及具有养老服务内容的社工类、公益类、慈善类等社会组织,兴办或运营老人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2.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依托现代技术手段,逐步整合各镇(区)社会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市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实现统筹管理和资源共享。

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信息提供方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依托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并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

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和服务需求信息,为开展养老服务提供数据分析和支持。

至2021年,市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系统覆盖全市80周岁以上的本地户籍老年人;至2021年,市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系统覆盖全市60周岁以上的本地户籍老年人。

(五)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1.加强医疗卫生与居家养老相结合。

整合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内的老年人保健康复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家庭病床等有偿服务。

推动家庭医生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深度融合。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包括优先挂号、就诊、交费、取药等。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提供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长期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

发展和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防治和临终关怀等延续性医疗服务的机构。

2.支持举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统筹布局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资源,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对内服务的医务室或利用周边医疗资源引入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开设分支机构,鼓励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

符合基本医疗定点条件的,可向社会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加基本医疗的老年人可在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医疗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探索将养老机构等老龄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整合医疗康复资源,鼓励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利用医疗护理技术和医疗康复设施设备开展医护型、康复护理型的养老服务,开设的养老服务床位纳入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建设补贴范围,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在医疗护理技术、远程医疗、转诊和巡诊服务方面的合作与帮扶机制的形成。

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或补贴等形式,委托民营精神康复医院等社会力量开办残疾人养老机构,为贫困重度精神、智力、肢体残疾老人提供符合特殊需求的专业化养老服务。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远程通信技术、全息影像技术、新电子技术和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老人进行远程医疗会诊。

(六)加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机制。

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职称和就业培训体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鼓励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等各类人员从事养老服务业,积极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适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应当纳入,不断扩大覆盖范围。

支持中山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试点,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建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逐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或引入社工服务。

2.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补贴。

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本市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费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补贴;对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相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稳步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养老机构等老龄服务机构中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试。

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3.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专业的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措施。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培育发展老龄产业协会、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为老服务专业人员协会、老年学研究会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养老机构等级认定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中的作用。

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特别是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的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老年产品的开发、提供养老服务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

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七)加快养老产业发展。

各镇(区)和有关部门要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制定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放宽养老服务产业的准入门槛,放宽养老服务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条件,对养老服务企业的审批登记实施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供及技术指导服务。

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区等功能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养老产业。

鼓励建设休闲养生、特色医疗、文化教育、科技服务的养老基地,扶持老年健康服务业、文化教育产业、休闲旅游业等养老服务重点领域的发展。

鼓励企业研发适合老年人的助行器具、视听辅助、起居辅助、营养保健、服装饰品等生活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支持和鼓励与养老服务业行业相关的国有企业带动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养老产业。

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老年公寓等生活居住设施。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家政服务、组织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方式,积极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

市、镇(区)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省出台的底线民生保障,按规定落实困难老人有关底线民生保障。

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

鼓励农村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

鼓励和引导慈善机构将无定向的慈善捐款重点投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社区(村)日间照料服务设施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并建立慈善款投向及使用效能的公开、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开展养老服务业信贷试点。

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各金融机构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纳入相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贷款、贴息优惠的资助范围。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鼓励机构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长期护理、意外伤害等人身产品,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引导和支持商业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要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试点。

(三)完善用地。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由属地政府拟定供地计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所需的用地指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

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对社会资本依法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鼓励利用存量用地,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加强用地监管,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及地上所建房屋应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办养老机构。

(四)落实扶持优惠。

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切实执行好国家和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中养老服务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待遇。

(五)理顺管理体制。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登记;有条件的镇(区)可以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社会化。

(六)健全工作机制。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

由民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养老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把养老服务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统筹组织。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的职责。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保障土地供应,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养老机构建设,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及时支付医疗费用等,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并加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力度,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卫生计生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

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要统筹建立医养结合协作推进机制,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

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

残联对养老机构内的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按残疾类别、等级等情况分类给予适当补贴。

商务、金融、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体育、旅游、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出台具体措施,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七)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要积极培育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推广使用全省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规范完善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注册、培训服务、激励表彰等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邻里守望、敬老爱老等志愿服务活动。

到“十三五”末期,争取95%以上的城镇社区和80%以上的农村行政村成立基层老年协会。

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

推动各级文化娱乐、公共体育等设施对老年人开放,为其娱乐、健身等活动提供使用场所和优质服务。

鼓励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老年文娱体育活动。

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强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观念和思想准备,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的养老文化。

(八)加强监督检查。

自2021年起,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体系,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措施。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计划。

市老龄办牵头,相关老龄工作成员单位配合,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目标考核,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任务目标特别是重点任务分工的落实情况。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

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覆盖100%的城市社区,每个镇(区)至少要设立或委托养老机构设立一所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60%的农村社区要设立社区(村)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下同)

2021年

2

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2021年

3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平方米的标准,制定分区养老规划,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

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镇(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配合。

2021年前并持续实施

4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镇(区)政府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财政等部门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移交镇(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配合。

2021年前并持续实施

5

加快推进对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城市生活环境。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和市残联配合。

持续实施

6

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户住宅等,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建设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失独以及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持续实施

7

于2021年底前在全市培育2所以上农村敬老院成为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机构。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民政局

2021年并持续实施

8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给予床位建设补贴。

市民政局、财政局

持续实施

9

将本地户籍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老年人纳入中山市低保管理制度。

市民政局、财政局

2021年并持续实施

10

建立本地户籍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半失能、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配合。

2021年并持续实施

11

积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市民政局、财政局

2021年并持续实施

12

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措施和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采购重点的指导性目录。

 

市民政局、财政局

2021年并持续实施

13

建立养老机构责任制度。

市金融局、财政局、民政局。

2021年并持续实施

14

建立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

市统计局、工商局、民政局

2021年并持续实施

15

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民政局

2021年并持续实施

16

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局、民政局

2021年并持续实施

17

支持举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市卫生计生局

2021年并持续实施

18

支持中山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市教育和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持续实施

19

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试点,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配合。

持续实施

2021

立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逐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或引入社工服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21

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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