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大型零售业税收风险管理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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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科研文章

《大型零售业税收风险管理研究》

蚌埠市国税局刘强胜

商业零售业特别是大型零售业,既是市场经济和商品流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市场终端,也是实现商品流转与价值转换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中介载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大型零售业的开发建设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经营规模不断壮大,竞争格局日趋激烈,商业业态层出不穷,管理模式更加复杂,占零售业税收收入比重也逐步增加。

在新形式下,如何加强对大型零售业税收管理模式的理论研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紧要的课题。

本文以蚌埠市商业为研究对象,对如何做好大型零售业税收风险管理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大型零售业发展的现状

零售业是指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为主,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

大型零售业是以国内城市大商场为依托,建立多个区域性连锁分店,最终形成规模经济、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运营效益的零售产业发展模式。

这种模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呼唤“大流通”的必然趋势,也为行业内零售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大型零售业态保持快速发展态势

从全国来看,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大型零售百强企业销售规模达到8552亿元,同比增长25%,大大高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7%的增幅。

门店总数达到69100个,同比增长57%。

营业总面积达517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6%。

员工人数达204万人,同比增长31%。

尽管遭遇了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我国大型零售百强企业销售规模更是达到1.37万亿元,比2008年净增加1599亿元,同比增长13.2%。

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重为10.9%。

从蚌埠来看,大型零售业近年来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在商贸流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纵向来看,以蚌埠商业最繁华的蚌山区为例,“十一五”期间前10户大型零售业主营业务收入由2006年的77089.32万元,猛增到2009年的145988.58万元,同比增长89.38%,税收收入也由2006年的1848.39万元,猛增到2009年的4444.84万元,同比增长140.47%,增幅迅速。

横向来看,据统计全市2009年商业零售业共计6900户,合计缴纳税收11209.4万元,其中全市前10户大型零售业合计缴纳税收3826.4万元,户数所占比例仅为0.15%,而税款所占比例高达34.2%,比重不断增强。

(二)国内外零售企业不断抢占市场

从2004年底,我国取消外资在华投资零售业的地域、数量、股权比例限制后,入驻蚌埠的国际知名连锁企业和国内大型连锁零售业正逐年增加,家乐福、沃尔玛、乐购、来雅百货、苏宁电器、国美电器、上海世纪联华等多家国内外企业纷纷落户蚌埠,蚌埠百货大楼、合家福超市、华运大卖场、新世纪国际购物中心、天洋交电、百惠国际购物中心等一批本土企业也不断发展壮大。

(三)多种零售业态相互补充

目前,蚌埠市零售业态结构发展正实现从传统百货向现代百货、从综合百货向主题百货、从单体经营向连锁经营的转变,呈现出多业态互补共存的零售业态局面。

如蚌埠百大集团就由原来的单店百货大楼,发展为以零售为主业,业态分布上呈现现代百货连锁、百大合家福超市连锁、百大电器专业店连锁三轮驱动的格局,拥有蚌埠百货大楼、百大购物中心2家大型百货零售商场,18家合家福连锁超市和1家安徽百大电器连锁卖场。

(四)科学管理和先进技术成为企业核心

大型零售业大多采用先进的技术,广泛使用电子商务系统。

如网络版财务系统、商业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形成以信息处理为手段的商业自动化管理模式,并渗透到企业的购销、存储业务的各个环节,有效降低了经营成本,提升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大型零售商业经营模式分析

(一)零售业态构成

零售业态是指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

依据《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国家标准,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营业场所等因素将零售业分为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7种业态组织。

其中,大型零售业主要业态为:

(1)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

(2)对顾客实行会员制管理仓储会员店;(3)营业面积在营业面积在6000-20000平方米的百货店、(4)以销售某类商品为主,体现专业性、深度性、品种丰富,选择余地大的专业店、(5)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包括大型超市、专业店、专卖店、饮食服务及其他店等20个以上租赁店的购物中心等。

(二)大型零售业经营模式

主要有自营、柜台租赁和品牌联营三种模式。

其中品牌联营模式近年来被越来越多的大型零售业所采用,渐成主流。

(1)所谓自营模式是指建立在“统一产权、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基础上,商场集中采购、进销分离,保有对商品与服务的完全经营自主权利,其利润来自于所经销商品的进销差价,省去许多中间环节;其优势是采取构建差异化特色的经营方式,有效地削弱和降低商品的同质化程度,积极预防和避免因商品同质化而导致的商业恶性竞争;其风险是商场自己对商品的销路负责,销售不畅的商品无法退回给进货厂商。

(2)所谓柜台租赁方式是指建立在“产权分散、经营分割、管理分化”基础上,其经营与管理相互分离的商业运营机制,商场主体以物业权属拥有者或控制者的身份,不是通过参与商品的流转和经营来求取商业利润,并不直接与商品生产商和商品消费者发生商品交易关系,而是凭借其对商业物业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垄断控制,通过简单的经营租赁形式来谋求源于商业利润中的商业地租。

事实上,柜台租赁模式下的各类大型零售商业,在这种经营环节的“简化”中,这些“大型商场”已经从产业属性上完全放弃或丧失了它原本的商业经营主体身份的资格和地位,不再像从前那样作为商业经营主体通过参与商品的流通经营。

(3)所谓品牌联营模式是指以招商的方式,引知名品牌进店,由各品牌生产商或代理商分别负责具体品牌的日常经营,由商场负责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统一形象、统一促销、统一收银,利润返点、保底抽成。

这种由品牌商控制进、销、存过程的“品牌联营”模式已经成为百货业态的主流盈利模式,大约占到百货店总销售额的80%-90%,“联营扣点”是其经营核心。

这种经销模式能够有效规避传统百货自营模式的种种经营风险,降低了财务费用,百货店无需自行采购商品,流动资金占用少;降低了劳动力成本,导购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厂商人员,直接带给百货店劳务成本的降低;也很好地避免了一些滞销商品带来的过期过季商品的“去库存化”压力,除少量自营、代销商品外,百货店基本不存在库存问题。

第一、三两种模式直接涉及增值税管理,而第二种模式主要涉及营业税管理。

(三)大型零售业的结算模式分析

商场和供应商之间结算方式主要包括:

账期、翻单结算、送二结一、抽单结算和铺底等。

(1)铺底是供应商向卖场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这部分商品在合作期间不能结算。

(2)翻单结算即送第二单商品时结算上一单商品。

(3)抽单结算即按双方协商,按大致每个月的销售额抽单结算。

(4)实销实结,即按实际销售结算。

(5)实销月结,即按上月销售额结算。

(6)账期,按送货额结算,账期大多分为30天、60天、90天不一。

商场向供应商收取的终端费用主要包括新品进场费、条码费、陈列费、DM广告费宣传费、店庆费、节庆费、促销费、销售保底费、续签合同费。

这些费用有的和销售额挂钩,有的则属于一次性收取。

三、大型零售业税收风险分析

由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与大型零售业多业态、长链条经营的复杂性,税收风险已经成为大型零售业诸多风险中的重中之重。

(一)大型零售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特点

一是大型零售业组织构架庞大,经营管理复杂,税收管理难度大。

尤其是其中的上市公司、跨国集团点多、面广、线长,税源跨区跨省流动,核算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大。

其自身管理在体制、空间上愈来愈强的整体性、集中性与税务机关仍然相对固化的属地管理所造成的局部性、分散性的矛盾越来越明显,由此形成的主管税务机关与其所管辖大企业之间在职能、信息、手段上的不对称、不平衡越来越突出。

二是大型零售业的税收博弈能力强。

由于企业集团组织体系庞大,生产要素跨地区流动和重组,财务高度集中,且财务人员素质和财务核算水平较高,其税收筹划和转让定价机制比较容易绕开基层税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隐秘地、灵活地进行安排,具有很强的税收博弈能力。

三是大型零售业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

税收风险管理要求在理念上以事前预防和事中及时发现为主、在内容上以所得税为主、在手段上以优化服务和强化企业内控为主,与现有国税征管格局下以事后的管理检查为主的理念、以增值税为主的工作重点、以票控税为主要手段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反差,税收风险管理在职能整合、资源配置、人员建设上难以确定最佳的立足点和结合点。

(二)大型零售业主要税收风险点识别

与中小型零售业相比,大型零售业的税收风险通常不来自于做假账或者简单的账面差错,而更多地来源于相关管理层纳税态度和观念不够正确,相关内部控制的缺失或不够健全,税收政策理解存在差异,经营目标和经营环境异常压力等诸多方面。

一是增值税销售环节风险分析。

1.定价环节,存在关联企业间进行税收转移,造成税收与税源背离风险。

伴随大型零售业跨区域企业集团的迅速发展,我国境内形成了大批在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内资关联企业。

受“总部经济”与地区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影响,或为把税收从高税负向低税负地区转移,为实现企业集团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或为获得招商引资财政奖励或基础设施配套、土地价格优惠的好处,这些关联企业在总机构的控制下,通过内部低价或高价销售,人为进行价格、利润转移,造成地区间的税收利益不均衡,在蚌埠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表现尤为明显。

尽管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若某一纳税人向其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价格偏低,企业可能列举其成本较低等若干理由,很难被定性为“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很难进行合理调整。

尤其是针对内资企业税收转移问题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还比较少,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监管中缺乏可依据的法律规范。

2、POS系统环节,存在利用商业软件分流销售收入风险。

POS系统最基本功能为收取货款,为内部管理提供基础数据一般是通过无缝连接的方式传输的,但并不是实时传输。

作为技术部门即信息中心,有权限、有能力对数据进行筛选、过滤、加工、提炼,存在修改原始数据的风险。

作为使用部门即财务部在月末是否一次性完整、真实从POS系统导入的收入数据存在疑问。

税务部门由于信息技术力量不足,难以及时监控,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3.购物卡销售环节,存在未及时做销售的风险。

随着大型零售业跨地域、跨行业发展,消费者购卡时,可能到外省、地市连锁企业使用,也可能用于购买商品等增值税项目或住宿洗浴、餐饮娱乐消费等营业税项目,结算环节复杂。

部分商超企业无论开具发票还是其他收据,均以避免销售收入重复记账或无法确定税种为由,不作当期销售收入入账,从而造成税款推迟实现或流失。

4.批量采购环节,存在少计销售风险。

有的大型零售业将部分商品不纳入商超管理系统,而另册管理,在企事业单位购买大宗货物时,如不需要发票,就不通过前台收款机销售,而直接从仓库提货,收取货款不计销售收入。

有的异地连锁超市之间调剂、调拨等商品时,不通过前台POS机,而在配货中心终端直接出货,不计销售收入。

5.出租柜台环节,存在隐瞒销售风险。

部分商超企业对外出租柜台和自营柜台相互交错,很难区分哪些是内部统一核算的,哪些是对外出租的,有些商超故意将统一核算的部分销售额作为租赁柜台的销售额,以达偷税的目的。

一些商超大多采取现金交易,商家和租赁者很容易串通一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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