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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物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公共环境及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及合理使用,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确认,聘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机构。

全体业主已清晰了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同意委托该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向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建设单位为:

【***】有限公司。

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业主、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承租人、借住人、暂住人、来访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任何人士。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高层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六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或由建设单位使用、管理、收益:

1、非人防地下室及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2、人防地下室及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3、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未计入公摊范围的其他配套设施。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除第六条约定的部位和设施设备外,业主享有以下部位、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公共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垃圾箱(房)、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使用人在出租所拥有物业时,需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出租登记手续,退租时应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在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七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将由后续买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同时提供后续买受人的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在物业服务企业收到上述文件之前,业主仍继续负责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并遵守本公约的所有条款直至转让日。

转让人另应将转让合同复印件送交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业主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业主、使用人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

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因装饰装修造成相邻住户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的,应及时修复;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业主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或者增加露面荷载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将批准文件向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在装修及日常生活中,业主应保持下水通畅,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及下水管道造成的损失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业主入住前:

工作日上午7:

00至20:

00;

业主入住后:

工作日上午8:

00至12:

00,下午14:

00至17:

00;

第十四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的,业主、使用人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如造成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使用人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物业专有部分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第十六条为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完整性,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时已规划和预留空调等需室外安置的位置,业主、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预留位置无法安装时,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相关责任人和装修单位(装修人)给予修复。

第十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九条业主、使用人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底层绿化区域,须由业主、使用人自行维护、保养,保持绿化区域整洁,不得改变原有设计与植物种类;业主、使用人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养护,并根据双方协议支付养护费用。

第二十条为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业主、使用人保证遵守以下规定:

1、在使用、转让、出租所拥有物业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

3、不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不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占;不损坏、拆除、改造、搭建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确需增大单元用电负荷的,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请手续,如需改变煤气管道铺装位置的,需向当地政府煤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由当地政府煤气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人进行处理;

4、不更改物业专有部位外的地面、墙面、顶面(包括建筑物立面、门、窗、阳台、屋顶、空中庭院、公共部位等)原有的建筑装饰,不在外立面搭建、安装任何形式的构件和设备,不增设户外天线;

5、不占用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不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不在小区公共场所(地)晒晾衣物或悬挂或放置任何物件;

6、不安装或张贴涉及任何行业、职业或商业的铭牌、通告、广告。

不在居住物业窗户及玻璃幕墙设置招贴、海报、广告灯装置等;不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进行刻画、涂改,实施有碍市容观瞻的行为。

不在小区内进行任何性质的宣传、推销活动;

7、不实施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绿化植物、在绿化植物上悬挂物品、污染社区环境卫生等活动;不乱丢垃圾、不高空抛物;

8、不在物业单元内举行葬礼、打斋、宗教仪式及干扰其他住户的类似活动,不将物业单元作斋堂及类似用途;

9、不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或危险物品;

10、遵守安全用电规则,在物业用电负荷范围内使用电器,不损坏消防器材及设备,保持走廊及消防通道的通畅;

11、遵守国家及地方公安及消防部门的规定,除非事前得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批准,不在共用部分或公共场所(地)使用煤炭、柴火、汽油及柴油等炉灶,不在小区内燃放鞭炮或烟花及使用罐装煤气,不在物业内产生过量的噪音,震动或其它形式的干扰;

12、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须先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3、在报经审批后将物业改为商业用途或机构办公用途的,不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14、告知并要求家庭雇员(指保姆、家政服务人员)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并对雇员在小区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5、在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情况下,在开放时间内使用公共体育、游乐设施;

16、未成年人使用公共场地、公共娱乐设施,应在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

17、按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等有关费用;

18、不在物业内进行任何可导致物业所购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引致保险费增加的行为;

19、不得在户外安装晒衣架、遮阳棚,未经批准,不得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阳光房。

20、遵守园区内停车规定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21、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应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应办理合法手续,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并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2、宠物实行圈养;

3、饲养之宠物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负及时清理责任;

4不得干扰、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不得无故阻挠维修。

相关业主无理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南京市相关物业管理法规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物业收费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

业主交纳费用时间:

物业服务费自《收房通知书》规定的收房日期开始计收,一次性预缴六个月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用。

每期物业服务费到期后,次月十五日前预缴下期物业服务费;

1、物业管理服务费依据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

00元。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元收费);

2、因业主原因空置房屋由乙方按业服务费标准的70%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

3、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4、公共能耗费:

按实分摊,年度结算(空置房须业主申请,连续6个月以上不使用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

5、装修管理服务费(含装修垃圾清运费)3.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6、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

露天停车泊位费每月每辆根据物价部门核定80元;

地下业主共有停车库泊位费每月每辆根据物价部门核定200元;

地下业主专有停车库泊位费每月每辆根据物价部门核定60元;

临时进入小区车辆超过一小时按规定收取5元/次;

以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增压水泵、景观水系、公共照明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由于该项费用使用前无资金来源,业主、使用人需按水电供应商收费凭据准确测算后得出平均值分摊到相关业主,本物业管理运行两个季度后将此部分费用使用情况公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于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一条本物业所有业主、使用人应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实现社区共建创优目标,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创造良好的社区生活氛围。

第三十二条为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使用人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个别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

4、物业服务费不包括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此部分费用由相关业主每月按实际发生费用分摊;

5、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大件物品搬离物业管理区域应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放行手续。

第三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制定的各项社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遵守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各项管理服务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各项社区规章制度,应在制度执行前在公告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

业主、使用人应在公示后2天内提交书面意见,如无反馈意见,视同认可公示的规章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在公示3天后,对业主、使用人意见予以整理,如2/3以上业主、使用人认可公示的规章制度,管理服务中心应在2天内公示该结果,并予以执行。

如超过1/3业主、使用人反对该项公示的规章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业主、使用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

业主、使用人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业主、使用人应积极倡导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业主、使用人若因意外或本身疏忽导致水、电、气体或其它任何物体外溢,损害他人或损毁他人财产,引致诉讼、索赔或其它要求的,业主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十条业主承诺,在与其他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的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和本物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小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需发送业主、使用人的管理信息,均应在小区公告栏内公示,自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送达业主、使用人。

其他需专函送达业主、使用人的通知,送达地址以业主、使用人在本临时管理规约附件——《承诺书》中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

如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方式投寄的,则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第七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业主、使用人如变更通讯地址的,应书面函告物业服务企业,否则,视为通讯地址没有变更。

第四十二条若本临时管理规约任何条款与国家现行生效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相抵触而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的,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受损。

第四十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实施时本临时管理规约作废。

第四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承诺书

本人为【***】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有限公司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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