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疫情防控方案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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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疫情防控方案应急预案

1.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2.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3.冷链食品企业疫情防控

4.冷链食品企业疫情防控日常监管工作方案

5.进口冷链食品防疫制度

6.进口冷冻食品行业从业人员个人防控方案

7.冷链食品疫情应急预案

8.冷链食品新冠核酸呈阳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9.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疫情防控方案

10.冷冻冷藏肉品风险排查实施方案

11.冷链食品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

12.进口冷链食品新冠检测标本采样表

13.冷链食品疫情常态化防控方案

14.进口冷链食品存储总仓预防性消毒技术方案

15.冷链食品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16.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核酸监测方案

17.冷链食品呈阳样本应急预案

18.冷链食品新冠疫情风险监测方案

19.冷链食品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20.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21.关于冷链食品新冠核酸初筛呈阳的情况报告

22.进口非冷链货品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方案

 

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依法、高效、规范处置核酸检测呈呈阳物品,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的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辖区范围内冷链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环节发现新冠核酸检测呈呈阳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应急情景时,立即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认新冠污染的冷链食品及外包装,落实传染源管控、切断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保护等防控措施。

二、应急处置架构

本预案在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控办)的统指挥下,由市冷链食品物防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物防专班)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开展冷链食品溯源调查及“呈阳物品”或疑似“呈阳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市)冷链食品物防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属地物防专班)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启动

相关检测机构一旦发现核酸检测初筛呈阳的冷链食品,属地物防专班应提请属地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属地防控办)立即启动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

经省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结果为呈阳的,市物防专班提请市防控办立即启动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

四、应急处置措施

(一)初筛呈阳的处置

1.呈阳复核。

对食品检出新冠核酸呈阳的,采样机构应立即将样本运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并送省疾控中心开展呈阳复核、病菌分离培养、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

同时,属地防控办应将冷链食品新冠核酸初筛呈阳的情况立即逐级报告至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控办)。

2.先行处置。

属地物防专班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立即对可疑冷链食品开展以下先行处置工作:

(1)溯源调查。

市监部门立即开展可疑冷链食品的溯源调查,通过“X冷链”系统检索及现场核查方式,对同批次涉疫产品的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进行核查。

公安、交通运输、XX集团等部门(单位)协同开展车辆运输等调查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传播链和危险因素,全面排查呈阳食品接触者。

(2)食品及场所管控。

根据溯源调查情况,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尚有涉疫产品库存的,应立即采取就地封存措施,立即停止与检出核酸呈阳食品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立即关闭检出核酸呈阳产品所在场所(区域),同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可扩大关闭范围,并做好预防性消杀工作。

现场处置过程中,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播的,卫生健康部门在属地防控办的统指挥下,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3)接触人员防控。

卫生健康、市监等部门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处置,对直接接触呈阳食品及相关外环境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核酸检测,管控相关接触人员,防止疫情播散,必要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省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的阴性结果、省级专家组论证结果不需要作疫情防控处置的,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报告市物防专班,由属地物防专班提请属地防控办终止应急响应。

(二)复核呈阳的处置

1.信息确认和报告。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跟踪呈阳样本复核情况,省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结果为呈阳的,应立即报告市物防专班。

市物防专班应立即向市防控办报告,同时将溯源调查情况以及涉疫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等材料报省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以下简称省物防专班),进一步开展溯源调查工作。

2.二次采样检测。

市物防专班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复核呈阳的确认检测工作:

(1)确认货物来源。

进行新冠核酸检测前,首先核对确认产品包装完整,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与包装标示信息相符,并登记产品的进出口商信息及一级经销商信息,并核查索票索证情况,确保货物来源信息准确、登记详实,排除所采样的部位在国内受到新冠的污染。

市监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按规范要求佩戴执法记录仪。

(2)确保采样规范。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采样机构完整记录开箱、采样、送样等过程,并确保不会造成交叉污染。

相关操作应保留可经后续调阅的档案材料,包括视频、照片、原始记录等。

整个过程要确保真实、完整、规范。

(3)确保结果准确。

采样机构将采集的样本送市或省疾控中心进行检测,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指南进行操作,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3.污染源确认和通报。

检测结果为呈阳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将采样和检测情况连同确认产品包装完整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包装标示信息相符的视频记录等材料报市物防专班,并由市防控办将上述材料报省防控办确认。

同时,根据溯源调查情况,呈阳样本同批次产品来源或流向涉及市外其他地区的,市物防专班提请市防控办通报相关地区防控办。

4.食品及场所管控。

在先行处置的基础上,市监部门进一步扩大溯源调查范围,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视情就地封存同场所、同冷库、同批次产品。

检出呈阳样品的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卫生健康会同市监、商务等部门依据防控工作需要,结合场所、产品情况进行分析,划定重点场所和最小防控单元,必要时应封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场所。

最小防控单元一般为出现涉疫产品场所,如出现多个生产经营存放同一类型产品的场所呈阳,防控单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具体范围根据现场调查结果确定。

5.接触人员防控。

相关接触人员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达到解除隔离医学观察标准后才能返回工作岗位。

相关接触人员在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由120救护车立即送辖区定点医院排查诊治,诊断为新冠确诊病例的,要按照新冠第七版防控方案开展应急处置。

6.食品无害化处理。

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专业力量对同批(箱)次食品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可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二氧化氯)喷洒(擦拭),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消毒完成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由专业运输车辆运送至指定地点,按照感染性废物以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做好被确认新冠核酸呈阳的进口冷链食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7.环境及车辆消毒。

食品清理后,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对涉疫场所的外环境、交通工具、融冰与污水进行终末消毒,物体表面可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二氧化氯)喷洒(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去除残留,融冰与污水可采用漂白粉直接投放的方式,剂量达到最终有效氯浓度不低于10mg/L,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和排放。

车辆等运输工具完成清理转运后,驾驶室应加强开窗通风,可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3%过氧化氢、2000mg/L复合季铵盐、500mg/L二氧化氯)喷洒(擦拭)车辆内把手、方向盘等内表面,作用30分钟后清水去残留。

车辆外表面在可能存在污染风险时使用上述方法进行消毒。

消毒效果评价可参考新冠第七版防控方案中《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南》要求,以消毒前后采样的消毒效果进行评价。

以消毒前后自然菌的杀灭率≥90.00%为消毒合格。

8.医疗机构应急监测。

在开展相关接触人员隔离医学观察的基础上,同时在涉疫产品冷链物流环节生产经营者附近的医疗机构调查发热门诊、门急诊病例就诊情况,分析近期发热、咳嗽病例就诊趋势,询问有无冷链物流环节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就诊。

五、处置效果评估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根据疫情发展态势、防控效果等因素,及时开展处置效果评估,指导现场调查、人群监测、场所管控等工作实施,适时组织专家根据疫情发展态势,评判疫情防控效果。

市物防专班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人员、产品、场所核酸监测状况以及涉疫产品排查、追溯、处置情况,指导各地开展相关工作。

六、应急响应终止

疫点或疫情处置区内上述措施均已落实,呈阳物品完成处置,病例已隔离治疗,污染场所经终末消毒,14天内无新增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市物防专班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的风险评估情况提请市防控办终止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

属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冷链食品疫情应对的总结和自评工作,对现场处理、溯源倒查、接触者隔离观察、医疗救治、全面消杀等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七、信息报送与发布

属地物防专班应及时向属地防控办和市物防专班报告冷链食品应急处置进展和相关材料。

市物防专班应及时向市防控办和省物防专班报告冷链食品应急处置进展和相关材料。

各地各部门要遵守工作纪律,在市防控办的统指挥下视情向社会发布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情况,加强舆情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健康素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落实全国和省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省委主要负责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根据省、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县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对进口冷链食品形成闭环管理,严防进口冷链食品游离于监管之外,斩断新冠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途径,最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和集中检测消毒工作。

1.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制度。

凡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冷库,必须于食品到达24小时前,如实向目的地市监所进行报备。

报备内容含报备人信息、食品相关信息、承运单位信息、货物流向信息(上游批发商、贮存信息)等。

报备可采取纸质或者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工作群等方式,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上线后将纳入平台报备。

县市监部门要通过电视、网站等媒介,召开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会议、上门宣传、发放告知书等方式宣传报备要求和接受报备的方式,督促指导辖区所有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第三方冷库,严格落实报备制度,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工作,未经检测和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工作有效执行。

2.实行冷库(监管仓)检测消毒制度。

市监所收到进口冷链食品备案信息后要及时汇总报备信息,由县市监部门推送到县疾控部门。

县疾控部门根据县市监部门的通报,按照“批批覆盖、抽样检测”的原则,迅速组织力量到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地(包括第三方冷库、监管仓以及冷链食品经营者自建冷库),对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开展采样、核酸检测工作,相关环境、食品、人员要做到“应检尽检”,同时指导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核酸检测必须在货物到达后24小时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向县市监部门反馈检测结果。

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且经过预防性全面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方能进入销售、加工环节。

一旦检测出呈阳样本,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操作规程要求处置。

3.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毒。

在市、县两级政府的统部署下,我县由县市监局在城区组织设立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对进入到辖区的新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在贮存、销售、加工前必须进入指定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

县疫控指挥部统筹县内或第三方核酸检测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入仓的进口冷链食品表面、内外包装以及运输工具等进行采样、核酸检测,按批次及时出具核酸检测报告;一旦检测出呈阳样本,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操作规程要求处置。

县集中监管仓要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组织消毒机构对核酸检测阴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内外包装以及运输工具等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并出具业经消毒证明。

消毒作业相关资料和记录应保留2年。

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且经过预防性全面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由集中监管仓出具《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并附《核酸检测报告》和《业经消毒证明》,允许出仓流通。

县集中监管仓要及时将出仓流通的相关产品信息报送县疫防指挥部并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市场排查和执法办案工作。

1.风险排查,信息推送。

县市监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不间断、全方位的排查,将排查到的无法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相关追溯证明、本地《核酸检测报告》和《业经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信息每天推送县疾控部门,相关食品一律不准上市销售,来源不明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冷链食品从业人员信息每天推送一次,每周全覆盖。

2.核酸检测,结果反馈。

疾控部门对市监部门推送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冷链食品从业人员排查信息,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采样、核酸检测工作,检测结果出来后及时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户出具《核酸检测报告》并向县市监部门反馈核酸检测结果,每周与县市监部门核对一次推送信息和核酸检测情况,确保做到无缝对接。

县市监部门每天要将推送县疾控部门的信息以及疾控部门反馈的核酸检测结果上报市局,市市监局将在门户网站上每周公示一次排查信息推送和核酸检测结果反馈情况。

3.严格管控物流运输。

县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冷链食品车辆和相关司乘人员的监管,督促指导冷链物流企业落实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各承运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企业在承运进口冷链食品前,必须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通关单证和消毒证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承接货物运输。

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食品包装直接接触食品。

严禁非冷链车辆承运、夹带冷链食品,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4.加强市场巡查和执法办案。

在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冷链食品监管组下设市场巡查小组。

县市监局牵头,交通、经信、邮政、公安等部门各安排一名固定工作人员参加,专职从事市场巡查工作。

以卤菜加工、餐饮服务、冷库、商场超市、农批市场以及夹带进口冷链食品车辆为重点巡查对象,以相关追溯证明、本地《核酸检测报告》和《业经消毒证明》为重点巡查内容,凡是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准上市销售,对巡查出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执法办案小组依法查处。

在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冷链食品监管组下设执法办案小组。

县市监局牵头,交通、经信、邮政、公安等部门各安排一名固定工作人员参加,对市场排查小组移交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查处,涉刑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必要时进行媒体曝光,形成威慑。

三、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

充分认清当前疫情防控面临的严峻形势,把防范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作为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单位责任。

二要压实各方责任。

督促指导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把输入关。

各部门要强化市监,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抓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各项重点工作。

三要积极协同配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县疫控指挥部的统部署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把上级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发生和传播的风险。

冷链食品企业疫情防控

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防范冷链食品新冠污染风险,现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XX市食品安全条例》《XX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的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人物并防”“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等疫情防控风险管理。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冷链食品的追溯管理,落实企业冷链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做到来源可查询,去向可追踪,对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

二、主要措施

落实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从事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场所,以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为重点品种,加强冷链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根据《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的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消杀工作。

加强人员健康管理,各环节工作人员根据新冠防控及消毒方法的原理和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特别是手部清洁卫生要求。

(二)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

做好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的合格证明、交易凭证等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其中进口的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必须具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生猪产品必须具有“两证一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根据《肉类加工企业新冠疫情防控指南》,肉类加工企业进口畜禽肉类食品还应当查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水产品。

(三)严格落实追溯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与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电子化管理相衔接。

应将采购、销售的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的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相关合格证明以及供货者(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和凭证上传至“XX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并可以从“XX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打印追溯单,随货同行。

三、工作要求

要全面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执政理念,坚持“人物同防”,统筹做好常态下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加强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督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等重点品种的追溯信息上传至“XX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进一步提升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疫情防控能力

冷链食品企业疫情防控日常监管工作方案

为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城市发展理念,坚持以防为主、以控为要、人物同防、闭环管理的防控策略,以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本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疫情防控日常监管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冷链食品输入性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工作内容

(一)督促企业落实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督促冷冻冷藏肉类、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蔬菜批发市场、食品冷库、大型超市、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切实承担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冻品入库前必须消杀,从业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的双必措施,督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对人员管理、场所管理、货物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自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即知即改。

(二)督促企业落实冷链食品从业人员防控措施

督促冷链食品从业人员提高防控意识,加强个人防护,每日早晚两次开展体温监测,并做好晨检记录,工作时应全程穿戴一次性医用口罩、一次性手套、工作服、胶鞋,直接接触、切割冷藏冷冻畜禽、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的从业人员,建议佩戴颗粒物防护口罩、护目镜、防水围裙,操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手部清洁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健康有异常情况,应立即调离岗位,及时就医。

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重点场所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宣传引导,督促食品从业人员按照“愿检尽检”原则,落实核酸检测要求。

(三)督促企业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要求

根据疫情防控措施要求,督促经营者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干净,加强冷链食品储存、运输、加工、经营等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环境消杀工作,每日做好消杀记录登记。

按照《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督促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证明。

进口冷链食品在进入市场销售前需出具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预防性消毒证明,未能出具相关证明不得进货、贮存、销售。

(四)督促企业落实冷链食品进货查验和追溯管理制度

督促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

做好冷冻冷藏畜禽、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的合格证明、交易凭证等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其中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具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未能出具相关证明不得进货、贮存、销售。

督促从事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主体责任,应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并将采购、销售的冷冻冷藏肉类、水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相关合格证明以及供货者(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和凭证,按要求上传至“XX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做到来源可查询,去向可追踪,对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

对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

二、工作要求

1.实行建档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各所队在前期排摸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重点管控监测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自建冷库的冷链食品经营企业进一步开展排摸,并建立监管档案。

每户建档的冷链食品经营企业均应落实到网格,并明确相应的监管责任人,每月监督检查应不少于2次。

2.全面查找隐患,及时予以闭环。

各所队在日常监管中要严格落实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疫情防控要求,查找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责令相关企业立即整改,并予以闭环复查。

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

3.及时准确高效,做好信息报送。

各所队要按照市、区有关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信息报要求,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做好每日信息报送工作。

进口冷链食品防疫制度

 

1.严格执行《新冠期间本市商品交易市场防控指引》和《新冠期间批发市场经营防控指引》,保持环境清洁,做好预防性消毒,并对重点部位抽样进行新冠核酸检测。

  2.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入库索证工作,建立台账,做到所有货品可溯源。

 3.将进口冷链食品新冠核酸检测纳入到本单位重点抽样检测的范畴,并参照《新冠期间单位(部门)制定防控工作方案的指引》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现可疑污染物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方案,避免污染扩大。

  4.建立从业人员体温监测等健康监测制度,利用“健康宝”等手段,实行“绿码”上岗制。

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要求其不得带病上班,并及时就医。

做好因病缺勤人员缺勤原因和健康状况的记录。

  5.从业人员在岗时应当根据岗位需要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做好个人防护。

  6.加强冷链食品及存储运输环节的预防性消毒。

  ①货物转运存放区域

  对进口冷链食品等货物转运存放区域的地面、墙壁、称量工具、运输盛放容器等相关用品用具,使用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充分喷洒或擦拭消毒,消毒作用30分钟,清水擦拭干净。

  货物转运存放区域的门把手、电梯按键、楼梯扶手等经常触碰的物体表面可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75%酒精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拭干净。

 ②运输工具

  运输进口冷链食品的货车、手推车等运输工具可使用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充分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

  ③货物外包装

  货物外包装可使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充分喷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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