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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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2018年1月2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8年3月12日郑商发[2018]46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白糖期货1909合约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

第五条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

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以及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

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以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称为期货期权。

第八条

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物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条

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其标的物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

期货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相同。

第十三条

期货期权的合约月份是指该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挂牌期权合约的合约月份。

第十四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

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合约标的物的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

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合约行权价格的数量和间距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物交易代码、合约月份、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等组成。

第三章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

没有交易编码的,应当按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申请。

第二十条

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期权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

询价合约、询价频率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交易所对市场的询价进行管理,当市场询价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等措施,会员和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

第二十三条

期权合约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适用期货交易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期权交易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和套利指令的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期权套利指令须附加指令属性。

指令属性包括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等。

第二十六条

期权套利指令包括:

(一)买入跨式套利,是指同时买入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同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二)卖出跨式套利,是指同时卖出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同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三)买入宽跨式套利,是指同时买入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较高行权价格看涨期权和较低行权价格看跌期权;

(四)卖出宽跨式套利,是指同时卖出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同到期日、较高行权价格看涨期权和较低行权价格看跌期权。

集合竞价期间,交易所不接受套利指令。

第二十七条

期权合约挂牌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月份期权合约的挂牌时间在合约中载明;

(二)新挂牌期权合约包括一个平值、若干个实值和虚值期权合约;

(三)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根据标的物每日结算价格,确定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

实值、虚值期权合约数量小于合约载明数量的,增挂新的行权价格期权合约;

(四)期权合约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中,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或者接近于)标的物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期权合约。

当两个相邻行权价格均值等于标的物结算价格时,取价格较高的作为平值期权行权价格;实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低于(高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虚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第二十八条

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

平仓是指客户买入或卖出与其所持期权合约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相同期权合约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相同期权是指标的物、类型、月份、到期日和行权价格相同的期权合约。

行权是指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第四章行权与履约

第二十九条

客户的行权与履约应当通过会员,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办理。

第三十条

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期权买方有权提出行权或放弃申请。

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

履约是指当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按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

期权买方提出行权申请的,交易所按照投机、套利、套保的顺序选择卖方持仓配对。

同一持仓属性,按持仓时间最长原则选择。

交易所可以对到期日行权申请和放弃申请的时间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期货期权的看涨期权行权与履约后,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卖持仓;期货期权的看跌期权行权与履约后,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卖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

第三十二条

期权合约到期前,会员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持仓。

第三十三条

到期日结算时,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权或放弃申请的期权持仓,交易所进行如下处理:

(一)行权价格小于当日标的物结算价的看涨期权持仓自动行权;

(二)行权价格大于当日标的物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持仓自动行权;

(三)其他期权持仓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期货期权的买方行权时,其资金余额应当满足期货交易保证金要求。

买方客户资金不足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行权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

(一)、

(二)项条件但资金不足的,会员应代买方客户向交易所提交放弃申请。

第五章结算业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专用结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期权交易的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期权交易的卖方收取权利金,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期权卖方开仓时,按照成交价收取权利金;期权卖方平仓时,按照成交价支付权利金。

交易所根据权利金收付情况调整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

第三十八条

期权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时该期权合约保证金标准收取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期权卖方平仓时,交易所释放期权卖方所平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每日结算时,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量和行权量(履约量)计收买卖双方交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费,并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每日结算时,交易所将符合条件的期权和期货持仓自动确认为备兑期权套利持仓,包括备兑看涨期权套利和备兑看跌期权套利。

备兑看涨期权套利是指持有看涨期权卖持仓,同时持有相同数量的标的期货买持仓;备兑看跌期权套利是指持有看跌期权卖持仓,同时持有相同数量的标的期货卖持仓。

第四十一条

期权合约结算价的确定方法为:

(一)除最后交易日外,交易所根据隐含波动率确定各期权合约的理论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二)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结算价计算公式为:

看涨期权结算价=Max(标的物结算价–行权价格,0);

看跌期权结算价=Max(行权价格–标的物结算价,0);

(三)期权价格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结算价。

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称隐含波动率是指根据期权市场价格,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的标的物价格波动率。

第四十二条

对于行权或放弃的买卖双方,交易所于结算时减少各自相应的期权合约持仓,同时释放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

由期权行权转化的期货持仓不参与当日期货结算价计算。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期货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期权合约虚值额的一半;

(二)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的一半。

其中:

看涨期权合约虚值额=Ma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看跌期权合约虚值额=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第四十五条

卖出跨式或宽跨式套利,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卖出看涨期权与卖出看跌期权交易保证金较大者加上另一部位权利金。

第四十六条

备兑期权套利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权利金与标的期货交易保证金之和。

第四十七条

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

期货期权的涨跌停板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一)涨停板价格=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停板的比例;

(二)跌停板价格=Max(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跌停板的比例,期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

第四十八条

当某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涨(跌)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涨(跌)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有卖出(买入)申报立即成交、但未打开涨(跌)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

(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且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最低报价的卖出申报、没有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最低报价的情况,交易所不将其按照单边市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交易所不实行强制减仓措施。

第五十条

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期权合约暂停交易。

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全天暂停交易的,期权最后交易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五十一条

当标的期货合约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时,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随之相应变化。

第五十二条

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期权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五十三条

期权单边持仓数量按买入看涨期权与卖出看跌期权持仓量之和、买入看跌期权与卖出看涨期权持仓量之和分别计算。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投机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仓标准。

期权合约的限仓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从事做市商业务,其持仓限额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合约实行交易限额制度,具体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因期权行权超出期货限仓标准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措施。

第五十六条

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的条件、应提供材料等,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期权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出现以下情形的,交易所按照流动性和释放资金量最大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补足,且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其他强行平仓的情形、原则和程序等,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期权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风险警示的情形、方式等,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期权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期权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期权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

期权交易信息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期权交易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发布即时、延时、每日、每周、每月期权交易行情信息,每日、每月、每年期权交易统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交易信息。

第六十二条

即时行情信息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延时行情信息是指即时行情信息延迟一定时间后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

主要内容有:

交易代码、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前结算价等。

第六十三条

每日期权交易信息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一)每日行情:

交易代码、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成交额、持仓量、持仓量变化、德尔塔(Delta)、隐含波动率和行权量;

(二)最近月份及活跃月份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品种套期保值额度及持仓量。

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称德尔塔(Delta)是指期权价格的变动相对于其标的物价格变动的比率;行权量是指期权合约以行权为了结方式的数量。

第六十四条

每周期权交易信息在每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交易代码、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本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和行权量。

第六十五条

每月期权交易信息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交易代码、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和行权量。

第六十六条

每年期权交易信息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一)所有品种期权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额、分品种成交量和成交额;

(二)总行权量和分品种行权量。

第六十七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在期权相关业务中,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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