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条例和23号令对一建法规新教材影响汇总.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930642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2.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招投标条例和23号令对一建法规新教材影响汇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招投标条例和23号令对一建法规新教材影响汇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招投标条例和23号令对一建法规新教材影响汇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招投标条例和23号令对一建法规新教材影响汇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招投标条例和23号令对一建法规新教材影响汇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招投标条例和23号令对一建法规新教材影响汇总.docx

《招投标条例和23号令对一建法规新教材影响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投标条例和23号令对一建法规新教材影响汇总.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招投标条例和23号令对一建法规新教材影响汇总.docx

招投标条例和23号令对一建法规新教材影响汇总

招投标条例和23号令对一建法规新教材影响汇总

  招标

  招投标六大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

  笔者且针对此六大程序,分别以六份资料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此资料为对第一大程序——招标的分析。

  一、影响分析

  1、招标人的分类

  【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在制定资格条件时,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条例第32条的规定,认定标准为:

是否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招标的条件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基本条件【注意】由接收申报文件的部门核准招标事项。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将该条删除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3、招标方式

  自行招标的能力: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注意】即招标人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的,不得自行招标。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将该项条件改为上述规定。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自行招标条件增加了“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规定。

  4、资格预审公告

  【注意】不是所有的招标项目都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只有设置了资格预审程序的招标项目才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有资格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具体事项,该通知书实现了招标公告的功能,因此,招标人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内容方面,招标公告除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项目信息外,还包括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而资格预审公告同样要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项目的信息,但是,一般不会涉及购买招标文件的相关信息,两者存在很大差异。

性质方面,资格预审公告的目的是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资格审查,不属于要约邀请,也不属于要约。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资格评审工作程序与要求。

  参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程序为:

  

(1)初步审查;

  

(2)详细审查;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4)评分(采用有限数量制时,如需要);【注意】参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包括两种:

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5)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名单,编写并提交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

  招标人审核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的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并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二、重点点评

  1、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注意】招标人能做的代理机构都可以做,但评标委员会能做的代理机构不能做。

  2、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例外情形

  【注意】不招标的条件,要与邀请招标的条件区别。

做题时容易混淆。

邀请招标条件: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招标公告

  【注意】招标公告只是招标信息的告知文件,包含了招标文件的一小部分内容,是广义招标文件的一部分,绝不可以代替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注意】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15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机构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注意】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投标

  招投标六大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

  笔者且针对此六大程序,分别以六份资料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此资料为对第一大程序——投标的分析。

  一、影响分析

  1、联合体的变更

  

(1)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注意】根据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经将该条规定修正为: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2)工程货物招标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9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

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注意】根据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经将该条规定修正为: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3)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被否决。

  【注意】根据13年九部委23号令,已经删除了该项无效投标条件。

  (4)其他类型招标项目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做相应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变更后的联合体资质发生降低或者影响到招标的竞争性,招标人有权拒绝。

  2、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注意】根据13年九部委23号令,该项条件已经改为: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3、否决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二、重点点评

  1、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构成

工程建设施工

工程建设货物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投标函

投标函;

投标书

投标分项报价表

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投标报价

投标一览表

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

 

施工组织设计

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投标货物的证明文件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保证金

 

 

 

 

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

 

  2、投标保证金

  【注意】招标人的实际损失大于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除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外,有权要求中标人补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额度——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2%;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的没收

①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②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

招标人还可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管理方面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增加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开标

  招投标六大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

  笔者且针对此六大程序,分别以六份资料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此资料为对第一大程序——开标的分析。

  一、影响分析

  1、开标的程序和内容

  【注意】根据教材勘误文件要求,本节补充以下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回避事由、擅离值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二、重点点评

  1、开标时间和地点

  【注意】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如果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的,则开标时间相应推迟。

  工程建设项目中,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推迟的,如果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在合理时间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就可以了,不需要发布变更公告。

  2、开标参与人

  【注意】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的,不能视为放弃投标,视为其放弃见证和确认开标结果的权利。

  【注意】财政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是否参加开标,视情况确定,并不是强制的。

上述部门也不需要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等。

评标

  招投标六大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

  笔者且针对此六大程序,分别以六份资料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此资料为对第一大程序——评标的分析。

  一、影响分析

  1、评标程序

  【注意】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的规定不再适用。

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进行修订,将“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修改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2、否决投标

  【注意】原规定不再适用。

23号令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六)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以上规定,基本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件一致。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否决投标条件进行修订,原规定不再适用。

23号令将第五十条修改为: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以上规定,基本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件一致。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否决投标条件进行修订,原规定不再适用。

23号令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以上规定,基本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条件一致。

  3、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4个条文规定了重新招标情形:

  1)第34条规定: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将34条3款修改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第28条规定: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将28条3款修改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3)第41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将41条3款修改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4)第55条规定: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注意】13年九部委23号令将55条修改为: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二、重点点评

  1、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政府采购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货物招标投标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未中标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

  未中标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中标的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2、推荐中标候选人

  【注意】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2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

因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推荐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

  招投标六大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

  笔者且针对此六大程序,分别以六份资料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此资料为对第一大程序——中标的分析。

  中标就是在招标投标中选定最优的投标人,从投标人来说,就是投标成功,争取到了招标项目的合同。

招标投标法对确定中标人的程序、标准和中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既是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也是为了维护竞争的成果。

  一、影响分析

  1、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注意】根据13年九部委23号令,前述规定已经改为: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二、重点点评

  1、中标通知书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

公开招标

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邀请招标

1—2个中标候选

施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

 

不超过3名有排序中标候选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推荐一个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但是招标投标法对于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有两点不同于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

一是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而中标通知书只要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

招标投标法这种特殊的规定,是为了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更加有利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约束,保护招标人的权利。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法律责任是指缔约过失责任。

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上述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签约

  招投标六大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约

  笔者且针对此六大程序,分别以六份资料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此资料为对第一大程序——签约的分析。

  一、影响分析

  1、不服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注意】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质疑是提出投诉的前置性的程序。

  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程序及要求

政府采购中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7天

供应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10天

投标人    行政监督部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本质是投诉)7天

投标人   招投标主管部门

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招标过程

 

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中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

  二、重点点评

  1、订立合同接受监督的要求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合同备案制度。

备案要求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工程建设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

政府采购项目

放弃中标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未经同意分包给他人

不签订合同的,提出附加条件

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未能签订合同

不签订合同的

 

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未能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生产经营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