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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森林火灾保险信息汇编

政策森林火灾保险信息汇编

财政部、林业局、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12月15日 财金[200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保监局,内蒙古、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有关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我们于2009年在部分省份开展了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森林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森林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

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开展森林保险,有利于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积极分散林业风险,保障生态安全;有利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林农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有利于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进入林业生产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林业发展。

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稳步推进做好森林保险相关工作。

  二、推进森林保险工作要试点先行并量力而行。

森林保险是一项新事物,林木的生长特性和损失分布情况决定了森林保险相对复杂,技术性强,经营成本高,推进森林保险工作要试点先行,逐步摸索和积累经验。

对于具备保险基础、森林覆盖率高、地方政府主动提供保费补贴、先行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地区,中央财政将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保费补贴;对于暂不具备保险条件、地方财政难以提供保费补贴支持的地区,中央财政不作硬性要求。

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事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开展森林保险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在森林保险试点工作中,政府的职责应体现在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手段引导林农参加保险,并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和服务平台,而不是主导保险业务或干预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中央财政实施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目的是鼓励林农自愿投保,支持地方政府开展工作,促进森林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政策效果。

保险公司作为森林保险的经营主体,应遵循市场机制和保险规律的要求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充分利用保险这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科学合理地厘定费率、加大产品研发力度、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森林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四、试点地区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森林保险方案。

森林保险管理要求高、技术复杂,试点地区应充分结合本地财政状况、林业生产状况、林农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标的为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公益林。

森林保险要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比较深入、林地经营权已落实到位的地区开始,保险标的为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公益林。

  

(二)保险责任范围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为主。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淞、虫灾等。

试点地区应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参保对象意愿确定保险责任范围,提高森林保险的针对性,吸引林农积极参保。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的确定以“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为原则。

确定森林保险保费金额和费率既要考虑到林农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又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和稳健经营。

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郁闭前的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抚育等费用,具体由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按市场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费率应综合保险责任、林木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多种因素科学厘定。

保险金额和费率不作统一要求,由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保险公司应提足各项风险准备金、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化解经营风险,建立超赔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森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协同推进共同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政府引导的森林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支农惠农的重要手段,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金融配套措施,在开展森林保险工作中,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推动森林保险的稳步发展。

  

(一)财政部门应做好森林保险试点的协调工作。

一是牵头做好森林保险的协调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森林保险试点方案。

二是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在林农承担一定比例保费的基础上,安排好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根据承保进度,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三是研究加强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

将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强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提高工作合力,在林农认可的前提下,改进保费收缴方式,降低森林保险经营成本。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发挥灾情防控和专业技术优势。

一是加强灾情防控。

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防损工作。

充分发挥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体系作用,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辖区内灾情、灾害发生、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指导林农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

二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

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协助确定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等项工作。

三是积极引导林业生产者参加保险。

配合保险公司,组织林农、林业企业等相关生产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

  (三)保险监管部门应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一是积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氛围。

认真做好保险公司的资质审查,对森林保险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避免恶性竞争,为森林保险试点的稳步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开通“绿色通道”。

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开发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森林保险产品并及时批复。

三是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结合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完善保险公司经营费用、代理费用、代理人员资格等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保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保险公司应切实提高森林保险服务水平。

保险公司作为市场运作主体,应在森林保险的产品开发和定价、风险分散、队伍建设及宣传展业等各方面做好基础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

  

(一)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保险公司应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的“五公开”,并逐步登记造册、建立明细档案。

保险凭证、保险理赔应落实到户。

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林地的保单号、详细位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和数额、报案电话等信息。

  

(二)切实提高业务管理能力。

保险公司应以风险水平为基础,合理测算保险费率,并根据林业生产特点,开发设计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通过个性化、差异化的产品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确保盈亏平衡和财务可持续。

  (三)不断加强从业队伍建设。

森林保险业务复杂,技术要求高。

保险公司应加快建立和培养素质过硬的森林保险专业团队,不断加强从业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四)加大森林保险宣传力度。

保险公司作为森林保险经营主体,应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积极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森林保险,逐步提高林农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林农对森林保险的理解和信任。

  暂未纳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具体试点方案和相关要求可比照本通知执行。

  此前关于开展森林保险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

2009年12月15日 (中央法规)

2010年福建省森林综合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生长和管理正常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二、被保险人:

林木所有权者

三、保险期间:

一年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火灾、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凇等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导致保险林木受害,保险公司按照本方案的赔偿标准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

每亩500元。

六、保险费率、保险费和财政补贴政策

(一)生态公益林:

保险费率为2‰,每亩保险费1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5%,林权所有者承担30%(从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拨的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中缴纳)。

(二)商品林:

保险费率为3‰,每亩保险费1.5元。

对于投保面积在10000亩以下(含10000亩)的,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5%,林权所有者承担30%(0.45元/亩);对于投保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林权所有者承担45%(0.675元/亩)。

七、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一)受害面积≤100亩,免赔10%。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90%

(二)受害面积>100亩,免赔10亩。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10亩)

(三)受灾户超过一户的,各户赔款按各户受害面积占总受害面积的比例计算。

八、风险补偿金

省级财政建立2000万元的森林综合保险风险补偿金。

上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年度总额保持2000万元。

当年全省森林综合保险赔付率超过90%时,启动省级森林综合保险风险补偿金,赔付由人保财险公司与省级森林综合保险风险补偿金按1:

1比例承担。

省级风险补偿金以2000万元为限,超过部分由人保财险公司全额承担。

九、承保方式:

尊重投保人参保意愿。

省级以上的生态公益林以县为单位统一参保,林权所有者承担的保费从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拨的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中支付。

商品林投保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对经营面积较大的国有林场、林业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单独投保;对经营面积较小的一般种植户可单独参保,也可以村或乡为单位统一参保。

江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情况调研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总结中国人保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经验,2010年3月31日-4月2日,集团公司丁运洲副总裁带队、业务发展部和人保财险农业保险部有关同志陪同,赴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对江西政策性森林保险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组通过与当地林业局领导、林场负责人、人保财险当地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座谈以及现场考察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主体对森林保险试点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基本掌握了当地林权制度改革及政策性森林保险开展情况的第一手资料,调研达到了预期效果。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靖安县地处江西省西北部,是全省十七个重点林业县之一,全县共有63.91万亩公益林,113.09万亩商品林,森林覆盖率达84.1%,居全省前列。

2005年4月开始,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的意见》,靖安县开展并完成了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费、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一是明晰了产权。

截止2009年底,全县共勘定林权宗地7.5万宗,涉林面积177万亩,全县80%的山林划归林农个人名下,只有20%的山林仍为国家所有。

林权制度改革以后,林农对林业拥有的产权包括以下“四权”:

即林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

但是在权利的行使上,根据主导功能的不同,又因森林属于生态公益林还是商品林而有所不同。

对于商品林,林农拥有完整的产权;但是对于公益林,林农不得随意进行采伐,只享有有限的经营权和处置权。

通过集体林权改革,全县2.5万户林农实现了林木确权到户,均领取了林权证。

二是放活了经营权。

按照自愿原则,政府积极引导林农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为纽带,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三防”协会等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以提高林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在遵循“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的原则下,林农可以依托公益林的植物资源,进行枝叶花果的开发利用,也可以种植珍贵树木、中药材、食用菌等,开展林下养殖等多种经营。

目前林业经营(含公益林)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公司+农户”模式。

部分林农因缺乏劳动力、资金等原因,将自有林地或自留山通过与林业公司进行联合经营,借助林业专业队伍进行造林抚育和管理,农户按比例分成。

二是“个体户”模式。

部份家有劳力和资金的林农,通过自身的能力自主扩植垦复,开荒造林。

其中,“公司+农户”模式代表了林业经营的发展方向,提高了集体抗风险能力,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林农所采用。

在我们调研的靖安县宝峰镇,在全镇26万亩林木中,已经有2.8万亩实现了联营。

三是规范了林权流转。

政府成立林权产权交易中心,搭建了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同时建立了林权流转管理和承包合同仲裁制度,制定了全省统一的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林权登记管理,分林种设定了流转租赁期(经济林为30年,商品林为50年),确保农户林权流转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根据规定,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必须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禁止私下协议流转。

农民个人流转山林的,可不进行资源评估。

对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流转的山林,林业主管部门在采伐指标安排上会给予适当倾斜。

林权的流转制度,使林农拥有了更大的自由权。

四是建立了林权抵押制度。

当地稳步开展了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

其中,5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凭林权证抵押可免予评估,直接获得贷款;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评估后获取贷款。

贷款额度较大的,贷款金融机构一般要求林农进行森林保险。

据统计,截止目前江西省有86个县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抵押贷款余额达23.98亿元,2009年新增林权抵押面积54.1万亩,贷款金额6.46亿元。

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使林业融资环境明显改善。

靖安县林权改革情况表明,林权制度改革无论从产权的完整性、流动性,还是从林权的处置与经营方面,都远远地走在了农村土地改革的前面。

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林农开荒垦复造林、育林和林业经营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必将为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同时,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林业生产力的解放,拓宽了农村保险的服务领域,为中国人保农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二、江西政策性森林保险开展情况

作为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的配套措施,江西省2007年就建立了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2009年又被确定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森林保险三个试点省份之一,在森林保险开办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全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开展背景

2007年4月,温家宝总理到江西视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对江西林权改革给予高度评价,并就进一步深化林改工作提出要求。

当年6月,江西省委、省政府出台意见,明确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并给予保费补贴,使江西成为全国第一个将森林保险作为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措施的省份。

2007年10月,江西省财政厅、林业厅和江西保监局联合下发《江西省林木火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在全省26个林业重点县开展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试点。

2008年9月,进一步将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

2009年4月,江西成为全国首批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的三个试点省份之一。

(二)主要内容

1.实施要点

根据2009年8月重新修订的《江西省政策性林业保险试点方案》,该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在制度设计上对公益林和商品林进行了区别对待。

其实施要点包括:

(1)公益林

保险标的:

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即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导功能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保险金额:

500元/亩

保险责任:

仅承保林木火灾保险,即由于火灾引起的林木损失。

保险费率:

火灾险费率1‰。

保险理赔:

林木火灾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省林业厅,专项用于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和抚育。

由省林业厅责成火灾发生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造林,经省林业厅验收合格后,将保险赔偿金拨付给所在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财政补贴:

保费全部由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0%,省财政承担70%。

(2)商品林

保险标的:

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即以直接经济利用为主要经营目的林业用地。

保险金额:

按保险林木的再植成本确定,视树种树龄情况,按不超过800元保额协商确定。

保险责任:

分为林木综合险和林木火灾保险。

林木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森林病虫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林木火灾保险仅承担因火灾造成的林木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保险费率:

林木火灾保险费率为1.5‰,林木综合保险费率4‰。

保险理赔:

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后,直接赔付给投保者,并由林业部门监督其灾后造林。

财政补贴:

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保费30%,省级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

2.基本原则

江西政策性森林保险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以政府引导为依托,以政策支持为保障,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协同推进为要求,不断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保险保障体系。

3.职责划分

政府方面:

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政策性林业保险试点工作,由财政厅、林业局、保监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先后成立林木火灾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金融支持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协调沟通小组,负责组织、推动试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林业部门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林业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保监局切实维护政策性林业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户的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方面:

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作为独家承保人,发挥网点、人才和技术优势,建立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绿色通道”,切实做好防灾防损、承保、查勘定损、理培等专业化服务。

(三)基本特征

1.实行公益林全省统保、财政全额补贴。

公益林实行全省统保、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是江西省森林保险的一大特色。

2009年9月1日,江西省林业厅与江西省分公司在南昌就全省5100万亩生态公益林签订火灾统保协议,保额500元/亩,费率1‰,收取保费2550万元。

保费全部由财政补贴,在中央财政对森林火灾保险保费补贴30%的基础上,省财政承担剩余70%的保费。

2.坚持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原则。

江西省森林保险在保额确定和费率厘定上,既考虑了林农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又考虑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和稳健经营因素,坚持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原则。

保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具体由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按市场原则协商确定;保险费率视保险责任、林木年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多种因素厘定;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主要以保障林农及林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3.林农自主选择商品林投保方式。

人保财险江西分公司完善了商品林保险政策,实行林木综合保险和林木火灾保险两种投保方式,供林农自行选择,财政适当补贴。

其中,林木火灾保险费率为1.5‰,林木综合保险费率4‰。

4.建立公益林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为保证生态公益林火灾保险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江西省建立了公益林林木火灾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规定以当年公益林所收保费的85%为止赔上限,若当年保费收入扣除赔付费用尚有盈余,按相应比例扣除保险公司业务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全部转为生态公益林火灾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

保险期内生态公益林火灾保险赔款超过年收保费的85%时,保险公司申请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

自2007年启动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工作以来,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已累计承保森林面积6462.25万亩,其中,公益林5911.2万亩,商品林407.03万亩,提供保险保障299.08亿元,累计理赔森林面积18.79万亩,支付赔款991.05万元,实现森林保险保费收入4322.62万元。

2009年,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实现森林保险保费收入3480.82万元,承担风险责任277.84亿元,承保森林面积5813.86万亩。

三、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意义

尽管江西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时间不长,保险覆盖面(尤其是商品林)还不够宽,保险运作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通过调研,我们深刻地感受到,森林保险作为重要的林业风险保障机制,在推动林业发展、保障林权改革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一方面,通过保险机制,实现了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使有限的财政投入,通过保险补贴补贴的方式,使更多的林农得到了风险保障,推动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保险机制,发生灾害后保险及时补偿,使林农及时获得再生产资金,继续投入林业生产,有利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二)有利于维护国家森林生态安全。

各地分支机构在承担灾害损失补偿责任的同时,协助当地政府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督促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减少了森林灾害事故的发生,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促进了森林生态效益发挥,保障了国家生态安全。

(三)有利于保障林业生产者的经济利益。

保费财政补贴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林农和林业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通过保险机制,在发生灾害后及时得到赔付,为林业生产者灾后恢复生产提供资金保障,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实现了对林业生产者经济利益的支持和保障。

(四)有利于拓宽中国人保农村保险的服务领域。

我国有43亿亩林地,涉林人口约9亿,林产品多达1万多种,林业蕴育着丰富的农村保险保源。

以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契机,依托农村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发展涉林保险业务,如积极开展小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林农养老保险和新农合业务等,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提高中国人保农村保险的覆盖面。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关于农村生产资料的又一次重大变革。

推行政策性森林保险,不仅是中国人保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国家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们农村保险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面,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在承保模式、投保方式、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针对森林保险试点推进情况及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对下一步森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继续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由于培育森林的生产周期长,各地自然经济条件差异大,保险责任也千差万别,森林保险的开展模式还有待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尤其是在费率厘定的合理性、风险责任的可控性等方面,都有待实践检验。

因此,下一步我们要继续积极稳妥的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

一是在已经开展森林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保险方案,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森林保险的有效模式;二是在拟开展森林保险的试点地区,选择林权改革到位、具备保险基础、森林覆盖率高、地方政府支持的地区,坚持宣传先行,培训到位,深化与当地政府的合作,扎实推进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森林保险工作机制

一是按照“统一原则、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思路,探索建立由保险监管部门、林业部门、财政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等多方积极参与、利益实现均衡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机制,力争实现政府得满意、林农得实惠、森林得保障、保险得发展的多方共赢的局面。

二是加强与国家财政部门的沟通,完善财政资金的拨付方式,确保财政部门的保费补贴及时到位、足额拨付。

三是完善公益林的承保政策,进一步总结江西全省统保的经验,合理厘定费率,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是完善森林保险的产品体系,突出保险保障功能,包括开发适合当地实际的产品,设定多级费率等,满足不同层次林农的保险需求。

(三)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

一是在公益林与商品林的承保方面,由于二者主导功能的不同,林农对森林的可保利益也有很大的差异,在投保方式上也应有所区别。

尤其是对公益林,林农在森林经营和处置方面的限制,制约了林农投保的积极性,江西公益林全省统保、保费全额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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