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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学位论文

Abstract

ThethesisfocusesontheUNSecurityCouncilvetosystemofpermanentmembers,whichreferstotheprincipleofthevotingcontrolbyconsensusofpowercountries.Itistheprinciplethatembodiesthepoweroftheminorityagainstthemajority.Thepowerisforthefivecountries’exclusiveuse,namelyBritain,China,France,RussiaandtheUnitedStates.Inthethesis,theauthorwilldiscussaboutUNSecurityCouncilthevetosystemforpermanentmembersaccordingtothatofhistoricalbackground,legalbasis,anddefectsandexecutiveproblemsinitslegalsystem.ParticularlyitraisesourawarenessthattheUNSecurityCouncilvetosystemofpermanentmembershasgraduallyexposedthedefectsinthepracticaloperationwiththeentryofthe21stcentury,theappearanceoftheemergingcountriesandtheBRICS,andthebigchangehappenedtotheshapeoftheworld.Inordertofollowthedevelopmentofthetendencyquickly,playthebetterroleandmakethecontributiontopreservepaceandsecurity,UNSecurityCouncilthevetosystemforpermanentmembersshouldbeimproving.

KeyWords:

UnitedNations;SecurityCouncil;VetoPower;Institutionoftheveto

 

浅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

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建立以来,就一直存在着争议。

虽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在世界和平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解决了许多复杂的国际问题,避免了一些战争情况的出现,但是随着世界新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当世界进入到21世纪,世界形势和力量对比却在不断地变化发展之中。

苏联及其集团已经解体,美国尽管还是一个超级大国,但其领导地位已经受到了世界多极化趋势的挑战,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中数量大幅度增加,德国、日本、巴西、印度的经济实力和全球影响力逐渐上升,这些都表明了整个世界格局和力量对比与联合国成立时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国的力量仍然在不断变化发展之中。

因此安理会否决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现实中就充分暴露了出来,已经不能够真实反映出世界力量的对比了。

而完善安理会否决权制度有利于弥补其在这方面的不足,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维护好世界的长久和平与发展。

一.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的渊源

(一)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的历史背景

1942年1月1日美苏中等二十六个反法西斯盟国在华盛顿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DeclarationByunitedNations),均表达了反法西斯盟国建立新的国际组织以确保永久和平的政治意愿。

因此,在1943年10月30日,美、苏、中、英在莫斯科发表了《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明确宣布要在尽速可行的时间内建立起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的普遍性国际组织,宣言迈出了筹建新国际组织关键性的一步。

1943年11月下旬,美、苏、英、中四国首脑分别在开罗会议、德黑兰会议上就新国际组织的重大原则问题交换了意见。

为贯彻《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1944年8月至10月,美、苏、英、中四大国举行了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勾勒出未来国际组织章程的基本轮廓和主要内容,为召开旧金山制宪会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次会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就是建立“联合国”这一新型国际组织,设立安全理事会并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权力赋予该理事会,美、苏、英、中及于相当时期后的法国在安理会中拥有常任理事国席位并对安理会决议拥有否决权,安理会决议对所有会员国均有拘束力。

这种安排赋予五大国在安理会中的核心地位,又赋予安理会在新国际组织中的核心地位。

但这一次会议没有就安理会的投票程序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并且争论十分激烈。

鉴于安理会在未来国际组织中的核心地位,鉴于大国在安理会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为防止大国之间的冲突,美、苏、英对于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这一总的原则没有异议,分歧在于苏联坚持绝对的无限制的否决权,美、英则主张大国是争端国时它就不应享有否决权,并认为中小国家很难接受苏联的绝对否决权的概念。

安理会投票表决问题在1945年2月美、苏、英三国雅尔塔首脑会议上得到解决。

苏联在得到安理会的权力不会被用来反对苏、美、英三大国的明确肯定的答复后,接受了美英提出的安理会表决方案:

(1)安理会每一理事国拥有一个投票权;

(2)安理会关于程序事项的决议,应以七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3)安理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七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

但是对于争端的和平解决和以区域办法或以区域机关而求争端的和平解决各事项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这一投票方式被通称为“雅尔塔公式”。

1945年4月25日,美、苏、英、中共同发起召开了由五十个国家参加的旧金山制宪会议。

会议期间五大国起着主导作用,最重要的工作常常是由五大国的首脑代表拍板定案,其中美、苏代表的意见更为关键。

会上对大会与安理会的关系问题及安理会表决程序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许多中小国家主张扩大大会权力,削弱安理会权力,美国支持,苏联则坚决反对,最后斗争妥协的结果是大会权力有明显扩大,但仍不能通过有拘束力的决议。

以澳大利亚、新西兰、拉美国家为主的四十多个中小国家对大国的否决权也进行了激烈抨击,提出种种取消或限制否决权的方案。

五大国共同发表了关于安理会投票程序的声明,强调为使新国际组织能有效地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大国否决权是有必要的。

在宪章修改程序满足了中小国家在将来适当时机全面审议修改宪章的要求后,雅尔塔公式才在近二十个国家弃权、缺席、反对等的情况下勉强通过。

至此,安理会的职权、结构、决策程序等制度才最终确立。

这些就为安理会否决权制度提供了现实依据和民意基础。

(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否决权由《联合国宪章》(下文简称为《宪章》)的第23条、第27条和第108至110条构架构成。

其中,第23条规定了中国、法国、苏联(俄罗斯)、美国和英国为五大常任理事国,是否决权的主体;第27条是关于否决权内容的实质性条款,即安全理事会对于程序性事项,应以九个理事国的可决票表决,而对于非程序性事项,则应该以九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来表决;第108条至第110条的规定意味着常任理事国对于宪章的生效以及对于宪章生效之后修正案的生效都享有否决权,可谓是否决权的保护条款。

依据宪章第23条,在安理会中享受这种特殊权力的中国、法国、苏联(俄罗斯)、美国和英国是使用否决权的行为主体。

但否决权的使用也是要受一定限制的。

宪章第27条说明,当涉及争端之和平解决时,如常任理事国是当事国的话,则不得投票;此外,当安理会对于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而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时,如常任理事国是当事国的话,则也不得投票。

从法理上看,否决权是一个涉及面广、操作复杂、程序繁琐的表决手段,除了体现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运行规则外,还无处不体现出它的制定者们在规则建立过程中时刻保证这个权杖效力的良苦用心——在程序上防止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使否决权效力会受到限制的威胁。

经过斗争和妥协之后,广大中小国家在这个表决程序中也有了一席之地,这不仅是宪章的要求,更是国际社会向前发展、进步的必然反映。

因此,安理会否决权就在联合国宪章中得到了体现,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也就成为安理会否决权行使的法律依据。

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的缺陷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机制自实施以来,成功解决了许多国际性问题,化解了许多国家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肯定与支持,在维护国际和平与促进国际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新形势的发展,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的运行机制也存在着问题,暴露了其存在的缺陷,因此其运行机制在新形势下面临着重要的挑战。

(一)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法律体系的不足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法律体系随着新形势的发展,越来越暴露了其存在的不足。

《中美英俄发起国政府代表团关于安理会投票程序的声明》指出,否决权只适用于实质性问题,不适用非程序性问题,但两者是很难明确地界定的。

一方面是因为涉及事项的复杂性,而另一方面更多是因为大国为了维持自己在安理会的权威和利益。

这就出现了使否决权无限扩大化的产物“双重否决权”,即可以先使用否决权把某一事项变成非程序性事项,然后再使用否决权把该事项给否决掉,这使否决权的涵盖范围无限地扩大,这引起了非常任理事国与中小国家的不满。

这意味着常任理事国不仅可以否决安理会的一个决议,还能决定要把哪个问题给否决掉。

这对中小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就使否决权的权力无限地扩大,成为了大国维护自身权威和利益的工具。

英美等国就常常利用此“双重否决权”来实现本国向外扩张的目的,把本国的利益凌驾在非常任理事国和中小国家之上。

这对国际社会来说是一种挑战,也就必然会损害到非常任理事国和中小国家的利益,这对他们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这就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

(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在行使中出现的问题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自从实施以来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方面缓和了世界上各大国与中小国家的矛盾,避免了世界大战的再一次发生,但是另一方面,安理会否决权在行使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在联合国成立之初,大国否决权就成为了前苏联用来对抗英美的有力武器。

不难看出,某些时候否决权成了个别大国相互抗衡的工具和讨价还价的筹码,造成了某些实质性问题的决议被搁浅,这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而安理会否决权在行使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否决权的滥用,使得安理会职能的行使有失公正。

二战后,否决权的滥用在冷战时期体现得淋漓尽致。

美苏两国为了夺取世界霸权,对于对方提出的议案动辄就使用否决权,使得很多议案难以通过。

比如前苏联它两次否决了不结盟国家提出的要求越南从柬埔寨撤军的提案;还曾悍然否决了安理会要求外国军队撒出阿富汗的决议,美国否决了阿拉伯国家提出的要求取消以色列吞并叙利亚领土戈兰高地的议案,以致于戈兰高地问题至今仍悬而未决。

滥用否决权庇护南非种族主义政权和罗得西亚白人政权和纵容以色列对阿拉伯国家的侵略扩张,滥用否决权庇护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地区霸权主义,严重损害了小国的国家利益,加剧了国际紧张局势。

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

英法在使用否决权维护自己的殖民利益方面也有过不光彩的记录。

总之,由于某些大国出于自身利益和霸权主义政策的需要,往往置国际和平与安全于不顾,随意滥用否决权,阻挠安理会在某种情况下对违反宪章的国家采取有效行动,致使联合国陷于瘫痪,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国际争端反而扩大化和复杂化,国际局势更为紧张动荡。

因此可以说否决权的滥用情况是很严重的。

第二,否决权在某些时候成了一些大国推行霸权主义,实行强权政治的工具。

否决权制度的设立为大国在联合国推行自己的国家政策提供了便利。

美国是利用否决权推行霸权主义的“老手”,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它利用联合国发动了朝鲜战争、波斯湾战争、阿富汗战争,对于威胁自己利益的前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利用自己享有的否决权,千方百计的使其不能连任,甚至利用否决权加以威胁,表现出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态度,可见否决权已经成了美国推行霸权主义的有效工具。

第三,否决权违背国际法之平等原则。

国际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的原则,按照此原则,国际事务应该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来决定,这样才能体现大会会员国的整体利益,而否决权只赋予了五大国,使得其他国家已经处于了不平等的地位。

否决权的设立,不可避免的侵犯了其他国家的平等权力,特别是属于第三世界的亚非拉国家,它们经常成为某些常任理事国推行霸权主义的对象,阻碍了其国家的发展。

他们常常成为大国向外扩张的牺牲品,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国际法之平等原则。

三.联合国各方对否决权制度改革的不同主张

自联合国及其安理会成立以来,针对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制度改革的呼声就一直存在着。

进入21世纪,特别是在召开第60届联合国大会之际,这种呼声越来越强烈,终于变成了实际行动。

日本、德国、巴西、印度组成了“四国联盟”,对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改革方案,要求增加6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4个非常任理事国,至于新常任理事国引发争议的否决权,四国愿意将此问题先行冻结15年。

而针对“四国联盟”的改革方案,由反对“增常”国家韩国、巴基斯坦、意大利、阿根廷、加拿大、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墨西哥、卡塔尔、西班牙和土耳其组成的“团结谋共识”则提出建议增加10个可连选连任的非常任理事国的方案。

而作为国际重要力量一方的非洲联盟也提出了自己的改革方案,要求增加6个拥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和5个非常任理事国,其中2个分配给非洲。

针对此三方提出的改革方案,联合国各方存在着不同的主张。

(一)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否决权制度改革的主张

“四国联盟”,借由安理会改造的机会积极争取成为常任理事国,但“四国联盟”却遭遇到不小的阻力,首先,中国的态度是反对日本成为联合国安理会理事国,而支持德国、巴西。

美国虽然支持日本成为常任理事会,但反对日本、德国、印度及巴西拥有否决权。

而俄国则是反对安理会扩大。

英法在四国放弃否决权后表示支持草案。

可见五大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四国联盟”的改革方案分歧依然巨大。

而对于“团结谋共识”所提的方案,因为其方案中没有增加享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提议,所以中、美、俄、英、法没有表示明确的反对,但也没有表示支持。

而对于“非洲联盟”的草案,中国表示支持,而美、俄、英、法表示反对。

可见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三方所提草案仍然存在巨大分歧。

因此这些改革草案要想得到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支持,就显得困难重重了。

(二)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对否决权制度改革的主张

在2004年的非常任理事国中,巴西、德国作为“四国联盟”中的一员,当然支持自己所提的改革方案,但是同为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巴基斯坦却反对印度,阿尔及利亚、安哥拉、贝宁、智利、菲律宾、罗马尼亚、西班牙也不支持“四国联盟”的主张,这就使得“四国联盟”的改革方案举步维艰,根本不能获得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一致支持,因此,此方案通过的机会就显得更加困难。

而对于“团结谋共识”所提的方案和“非洲联盟”的方案,在非常任理事国中,也是一部分国家支持,一部分国家反对,三方案中根本没有一个方案可以得到非常任理事国的一致支持。

可见非常任理事国对三方所提草案也存在巨大分歧。

(三)联合国其他会员国对否决权制度改革的主张

联合国其他会员国对“四国联盟”提出的改革方案也存在很大分歧,例如韩国、朝鲜反对日本,意大利反对德国,墨西哥、阿根廷反对巴西。

由于非洲国家一直争取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但是“四国联盟”的方案没有照顾到非洲国家的利益,故难以获得非洲国家得支持。

而“团结谋共识”所提的方案是针对“四国联盟”所提出的,因此他们的方案也就得不到“四国联盟”国家及其他一些支持“四国联盟”方案国家的支持。

而对于“非洲联盟”的草案,也是一部分国家支持,一部分国家反对。

因此联合国其他会员国对三方的草案都存在支持与不支持的情况,存在分歧依然严重。

而“五常”否决权的保留既反映了二战以来的全球政治格局,也有利于安理会更出色地肩负起国际安全与和平责任。

因此,“四国联盟”的改革方案、“团结谋共识”的改革方案、“非洲联盟”的改革方案在各方存在巨大分歧的情况下最终不获通过。

四.完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的措施

(一)对安理会进行必要的改革

2003年11月7日,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的演说中说,改革不是为了剥夺目前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权力,而是为了使安理会通过的决议更具广泛的代表性和合法性,更容易为全世界所接受。

言外之意是,维护目前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机制的稳定性应是首先要考虑的。

舆论也普遍认为,对于常任理事国的改革应当慎重,充分发挥现在常任理事国机制才是联合国改革的正确方向之一。

笔者认为目前维护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机制的稳定性虽然重要,但是也要对安理会进行必要的改革,那样才能使安理会通过的决议更具广泛的代表性和合法性,体现大家的整体意志和利益。

因此对安理会进行改革是必要的,也是大势所趋。

笔者认为可以增加安理会的理事国数量,但是改革应在保留五个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和在不增加拥有否决权的理事国的基础上进行。

可考虑按照地域分配增加五个新的常任理事国。

这五个常任理事国将不拥有否决权,为了区别五大国起见,可以叫做固定席位理事国或者不拥有否决权理事国。

固定席位理事国或者不拥有否决权理事国应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特别是亚非拉国家,发达国家只能占一席,从目前来看最适合候选国应该是德国,因为德国具有较大的经济、政治影响力,并且具有反省能力,其条件最适合不过了。

其他四席应都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亚非拉的国家。

当然,非常任理事国也应该继续增加,增加四至五席,选取标准还是以地域分配为主。

这样才能反映世界的基本情况与力量对比。

这样才能使安理会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并且维护到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当然安理会的改革是一条漫长之路,当然也是一条必由之路。

虽然不能够一部到位,但是否决权制度只有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中才能拥有更强的生命力,才不会被时代所抛弃,才能更好地为人类社会服务,维护世界的长久和平与发展。

(二)加强集体领导制

安理会否决权即“大国一致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在当今的21世纪是不太符合国际现实情况的,一个议案交到安理会,就算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或者稳定有利,但是如果这个议案损害了某一个常任理事国的核心利益的话,他就会动用否决权否决掉这个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有利的议案,这对其他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

所以我们应该看到否决权存在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解决,我们应该加强集体领导制,在五大国动用否决权时应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要议案得到多数常任理事国中有否决权国家的同意,就算通过,而不能有理无理一票否决,应该让五大国共同为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作出努力,让他们共同来承担这个责任。

虽然这样对中国来说未必是一件好事,但是它起码体现了公平与正义,体现了大多数国家的利益,而且不让大国,特别是英美等国家动不动就用否决权否决一些对他们不利却对其他国家有利的议案,虽然大国的利益要维护,但是中小国家的合法利益也应该得到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更应该得到维护。

这样才能体现公平与正义,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才有保障,不然就成为了一句口号而变得毫无意义。

因此加强集体领导制可以防止否决权的滥用,维护好绝大多数国家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世界的长久和平与稳定。

(三)扩大联合国大会的权力

扩大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是作为对安理会的一种制约机制。

增加联合国大会的职权,也是作为一种缩小否决权使用范围的有效方法,让涉及整个国际社会最大利益的议案拿到联合国大会来讨论,广泛听取每个会员国的意见,这样可以体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为了是使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更具广泛的代表性和合法性,更容易为全世界所接受,该方案是从安理会外部变相地限制否决权。

现实中,安理会握有比联大更大的权力,其原因和具体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否决权。

而联大成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更强,加强联大的权力,就会相对削弱安理会的权力,使得否决权能够发挥作用的范围缩小,否决权的效力减弱,实际上也就是限制了否决权。

历史上经常出现联大中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的决议,在安理会中却被否决,这种状况是不太符合当今的国际现实情况的。

加强联大的权力,是未来的一个大趋势。

不同的是可将在安理会中被否决的决议交由联大表决,若达到相当程度的多数时,可推翻常任理事国的否决。

除此以外,在联大与安理会的权限划分上,要逐步向联大倾斜。

目前,根据《宪章》规定,对于安理会正在讨论的事项,非经安理会提请,大会不得讨论。

加强联大权力可从这个角度入手:

对于某些事项,当联大相当多数成员国要求时,可不经安理会提请而直接由联大进行讨论。

这样就相应加强了联大的权力,可以体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所以说扩大联合国大会的职权不单是一种现实趋势,这也未常不是一个可行性方案。

总而言之,从联合国成立一开始,有些国家就提出修改宪章的要求,其动机和目的也就是要取消或者限制否决权。

在联合国迄今为止的整个历史上,不断地存在着宪章修正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总是与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问题密切相关,可以说否决权是历来修正宪章斗争的主题。

六十年来,否决权一直是一项引起各国争论的重大问题,各个国家在同一时空中的态度自然依据各自角度和利害关系而有所不同,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不同的诉求,其态度也有变化。

否决权之争也是权力分配之争。

当然安理会否决权制度在世界和平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进行完善,也就是对安理会进行必要的改革。

面对重重压力,如今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中,除了中国,其他四国都坚决地捍卫他们的否决权。

依笔者拙见,站在中国的立场上,否决权不可以放弃,但是必须进行改革。

安全理事会在联合国机构中具有突出的政治地位,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具有优先的职权,正因为如此,就必须要具有快速有效的反应能力,安全理事会以否决权制度为核心的工作方式制度体现了这种要求。

因此,否决权不能够也不会被废除,只能够被限制。

如今的中国,身处安全理事会中,争取的是最低程度的冲突和最大程度的合作,确实是一种“相机行事的最低参与”。

中国在安全事会中地位的代表性大于实际作用和影响力,与其他四国相比处于相对劣势,所以对安全理事会改革的影响是有限的。

但是,反之如此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对于安全理事会的改革对中国在其中的地位的影响,笔者认为我们也可以持谨慎的乐观态度。

所以,阻挡改革是没有必要的,审慎分析内外环境,在国际法允许的框架下谨慎推动包括否决权制度在内的联合国改革,以赢得他国的尊重才是应当考虑之举,但这一过程牵扯到各方的利益调整,势必充满矛盾和斗争,中国应积极关注和参与这一进程,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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