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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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x

邢台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邢台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气象防灾减灾等工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气象灾害防范机制,全面提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美丽邢台提供保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6〕180号)、《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邢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邢政字〔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干旱、暴雨(雪)、连阴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

邢台市行政区域气象灾害或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临近地区出现重大气象灾害,河北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市(区)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市给予协助、保障的情况。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组织责任体系、法规标准体系、科技支撑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范和应对能力。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预警先导、部门联动。

根据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可能产生的影响,各部门按照职责开展防范和应对工作。

依法防范、协调有序。

依法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邢台军分区参谋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邢台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广播电视台、市体育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委、市气象局、市人防办、邯郸车务段邢台区域管理部、武警邢台市支队、邢台供电公司、市燃气热力总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联通邢台分公司、移动邢台分公司、电信邢台分公司等有关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和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大问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是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指挥部各项决议、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并做好督促检查,组织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拟定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计划和方案,对各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建立气象灾害防御联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会议、专家联席会议以及组织相关培训;负责督促成员单位修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指令的传达、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协调、应急评估等工作;负责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搭建部门间信息交流平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完善与本预案配套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根据职责与分工,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对、防范工作;视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

需要动用部队参加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时,邢台军分区、武警支队按照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要求负责协调驻军、民兵及武警部队参加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

(二)县(市、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各县(市、区)政府设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指挥部构成、职责与分工参照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立。

(三)基层单位气象灾害组织机构

乡镇(街道)、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组织领导体系;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灾害发生地的个人应配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四)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家组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组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科学防范和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预报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国土、水利、环境等监测系统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气象部门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

1.发布制度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号。

2.发布内容

按照灾害性天气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灾害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级别、防范措施建议等。

3.发布途径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对外发布。

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部门及有关媒体、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播工作,与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快捷通畅的发布传播机制。

具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广播电视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政府门户网站,应在收到预警信号后5分钟内开始在预警区域准确、无偿播发;报纸等新闻媒体在接到干旱、高温等时效性较长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要尽快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

各媒体、各通信运营商要保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播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各信息传播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保持联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在学校、医院、社区、林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工作。

重点加强农村边远地区、山区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形式及时将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传递工作。

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传播渠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在第一时间传递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三)预警准备

各地各有关单位接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本行业、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响应等级。

按照突发事件处置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主体为县(市、区)政府,对影响范围较大、超出各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气象灾害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二)响应程序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级别和影响范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会商研判,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等级的气象灾害,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三)响应行动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进入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状态,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密切监视灾情,启动相关预案或工作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1.台风、大风、龙卷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调整上下学时间,避开大风时段,必要时做好停课准备。

公安部门加强大风影响区域高速公路管理,暂停或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城管、建设、房管等部门加大巡查,组织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施工围板和城市绿化树木等巡查工作。

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暂停高空和室外施工作业。

做好城区绿化倾倒树木、断枝的清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妥善疏导、安置滞留旅客。

水务部门对水库、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开展巡查,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体育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体育活动并做好现场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应急处置工作。

旅游部门指导各级旅游景区(点)做好大风防范工作,暂停或关闭高空游乐项目、室外旅游景区(点),及时安全转移或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限速通过大风影响区域,必要时暂停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保障列车运行安全。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机场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置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及抗洪抢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行动,动员相应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国土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风险,采取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安监部门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转移危险区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危险区域和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及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和学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组织师生转移。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转移。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旅游部门指导监督各级旅游景区(点)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做好隐患排查,转移、疏散游客安全避险,必要时关闭山地、湖泊等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确保游客安全。

人防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隐患排查,落实应急抢险、避险等防汛措施,做好人防工程安全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险情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及近现代重要史迹、文物库房和馆藏文物采取抢救保护紧急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安置滞留旅客。

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交通管制路线,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铁路部门加强防洪薄弱地段的巡查,及时发现、排除险情,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机场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调整航班运行计划,做好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加强设备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市级现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3.暴雪、低温、冰冻、冻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预报和暴雪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发改部门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防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和学校做好安全防护、停课准备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暴雪、结冰路段。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及故障排查、抢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道路的除雪(冰)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房管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室外施工作业,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商务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生活必需品货源。

安监部门组织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应急救援准备,通知相关企业视情减产或停产。

旅游部门指导室外各景区(点)做好道路除雪(冰)工作,对危险路段、景点采取限行、关闭等措施,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旅客,确保旅客安全。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寒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路段交通疏导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防寒防冻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

商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控,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城管、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及故障排查、抢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环保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为灾害防御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机场、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适时调整运行计划,保证旅客安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6.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做好救灾款物准备,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7.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灾害发生后,组织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组织具备人工消雹条件的地区开展人工消雹作业。

安监、建设、房管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适时调整运行计划,保证旅客安全。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安监、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8.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学校调整教学安排或者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交通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暂停或者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体育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室外体育活动。

安全监管部门督促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做好高温天气安全生产。

供电、供水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做好用电、用水高峰期保障及设备故障排查、抢修工作。

城管部门组织对城市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频次。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9.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环保部门加强对空气污染监测,密切加强企业监管,做好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建设、房管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消雾增温等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体育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取消大型室外体育活动。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做好应对污闪损坏线路的抢修工作。

机场适时调整运行计划,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四)指挥和调度

本预案启动后,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

必要时,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派出专家参与现场指挥,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科学决策建议。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调用、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五)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收集、汇总灾情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并及时报送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

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突发情况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启动新闻发布机制,组织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及时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受灾情况等向社会公布。

(六)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有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工作。

(八)灾害调查与评估

灾害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灾情信息应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九)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解除应急响应状态。

五、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组织水务、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市政、交通、电力、商务等部门成立专业应急抢救队伍,组织引导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应急救援队伍。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专用网络,确保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的传输。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保证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之间通信畅通。

(三)装备物资和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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