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办事指南完整版.docx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办事指南完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办事指南完整版.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办事指南完整版.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3-2/23/060e1521-4ead-44a1-ba96-e85d3ff7f1b1/060e1521-4ead-44a1-ba96-e85d3ff7f1b11.gif)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办事指南完整版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完整版1
BSZN-1100621000—201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发布
1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和
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的设计单位。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9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国家人防办。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15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部门规章: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http:
//)下载。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新办(首次)、延期的准予批准条件: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4.无设计质量事故。
5.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6.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7.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8.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
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9.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10.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11.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设计企业条件变更,应当重新办理资质许可,条件同新办(首次);
2.设计企业名称、办公地址、单位法人代表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为:
(1)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2)本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
延期准予批准条件:
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2
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如《云南日报》),刊登《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证》遗失公告。
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中未明确不予许可的情形。
因此,不符合“予以批准条件”的情形均不予许可。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材料名称
材料形
式
份
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人防工程行政许
可申请书
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1)、申请书、审批表、复
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
加盖公章。
2云南省人民防空
办公室工程建设
设计单位行政许可审批表原件2份申请人自备
3营业执照
□正本□副本
原件核验
收复印件
1份
由工商管理部
门核发
4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
□正本□副本
原件核验
收复印件
1份
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5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1份
由公安部门核
发
6资质标准要求的
注册执业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
员与单位的聘用
劳动合同及社保
证明原件核验
收复印件
1份
由建设主管部门、国家人防办、职称评定部门核发
7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
原件核验
收复印件
1份由公安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国家人防
办核发
8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原件核验收复印件1份由人社部门、毕业学校核发申请人自备
9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
书、职称证书及
资质标准要求提
供的材料
原件核验
收复印件
1份
由公安部门、
毕业学校、职
称评定核部门
发
10设计单位章程或
合伙人协议
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11企业名称变更证
明文件
原件核验
收复印件
1份
由工商管理部
门核发
注:
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3
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046号云南省人民
防空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方式:
市内可乘44路、73路、
106路、A1路、183路、171路、233路、C143路、184路乙线等公交车到滇池路河尾村站下车回走100米即到。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2:
00,下午14:
3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
受理时间:
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046号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邮政编码:
650228。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2:
00,下午14:
3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
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
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
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和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信息平台上公开。
办理结果:
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该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受理窗口领取。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
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046号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
(0871)63995233。
(3)网络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实施机关咨询网址:
http:
//;
(4)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通讯地址:
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046号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邮政编码:
650228。
2.咨询回复
工程处电话回复。
电话号码:
0871-********。
网络回复“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实施机关咨询网址:
http:
//;
(三)监督投诉
4
窗口投诉:
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046号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党委。
电话投诉:
(0871)63995239。
网上投诉: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信函投诉: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党委;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046号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邮政编码:
650228。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